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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困境及其纾解路径的研究
摘要:自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进行重大调整,《刑事诉讼法》保留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特定犯罪的直接侦查权。这一改革既体现了国家监督体系的优化重构,也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定位提出新的挑战。当前实践中,直接侦查权在线索获知、程序决定、责任追究、资源保障四个方面权力运行不彰导致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制约着国家监督体系的高效协同运行。因此,梳理并研究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运行现状,深入探讨其纾解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法律监督;职能完善
2021 年6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和明确,标志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构成要素,最能够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尤其是对法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公权力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直接侦查权对检察机关来讲不仅不是可有可无,而且要引起重视。
一、直接侦查权的功能定位
根据帕森斯“结构与功能理论”,功能是理解所有社会系统的中心概念,也是一个行动系统分析的基础。结构与功能理论对理解法律监督的功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发挥应置于其所处的结构关系之中,只有在特定系统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结构关系所确定的法律监督功能才具有实际价值。
(一)宪法框架下国家监督分工的体现
在我国宪法目前所确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度架构中,检察机关维持直接侦查权是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的必然结果,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科学配置的重要特征。我国宪法所构建的权力运行体系,通过界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及相互制衡关系,为公权力的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监察机关聚焦对公职人员自身履职行为及后果全过程监督,覆盖了公权力运行的全领域、全主体,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权力的政治性与廉洁性”。而检察机关则更专注于司法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与裁判的公正性保障,该职能的核心之一是通过直接侦查权纠正司法领域的权力滥用,本质属性是“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职能上形成“全面监督与专门监督”“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互补的格局,这两种监督制度的协同作用,共同构建了一个对国家公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的严密体系。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刚性实现路径
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和灵 是检察机关存在的根本意义。宪法134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实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任务。直接侦查权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能 通知书等柔性监督手段形成鲜明对比。直接侦查权依托刑事追诉 重监督制衡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启 律制裁;另一方面,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载体,将法律监督从程序性审查扩展至实体性惩治, 监督走向实质监督,从程序纠错延伸到实体追责,
构建司法权运行的刚性制约体系。
二、直接侦查权运行的现实困境
检察机关目前以限缩方式保留了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补充侦查这三类侦查权,其中直接侦查权的行使在检察侦查业务实践中占据主要部分,2023 年和2024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全国依法立案侦查的人数分别为1976人和1673 人,均是机动侦查办案数的数倍。《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14 类职务犯罪开展侦查。直接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综合性权力,基于整个侦查活动流程,能够从中解构出线索获知、程序决定、责任追究、资源保障这四类关键要素。当前,上述四类要素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线索获知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司法职务犯罪线索发现与掌握能力上仍存在明显掣肘。其一,线索发现渠道存在结构性局限。现行14 类职务犯罪规制范围涵盖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多部门业务行为,但检察机关尚未真正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对接制度或机制,难以对上述单位业务运行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业务系统中有政法协同平台(政法委牵头推进),能够查看刑事案件诉讼过程的部分流程节点信息,但信息获知程度非常有限。况且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小微轻缓案件相对较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较少,实践中,基于部门利益、司法系统彼此微妙关系,大量初露端倪的线索在相关单位内部自行消化处理,导致检察机关信息获取存在显著滞后性。同时,过度依赖书面审查的检察模式,在面对具备专业知识和反侦查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时,暴露出明显局限性,犯罪主体往往会通过对办案材料的精心掩饰规避犯罪风险,使得书面材料能够直观反映出的违法线索极为有限,线索感知程度较浅。为突破侦查困境,检察机关不得不在线索研判阶段依赖言辞证据,不过一旦无法获取有效口供,案件侦查便极易陷入僵局。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监察委一般通过知情人或利害关系人反映、涉案人检举等多元化渠道,能够获取更具深度与广度的“内部”线索,所获取线索本身质量和研判价值明显更高。其二,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尚未充分激活。尽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刑事执行等多领域的法律监督职权,但受限于人员编制与办案精力,侦查部门难以实现全时段、全覆盖的监督,这就需要各业务条线建立高效的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然而实践中,各业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多聚焦于浅表性、常规性问题的纠正,这也是目前检察监督始终被提及的自身短板,检察干警对深层次违法犯罪线索敏感性不足,跨部门协作主动性与线索移送质效均有待提升,这直接制约了自侦部门获取优质线索的效率。
