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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技术在智慧法院中的应用与优化路径分析

潘倪萍
  
科创媒体号
2025年472期

摘要:区块链技术已经延伸至司法领域,其既可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工作效率,又能对材料信息加密,更好的保护信息安全,故逐渐成为解决现代法院效率、安全等重要问题的工具。本文在此背景下就区块链技术在法院办公智慧化应用为研究课题,探究区块链辅助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目标与法治保障,发挥区块链技术的高效、安全优势,探究出一条区块链与法院智慧化建设结合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智慧法院;司法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

一、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发展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区块链技术已在各行业进行了广泛地应用和推广,已经延伸至司法领域,而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辅助决策司法制度的实施与执行,一方面为智慧法院建设赋能授权,精准嵌入到司法治理场景当中,展示了智能生活的全新图景,另一方面技术支配型的信息方案也给智慧法院建设带来了新的治理命题,引发了规制理念、技术路径和法治保障的隐忧与风险。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必要在司法治理现代化趋向下厘清其建设的内在逻辑、核心命题、技术图景与制度短板,营造更为适切的制度与法治环境。

二、区块链技术涵义及其在智慧法院中应用的相关状况

(一)区块链技术的涵义

区块链技术实际上就是一种记账方法,是多种学科和技术整合的结果,它以特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新的数据记录与存储体系,并给存储数据的区块打上记录数据后生成时间戳,使其形成一个“ 城市的数据系统” 。区块链作为一种账簿,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等五大特征。区块链技术的共识算法保证运营管理无差错、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既保证人人可查又保护了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区块链技术的信息不可篡改保证了信息记录永久存在并无法删改。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区块链技术从最早比特币的使用开始在各行业得以应用,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知识产权方面,并逐渐向金融领域、司法领域、担保登记领域等方向发展。

(二)区块链技术在智慧法院应用的相关规定及应用

201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正是区块链技术在智慧法院的首先适用,虽然主要指向电子取证存证的适用,但也是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了司法领域。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融合了区块链技术,如在法院应用智能合约方面,事先把合约条款编程为代码,这些代码将在当事人双方确认后自动运作,如建立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当事人通过与天平链合作的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进行存证。当诉讼发生时,天平链通过区块链技术自动验证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存证时间,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收集和鉴定的问题。因此在建设智慧法院时,应用区块链技术,是智慧法院自身提升其开放性、安全性、无差错性的一个要求。

三、区块链辅助下智慧法院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一)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冲击了智慧法治的秩序和规范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打破了物理空间的地域限制,开启了虚拟与现实的交互模式。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冲击着既有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秩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引发了法律深度变革,而区块链虚拟网络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的交互融合也催生了智慧法治的场景变革。区块链驱动下的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双重空间融合下的场景变迁,既有的规范体系面临着现实解释力的不足和难以有效涵摄新问题、新挑战,比如算法规制而引发的技术权力和良法善治的龃龉冲突、人机协同的行为模式引发的区块链主体身份之争,以及责任承担等以及精细化的司法治理秩序所引发的数字利维坦忧虑等。

(二)算法主导的数据治理模式影响了新的法权关系

伴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算法为主导的数据治理模式呈现出交互融合的态势。借助于大数据和智能算法塑造了智慧法院建设的虚拟化和现实化交织的新型法权关系,新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面临着重大变革。在智能互联网时代,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客体之间的鸿沟被打破,新兴权利的大量涌现,技术视角下的算法权力正在冲击着既有的规范体系,由此引发的法院关系和利益诉求变化正在重塑着权利义务的配置格局和实现方式,制度规范的效力也面临着结构性转向。无论是法律发展业态还是民众日常生活都被算法和数据支配着。数据和算法不仅带来了司法治理的巨大变迁,数字化时代的法院模式也催生了以单个个体为中心的“ 微粒人” 时代,我们每一个人在数据和算法的支配下开始微粒化和具象化,模糊的理性人在数据挖掘和算法支配下成为具象的微粒人。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数字化时代的具体表征也面临着深刻变革,即从定性描述向定量评价转变,算法主导的数据治理模式形塑了新型法权关系和法益格局,既有规制模式面对数据治理的深度场景应用亟待进行法理、规则和制度层面的革新。

