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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翻译学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术语翻译的对等研究

高若菲
  
科创媒体号
2025年452期
(郑州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法律术语翻译是法律翻译的核心与难点,其质量直接关乎中国法治域外传播的成效。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法律术语为研究对象,以生态翻译学为理论框架,从语言、文化、交际三个维度出发,系统分析法律术语在英译过程中所面临的翻译生态环境,探讨如何在目标语中实现多维度的对等效果。研究发现,为实现接近对等的翻译,译者需充分考虑翻译生态环境中的法系差异、文化背景、语言特征及目标受众等因素。在语言维度,应结合直译与意译,注重术语统一;在文化维度,需凸显中国特色并辅以文化补偿策略;在交际维度,则应强化跨文化意识,准确传达术语原意。本文旨在为法律术语翻译提供系统策略参考,助力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传

关键词:生态翻译学;法律术语;对等性;《民法典》;翻译策略

一、生态翻译学视角下的法律翻译研究

生态翻译学是一种基于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跨学科翻译理论,它秉承生态理性原则,从生态学整体视角出发对翻译活动进行系统性研究。在生态翻译学应用于法律翻译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主要聚焦于翻译生态环境,倡导在多维度上进行选择性适应与适应性选择。肖涵与王建(2016)通过分析与总结《大明律》的翻译特点与翻译策略,提出应在源语与目标语的翻译生态环境之间实现和谐平衡。他们强调应重视译者的主体地位,使其能够根据具体语境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姜佳岱(2023)将生态翻译学与立法文本翻译相结合,指出法律译者必须主动、自觉地适应翻译生态环境,从而确保文本在新的翻译生态环境中实现“再生”。焦健(2019)以法律宣传语言为研究对象,认为其翻译不应再局限于直译与意译之间的选择,而应从整体与宏观视角出发,追求整体性的适应与选择。

通过现有研究可见,学者们鲜少聚焦法律术语的翻译实 法律术语翻译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翻译,它要求译者具备专业知识、注重细节。这一 高度专 要求。本文将在生态翻译学视角下对《民法典》中的法律术语翻译展 确保原文与译文之间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在文化维度上,注重保持法律 蕴含的法律意义,又能适应目标受众的文化背景;在交际维度上,着力保障中 单纯的语言转换,成为法治理念的跨文化传播与传承载体。

二、生态翻译学对翻译过程的理论构建

生态翻译学是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研究领域,是由翻译家胡庚申首创的具有创新性的中国翻译理论(韩竹林, 果笑非,2015)。该理论融通古今、汇合文理,是兼具中西学术视野的跨学科研究成果。它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适者生存"为基本原理,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翻译理论体系。

在生态翻译学理论中,胡庚申(2003)将源语与目标语视为两种不同的生态环境,并将翻译过程定义为文本在两种生态环境间的"多维适应"与译者在此过程中"自我适应"和"选择"交替作用的动态活动。适应性选择发生在翻译行为之前,是将源语生态环境移植到目标语生态环境的过程,这一过程涵盖语言、文化、社会及交际等多重因素。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对内容进行编辑、重构与润色。具体的翻译原则体现为三个维度的适应与选择转换:语言维、文化维和交际维。

“适应与选择”作为生态翻译学的核心理念,其相互关联、彼此作用的关系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这一过程与传统翻译模式有所不同:传统翻译侧重于单一语言层面的转换,而生态翻译学中的适应与选择则涉及多维度转换。适应与选择可理解为翻译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如图所示。

第一阶段称为选择性适应,聚焦于翻译生态环境对译者的筛选,其中原文本是典型要素。第二阶段为适应性选择,译者在融入翻译生态环境后,对最终译文进行筛选。译者处于中心位置,成为源语言、目标语言及其所承载文化的交汇点,承载着整个翻译过程中的矛盾统一(胡庚申,2013)。

生态翻译学的翻译方法侧重于语言、文化和交际维度的适应性选择与转化(胡庚申,2013)。语言维度着重强调语言文本。而语言又是文化的载体,翻译则是语言与文化的传递(张法连,2022)。受地理、历史等因素影响,源语言与目标语言的文化及生态环境往往存在差异。关键在于关注源语言文化与目标语言文化在性质与内容上的差异,有效避免从目标语言文化视角误读原文所引发的不便与误解。这要求译者在从源语言翻译时,必须仔细适应与该语言相关的整个文化框架。此外,翻译过程中对交际维度的适应性选择与转化,在建立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凝聚力方面也起着关键作用。所谓“交际维度的适应性选择与转化”,指的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双语交际意图的关注。

三、《民法典》英译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重要,法治中国建设的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不断增强。这也吸引了其他国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关注,而作为法治文化传播 要载体,《民法典》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关注。《民法典》的英文译本在传播中国法治文化、塑造中国全球法律形象方面正发挥着日益关键的作用。若其英文译本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会令外国读者对中国法律文化产生困惑与疑虑,更将阻碍中国形象的塑造及其法律文化的传播。