(二)程序决定灵活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决定能否立案侦查的影响因素众多。一方面监检管辖权竞合问题始终未得到较好地解决,在“监察中心主义”之下,监察权的强势无疑进一步削弱检察机关程序决定的自主性,在管辖层面,监察机关享有对绝大部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绝对排他管辖权,在当前检察机关试图发力的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法律也只是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虽然实践中此类司法职务犯罪一般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是立法并未排除监察机关的管辖权,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往往需要与本地监察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在监察机关对管辖无异议后才会立案。而反过来,实践中监察机关办理司法职务犯罪却几乎不与检察机关沟通,由贪污、受贿等犯罪引发的司法职务犯罪线索很少与检察机关共享。
另一方面,检察侦查部门独立性发展相对滞后 门尚未建立独立的法制审核制度,在案件立案审查与研判环节,主要依靠刑事检 流程繁琐,导致信息传递存在延迟,沟通效率显著低于部门内部协 院移交线索异地查办的情况相对普遍,显然这类线索从初查到审判全 对于承办单位在本地构建监督刚性形象的助力微乎其微,这不免使得 查部门被迫处于尴尬的境地,办案的积极性和独立性面临着考验。
(三)责任追究整体刚性不足。
检察侦查业务有别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具备直接制裁性,这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体现。不过,需明确的是,监督刚性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查证与认定之上。然而,在刑事诉讼理论框架内,证据裁判原则与程序正义理念的冲突,加剧了检察侦查权责任追究刚性的弱化。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相比,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免予刑事处罚率相对较高。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多因一果及共同犯罪的情况较多,不少行为和结果之间夹杂着大量其他介入因素,实践中,不少案件犯罪行为至案发实践间隔时间较长,顺利取证十分困难,检察机关想要准确梳理并认定某一名涉案人员的因果关系或作用程度相对困难;
其次,嫌疑人零口供、当庭翻供、称被刑讯逼供等现象频发,促使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据标准,客观上提高了有罪判决的门槛,极大地增加了侦查的难度。为了保全工作和保留薪资待遇,辩护律师协助涉案人员运用上诉、再审、申诉等程序性权利,甚至采取信访等极端手段,还有的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表现良好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虽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的体现,但在实践中可能有被滥用之嫌,成为追求“定罪免处”的机会。
最后,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规定仍不够明确,如对于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如何认定,尚没有相对统一 的把握量刑尺度,法检之间及检察机关内部都容易产生理解分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价值张力,使得检察机关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限制与实现有效追责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很多时候不得不做出艰难的妥协,导致监督刚性难以充分彰显。
(四)资源保障推进建设滞后。
目前,检察侦查业务在人员配置、设施利用、场地使用及经费保障、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均面临着诸多现
实挑战。
其中,又以检察侦查队伍建设滞后问题最为突出,包括人员编制短缺、年龄结构断层、专业知识单一化、干警能力发展乏力以及办案压力与考核机制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转隶之后相当一部分具有侦查经验的干警流失,留下干警所掌握的很多传统侦查经验不得不面临着时代变化和形势发展的考验,中青年骨干侦查人员培育严重落后于检察机关职能发展,虽然部分地区检察机关通过从监委、公安、法院选调人员来解决现实困境,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建设薄弱问题。
另外,检察看护尚未重新形成完整工作制度,实际办案中侦查人员往往同时扮演着看护人员的角色,这极大地损耗侦查资源。检察机关虽有法警队伍,但在转隶后相当长时间内,法警原有看护任务骤减,大部分法警被安排从事其他检察业务。从侦查角度看,看护工作是侦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辅助侦查工作更好地开展。比之监委留置看护工作,每年公安机关大量招考留置看护辅警,仍无法完全弥补看护人员的短缺,所以检察侦查亦应当重视看护队伍和看护制度的建设。
在财物与场地建设方面,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未能充分激活, 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评估。与此同时硬件设备及设施普遍陈旧且更新不及时, 前的办案区,但一些设备和设施早已老化,不堪大用。另外,高端技 技术和装备的应用上,实践操作受到数据壁垒、技术迭代更新、传统手段衔接不畅等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整体的困境。
三、检察侦查权运行的纾解路径(一)构建多维度线索发现机制,破除信息壁垒。
1. 优化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需克服困难,在数字检察建设领域加大投入,重视顶层设计,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深化合作,争取逐步构建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相连接的数据端口,通过数据接口实时采集办案流程信息(涵盖案件审批记录、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管理等),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自动识别异常数据(如超期羁押、违规取保候审等),实现线索发现机制由“被动受理”向“主动监测”转变,这将显著提升发现线索的可能性,进而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对司法权运行全流程的动态监测。
2.建立监检定期会商与联合培训机制