(三)精细化治理的技术图景面临着权利诉求和算法遮蔽的现实张力

区块链驱动下智慧法院建设在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里催生了智慧法治的诞生,算法主导的数据治理模式触发了深度的法律变革、重塑了新型法权关系。新技术给智慧法院建设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塑造精细化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成为实践诉求。但精细化治理所带来的技术支配、秩序唯美主义也引发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现实张力,亟待明确其中所隐藏的内生性风险,反思与重构区块链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变革向度和创新路径。首先,区块链的发展形成了技术化治理的权力支配、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塑、代码规制的精细化治理转向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这使得既有的法律规制体系面临着教义学层面的解释力拷问,在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层面遭遇规范与实效的双重困境。其次,新技术对智慧法院建设提出了精细化治理的秩序唯美主义需求,在算法规制和数据驱动面向下容易陷入数据崇拜的技术万能主义泥淖中,在追求精致化治理的秩序之美中反而扼杀了法院发展的活力。最后,区块链驱动下的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指标治理的数据崇拜迷思。在精细化治理的指标量化考核下,智慧法院建设被简约化和整体化为量化的指标体系和数目字管理,重视量化和数字指标考核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逻辑。过密的技术驱动可能会引发制度内卷化陷阱,对数据和指标的过度依赖造成了丧失价值理性的现实观照,容易陷入技术决定论的异化状态。

四、区块链辅助下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之路

(一)加大智慧法院建设的理念变革

智慧法院建设历经多年的探索实践成为推动智慧化、信息化融入司法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抓手,在结合中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形成了因应本土实际的有益做法和创新实践,而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助推了智慧法院建设理念变革和制度创新。首先,区块链时代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精细化转向。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等新理念的指引下,智慧法院建设领域更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创新,尤其是伴随着电子司法机关的稳步建立和政务平台的逐步推广,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了全要素资源的整合和精细化治理,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规范与实效、公平与效益的辩证统一与良性发展。其次,区块链驱动下智慧法院建设亟待从规范主义向实效主义迈进。不同于既往司法治理法制化建设的静态规范主义面向,智慧法院建设的区块链实现路径和精细化治理面向实现了从静态规范主义向动态实效主义的制度转型,有助于实现规范、实证、实践与实效的多维融通。最后,区块链驱动下智慧法院建设凸显了整体性治理的现实图式和中国逻辑。区块链驱动下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涉及因素众多、关乎制度成效的复杂系统工程,借助于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有助于克服智慧法院建设中利益诉求碎片化、权力体系碎片化的困境,从弥合角度探究智慧法院建设的改革创新和智能化转型路径。

(二)重视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重构

伴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价值层面的变革与重构,在算法治理与代码规制的双重逻辑拷问下探究数据正义观的多维面向。首先,网络空间中“ 代码就是法律” 催生了代码规制和代码正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代码在网络空间中已经成长为规制方式和规制力量,代码正义观背后所折射的价值偏好成为我们不得不应对的实践难题,智慧法院建设的智能化路径面临着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歧视与算法共谋以及权利贫困或权力丧失的伦理与价值层面的危机,有待于从规范与价值层面进行重新考量。另外,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催生了数据正义观问题,算法的偏见或歧视也引发了算法正义观的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的治理悖论。

(三)改变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塑造

如何实现智慧化、信息化与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既需要明晰建设标准、运行模式与机制设计同时,也需要观照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重塑与法治化表征,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信息化场景整合与法治化需求的辩证统一与互洽同步。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重塑与法治化意义在于通过法治层面的顶层设计与规范保障保障智慧法院技术场景与正义图景的同步有效,避免权力过度膨胀与秩序偏好消解了美好生活的正义图景与权利保障。司法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重塑旨在通过对权利本位的制度逻辑进行解构与新塑,通过法律的强制规范来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司法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着规范面向的颠覆性变革,一方面虚拟生活和现实生活的交织裹挟推动了法律关系的深刻变革,法律属性正遭受着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权利义务关系正面临着解构和重构,传统法权理念亟待更新、法权界定的难题日益凸显、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被改变等。因此,司法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智慧法院建设亟待进行规范层面的变革与回应,从科学逻辑的规范主义向信息逻辑的实效主义转变,推动法律制度与信息法院建设的交融融合与同频共振。

(四)完善区块链技术相关规制

一是完善区块链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尚未对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基本概念及区块链技术的特征、范围作出法律界定,因此首先可以从数据、技术等不同角度出台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实现区块链技术有法可依。比如在《民事诉讼法》或者《证据规则》中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质证、认证纳入其中;在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部分规定中予以引入;制定专门性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可就地方性区块链相关问题,如区块链技术的投诉问题、惩处办法、纠纷解决处理规则等。二是加大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试点应用。如充分利用互联网法院的特色,可以在有条件的法院就区块链技术的个别应用展开试点性应用,就应用效果进行数据分析,待技术成熟时可在全国法院铺开适用。三是加大多元治理,防止区块链适用过程中的“ 脱管” 。对区块链的治理上应当建立预防机制,尽早发现区块链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道德、监管方面引发的突发性问题。可通过区块链相关专家指导和介入,加强司法过程中对区块链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水平,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能在应用时尽早发现适用漏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建立行业性运行标准,规范区块链技术操作。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就相关区块链技术产生的纠纷解决成立专门解纷团队或者利用其区域性专家人才库,临时成立专业性的解纷团队,及时就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预估,从而提升解纷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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