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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选任仲裁员问题探究

高得生
  
科创媒体号
2026年9期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 苏州 215021

摘要: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商事仲裁案件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不当行为例如充当选任方的第二代理人或者完全不作为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成为仲裁制度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本文从现实中当事人选任仲裁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从理念上厘清当事人选任仲裁员自身的职责与定位,理念上仲裁员应当清楚自己与选任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不得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其公正性和无偏向性的正当怀疑。同时明确当事人选任的仲裁员应当处理好与选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在厘清理念和理顺关系后,笔者认为仲裁员在接到选任通知时应当考虑在自己专业领域内接受选任。在接受选任后应当勤勉尽责,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准备开庭提纲,庭审时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仲裁秘书提出的程序事项及时予以回应,积极参与仲裁文书的修改以及定稿,以此促进仲裁案件高效、公正、合理地解决。通过当事人选任仲裁员与仲裁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仲裁员自身的职业声誉以及仲裁机构的美誉度,进而提升仲裁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引言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9月6日公开的数据,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达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起,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仅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办理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是1.16万亿元,同比增长17.7%。根据司法部于2025年1月13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披露的数据,2024年全国办理仲裁案件同比增长26%。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前述司法部的数据显示仲裁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一。那么,仲裁为什么会成为国际、国内商事领域广受欢迎的争端解决方式,为什么会赢得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根本原因之一是对仲裁的信任和深度融入。当事人之所以信任仲裁,关键在于当事人能够委任仲裁庭中的一名成员。这是仲裁不同于民商事审判的地方。民商事审判居庙堂之高,其公信力和权威性由国家背书;而仲裁处江湖之远,当事人何以愿意接受一裁终局的仲裁,就在于可以选择他们各自信任的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庭有两种组庭方式,一种是简易程序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另一种是普通程序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商事仲裁案件通过在制度上设计两名边裁再加上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就组成了审理案件的仲裁庭,上述方式产生的三名仲裁员构成等腰三角形结构。每一名仲裁员通过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促进案件公平、公正地审理。

在普通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这名仲裁员有一个通俗的名称叫“边裁”,类似于足球比赛中的边裁。在上述理想状态下,仲裁庭可以高效、专业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现实中也因为一些边裁的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与投诉。结合办理仲裁案件的实践经历,笔者一直在思考怎样做好一名边裁,边裁怎样做才是合适而不越界的。

一、边裁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仲裁实务中,一些仲裁员在担任边裁时,因为对其所担任的角色定位和职责理解发生了不小的偏差导致产生不当行为,引发了当事人的误解与不满。边裁在商事仲裁案件中的不当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一些边裁充当选任方当事人的第二代理人。在一些商事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委任的仲裁员背弃了仲裁员应当秉持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立场,完全站在了选任方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庭审提问。有少数仲裁员甚至与选任方存在利益上的勾连,充当了选任方利益的代言人和第二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直接进行辩论,引发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强烈不满甚至投诉的情况。

(二)一些边裁对于自己担任仲裁员的案件漠不关心。一个商事仲裁案件从组庭之后至少要经历庭前阅卷、撰写庭审提纲、开庭审理中的事实调查、庭审发问、争议焦点总结、庭后合议、撰写裁决文书等一系列环节,有些案件当事人还会对仲裁管辖有异议、有些当事人还会补充证据、申请鉴定等,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可能还需要多次开庭,所有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仲裁庭成员共同决定。有一些责任心不强的边裁特别是被机构指定的边裁对上述事务不太关心,不仅庭前不阅卷,庭审中也没有参与感,庭后合议时也没有实质性的意见发表,所有的事务会完全交给首席处理。对于首席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在工作中的征询意见,要么就不回复,要么就简单回应“同意首席意见”。

二、边裁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应当坚守理念的厘清

选任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一名仲裁员是《仲裁法》赋予当事人的最重要程序权利之一,是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是商事仲裁与商事审判的根本差异。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既然法律已经赋予其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当然就希望选任的仲裁员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但有些当事人却错误地把选任的仲裁员当成了自己的代理律师,在选任前和选任之后都希望与仲裁员直接进行接触,想把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发给仲裁员、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就开庭情况进行沟通以确定下一步案件处理思路。当事人这样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既然已经被赋予选任仲裁员的程序性权利,为什么又不能与仲裁员进行案件咨询与沟通呢,很多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是不是法律规定存在结构性矛盾?作为当事人选任的边裁或者机构指定的边裁在办理案件时又该如何选择?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作为一名边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坚守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基本理念,这两点也是仲裁得以蓬勃发展的根基。

(一)边裁的公正性。品格与良知是仲裁员的首要基石。《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机构在选聘仲裁员时,一般也都会要求申请人是公道正派、品行高尚的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不论是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还是边裁都应当具有公道正派这一品质。公道正派要求仲裁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平地对等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平等陈述案情、发表辩论意见的机会,边裁当然也不能例外。

