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清代前期北方地区的地震治理
摘要:清代前期北方地区地震灾害呈现明显的阶段性波动与时空分布差异,灾害发生年份兼具跳跃性与连续性特点,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冲击。地震作为骤发性重大灾害,不仅导致大量民众伤亡,还造成畜力资源丧失、房舍坍塌及庙宇、宫殿等古建筑损毁,破坏农业生产秩序与社会稳定。地震来临之前,通过总结震前自然与生物异常征兆、采用榫卯结构等抗震建筑技术、储备常平仓粮等方式防范风险;灾后实施赋役蠲免、发放赈济银与棺银、重建房屋、借贷牛价银助民复耕等举措,同时辅以祭祀禳灾稳定民心,形成兼具制度化与实用性的灾害应对模式。
关键词:清代前期;地震;赈济;蠲免
一、地震灾害情况特点
对于清代前期地震灾害的相关数据,多零散分布于《清史稿》等相关古籍中。受统计标准与尺度的差异,故使得所总结出的该时期地震灾害次数的统计与特点等内容并不相同。
(一)次数统计与概况
清代前期一般指顺治至乾隆时期,该时期前后 151 年。依据《清史稿》等相关资料记载,这一时期有地震灾害 212 次,平均每年约有地震 1.4 次。精确到每位皇帝时期的地震次数又为:顺治时期地震 38 次、康熙时期地震 109 次、雍正时期地震 10 次、乾隆时期地震 55 次。直观数据可见,康熙时期地震次数最多,约占清代前期地震总数的 51% 、雍正时期的地震次数最少,仅约占总数的 4% 。
依据灾害发生的特点以及灾害平均周期,清代前期北方地区地震灾害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从顺治元年(1644)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在 38 年时间里共发生地震92 次,平均每年发生约 2.42 次灾害,明显高于平均周期,属灾害高发期。
第二阶段,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至康熙六十年(1721),这一时期的 38 年内地震共 55 次,平均周期为每年约有 1.44 次,发生频率略高于平均周期,属灾害多发期。
第三阶段,从康熙六十一年(1722)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35 年内灾害累计40 次,平均每年约有 1.14 次灾害,发生频率低于平均周期,仍属灾害少发期。
第四阶段,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乾隆六十年(1795),37 年内灾害共 25 次,平均周期为每年约 0.68 次灾害,依旧为灾害少发期。
可知,清代前期的地震灾害仅有第一阶段为灾害高发时期,在阶段内的平均次数超过 2 次,其余阶段内的平均次数皆未超过 2 次。且随着时间的推进,每个阶段内的平均地震频率呈现明显降低的趋势。
另一方面,地震灾害的发生年份存在与跳跃性与连续性的特点。例如顺治时期地震的年份为 1646 年、1650 年、1659 年,康熙时期地震的年份为 1680 年、1692 年、1697年等,都呈现出明显的跳跃性特征。与之相对的为灾害的连续性,例如顺治时期的 1651—1658 年、康熙时期的 1662—1679 年等。由此可见,灾害发生年份的跳跃性与连续性特点较为明显。
(二)时空分布特征
从时间分布上看,有明确月份及季节记载的地震次数为 208 次,约占该时期地震总数的 98% ,未明确时间记载的地震次数仅 4 次,占比仅约 2%. 。首先,按月份进行划分,明确月份的地震总数有 204 次,具体月份可分为:一月 9 次、二月 7 次、三月 15次、四月 19 次、五月 13 次、六月 25 次、七月 24 次、八月 26 次、九月 25 次、十月18 次、十一月 17 次、十二月 6 次。可见,明确月份的地震中,八月地震发生最为频繁,占地震总次数的比例约为 12% 、十二月地震发生最少,占比约 2%∘ 。如按季节划分,一至三月为春季,前后共 32 次、四至六月为夏季,地震次数为 57 次、七至九月为秋季,地震次数 78 次、十至十二月为冬季,累积 41 次地震。从中看出,秋季地震最为频繁,约占总次数的比例为 36% 、春季地震次数最少,所占比例约为 15% 。
