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走私犯罪的多维治理:法律规制、成因解析与防控体系构建
摘要:走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秩序,其成因涵盖“ 暴利驱动” “ 监管盲区” “ 制度缺陷” 及“ 执法滞后” 等多维因素,而当前司法实践主要聚焦法律适用难点,如绕关走私主观故意推定。为进一步加强当前防控体系,需构建“ 预防” “ 控制” “ 治理” 的多层次规制体系,进一步强调完善制度、加强智慧缉私、强化源头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关键词:走私犯罪;成因分析;防控对策
走私犯罪作为跨境经济犯罪的典型形态,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和隐蔽化趋势。据海关总署统计,2024 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走私违法犯罪案件5719 起,案值高达905.6 亿元,涉税走私犯罪案件达3687 起,严重侵蚀国家财政基础与经济安全秩序。本文旨在通过解析走私犯罪的法律界定、犯罪成因与危害机制,结合司法实践最新动态,构建多层次防控体系,为新时代走私犯罪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一、走私犯罪概述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称走私是指“ 进出口商品而未付税的行为,同时包括以欺瞒的方式将法律禁止的商品带进或带出国家的行为” 1。根据《海关法》第82 条,走私行为是指“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 的行为。由此可见,走私犯罪以“ 逃避海关监管” 为核心要件,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违反海关法规” 、“ 逃避海关监管” 和“ 针对特定对象” 。从行为特征看,走私犯罪可分为“ 通关走私” “ 绕关走私” 和“ 后续走私”并根据犯罪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走私特定类、禁止进出口类和普通应税类三类。
走私犯罪对国家治理体系构成多维度冲击。在经济层面,2024 年涉税走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达 905.6 亿元,直接挤压国内企业生存空间;在安全层面,疫区冻品、固体废物走私威胁生物安全,如2023 年连云港查获的走私牛肉等冻品来自均来自未经检疫的外籍船舶;在社会治理层面,走私衍生洗钱、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次生犯罪,广州海关侦破的“ 智胜 01′′ 案中,走私团伙在走私23.6 亿元天然牛黄同时,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5.1 亿元。
二、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
我国走私犯罪刑法规制体系历经多次修正,形成以《刑法》第151-157条为主干的规范框架。《刑法修正案(七)》将第 151 条第 3 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拓展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解决了古植物化石、疫区动植物等新型禁止物品的规制空白。而《刑法修正案(八)》废除走私普通货物罪死刑,标志着刑罚结构向“ 严而不厉” 转型。在司法适用层面,2014 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规定。
司法实践中,“ 绕关走私” 与“ 间接故意” 认定成为难点。在2023 年连云港海上绕关走私冻品案中,杨某犯罪团伙通过外籍船舶在公海接驳,转运至非设关码头,形成“ 海上-码头-陆路” 全链条犯罪网络。此类案件中,“ 主观故意” 多通过“ 明知货物来源非法 + 逃避监管行为” 予以推定。值得关注的是,2024 年拱北海关破获的走私淫秽书籍系列案,犯罪团伙利用行邮、旅检、海上三渠道走私 25299 本淫秽书籍,凸显分众化走私渠道与隐蔽化犯罪手法的挑战。
三、犯罪成因多维分析
走私犯罪高发态势源于经济、制度、地理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
一是暴利驱动与经济落差。国际国内市场价差形成套利空间,如2018年走私冷冻肉每吨获利高达10 万元,远低于市场正规进口成本。同时,税制差异诱使企业铤而走险,加工贸易企业通过“ 飞料走私” (将保税料件擅自内销)规避高达 20% 的进口环节税。
二是监管盲区与制度缺陷。我国2.1 万公里陆地边界与1.8 万公里海岸线形成天然监管盲区,[2]而海关法对“ 禁限税” 三类货物分类规制存在立法缝隙,主要表现在禁止类货物未设置税额认定标准,导致刑法第 153 条无法适用。更突出的问题是,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规范竞合,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是执法能力滞后与地方保护。部分关区执法设备更新缓慢,对新型走私手段(如无人机带货、跨境电商伪报)识别能力不足。更严重的是,执法腐败形成“ 保护伞” ,江苏某海关人员纵容走私案显示,单次“ 放水”受贿可达百万,刺激走私规模化。