(二)边裁应当进行独立判断。《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边裁虽是一方当事人选任,但并不代表边裁需要认同选任当事人的全部观点,更不是选任方的利益代言人。边裁和其他仲裁员一样,都是所在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至少具有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作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于案件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边裁一定会有自己独立的判断,绝不能人云亦云。边裁可以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发现一些对案件审理重要同时对选任方有利的事实。

(三)边裁的责任感。“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其实作为仲裁员而言,无论与当事人“熟识”与否,总会因当事人的选择和信任产生更多责任感”。当事人的信任与选任赋予边裁非常重要的责任,对于因为信任而接受当事人选任的边裁而言,尽心尽力地履行仲裁员职责就是对信任最好的回报,也是自身责任感的要求。

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当一名仲裁员的公正性、独立性引起当事人正当的怀疑时,该仲裁员将会受到对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乃至社会公众的轻视和负面评价,也必将严重损害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仲裁员自身的职业声誉。

三、边裁应当注意把握好的两组关系

在厘清了边裁应当坚守的理念后,仲裁员在接受选任成为边裁后,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应当处理好以下两组法律关系。

(一)边裁与选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且仲裁费用昂贵。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的时候,非常希望了解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是否是本案合格的仲裁员。有的从仲裁员所发表过的文章、书籍等入手,有的甚至会选择一组仲裁员作为考核对象,通过最终面试结果来选定仲裁员”。“尽管此种面试发生在当事人作出委任之前,但由于其仅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和待委任的仲裁员候选人,其将带来的风险是,假如该仲裁员候选人获得委任,不在场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在随后利用面试这一事实对仲裁员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提出质疑。相应地,仲裁员候选人应十分注意,在参加此种面试时,要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他们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不因此受到损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先生介绍他自己曾经有两三次被面试的经历,最终通过面试合格才得以被委任仲裁员。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关于仲裁员选任存在差异。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中并没有关于仲裁员候选人面试的相应规定,当事人选任仲裁员通常依靠公开可以获得的信息和个人的推荐,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法务或者代理律师基于对仲裁员候选人的专业水平、人格魅力、办事风格以及过往审理案件能力的信任。很多仲裁机构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以及代理人,遵守仲裁保密原则,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案外人透露本案任何信息。《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指南》第一条第10款规定,就本案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建议或接受过咨询,属于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形,即便当事人均同意也不得担任仲裁员。这些都是边裁在处理与选任当事人之间关系时不得逾越的红线。

在国内目前仲裁员选任的规则下,很多当事人就提出疑问了,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自己一方仲裁员却不能与仲裁员沟通案情的意义在哪里?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处理自己仲裁案件的仲裁员的主要价值在于凭借过往事例对仲裁员候选人的专业水平、人格魅力以及办事风格、审理案件能力的了解,将自己的案件交到具有公道正派、诚实信用、勤勉高效的仲裁员手中,相信选任的仲裁员会一既往地处理自己的案件,自己的案件会受到公正和无偏向性的处理,案件也不会被无故地延长。此外,作为当事人选择的边裁,会基于责任感会对选定自己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更加认真的聆听,会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发现对选任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审查证据、向当事人发问、出具合议意见,对案件发表不同于当事人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独立意见,最终达到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边裁在处理案件时应当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他们自己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不会受到当事人的正当怀疑。

(二)边裁与仲裁庭的关系

“边裁立场上预先倾向于单边当事人,符合事理,也符合“结构性中立”的仲裁法理。接受并认可这一点,并不会减损仲裁的魅力,相反,恰恰是仲裁被市场主体认可和信任的内在因素。不过,也要提防另一个极端,即把单边选任的边裁完全沦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丧失其作为一名裁判者所应具备的公平与独立的品质”。肖老师认为边裁立场上预先倾向于单边当事人是符合仲裁法理的,同时,他也提醒仲裁员不能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也就涉及到边裁与仲裁庭之间的法律关系。

边裁虽然是当事人选定,但是不能模糊了自己的职责边界,错误地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第二代理人。边裁首先是仲裁庭的一员,仲裁庭的共同使命就是根据《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为了达成这一使命,仲裁庭成员的共同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共同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

“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基于上述原理,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事后看似乎每一次开庭都无法称为尽善尽美,回头想想似乎总有可以完善的地方。由于每个人认识、知识的有限性以及观察事实的立场、角度不同,所观察到的事实与关注的国际惯例、交易习惯也是有差异的。所以在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仲裁庭成员有不同的认识也是常态,正是因为这样差异的存在,通过仲裁庭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才会使案件得以更全面的展现。因此,边裁发表有利于选定当事人的意见,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也是发现事实的必要手段,首席仲裁员应当持开放的心态虚心接纳。

边裁要清楚自己是仲裁庭的成员,可以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发表有利于选定当事人的意见,但绝不能成为当事人的附庸,丧失独立性。边裁要认识到自己与首席仲裁员、另一边裁只是分工不同,仲裁庭成员之间是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启发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边裁可以弥补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的不足,相互进行“补台”,而不能“拆台”。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边裁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仲裁庭最终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将达成一种平衡,案件处理的结果将会更加公平、合理,结果就是仲裁质量和仲裁公信力的提升。

