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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解说短视频:独创性认定与合理使用界限研究

邵家逸 程慧丰
  
科创媒体号
2025年495期
湖州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湖州 313000 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本文就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所指明的合理性限度,探讨其在法律上的独创性认定和合理使用认定的方式。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总结了“ 谷阿莫案” 、“ 图解视频案” 以及“ 狂飙案” 等几个有关短视频解说类视频的典型案 例,了解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和合理使用的争议点,得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合理使用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与使用行为以实现正常使用、不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等。研究发现,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需满足特定 条件,包括不与作品正常使用冲突、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等。结论指出,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标准和引入“ 转换性使用” 规则,对于平衡创作自由与版权保护至关重要。关键词:影视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独创性认定、版权保护、转换性使用

一、引言

2023 年我国短视频网络视听用户规模 10.74 亿,网民使用率为 98.3%,短视频账号超过 15.5 亿个,人均日使用时长已经超过 150 分钟。[1]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利用快餐式内容的特色迅速崛起,广泛地在抖音、B 站、快手等平台盛行,具有娱乐与教学的功能,是文化传播新平台。同时却大量使用原片片段改编与加工,出现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使用需要获得授权,创作者往往会使用合理使用的条款来进行抗辩,然而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模糊不清,如何在创作自由和版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已迫在眉睫。从理论上讲,法学界关于单纯短视频较多,关于混合作品的著作权属性则较少涉及,而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与合理使用研究,能从视频的目的、使用的量及市场效果等考虑对“ 合理使用” 理论的进一步阐述,对于短视频版权体系化研究提供可参考内容。[2]从实践中讲,则能很好地确定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准确判断解说视频是否合法,树立制作解说视频者和原始版权所有者之间的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影视产业良性共生、不断发展。[3]

二、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谷阿莫” 案

2017 年 4 月,KKTV、迪士尼等五家影音及影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谷阿莫。原告主张,谷阿莫未经授权下载、剪辑其旗下影视作品并制作解说视频,上传至 YouTube 等平台获取分红利润,3 既违反台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未经授权复制的重制权规定,其对原作品的压缩剪辑已构成“ 改编作品” ,逾越台湾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合理使用界限,侵犯原作者改编权。[4]值得注意的是,谷阿莫所涉素材包含《唐人街探案》《荒野猎人》等未完全开放网络传播的作品,其在影片公映后短期内即发布解说视频,侧面印证素材来源的非法性,进一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谷阿莫虽主张自身行为符合评论、解说类合理使用情形,但未能提供合法授权证明,其盈利性使用及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改编,均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核心争议点。

“ 图解视频” 案

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 图解电影” 软件,以“ 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 为口号,通过截图配文形式拆解影视作品。2019 年,该软件未经优酷授权,提供《三生三世十里桃花》382 章截图,涵盖剧集核心画面与情节,以字幕滚动形式再现剧情。优酷以其构成实质性替代、损害市场利益为由起诉。[5]法院认定,“ 图解电影” 明知未获授权仍传播侵权内容,存在主观故意且客观损害原作品市场利益,构成侵权。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诉求,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逻辑存在差异:一审法院以“ 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说明” 为核心,认为涉案图片集以替代原作品为目的,超出合理引用限度;二审法院则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 介绍、评论或说明” 目的与“ 适当引用” 原则,涉案行为两项条件均未达标,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 狂飙” 案

北京爱奇艺公司对电视剧《狂飙》享有独家知识产权,湖南爱奇艺公司获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非独家授权。《狂飙》热播期间,哔哩哔哩平台账号“ 立羽澄” 使用关联软件“ 必剪” 录屏、剪辑该剧内容,发布 36 条“ 一口气解说” 系列视频,总时长近 8 小时,合集播放量达 1247.7 万,单个视频最高播放量 77.5 万。爱奇艺方主张,涉案视频大量引用原剧画面与原声,解说等添加元素仅为剧情同义转换,未产生全新价值,且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侵犯其著作权。[6]法院认定,合理使用需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全新价值、功能或性质,而涉案视频未超脱原作品核心表达,仅进行内容剪辑与剧情复述,既未形成独创性新增价值,又实质性替代原作品观看需求,故不构成合理使用。[7]同时,涉案视频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构成直接侵权。

