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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分析探讨

朱彩虹
  
科创媒体号
2023年14期
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 744000

摘要:在我国,破获刑事案件需要开展法医病理鉴定,这是非常重要一项工作。但是,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改变模糊不清,这给实际工作开展造成困扰,所以,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析及死因分析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死因分类

为了促进法医病理学学科发展,提升其应用规范性,我国颁布了相关政策法规。但是,相关内容有限,再加上实际情况复杂,所以,不能很好地适用。为了解决面临问题,对在现有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死亡原因分类和死因分析,这会有更加准确了解,便于改善实际工作成效。

一、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

(一)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可能产生死亡原因的案件情节,包括自杀、他杀等。结合法理学实践情况来看,一般不会明确死亡方式,而是采用“被他人”或者“自己”等来进行表述死亡方式。在判断死亡方式的时候,需要和案情紧密联系起来,不能只是依据现场情况判断,这很有可能存在片面性,导致得出结论不正确。以溺水死亡为例,可以是自杀或者他人加害,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死者死亡,所以,在判断死亡方式时,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人员要全面考虑。[1]

(二)死亡原因分类

1.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疾病或者致死性暴力,一般情况下,死因只有一个,这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跳楼致脑损伤死亡”,根本死因是“跳楼”。

2.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者损伤,例如,窒息、中毒等,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和胸部损伤死亡,其中,直接死因就包括两个,分别是头部损伤和胸部损伤。如果根本死因直接引起死亡,那就是根本死因,也是唯一死因。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损伤或者疾病,其不会直接造成死亡,但在死亡过程中加快了根本死因或者直接死因,主要起到辅助作用。[2]

4.死亡诱因

死亡诱因是指诱发身体原有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过度劳累、酗酒等。法医病理检定中,会遇到损伤引起情绪变化,进一步导致潜在疾病加重,最终死亡的情况。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死亡诱因和辅助死因混淆的情况。死亡诱因是对人体影响轻微,并产生刺激情况,而且损伤轻微。辅助死因是损伤达到一定程度,对伤者造成持续性痛苦,一直到死亡。诱因和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所以,法医病理鉴定中,不能将死亡诱因作为判定依据。[3]

5.主要死因

主要死因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涉及“主要死因”这一概念,而是由法医学病理鉴定人员结合工作经验提出的,可以用于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主要死因是根本死因的有效体现,例如,“某人在交通事故基础上因脑出血死亡”,其中脑出血是根本死因,也是主要死因。

6.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是指难以区分主次,所以,又被称之为合并死因。联合死因是指构成死亡的因素较多,是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死亡机制

死亡机制是由损伤和疾病引起的,最终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常见的死亡机制有心脏停搏、心室纤颤等,这些都会导致人体死亡。在法医学病理鉴定中,经常会出现死亡机制和死亡原因混淆的情况,特别是在没有明确真正死因时。例如,“某人系心脏系猝死”,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在表述死因鉴定意见时,不必要一定将死亡机制明确,例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死亡机制是心力衰竭,也可能是恶性心律失常,所以,凭鉴定人员主观意志不能确定。在我看来,表述死因鉴定意见时要简洁、准确,不一定要说明死亡机制。

二、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析

对于暴力性死亡案件而言,在对死因进行分析时,需要对现场、死亡过程及尸体检验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法医会直接进入案发现场,并对现场和尸体检验,才能最大程度掌握死亡过程情况,并得出死亡原因。机体、现场及致死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可能是直线因果关系,也可能是多维关系。在掌握相关信息之后,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员会根据自身知识理论、工作经验等开展死亡过程分析。如果单独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则只是对死亡结果分析,没有考虑到现场和死亡过程,这会出现死因分析片面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是一个持续、连贯的过程,所以,实际中会用到排除法。也就是通过全面分析,对每一种可能性进行排除,直到发现不可排除死亡因素,再依据现场、尸体检验来验证。

结语:综上所述,本文就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分析展开探讨,希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法医病理鉴定在案件破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应提高对法医病理学重视程度,做好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分析两方面工作,明确死者的具体情况。同时,法医病理鉴定人员要结合工作经验不断补充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分析相关内容,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吴锋程,张精华,丛静雅. 法医病理学检验应用于猝死尸体的研究[J]. 广东公安科技,2022,30(3):36-38.

[2]郑兴梅. 探讨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中临床及法医病理学特点[J].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连续型电子期刊),2019,19(62):281,287.

[3]朱卫元. 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J]. 饮食保健,2020,5(2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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