空间分布上,具体分布上则涉及 11 个地区,分别为山东 47 次、河北 39 次、陕西28 次、山西45 次、河南 1 次、天津 2 次、北京 26 次、甘肃 19 次、宁夏3 次、辽宁 1次、青海 1 次。不难看出,山东地区受灾情况在北方地区最为严重,约占此类灾害总数的 22% ,河南、辽宁、青海地区同为次数最少,同占比约 0.4%⨀ 。另外,山西、河北、陕西、北京受灾次数均处于 20 次以上,足见这些地区亦为地震灾害的主要受灾区。如按现代地域区划划分,那么具体次数即为东北地区 1 次、西北地区 51 次、华北地区160 次。
由此可知,清代前期地震灾害在整体上呈现出时空分布不均的基本特点。具体地说,在时间分布上,灾害呈现出秋季最多、春季最少且夏秋多、冬春少的特点;而空间分布上,灾害则以华北地区最多、东北地区最少且华北西北多、东北地区少为基本特点。
二、地震引发的社会危机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连锁反应明显的重大自然灾害,在灾害的分类中归类于地质灾害,在灾害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在清代前期,北方地区是该时期重要的农业与财政核心区域,然而地震却严重地破坏着社会秩序。地震灾害不仅造成即时性的生命与财产损失,更通过连锁反应冲击经济生产秩序,成为威胁北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人员伤亡
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可将灾害分为长期灾害与骤发灾害,地震灾害则明显属于骤发灾害。“灾害危害人类生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最严重。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灾害发生时都会造成生命伤亡。”[1]可见,地震的发生对广大百姓而言是巨大的苦难,时刻威胁着民众的生命。顺治十一年(1654)六月,陕西与甘肃两省多处地方出现地震,“兴安、安康、白河......兰州、巩昌、庆阳等处地震,声如雷,压死人畜甚众。”[2]康熙二十二年(1683),山西定襄县发生地震,“七月初五日,定襄地震,压毙千余人。”[2]再如康熙五十七年的甘肃通渭县,“城乡压杀老幼男女共四万有奇。”[3]地震造成如此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实属罕见。在古代社会中,农业是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与核心支柱,或被视作一种“生存根本”。当地震发生后,数以万计的人口被无情地剥夺生命,导致农业生产被严重破坏,对震后恢复农业构成严峻挑战。
(二)畜力资源丧失
在古代农业生产中,畜力是提升效率的核心动力,更是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关键支撑。家畜的养殖过程中,牛的地位格外重要,因牛是古代社会生产活动中的核心畜力,堪称农业生产的“第一动力”。因此牛始终被看作是民众家庭生活中的宝贵财富。地震发生时,由于人尚且对自己都自顾不暇,遂使无数牲畜在地震中亦被损害。顺治六年(1649)甘肃两当县,“四月,两当山崩,压毙人畜无算。”[2]康熙三十八年(1699)甘肃省高台等地区地震,结果导致“压死人畜无算。”[4]康熙四十三年(1704)陕西省泾阳县,“七月十三日,泾阳地震,压毙人畜无数。”[2]地震的发生令民众失去农业生产的耕作资源,对广大民众而言是一种毁灭性打击。受地震影响,畜力资源的破坏直接引发农业生产的断链,给耕种、运输等生产环节造成不便。
