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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参与罪错未成年人干预制度研究

李熙贤
  
科创媒体号
2025年163期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罪错问题呈现低龄化、复杂化趋势,传统单一的矫治模式难以应对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凭借其司法专业性与职能整合优势,逐渐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关键枢纽。本文立足检察机关的实践样本,系统分析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中的职能定位与实践路径,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从“事后惩戒”向“源头治理”转型。

关键词:法治副校长 罪错分级 犯罪预防 犯罪治理

我国法治副校长制度创设至今已有 20 余载,在覆盖性、普及性和规模性上取得一定效果,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则仍在铺开阶段,二者在预防和减少犯罪、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共通之处,且都是检察机关履职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持,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呈现出交互融合、相辅相成的趋势。在实践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学生权益以及指导实施教育惩戒等均是法治副校长职责所在。1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职能定位

(一)分级干预体系的核心主导者

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分级干预中占据主导地位,源于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与职能优势。根据《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检察官需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等,其职责覆盖从预防到矫治的全链条。相较于公安、法院等其他部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先行处置权(如附条件不起诉)使其具备统筹协调的专业能力。从分级干预的实践逻辑上看,前端预防包括通过法治宣讲、模拟法庭等活动提升学生法律意识;中端干预包括对不良行为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后端矫治包括对涉罪未成年人联合学校、妇联等实施精准帮教。

(二)司法保护与学校教育的桥梁连接者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是构建司法机关和学校教育之间的桥梁,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通过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法治资源共享,可以打破司法机关与学校间的壁垒,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引入学校,针对性开展心理帮教,如辽宁检察院在开放日活动中引入司法社工,为受欺凌学生提供心理疏导。2 此外,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还能增强学校对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对能力,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涉案情况,同步将校园欺凌、辍学等隐患通报教育部门,强化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三)家庭监护与法治教育的协同推动者

检察官法治副校长通过办理相关案件,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汇总,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专门座谈,邀请妇联、团委等未成年人保护单位及时参与,有助于破解家庭监护缺位难题。 一方面,针对父母疏于管教的“形式监护”现象,可以通过开展家长法治课堂、家庭教育指导,进行监护质量干预,强化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在处理类似校园欺凌事件时,联合学校、家长制定《反欺凌公约》,形成行为规范与惩戒机制,进行家校社联动。

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内容

(一)纵向逻辑:职责流程的闭环管理

2022 年1 月,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提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具有以下职责,参与制定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根据上述职责,可以串联出法治副校长与未成年人罪错预防机制结合运行的纵向逻辑。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流程遵循“普法宣传—发现问题—报告商议—制止行为—矫治犯罪—帮助回归”的闭环逻辑。例如,检察官在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需要密切关注校内和校外的法治环境及学生动态,若通过普法发现校园欺凌隐患,应当立即向班主任、德育校长等展开核实,联合学校制定干预方案,最终让涉案学生更好回归校园。

(二)横向协作:多部门联动的制度创新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在普法教育、问题发现、报告处理和制止不良行为、矫治和二次预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官应当对发现的校园内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提出改进建议。例如,对于16 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等犯罪,且刑法尚未纳入处罚的,应当会同学校、妇联、团委、社工组织等部门实施精准帮教,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成长环境,必要时考虑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因此,推动分级干预机制与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制度深度融合,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从“单兵作战”向“系统治理”转型,真正实现“教育挽救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守护一方平安”的制度目标。

三、法治副校长参与罪错干预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与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

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法治副校长的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能够让法治副校长实质化运行,首先要扩大法治副校长的参与主体,引入律师、法学教师等法律从业者加入校园法治的队伍当中。如日本在社会层面,除了吸收公检法司人员参与法教育,还通过律师协会和司法书士协会号召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其中,即将法律职业共同体均囊括在内。3 其次,成立包括法治辅导员、法治专员、法治副校长,三级结构式的法治校园队伍。以年级为单位,在每个年级 100 人到 200 人之间设置一个法治辅导员,一个年级配备一个法治专员。最后,在人员分工上,由具有办案经验的律师担任法治辅导员,每个月定时了解学生的校园情况,由法学教师担任法治专员,每月汇总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对于一些常见问题可以以讲座等方式,向学生们解答。由检察院主导,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担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针对法治专员发现的问题以及最近发生的案件热点问题,以举办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全校师生授课。