因此,三维转换对《民法典》法律术语英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三维转换的指引下分析中国民法典法律术语的翻译,既尊重了中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历史传承,又契合了外国读者的阅读体验,传递了法律的文化内涵,最终提升了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软实力。

四、基于三维转换下《民法典》中法律术语翻译的对等性研究

基于Šarčević对近似对等、部分对等与不对等的定义,本文将其与胡庚申的生态翻译学相结合认为:当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在语言、文化、交流三个维度实现两个或多个对等时,即构成近似对等;若仅实现单一维度对等,则视为部分对等。若没有维度对等,则视为不对等翻译。

(一)近似对等

实现源语言与目标语言法律术语的完全对等,是法律翻译的终极目标。这确保了法律文件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等因素,实现完全对等不太可能。因此,本节将探讨《民法典》中实现近似对等的法律术语。所谓近似对等,是指在语言、文化和交流维度中至少两个维度达成等效的情况。

例子:

源文本: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译文: Article 55 Members of a rural economic collective who, in accordance with law, have been granted an original contract to operate a parcel of rural land and engage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land on a household basis are rural-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households.

分析: “农村承包经营户”被译为“rural-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从语言维度看,“rural-land contractualmanagement”对原文内容进行了补充。源文本中并未出现“土地”这一概念,而译文中增添了“land”。因此,仅从语言结构而言,该译文未实现完全对等。

然而,从文化与交际维度分析,“rural-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准确传达了语言形式背后的文化内涵,促进了法律文化的传播。在中文语境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其承包经营的对象默认为土地。由于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中国读者能够自然理解其隐含指涉。但在英美法系中,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因此,译文中添加具体对象“land”,有助于目标语读者从文化维度、交际维度更准确地理解和接受。综上所述,“rural-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的译法实现了近似的对等效果。

(二)部分对等

部分对等是法律术语翻译中固有的挑战,这源于翻译过程本身的多维性。本节将探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部分对等现象。部分对等指的是在翻译过程中,仅在语言、文化或交际中的某一个维度实现了对等,而其他维度未能相应转化的情形。

例子:

源文本: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译文: Part Two Typical Contract

分析:在《民法典》英译本中,"典型合同"被译为"typical contract"。首先从语言维度看,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 Dictionary 对"typical"的释义为"展现某一群体基本特征的",而汉语中"典型"指能代表某类事物特征的标准形式,二者概念对应且含义高度重合。因此"典型"对应"typical","合同"对应"contract",保持了字面意义的完整

性。

然而深入考察可发现,该法律术语在文化和交际维度均未实现真正对等。从文化维度看,"典型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主体部分,该概念源于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而英美法系并无类似分类。我国学界将其定义为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亦称"有名合同"。根据金旺龙(2020),"典型合同"在《民法典》中具有双重内涵:一是对其他合同类型具有规范性和示范性;二是类型丰富且在交易形式中具有普遍代表性。

为验证译名准确性,作者在 HeinOnline 数据库中以"typical contract"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相关文献与我国"典型合同"概念并不对应。通过Google Scholar 进一步检索,亦未发现使用该术语的相关文献。经深入探究发现,域外法律专业人士普遍使用"nominate contract"指称此概念。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其定义为"具有特定名称的合同,其名称本身即可确定合同适用的规则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需特别约定",这与我国"典型合同"的文化内涵高度契合。此外,Louisiana Civil Code(遵循大陆法系传统)将合同分为五大类,其中即包含"nominate contract"(有名合同)与"innominate contract"(无名合同)的划分。由此可见,从文化维度而言,"typical contract"未实现对等。

从交际维度分析,大陆法系中"typical contract"的含义与用法不同于英美法系,易导致误解。现行译法"typicalcontract"虽符合中国受众的理解,却未兼顾其他法系受众的认知习惯。而采用"nominate contract"的译法能在文化和交际维度实现更精准的对应,使域外受众能将其与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对等概念建立关联,从而准确理解《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内涵,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受众间的相互理解,避免概念混淆。

综上所述,将"典型合同"译为"typical contract"仅实现了语言维度的对等,其余两个维度均未匹配,故属于部分对等。

(三)不对等

本节旨在从语言、文化和交际三个维度探讨法律术语翻译未能实现对等的现象,即所谓的不对等问题。翻译中的这类不对等现象可能源于两种语言间法律概念的微妙差异,也可能因为某些法律术语在普通法体系中根本不存在。

例子:

源文本: 第四百一十二条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译 文 : Article 412 … the mortgagee is entitled to collect the natural fruits or legal proceeds accrued from the mortgaged property as of the date of the seizure, unless the mortgagee fails to notify the person who is obligated to pay off the legal proceeds.