(三)房舍毁坏
房舍是古代社会运转的核心载体,不仅是居住空间,更是生存保障、生产支撑与社会秩序的重要象征。但地震灾难发生时,房舍大多承受不住来自地面的强烈震动,众多房舍在顷刻之间变为废墟。加之古代社会所建房舍多为土木性结构,抗震性极差,地震的发生对民众而言必然是灭顶之灾。康熙四年(1665),河北与北京地区反复地震,“四月十五日,滦州、东安、昌平、顺义地震二次,房桓皆倾。”[2]康熙三十四年(1695)的山东、河北、山西三省的多地地震,“四月初六日,腾县、恩县、邱县、徐沟......地大震;坏庐舍十之五。”[2]再有乾隆五十四年(1789),在陕西潼关县的地震,“九月二十日,潼关地震,坏民舍。”[2]突如其来的地震使无数民众丧生,虽在地震发生后仍有一定比例的幸存者,然而地震给民众造成的创伤却是在短时期内无法修复的。房舍毁坏后,民众的流离失所在所难免,进一步加剧着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从而不利于政府的灾后重建。
(四)建筑物受损
除房舍外,建筑物亦为地震灾害下的主要受害者。古代社会的建筑物种类繁多,庙宇、宫殿、城墙等都包含其中。古代时期的建筑物本身是历史载体,由地震引发的宫殿、寺庙等建筑物的受损致使建筑技艺与宗教文化等资源流失,各种文化瑰宝面临失传的风险。康熙十八年(1679)的北京地区,“七月二十八日巳时地大震,京东地方凡庙宇、房屋、墙垣倒坏殆尽。”[5]康熙四十八年(1709)宁夏卫城,有古塔在地震中被严重破坏。“宁夏卫城北,旧有海宝塔,挺然插天......康熙四十八年(1709)秋九月地震,颓其巅四层,而丹蔽亦多剥落。”[6]除庙宇、古塔等被地震破坏,宫殿亦未幸免。康熙二十九年(1690),乾清宫、慈宁宫等均有坍塌。“乾清宫内之房墙、慈宁宫、寿康宫、紫禁城内武英殿兆祥所......等处塌房及塌墙。”[5]据此可反映出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各种文化资源在地震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震后又难以完全复原,无疑是文化遗产的重大损失。
三、地震灾前防御
清代前期构建了涵盖预警、防御、救助的综合地震应对体系。灾前,百姓凭借长期观察,总结震前征兆,形成实用预警经验。建筑上采用榫卯柔性连接的抬梁式构架,可缓冲地震冲击力。中央制定州县分级储粮标准,以多元补给稳粮源,灾时可优先赈济并闭环管理。
(一)灾前征兆
地震自古便是威胁百姓生存的重大灾害,在缺乏现代科技的年代,中国百姓以敏锐观察与实践精神,积累了丰富的地震前兆认知。除张衡候风地动仪的科技探索外,更通过千百年亲历,记录下大量震前异常现象,形成独具特色的短期及临震预测经验。
康熙时期的《营造减灾十法》图册中记载了北方曾出现的“地声预警器”,通过埋设空心陶瓮监听地下声波,以此预判地震或余震。不过这类技术因统治阶层的顾虑被列为禁术,仅在皇家园林秘密使用,虽未在民间推广,但也体现了当时对地震前兆监测的探索,属于官方层面的隐性灾前防御尝试。古代地震前兆观测的核心,是对自然与生物异常的精准捕捉。康熙十八年(1679)河北三河大地震前,“巳时有声自西北起,殷殷如雷,其声渐近”,成为灾害临近的紧急信号。乾隆时期“宁夏地震,大约春冬二季居多,如井水忽浑浊,炮声散长,群犬围吠,即防此患。”[7]地下水异常是另一重要观测维度,震前常出现忽浑浊、忽涸等现象。康熙七年(1668)郯城大地震前,山东寿光“弥丹诸河水忽涸”。动物反常行为是最实用的预警信号,因其感知能力远超人类,如乾隆宁夏地震前“群犬围吠”。
(二)房屋抗震
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清代前期北方建筑凭借精湛的营造技艺,形成了一套适应北方气候与地质条件的抗震体系。北方地区作为地震多发地带,从华北平原到黄土高原,历史上曾多次遭遇强震侵袭,而留存至今的故宫宫殿、独乐寺观音阁等建筑,无不印证着北方工匠对抗震技术的深刻钻研。