(二)优化未成年人罪错预防教育体系

现如今,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大多只履行了开展法治教育这一项工作职责,其他职责形同虚设。为了保障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参与未成年罪错预防工作,首先,要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公法司三机关法治副校长协同机制。公安机关的授课重点应在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会处罚,达到何种程度会处罚,如何处罚的问题,重点的法律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检察机关应讲解公安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情况,是否会被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的状态,重点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法院主要讲解正在审判中的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重点的法律是刑法。司法机关讲解犯罪嫌疑人被送去社区矫正、被送去监狱的情况。最后,将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法治副校长履职相结合。一号检察建议是以最高检名义发布的,针对校风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活为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能够较好的解决一号检察建议中所提到的任务。因此,需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督促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以授课的形式向学校老师、教育局等主管学校的行政部门,讲解强制报告制度,鼓励相关人员主动作为,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除了在内容上对未成年罪错预防工作进行完善以外,法治副校长还需要在方式上多元化。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学生法治教育,教师家长的法治宣传、督促学校落实“一校一讲师”工程、为学校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等也是法治副校长的重要职责。法治教育形式应当与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相适应,充分考虑其发展思维,应当利用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特点,遵循教学规定,循序推进,避免因教育方式刻板、方法单一而引发抵触情绪。虽然说法治课堂是教育的主要阵地,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应当引入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观看法治宣传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等方式,打造多角度的法治教育平台。如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突出“需求型”巡讲,编写法治进校园标准化教案,开设法治小剧场等形式向全市中小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打造“体验型”法治互动平台,通过“法治必修课”、“法治皮影戏”、“法律实习生”等活动增加普法趣味性,拓展“共享型”法治交流阵地,开通环校园“法律大篷车”专线等。”

综上,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系中起到主导作用,为加强制度保障,从充实工作内容和丰富学习方式两个方面入手,以期法治副校长能够起起到引领作用,将法治教育落实实处。

(三)设立“关注+反馈”的常态机制

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学生权益或实施教育惩戒上都应当设立常态化机制。例如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成立了该省首家驻校检察官工作室,要求法治副校长每月驻校两个工作日以上,参与制定学校的法治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建立学校、家庭、检察“三位一体”的检校合作长效机制。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学校设立法律咨询室和法治问题线上邮箱,指派法治专员定期值班,法治辅导员进入各个班级群,在群中及时发布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以线上的方式为学生和家长们答疑解惑,在各班召开班会时向家长们召开法治讲课。对于发现的问题立刻向法治专员反馈,法治专员将问题汇总,向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反馈,这样就能够随时掌握全校学生的法律问题,掌握全校学生动态,做好未成年人罪错预防工作。

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不仅要带领团队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完成法律赋予的考核任务,但是更需要以履职实质化为目的,摒弃传统思维,开拓创举。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主动履职下,也需要对其进行激励考核。法治教育涉及教育和法治两个方面,涉及到学校和检察机关两个单位,且主要以教育为。因此,激励考核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商议,教育部门指导制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评价标准,包括开展法治教育的次数、内容、课程评价情况、参与学校校园安全建设的情况、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情况、整询周边环境情况、护送学生上下学情况等,综合考评法治副校长团队情况。学么评价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法治副校长团队成员的履职情况,作出最后评价。对于法治专员、法治辅导员等履职效果较好的给予表彰,于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的主导作用的评价,纳入本单位个人年终考核中,作为绩效考评、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以此鼓励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罪错预防工作。”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早熟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检察系统针对该问题积极作为,先是以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契机,选派 4 万余名检察官担任地方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众司法机关中颇具规模。其后又提出推动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建立,在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不批捕等审前分流功能时,充分调动学校、家庭、专门机构、社会等多方力量,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隔离带”。笔者正是看到了新老两制度衔接融合的可能,在深度论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制度与未成年罪错预防机制结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后,给出了今后两制度衔接融合的运行逻辑与完善建议,以期帮助我国的罪错未成年治理工作。

注释:

1. 汪莉:《法治副校长参与依法治校:可为、实为与应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 年第 3 期。

2. 来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辽宁:沉浸式法治体验之旅》,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dyjlnp/202406/t20240604_658577.shtml

3. 欧阳晨曦、项彦:《日本青少年法治教育经验考察》,《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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