建议检察机关尝试与同级监委签订《司法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细则》,明确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证据互认、人员协作等具体流程和标准。探索与监 向移送的快速通道,针对群众举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司法职务犯罪线索,实施“接报即分、分办 作机制,以缩短线索流转周期。每年召开监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新型司法腐败犯罪趋势(例如“套路贷”背后的司法人员包庇犯罪),联合出台相关类案办理指引。
3. 提升内部监督协同效应
严格落实跨部门线索移送的专门机制,要求刑事、民行、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同步排查收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部门实行通报表扬。同时,建立线索分析联席会议制度,侦查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条线联席会议,对复杂线索进行联合研判,以防止因专业局限性导致线索流失。另外,可以在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控申大厅)、政法委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增设司法职务犯罪线索举报专区,广泛收集相关线索。
(二)优化程序决定权配置,提升侦查自主性。
1.明确司法监督与检察管辖权界限,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14 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专属管辖范围,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再介入,以规避管辖重叠并降低协调成本。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涉嫌受贿与 犯罪的“关联案件”,建议探索“检察主侦、监察协作”的工作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侦查工作,监察机关则负责协助调取涉案人员财产、干部任免情况、政务处分等相关证据。
2.优化侦查审批与管辖机制,建议实施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对于案情相对简单、危害结果明确的司法职务犯罪案件(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一类犯罪在近年来检察侦查业务重新激活之前,刑事执行部门就有办理过,赋予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更大地自主决定立案的权力,并向省级检察院报备;对于一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如跨区域司法腐败窝案、涉黑涉恶司法腐败案),继续严格实行省级检察院审批制度。同时,推动侦查本地管辖常态化,构建检察系统内部跨区域侦查人才库,更高层次、更大程度上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的优势,对于本地侦查工作遭遇较大阻力的案件,由省级检察院统一调配异地检察官办案人员,并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协调,确保办案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强化侦查部门的独立性建设,建议在地市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内部安排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专门负责对线索成案研判、侦查程序合法性、证 对刑事检察部门的依赖,避免流程延迟。法警队伍要逐步回归专业化使 部门领导兼任法警队伍具体职务,提升双方的协同效率,具备条件的地区甚至可以安排侦查部门与法警队伍合署办公。
(三)夯实资源保障体系,解决基层办案瓶颈。
1.打造专业化侦查队伍
检察侦查业务与刑事检察业务的被动审查不同,其主动侦查的特性要求不拘一格地汇聚多方人才。要逐步突破检察机关仅招录法学专业人员的固有思维,持续探索跨领域、多渠道的人才招录与培养模式。在公务员招录中,专门设置金融、会计、医学、信息技术等专业岗位,定向选拔具备复合知识或技术背景的人才。同时,不断通过遴选、调转等方式,吸纳公安刑侦、纪委监委审调、法院审判、审计财务等领域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员加入检察队伍。
各地区仍需推行“资深检察官+青年干警”的传统办案模式,通过“老带新”的实战带训提升办案经验。省级院应牵头继续加强与本地高校或专业机构的合作,开设多类主题的培训班,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学习电子取证、大数据分析等技能。此外还应牵头建立并完善“司法职务犯罪侦查专家库”,参照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侦办制度,为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提供现场指导、技术支持或远程会诊。
2.构建以物证为核心的侦查模式
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司法职务犯罪,有针对性地制定证据收集与采信的指引清单。进一步明确实物证据(如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和电子数据(如审讯录音录像、办案系统操作记录)的收集标准与固定流程,减少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探索建设智慧侦查办案区,依据“全流程监控、全要素采集、全数据留痕”的标准,在市级检察院建设智能化侦查办案中心,集成审讯室、物证室、数据分析室等功能。实现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实时上传至云端存储,确保程序合法且可追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引入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对涉案的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专业的数据恢复与分析,借助技术手段固定隐蔽的犯罪证据(如删除的聊天记录、篡改的办案文书)。
探索建立跨部门技术协作关系,与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技术协作协议,明确通讯数据调取、资金流向查询、笔迹鉴定等事项的协作或委托办理程序以及保密要求,为特殊重大案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四、结论
实现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高效运转,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必须认识到,优化直接侦查权的权力结构与职能配置,本质上关乎监察与检察关系的协调,这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此外,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受到明显削弱。检察侦查部门的重组、侦查人员的培养、侦查装备与手段的更新升级,以及检察侦查部门与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协作关系的重构,都并非短期内能够完成。可以预见,检察侦查权从规范层面的体系性重构到实务层面的全面实施,将需要经历一段漫长的探索与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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