清代前期北方官式建筑与民居普遍采用抬梁式构架,以梁、柱、枋为核心构件,通过榫卯结构实现柔性连接。与现代建筑的刚性拼接不同,榫卯节点无需一钉一铆,凸榫与凹卯的咬合预留了微小活动空间,地震发生时,构件可沿节点轻微转动、位移,如同人体关节般缓冲冲击力。这种柔性框架理念,与现代抗震设计中消能减震原理不谋而合,成为北方建筑抗震的核心支撑。
康熙十八年(1679)三河—平谷 8 级大地震后,天津民间工匠创新出“糯米灰浆”砌墙法,将糯米汤与石灰混合作为砌墙粘合剂,大幅提升墙体的整体性和抗裂性,使民居抗震性能显著提高。据雍正时期《工程做法》记载,“宽一尺长一丈用白灰六十斤、江米三合、白矾六两。”同时,部分北方乡村还借鉴简易抗震思路,提前在居所旁空地准备木材、苇席等材料,便于震前快速搭建临时棚屋,避免地震时房屋坍塌造成伤亡,这类做法在河北、山西等地的州县志中多有记载。
(三)仓储备粮
清代前期,统治者深谙“民以食为天,灾以粮为要”的防灾逻辑,通过完善常平仓的储粮规模与补给机制,构建起一套覆盖全国、运转高效的灾害物资保障体系。
“在此50 余年间,乾隆三十一年(1766)可以视为一个节点。之前,全国储量保持在 3300 万石左右;此后,逐步呈现上升趋势,大多数年份保持在 4000 万石左右。其中,储量最高为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 45752581 石,最低为乾隆十七年(1752)的 26672804 石。”[8]同时,朝廷通过藩库拨款买粮、截留漕粮、民间捐输等多种方式补充仓粮。这种充足的储备和多元的补给模式,能快速应对地震这种破坏性强、受灾范围广的灾害,避免出现赈济粮短缺的问题。“国家循古制设常平仓,随时籴谷,用资振贷,丰年则劝民出升斗以益之......直隶积谷二百十有五万四千五百二十四石;盛京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五万九千三百八十六石......”[9]常平仓虽有“春夏出粜、秋冬籴还”的常规运作模式,但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可打破常规,奉旨优先用于赈济,且需地方官上报赈济情况,形成闭环管理,确保仓粮使用合规且高效。
清代前期常平仓的建设与完善,本质上是将“预防为先、有备无患”的防灾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当地震发生、房屋倒塌、民众流离失所时,常平仓的粮食不仅能解决受灾民众的温饱问题,更能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灾荒蔓延。
四、地震灾后救济
清代震后推行差异化赋役蠲免,按灾情分级豁免钱粮;通过发放修缮银、改建民堡重建房屋,以棺银殓埋死难者,并借贷牛价银助贫民购牛复耕,保障生产恢复。
(一)蠲免赋役
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二十八日巳时,京畿及周边地区爆发强烈地震。震波传播方向自西北向东南,地面震动剧烈如舟楫遇风鼓浪,民众身躯摇晃难以自立。此次地震为清代前期京畿地区罕见的重大灾害事件,其破坏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在清代地震灾异记载中颇具代表性。“八月,上命户部侍郎萨发帑金赈济,蠲免人丁钱粮。”
除了紧急赈济,清代政府更以赋役蠲免作为长效纾困手段,根据灾情等级制定差异化减免政策,彰显“因灾施策、精准纾困”的治理思路。早在顺治十二年(1655),陕西延平庆巩汉等府属州县遭遇地震后,“免陕西延平庆巩汉等府属州县,地震压死兵民本年分丁徭额赋”[10]乾隆四年(1739),宁夏、宁朔等五县遭遇地震后,“将宁夏、宁朔、平罗、新渠、宝丰五县本年应征地丁及粮米草束杂税等项,悉行豁免,如有旧欠,亦著蠲除。”[11]全方位减轻受灾民众的经济负担。
清代针对不同等级灾情制定差异化蠲免标准:最重灾区全免本年地丁钱粮,次重灾区免十分之三,再次灾区免十分之二。“随奉巡抚金查明三河、平谷最重,香河、武清、宝坻次之。蓟州、固安又次之,最重者应将本年地丁钱粮尽行蠲免,次者应免十分之三,又次者应免十分之二,具疏题奏,奉旨依议,三河地丁应得全蠲。”[5]