(四)案件争议及焦点归纳

三个案件的分歧都集中在“ 影视解说短视频” 著作权边界,争议主要有是否合理使用与是否构成对原作品专有权利的侵害。包括:使用动机是否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并未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引用部分是否适度,在量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原作品基础上是否发挥了新的功用,是否增加了实质性的价值;素材取得是否合法、正当,特别是未通过公开的传播渠道等;是否对原作品有实质性损害作用。三案中法院都指出解说视频大量采用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且无独创性,并产生了市场替代,即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对重制权、改编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

三、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独创性认定

(一)不同法系下的独创性认定差异

外国对于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模式,一个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模式,另一个是英美法系的作品财产权模式。前者以作者为核心,注重人格权的保护以及立法保护强度,故而其对独创性要求较高,智力成果只有达到显着具有创造性地才予以著作权的保护。后者则以财产权为核心,只要作者有创作的劳动付出即为合格的作品。早在 18 世纪末英国著名的“ 额头流汗” 原则中就可以窥探出端倪来。

(二)我国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我国 2020 年《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8]实践中,独创性分为“ 独” 和“ 创” 两个层面,“ 独” 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对于作品的“ 独” 有所贡献。直接用他人作品所做只有较微小的区别,缺乏独特可辨的特征或较原作类似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缺乏独创性即等同于复制。[9]“ 创” 是指智力创造性程度要求达到较高水平,体现作者的独到之表达,但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来考量“ 创” 的高低,只是从司法实践判断,要求的创造性高于英美法“ 最低限度” 标准,但更加注重实质性创造性贡献。因此,我国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仍以大陆法系的较高标准为原则,要求作品不仅在形式上独立完成,还需在内容或表达上体现实质性创新,才能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新作品

四、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

(一)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源自《伯尔尼公约》第 9 条第 2 款,是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方法。其核心标准包括合理使用要限于特定情况的特殊使用,使用方式上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使用结果上不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0]2020 年,我国吸收了 2002 年 8 月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更加明确了“ 三步检验法” 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法律地位,有力的为著作权保护和促进作品传播间的平衡提供保障,与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契合。

(二)四要素方法

四要素法来源于美国著作权法,是衡量合理使用的核心方法。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使用目的与性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品的性质,虚构类作品保护力度更高,非虚构类更易构成合理使用;使用的数量与实质性,考量使用比例及是否涉及核心内容;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评估对原作品市场潜力的冲击。[1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四要素法与三部检验法往往结合使用。少量非核心片段的评论性使用,若未形成实质性市场替代,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三)转换性使用方法

转换性使用指对原作品的再使用应当具有增添新的美学内容、视角或思想,改变作品原有功用及目的,创造新的价值。[12]二次创作者的使用如果与原片相比具有足够多的原创性从而改变其使用目的,相对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影视解说短视频中的剪辑者通过自身的评论、分析及个性化再创作,赋予原片新的含义,使其不再是复制品。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转换性使用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开始认可其应有的价值,一般对添附了个人见解、评论或新表达的更易被允许,因其不替代原片市场的有效性,同时也不缺少大众可享有的新的文化意义。

(四)三类视频界限

评论型影视解说短视频以批评、评说为中心,可依据《著作权法》第 24 条适用合理使用,将引用限制为点评所需要的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和作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非商业使用且不实质性替代作品市场时易判定为合理使用。

介绍型影视解说短视频主要侧重于内容的介绍,也满足“ 合理使用” 要求,应当考虑引用的必要性、对原始作品的市场影响、是否注名作者和原作品,原片的画面如果在视频作品中占比过大,仅为对视频的缩略性复述,缺少制作者自己的表达和创造性的二次加工,那么就有涉嫌侵权的可能。

引用型影视解说短视频主要是采用引用部分来表达内容,对于这部分而言,引用数量以及比例是否合理对短视频来说非常重要,不仅要考察被引用部分的自身情况,也要审视被引用部分在短视频中的比例。如果视频主体是被引用视频的一部分,那么引用就不具有合理性的特点,也不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13]