四是消费市场协同效应。国内对奢侈品、珍稀动植物制品、数码产品的畸高需求,与境外灰色供应链形成“ 需求-供给” 闭环。如 2024 年广州海关查获的天然牛黄走私案中,境内药企以高于境外 80% 价格订购,催生专业“ 水客” 走私链条。
四、防控对策体系构建
针对走私犯罪的新趋势与新挑战,需构建“ 预防-控制-治理” 三位一体的防控体系:
在预防犯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完善路径。进一步填补立法缝隙,将刑法第153 条“ 偷逃应缴税额” 单一标准改为“ 价额+税额” 双轨制,对禁止进出口货物以货物价值定罪,如走私未列明禁止物品价额达 5 万元即入刑。二是明确法律适用。通过司法解释厘清第 151 条第 3 款“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范围,限定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未纳入第 151 条第 1-2款、第152 条的对象。
在控制犯罪方面,一是提升综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智慧缉私建设,应用 AI 图像识别、区块链关务系统、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如 2024 年海关通过智能审图查获走私案件量提升 37% ;二是建立全链条打击机制,建立“ 海上抓、岸上堵、市场查” 一体化执法[3]。如连云港市检察院联合海警、法院建立打击走私联席机制,在走私高发区设置侦查监督办公室,破获海上绕关走私冻品全链条。三是同时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协同,如在海关内部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放行异常、查验豁免等环节实时监控,切断“ 保护伞” 形成机制。
在治理犯罪层面。一是强调是跨部门综合治理。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扩大跨境电商B2B 出口监管试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压缩走私经济动因;加强市场整顿协同,对重点商品(如集成电路、奢侈品)建立溯源码制度;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设立走私举报奖励基金,开展反走私宣传进码头、进企业活动。二是加强源头治理、升级国际协作产业。通过降低制造业税费成本,缩小国际国内价差,削弱走私套利空间。进一步加强跨境执法协作,通过加入《内罗毕公约》反走私互助机制,与东盟国家建立实时情报交换网,在非设关海岸线部署物联网传感器,应用无人机巡航与热成像监测,实现18000 公里海岸线动态监控。
五、结论与展望
走私犯罪治理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市场秩序的核心议题。当前我国走私犯罪呈现对象多元化、手段智能化、链条隐蔽化三重趋势,需通过立法完善填补规制漏洞,依托智慧缉私提升执法效能,深化国际合作阻断跨境通道。2025 年海关“ 国门利剑” 行动将高压打击走私列为重点,但长效治理更需制度、技术与国际合作协同推进:在制度层面,应推动《反走私法》单独立法,构建禁限税货物全覆盖的规范体系;在技术层面,应用“ 海关元宇宙” 模拟查缉训练,提升对新型走私识别能力;在国际层面,深化与RCEP 成员国海关AEO 互认,建立区域走私预警共享平台。
而要从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更需缩小国内外市场价差、降低合规贸易成本、培育社会反走私共识,构建“ 企业自律-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的共治生态。唯此,方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筑牢国门安全屏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美] 布莱恩加纳:《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第十一版),圣保罗西方出版社,第1671 页。
[2]参见李强,徐明玉:《云南边境地区打击走私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 年第6 期。
[3]参见金华捷,李舒俊:《自贸区走私犯罪停止形态相关问题探讨》,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 年第27 期。
王晓薇
作者简介:王晓薇(1995.10—),女,汉族,四川内江人,硕士研究生,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 本文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4 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粤港澳海上跨境冻品走私的主观明知问题研究” (GDJC2024068C)的阶段性成果。
** 广东省检察官助理,硕士研究生。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