(二)赈济抚恤
清代前期震后救济为赈济与丧葬抚恤相结合。
康熙十八年(1679)京畿大地震后,针对存活的城乡穷民及户丁每户赈给白银一两,以解灾后衣食、临时居所等燃眉之急;对压死百姓,每人发放官殓银一两五钱,专门用于遗骸安葬。清代政府不仅全免康熙十八年当年地丁钱粮,还豁免了十七年以前的民欠钱粮。“康熙十八年(1679)奉诏赈城乡穷民及户丁一千四百七十户,各白银一两,压死男妇一千一百六十八名,各给官殓银一两五钱。本年地丁钱粮全行蠲免。又免十七年以前民欠钱粮。”[5]
雍正时期地震的灾后赈济,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以帝王即时谕旨为决策核心,践行“按需供给”的荒政原则,避免粗放式赈济的低效与浪费;直接动用皇帝私人国库(内帑)作为赈济资金,绕开常规财政流转程序,保障赈济的及时性与足额性。“雍正八年(1730)昨午地震,兵民房屋墙垣,必有颓塌者,其内外城居民,每城令满汉御史各一人,分询民间房舍倒塌、墙垣倾颓者,作速分别具奏,朕将加恩赏给,钦此。遵旨查勘,给中城银七百八十四两有奇,东城三千五百十六两,南城八百六十五两,西城万二千三百六十两有奇,北城万三千六百七十两有奇,均发内帑赏给。”[5]
(三)重建房屋
乾隆十二年(1747)甘肃地震,将废城改建民堡。新渠、宝丰二县的城池在地震中坍裂严重,原有居民被迫流移他乡,县城沦为废城。甘肃巡抚黄廷桂上奏朝廷,提出将两座废城专门用于接纳移民居住,既盘活了受损城池资源,也为流离民众提供了固定居所。乾隆十二年(1747),“新渠、宝丰二县废城,自地震之后,城池坍裂,人民流移,请改为民堡,移民居住。”[12]
对地震中坍塌的房屋,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发放补葺银两,要求尽快修复,确保民众能及时重返住所、恢复正常生活。“官员兵丁房屋墙垣顷因地震塌毁甚多,一时不能修葺,四品官员以下见食半俸,此一次仍行全给。其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人役钱
粮,着即支与两月,令其修理。”[5]
(四)借贷耕牛
当地震引发房屋坍塌、地面塌陷时,圈养于宅旁或棚舍的耕牛或被压伤致残,或直接殒命。这种生产资料的毁灭性损失,对灾区民众而言,远比短期饥馑更为致命。有力之家尚可斥资购牛补种,而无力贫民一旦失去耕牛,便彻底陷入耕作无资的绝境—春耕无法开展,土地抛荒,秋季收成自然无从谈起,若任其发展,必然引发后续的饥荒蔓延。因此,恢复耕牛供给、补充生产资金,成为清代政府灾后重建中固本培元的关键要务。
乾隆三年(1736)宁夏大地震后,耕牛伤亡的惨状尤为突出。震区城垣屋舍尽倒,地多坼裂,农家圈舍多随房屋一同坍塌,大量耕牛被埋压于瓦砾之下。据兵部右侍郎班第等官员实地勘察后奏报:“地震房塌,农家牛只多有被压伤毙者”,并敏锐洞察到问题的核心症结,“有力之家,尚可另行购买,其无力小民,耕作无资,秋成何望?”这份奏折精准点出了耕牛损失对不同阶层农户的差异化影响。为破解这一困局,班第等人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应令查明无牛民户,每户借给牛价银八两,令其买牛以资耕种。其所借牛价,分作四年带征还项。”[13]这一举措既直面贫民“买不起牛”的现实困境,又通过分期偿还的模式,兼顾了救灾纾困与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成为清代灾后生产恢复的典范性政策。
(五)掩埋逝者
地震灾害的破坏不仅限于物质层面,更伴随着大量民众伤亡与家园损毁,对受灾者而言,既有即时的生存危机,也有丧葬与居住的迫切需求。
清代在地震救灾实践中,除常规的粮款赈济、赋税蠲免外,专门针对被压毙民众发放棺银以资敛埋,同时拨付房屋修缮银助民重建家园。据《宁夏府志》记载,乾隆四年(1739)宁夏地震后,朝廷除豁免赋税外,也“朝廷发帑银六万五百两,专用于死难者埋葬。”乾隆十三年固原地震后,黄廷桂又下令“将坍塌房间照例给银,速令补葺,以便棲止,其压毙人口,赏给棺银,以资敛埋。”[14]