边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始终坚守对案件负责负责的态度行事。如果边裁在审理过程中丧失了公正性和独立性,成为当事人的附庸,仲裁庭成员之间相互拆台,不仅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仲裁裁决,反而会让当事人失望、看笑话,甚至可能出现仲裁裁决被司法机关撤销、不予执行的严重后果。仲裁庭在案件中出现的错误与负面评价是及于边裁在内的仲裁庭所有成员以及仲裁机构的,影响的是仲裁庭所有成员的职业声誉以及所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四、做好商事仲裁案件边裁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仲裁员可能从是法律人、学者、经贸专家群体中优中选优、遴选出来的一批精英。能够成为仲裁员,本身就是对一名法律人和经贸精英在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上的一种肯定。仲裁员的言行对中国仲裁理念的提升、制度的完善和文化的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边裁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主导者,但一个商事仲裁案件的高效、专业审理却离不开边裁的鼎力协助。笔者认为在厘清边裁应当坚守的理念以及明晰如何处理与选任当事人、仲裁庭其他成员的关系后,边裁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接受选任的案件属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各个仲裁机构在选聘仲裁员时会让仲裁员确定自己精通的专业领域,仲裁员对于自己专业领域范围内的案件有充分的能力,但对于不属于自己专业领域的案件就不具有专业能力了。俗话说“没有金刚砖,就不要那瓷器活”,边裁在接受选定时同样应当符合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如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去接手建设工程类案件,这样就是勉为其难,也是对选任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准备好开庭提纲。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开庭审理,庭审环节包括申请人的请求与被申请人的答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双方的发问、仲裁庭的发问以及双方的辩论等。要想高质量地完成庭审工作,使得庭审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案情而反复开庭,边裁就应当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准备好开庭提纲。

(三)边裁一定要守时。仲裁庭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组成,是为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在确定好开庭时间后,边裁应当按照通知时间按时到庭,最好提前十分钟到庭。笔者曾经碰到过仲裁员在当事人到庭后迟迟不到场,比当事人迟到了至少半个小时,这种不守时的行为会给当事人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关于边裁守时的另一个要求就是确定好开庭时间,不能任意调整开庭时间。

(四)开庭时尽量穿正装。仲裁员开庭时虽然不像法官那样有法袍,但是为了展示仲裁员的良好与专业形象,开庭时尽量穿正装,不能过于随意。有些仲裁机构会给仲裁员配备仲裁员证和徽章,仲裁员开庭时可以佩戴,以示对当事人和机构的尊重。

(五)边裁开庭时应当积极参与庭审。边裁虽然无需像首席仲裁员一样主导庭审程序,但是边裁也不能做甩手掌柜。在开庭时应当保证庭审的参与度,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对于庭审中首席仲裁员未关注到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查证与发问,对于首席仲裁员在程序上的疏忽事宜进行提示。

(六)边裁同样应当及时处理与回复案件中的程序事项。仲裁案件可能会涉及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确认问题、中止审理事宜、是否启动鉴定、当事人提出的庭外和解、庭后补充证据是否接纳等一系列程序问题,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均需要所有仲裁员的参与。在仲裁秘书就上述问题征询仲裁庭意见时,边裁同样需要及时对程序事项作出回复意见,不能将全部程序事项交由首席仲裁员处理,更不能采取“已读不回”的消极态度,迟滞仲裁程序的进展。

(七)边裁在评议时应当充分发表独立观点。基于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追求,一般仲裁案件通常只会开一次庭。在开庭结束时,首席仲裁员往往会第一时间组织仲裁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如果边裁在开庭前没有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开庭时没有深度参与庭审,那么在案件合议时,边裁是无法就案件发表有价值的评议意见的。

(八)及时对仲裁文书修改以及最后定稿文件发表意见,促进仲裁案件在审限内高效结案。商事仲裁的一大特色就是高效解纷,一般商事仲裁案件从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作出裁决,要想在该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有赖于仲裁庭所有成员的勤勉尽责,边裁在收到首席仲裁员撰写的仲裁文书时,需要及时对仲裁文书提出自己的意见。

提高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需要参与仲裁的各方主体共同努力,边裁的行为对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参见仲裁圈2025年7月28日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5)》。

[2]肖建国:《仲裁庭的分工与协作:边裁该不该有立场?——仲裁的思维与方法系列对谈之六》,载《法与思》2025年8月24日。

[3]潍仲宣:《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仲裁员》,载《潍坊仲裁》2025年8月7日。

[4]胡海雄:《国际商事仲裁之委任仲裁员面试》,载《律师骑士》2024年7月4日。

[5]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面试仲裁员候选人(一)》,载《环中商事仲裁》2016年10月17日,环中仲裁团队翻译。

[6]〔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 编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转引自《读文||哈耶克:人类认知的有限性》,载《翻译教学与研究》2021年9月4日。

作者简介:高得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政府与公共服务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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