五、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角度

1.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标准

国内在 2020 年版《著作权法》修订时,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混合式立法方式,在补充立法解释的同时增设了第 13 条兜底条款,并引入“ 三步检验法” 作为适用限制。兜底条款的形式赋予法院自由裁量空间,以应对新兴技术、形式带来的挑战。“ 三步检验法” 指合理使用需要满足的“ 使用具有特殊性” “ 不与正常使用该作品相冲突” 及“ 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要素。该条文标准有利于平衡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与促进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规范的发展划定边界。

2.引入“ 转换性使用” 规则

转换性使用来自于美国版权法,它的重要标准就是二次创作是否会为原作品引入全新的功能、意义或价值。在“ Campbellv.Acuff-RoseMusic,Inc.” 中,法院支持讽刺改编作品的合理使用,因为该改编版本赋予了原作品片段“ 不同或者甚新” 的意义及作用。对于影视解说短视频来说,如果创作者通过评论、阐释或者是批判等,使得原作品片段在新的语境中获得了新的、独立的艺术或文化价值,也可能会获得合理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转换性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领域已开始认同这一概念,尤其是在判断解说内容是否具有实质性创造性上时,会综合考察解说视频在具有转换性上。

(二)非法律角度

1.加强短视频平台责任

短视频平台是内容传播最为关键的中间环节,有可在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很多影视类的内容被改编成了解说视频,大量的解说作品均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有的甚至直接剪切短视频内容。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对版权的监察,在利用机器进行图片与文字识别之外,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建立版权识别系统,对侵权内容做到快速识别并尽快处理。同时,可借鉴 YouTube 中的“ ContentID” 理念,利用图片对比等方式来确认视频作品是否进行非法使用。此外,搭建有效的纠纷调解平台,让权利人与创作者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有助于双方在早期判断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并避免打不必要的官司,在良好状态下协同发展。

2.构建收益共享机制

商业化收益分配不均是版权纠纷的重要诱因。权利人往往认为解说创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利,却未给予相应回报。借鉴 TikTok 与音乐版权方的合作经验,可在影视解说领域建立收益共享模式:平台与版权方签订协议,根据短视频播放量和广告收入按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机制不仅能减少侵权投诉,还能为版权方带来额外曝光与收入,形成良性循环。数据显示,类似机制可使侵权投诉率显著下降,同时提升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意愿。

3.建立新型授权模式

传统版权授权流程复杂且成本高,难以满足短视频创作的即时性需求。可参考日本 JASRAC 的集体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影视版权授权平台,创作者通过该平台可快速获得所需素材的授权,费用透明且便捷。平台还可与版权方共建授权数据库,提供作品检索、权限查询等功能,大幅降低创作者的授权门槛。这种模式既提高了创作效率,又确保了权利人获得稳定收益,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14]

六、结语

综上可知,数字文化传播中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创作的“ 自由” 程度仍应以版权规制程度为限度。因此,在具体案件的研究中,针对其“ 独创性” 判断以及“ 合理使用” 判断的争议在文后进行了介绍。“ 谷阿莫案”“ 图解视频案” “ 狂飙案” 等不同类型的案情显示,在独创性判断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较为“ 严苛”的判断标准,作品不仅要求独立,还要求原创性;在合理使用判断上,既考虑借鉴“ 三步检验法” “ 四要素法” ,又逐渐引入了“ 转换使用原则” 。最终,便是在合理使用判断上考虑使用目的、使用量、可能的影响等要素影响的考量。为保障影视解说短视频产业发展,一方面,应在立法中更进一步强化“ 合理使用” ,引入“ 转换性使用” 作为认定规则之一;另一方面,应在产业上,进一步强化平台的版权监管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共享利益的机制或是新型的授权机制。而在本研究中,可从数字时代的角度就版权的“ 许可” 方式的创新,以及在智能写手进行短视频解说创作情况下的法理进行研究,从而为影视解说短视频产业的正规发展提供实际的操作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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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畅.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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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冀泽莉. 影视解说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 云南大学, 2021.

[11]刘彤. 影视解说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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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罗莉. 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J]. 法学, 2006, (03): 60-66.

[14]朱雨迪.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24, (23): 39-41.

作者简介:邵家逸,女(2004.9—),汉族,浙江台州人,本科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程慧丰,男(1972、10—),汉族,浙江安吉人,大学,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行政法、建设工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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