这些案例表明,清代的地震救灾已逐步从粗放式赈济走向精细化治理,救助内容不断丰富,从解决温饱的生存型救助,向保障居住权益、丧葬尊严的发展型救助延伸。
(六)祭祀禳灾
清代帝王秉持儒家天人合一理念,认为地震等自然灾害灾异源于朝政失当、帝王德行有亏。因此,祭祀祈祷的核心并非单纯祈求消灾,而是以恐惧修省为前提的政治表态。
康熙十八年(1679)京畿大地震后,震情持续反复,“谕礼部:前以地震示警,朕恐惧修省,夙夜靡宁,已经遣官虔告郊坛,乃精诚未达,迄今时复震动未已,朕心益用悚惕,兹当虔诚斋戒,躬诣天坛亲行祈祷。”[5]这份谕令清晰传递出“灾异即天谴”的认知:地震的持续是因为帝王“精诚未达”,未能彻底反省自身过失,因此需要以更隆重的祭祀仪式表达敬畏与悔改。无独有偶,雍正八年(1730)京师地震后,雍正帝亦下旨坦言“朕恐惧修省”,并将这份自省与对百姓的赈济相结合,“雍正八年八月三十日奉上谕,京师于八月十九日地震,朕恐惧修省,……以戴天恩,除兵民人等屋宇倾圮者一一查赏外,用将朕心晓谕内外臣民共知之。”[5]
这种“先自省、再祭祀、后赈灾”的流程,本质上是帝王通过公开的政治表态,回应上天警示,安抚民心;同时以自省姿态约束官僚集团,避免因灾异引发社会动荡。另外清代皇帝以灾异为催化剂,推动针对性政务改革,灾异成为打破既有政务惯性、推行改革的正当借口,体现出传统王朝以危促改的治理智慧。
清代前期北方地区的地震灾害,以其高频次、广范围、强破坏性的特征,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民生福祉的重大挑战。从灾害发生规律来看,康熙朝的高发态势与华北、西北的集中分布,既与区域地质构造特点相关,也反映了该时期社会经济核心区的灾害暴露度。地震灾害来临之前,民间积累的震兆观测经验与官方推行的仓储备粮制度、建筑抗震技术;地震后的救济则通过分级蠲免、赈济、生产恢复与民生保障相结合的举措,实现了从生存救助到生产重建的全链条覆盖,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发展演变提供了独特视角。
参考文献
[1]马宗晋、郑功成,灾害历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年,133.
[2]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6 年,1631、1634、1643、1635、1632、1634、1639.
[3]高蔚霞、苟延诚,通渭县新志,光绪十九年,111.
[4]徐家瑞,高山县志,民国十四年,361.
[5]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地震资料汇编,地震出版社,1990 年,233、220、265、228、225、265、183、185.
[6]张金城、杨浣雨,宁夏府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 年,493、198
[7]蓝颖春,我国古代地震研究成果丰硕,地球,2014 年第5 期,93.
[8]和卫国,乾隆朝常平积贮数据与常平仓制度运行考察,清史研究,2019 年第 2期,90-105.
[9]官修,钦定大清会典,吉林出版集团出版社,2005 年.
[10]官修,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1985 年,717.
[11]官修,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1985 年,334.
[12]中国地震局,明清宫藏地震档案(下),地震出版社,2005 年,275
[13]刘源,乾隆三年宁夏府地震史料,历史档案,2001 年第4 期,22-23.
[14]中国地震局,明清宫藏地震档案(上),地震出版社,2005 年,397—398.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