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老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在“智慧养老”中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推动了智慧养老产业的迅速发展。智慧养老产业服务给老年人晚年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智慧养老通过收集老年人个人信息,分析其生活特征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但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智慧养老行业有效自律机制的缺乏给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为充分的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加大对智慧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多方位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智慧养老 老年人 个人信息保护
一、智慧养老概述
智慧养老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在智慧养老领域研究比较有权威的左美云教授认为:“智慧养老(Smart Senior Care,SSC),是指利用数智化技术对涉老信息自动监测、预警甚至主动处置,实现技术与老年人的友好交互,不仅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且利用好老年人的经验,使智慧科技和智慧老人相得益彰,帮助老年人更多地参与社会,尽可能地增强独立性,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更有价值。”[1]无论对智慧养老是否有统一的定义,但对智慧养老的本质不存在争议,即智慧养老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算法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合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养老产品或者养老模式。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却未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特殊性规定。
二、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困境
(一)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第一,老年人个人信息缺乏针对性保护。根据年龄将自然人划分为童年、青年、中年和老年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心智年龄和身体健康各不相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与未成年人一样,老年人也应当得到特殊保护,但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其权益做了特殊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老年人与青年人、中年人一同保护,不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老年人司法救济不足。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出发,个体在受到侵害时选择侵权的民事救济途径。但个人信息侵权的无形性和延迟性,让损害事实的认定变得困难。尤其是在智慧养老中,信息收集者通过APP隐私协议在无形中过度收集、处理老年人信息,严重损害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但老年人对受侵害的程度无法进行准确认定,易导致维权困难和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二)对信息的收集处理缺乏监管
第一,行业缺乏自律。智慧养老作为新兴产业,尚未形成行业自律。同时,智慧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在逐利心态的影响下,信息收集者会过度收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对老年人个人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等情况。[2]从实践来看,大部分信息收集者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导致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增大。
第二,缺乏专门监督机关。智慧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越全面,服务者的服务更加精确。在老年人个人信息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下,投资者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会为了利益而侵害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给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督机关来规制信息收集者的行为。
(三)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
老年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因其自身的认知水平、身体机能等因素无法快速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变化,对网络安全知识缺乏一定认识。智慧养老服务大都通过APP,在线小程序收集信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老年人对网络的不熟悉易发生全权授权现象,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第二是老年人易轻信他人,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私密信息告知他人,对他人欺骗话术缺乏辨识。因此,有必要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其辨识能力,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
三、困境的破解
(一)细化完善老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第一,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针对性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生效以后,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很大保障。未成年人与老年人都是弱势群体,法律法规可借鉴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老年人个人信息做出专门性的规定,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首先,在归责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3]服务者在智慧养老信息收集中具有优势地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老年人受侵害举证难度,利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缩小双方在智慧养老信息收集中的优劣势地位差距。其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相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在实践中,应当适当放宽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标准,充分保障其个人信息权。最后,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同类案件中的指导作用。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个人信息侵权类型无法做到准确及时回应,因此,当出现法律适用困难或者规定不完善时,审判人员在类案基础上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来维护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二)加强对信息服务者的监管
第一,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行业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例如,在信息收集时限制服务者过度索取行为、不能对老年人个人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惩罚等手段和方式来监督服务者的行为。第二,建立弱势群体信息监管部门。[5]老年人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缺乏认识,此时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对其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兜底。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个人信息监管保护机关,但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尚未确定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管机关。
(三)增强老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
第一,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基层自治组织距老年人日常生活最近,对老年人的情况十分了解,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宣传老年人信息保护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基层自治组织可以针对老年人的具体情况,以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二,充分发挥大数据、新媒体的作用。网络的迅速发展既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又丰富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作为了解社会信息变化的重要途径,老年人使用手机上网占大部分时间,利用该现象对侵害老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丰富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引导老年人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左美云,于越.智慧养老的现状、问题与趋势[J].科技与金融,2023(7):11-15
[2]李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研究[J].新经济,2023(1):24-34
[3]邢心如.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学(汉斯),2023,11(2):480-485
[4]郭一帆.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例[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39(03):94-98.
[5]高完成,张辰伟.“智能化+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群体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07):136-138.
作者简介:龚桃(1999—),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法律硕士(法学),陕西理工大学,723001,陕西省汉中市,研究方向:民商法。
本论文来源于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2023年度项目“智慧养老中老年人个人信息的
法律保护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LGYCX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