分析:立法机构将"孳息"分别译为"fruits"和"proceeds"两个不同术语。董晓波(2011)指出,部分译者使用不同英文法律术语表达中文文本中同一法律概念,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术语的专属性特征。从语言维度看,此翻译形式不符合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要求— 同一概念应当保持译名统一。如前所述,法律术语的显著特征之一在于其含义的固定性。尽管该法律条款将"孳息"划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但二者均属于"孳息"这一综合概念的分支。其核心概念"孳息"的本义并未改变,只是在"孳息"基础上通过添加限定词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因此,笔者认为从语言维度而言,"proceed"未实现对等。

从文化维度考察,"孳息"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物或收益,是与"原物"相对的概念。"孳息"是民事主体通过法定途径获得的物质利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变化规律所获收益,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实、 生长的农作物及草本植物;"法定孳息"则指因法律规定及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财产使用权 例如存款利息、房屋或物品租赁租金。从其定义可知,二者的本质都是原物通过不同方式产生 附加物。因此翻译时不应使用两个不同术语,而应当将同一法律术语始终译为同一词汇,保持法律术语的一致性。

此外,将"法定孳息"译为"legal proceeds"仅实现了字面转换,未能准确传达我国"孳息"概念的内涵。根据"孳息"的定义可知,其特性之一在于保持原物价值不因孳息 生而减损。 而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proceed"定义为财产变现的价值或销售所得金额。当使用" d"表述时 意味着原物在产生收益过程中价值发生改变——收益的获取以减损原物价值为前提,原物所有人需要放弃物本身才能获得收益。但《民法典》中的"孳息"可在不损及原物价值的基础上产生新价值。由此可见,"proceed"的文化内涵与"孳息"存在本质差异,故无法实现文化维度的对等。

从交际维度分析,笔者发现 Black’s Law Dictionary 对"fruit"的释义与我国"孳息"概念高度契合。因此译者应当采用“fruit“这个术语以促进更有效的交流。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将"孳息"译为"proceed"在三个维度均未实现对等。

五、基于三维转换下《民法典》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一)直译

直译要求尽可能忠实保留原文的语言特征,包括词汇、句式结构及修辞手法。该方法旨在最大限度维持原文的整体效果,是翻译《民法典》英文版时采用的主要方式。例如“公序良俗”译为“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抢险救灾”译为“provide disaster relief”,“家庭承包经营”译为“household contractual management”等。通过采用直译法,译者既能精准传递法律术语的原意,又能确保译文与目标受众产生共鸣。

(二)创造性翻译

在法律术语翻译实践中,创造性翻译是处理目标语缺项或适应新兴法律概念的重要路径。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策略:

1. 解释性翻译

针对中国法律体系中特有的概念与制度框架,可采用解释性翻译策略。通过精准阐释概念内涵与制度逻辑,使译文读者不仅理解法律条文本身,更能把握其背后的规范意图,从而有效遵循法律要求。

2.增译法

从跨文化传播视角出发,法律术语翻译需兼顾目标受众的接受习惯与源文化的完整传递。译者应在翻译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文化补偿,既避免因过度依附源文化导致信息失真,也防止因盲目迎合目标文化造成源语特质流失。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译为“rural-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households”:中文原词中“土地”作为“农村”的隐含客体已被普遍认知,故未显性表达;英译时通过增补“land”明确对象范畴,有效消除歧义,实现跨文化准确传递。

基于上述理念,译者应在生态翻译学的理论框架下,系统审视导致术语不对等的各类因素,主动把握法律语言的专业特性。通过灵活运用恰当的翻译方法,确保术语译文在语言、文化与交际三个维度实现有效的适应性转换,最终达成多维度的对等传递。

术语翻译质量的提升,将直接促进司法交流的效能,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影响力,进而为中国法治理念的域外传播构建坚实的文本基础。因此,法律术语的精准翻译不仅关乎语言转换本身,更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参与国际法治对话的重要路径。

参考文献:

[1]Garner, B. A. (201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 Minnesota: Thomson Reuters 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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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Šarčević, S. (2017). 法律翻译新探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赵军峰等译).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97)

[5]董晓波.(2011). 法律文本翻译.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韩竹林, 果笑非.(2015). 生态翻译学及其应用研究. 哈尔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

[6]胡庚申.(2013). 生态翻译学——建构与诠释. 北京:商务印书馆.

[7]姜佳岱.(2023). 从生态翻译学理论看立法文本翻译. 海外英语, (21), 41-43.

[8]金旺龙.(2020). 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探索. 法制博览, (8),

[9]肖涵, 王建.(2016). 生态翻译学视阈下的《大明律》英译研究. 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35(6), 115-119.

[10]张法连.(2022). 英美法律术语汉译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若菲(1997-),女,河南人,汉族,文学硕士,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外国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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