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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中独立性困境及纾解
摘要:“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 于1755 年在《自然法典》中提出。进入 20 世纪后,德国学者开始使用“经济法”概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随后,德国经济法理论被引入其他国家并 诸实践。我国自1978 年底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法学界对经济法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取得 系列理 为我国经济立法作出重要贡献。经济法具有独特 调整对象,使其在根本上与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相区别。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发生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且特指本国经济运行,体现了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协调作用。经济法通过调整这类关系,实现其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的功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经济法
一、问题的引出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限于本国经济运行范畴,而非国际经济运行;协调主体为一国政府,而非国际组织。经济法的制定与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因而属于国内法体系,而非国际法。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不包括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非经济内容。这类经济关系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形成,并体现国家协调的意志,因此经济法在性质上有别于民法、行政法等国内法部门。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相对独立性,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我国经济立法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多样,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凡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均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我国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管理关系: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
宏观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为国家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
社会保障关系:指公民在实现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涉及政府部门、社会保障机构、非政府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
可持续发展关系:指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凸显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确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界定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与前提。调整对象不仅是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首要条件,也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内容,更是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能够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还能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覆盖的部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发生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且特指本国经济运行,体现了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协调作用。经济法通过调整这类关系,实现其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的功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济法依存于经济社会,其调整范围与经济关系存在交叉,这提示我们可以从经济层面审视其特殊性。经济学通常将经济社会划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别对应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看,公共领域的产品旨在弥补私人领域产品的不足。由于私人处于市场中,仅依靠市场信号进行再调整,而市场信号存在滞后与失真,私人理性亦有限,因此需要公共领域介入,通过较为温和间接的公共产品媒介,实现有效调节。这种公共调节具有普遍性和非特定性,与经济法的适用目标高度一致,说明公共产品的涉及范围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公共产品具有单向指向不特定社会群体的特性,这也与经济法的单向性相契合。而私人领域则基于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完成自我价值运作,不直接体现公共目的,个体在特定规则下平等或不平等地进行经济行为。
(三)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现状
调整对象是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基石。经济法在全球范围内仍属较新的法律领域,尤其在我国,其理论与实践尚未成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亦不断变化。目前,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类观点。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资源体系进一步派生出以下四个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两说”及管理关系
(一)“两说”
否定说认为,我国经济法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多种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学科经济法说:指出在法的体系中,“经济法”并非独立部门,而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集合;
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
肯定说认为,我国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纵横经济说:主张经济法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及其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通过对市场缺陷、干预成本、政府失灵及法治局限的分析,科学界定国家干预范围与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协调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四个管理关系
(1)人力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现代经济的运作焦点是人力资源的掌握、配置与使用。传统经济法的调整内容较为粗放,如劳工法、劳保法等,但随着知识经济工作方式的转变及脑力劳动的主导,其调整范围需进一步扩展。例如,随着期权薪酬体系的出现及员工持股比例的提高,劳资关系趋于模糊,经济法在劳动激励机制方面具有较大调整空间;随着远程办公(SOHO)方式的普及,劳动法的适用扩展至家庭领域,多重兼职关系、职业保密界定与监督等也成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物质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这是传统经济法资源调整的重心。当前经济法的新倾向是加强对基础性、能源性产品的管理与保护,通过鼓励性投资等措施夯实经济基石;对大多数市场产品则可放松监控,实现市场自治。
(3)金融资本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包括宏观上的国家财政税收法律体系,也涉及微观上的银行贷款、基金运作管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等问题,还包括各类资本运营的规范。例如,主板市场的交易监管是证券监管的重中之重;创业板的建设、A/B 股协调等新兴投融资渠道的构建与运行,也属于经济法金融监管的新范围。
(4)知识信息资源管理产品关系
知识经济提升了知识的价值,因此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不仅限于民法的物权保护,经济法也应全面介入市场监控与流通环节,保障知识经济的安全发展。这并不与民法的物权保护范围混淆,因为经济法作为一种救济监控力量,其指向的是产权的流通监管。信息作为一种新兴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重要。经济法在此的调整应集中于矫正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不公,特别是信息专业化垄断问题,成为经济法反垄断的新课题。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认识并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发展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二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具体调整哪些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存在分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独立,目前在我国仍难以明确区分,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难以完全抽离。有观点认为,三者调整对象存在重叠与交叉,这实质上否定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也否定了它们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因此,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明确
经济法在我国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学界对其具体调整对象的观点大同小异,但始终未能明确界定。确定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措施
(一)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调整边界
应正确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并加以区分。为区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民法是“主体平等法”,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即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一方),也与对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经济法中的国家(或政府)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市场经济的协调者出现的,其地位具有上位性,行使的是公共管理职能,其调整通常无需征得相对方的同意,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的不平等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民法以私权为核心,权利可放弃或转让;经济法涉及社会公共权力,不可抛弃或转让。
价值取向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个体自由与权利,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带有鲜明的个体本位色彩。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为本位,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它通过对个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来达致社会范围内的实质公平与效率。
权利属性不同。民法是“私人本位法”,以保障“私权”为核心。民事权利源于个体,可以自由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则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其所运用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旨在纠正市场失灵、保障整体经济秩序。这种权力源于公序良俗和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不能由行政机关或任何个人随意抛弃或转让,其行使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
(二)明确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明确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是化解理论争议、指导立法实践并有效发挥其规范功能的关键。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基本职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核心领域。
市场管理关系,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市场能否有效配置资源取决于是否具备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这需要国家干预与管理;
·宏观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国家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宏观调控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障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机制导致收入分配不均,出现贫富差距。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基本社会公平;
可持续发展关系,指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因资源、环境、人口等问题形成的社会矛盾关系。为应对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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