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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与权利保护研究

李艳 杨小静
  
科创媒体号
2026年106期
北京京允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法律现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与权利保护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赠与行为常常被伪装为买卖合同形式,给司法判断带来了困扰。通过分析赠与与买卖的法律定义及其界限,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认定意思表示,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论文最后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提出了改进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意思表示,买卖,赠与,权利保护,司法认定,法律适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和赠与这两类法律行为已经变得愈发复杂。在很多家庭内部,尤其是涉及财产转移时,买卖和赠与的界限常常模糊。一些本应是赠与的行为被伪装成买卖合同,从而带来法律认定的困难。如何有效地辨识合同的真实性质,以及如何保护当事人权利,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现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与权利保护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案例与法律条文,提出改进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我们希望通过这篇研究,为法官、律师及学者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帮助他们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断。

一、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背景与特征

1.1 买卖与赠与的基本法律定义

在民法中,买卖和赠与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分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对价交换。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基于交换原则,双方当事人通常期望通过交易获得相应的利益。具体来说,买卖合同要求双方提供对价,即买方支付一定金额,卖方交付商品或服务。买卖的核心是双方基于交换达成一致,交易目的明确,且通常伴随资金流动和合同履行的对等性。与此相对,赠与是一种单方无偿行为,赠与人没有获取对价的目的,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或社会责任将财产或利益无偿赠与他人。赠与合同在法律上通常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对价的交换,且赠与的动机更侧重于情感、慷慨或道德义务,而非商业利益。理解这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具体案件中更好地识别其本质,从而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1]。

1.2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表现形式与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让中[2]。这类案件的常见表现形式是,表面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进行实际的对价交换,或者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实际上是赠与行为掩饰成买卖合同。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父母将财产或不动产低价转让给子女的情形中,尽管合同上注明为买卖,但由于低于市场价值的交易价格,且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动,实质上是父母无偿将财产赠与给子女。这种做法常常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避免赠与可能带来的税务或法律负担,二是希望通过合同形式使赠与行为看起来更加合法,尤其在避免影响家庭成员关系或财富传承时,避免了直接的赠与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依赖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是需要结合交易的背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对双方的言辞、行为、经济能力和交易动机的审查,法院能够准确把握交易的真实意图,从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例如,法院可能会调查双方的经济条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该交易,或者通过分析家庭成员间的长期亲属关系,进一步揭示赠与的实质。通过这种多维度的分析,法院能更好地辨别买卖与赠与之间的界限,确保司法公正[3]。

二、意思表示的认定原则与方法

2.1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法律中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结合,具体来说,意思表示包括了当事人的自愿心理状态和其通过某种方式表达该心理状态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具备合法的目的、清晰的内容以及合适的表达方式。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件中,法院的任务是通过细致的审查,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而决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尤其是在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易时,情感因素常常使得交易的本质复杂化。例如,如果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明确表达出对价交换的意图,或者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法院应当对此产生怀疑,认为该交易可能并非真实的买卖,而是更倾向于赠与行为。为了准确识别意思表示,法院往往需要依赖于一系列证据,如合同签订时的言辞、交易双方的沟通记录、交易的具体背景信息以及付款的实际方式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确认双方是否真正达成了买卖合意,还是在表面上做出买卖行为,但实质上是在进行赠与。

2.2 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审查标准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法院不仅仅依赖合同文本本身,还需综合考虑具体的交易背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来判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这一过程中,证据的审查尤为重要。首先,合同价格的合理性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意隐瞒实际交易情况,或是否存在赠与的实际意图。其次,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市场惯例也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例如,买卖交易通常涉及资金的正常流动,而如果交易过程中存在资金流动的异常情况,法院应对此表示关注。再者,交易双方的经济状况也会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若一方的经济能力与交易金额不符,法院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是否真的为买卖。除了合同内容,法院还可能通过引入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银行记录等外部证据来进一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还原交易的实质内容[4]。这种多元化的证据审查方法不仅提升了法院判决的准确性,也使得法律对各类复杂交易关系的应对更加精确和公正。

三、权利保护机制的分析与探讨

3.1 如何保障买卖与赠与中的当事人权益

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案件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核心问题是准确认定合同的本质。赠与行为本质上是无偿的,而买卖则是有偿的,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决定了双方的权益分配方式。如果一个赠与行为被误认定为买卖合同,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权益上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移时,这种误判可能更为严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易往往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合同的表面形式可能掩盖了其真正的意图,这种情感驱动的交易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特别是在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亲戚之间的物品交换等情形下。如果没有清晰的认定,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侵犯。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依托现有法律框架,确保每一方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家庭或亲属之间的财产转移过程中。法院应特别关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对等因素,如情感压力、家庭关系中的隐性约定等,以确保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赠与和买卖合同性质的区分,并确保法律裁定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一致,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5]。

3.2 司法实践中的纠纷解决路径

解决“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纠纷,法院通常依赖实质审查,而非仅仅依赖合同的形式审查。这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审查合同文本的表面内容,还要深入分析合同签订的背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双方的言行举止等因素,综合运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了解交易的真实意图。例如,法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明显的对价交换,是否有资金的实际流动,是否存在影响交易公平性的隐性约定等。通过这些方式,法院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在复杂案件中的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要点。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如税务、房地产部门等,以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对称。通过多方协作,法院可以获得更为全面的信息,从而减少案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判。总之,司法实践中通过多维度的审查路径与跨部门合作,有助于降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案件中的争议,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权益保障[6]。

四、案例分析: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典型司法判例

4.1 典型案例的事实与判决分析

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司法判例中,法院的判决常常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例如,在一宗涉及家庭财产转让的案件中,父母将一套市值较高的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形式出售给子女。根据案件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易并未有实际的资金流动,房产买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这一行为引起了法院的关注。法院通过对交易过程的全面审查,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状况、房产的实际用途、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最终认定该交易性质为赠与,而非买卖。此判例体现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倾向于从经济背景、交易模式等多维度出发,分析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并强调了证据审查在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法院还特别关注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一关系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平性,从而进一步揭示了交易背后的赠与性质[7]。

4.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判决依据

该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依赖于“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法院认为即使合同表面上是买卖,但考虑到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交易背景,交易的实质依然为赠与。法律上,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无偿的,而后者则包含了对价支付的要素。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不仅对合同内容进行评估,还要结合当事人的行为、交付方式以及经济背景等进行全面分析。在此案中,法院重点考察了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资金交换,以及是否符合常规的买卖交易方式。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合同背景调查的重要性,这一调查有助于全面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图。法院认为,只有确保所有相关信息都得到充分考量,才能做出公正判决,防止被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交易规避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此案为赠与合同,判定父母向子女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而非买卖,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性[8]。

五、法律改进建议与完善

5.1 完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目前,对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问题,现有法律条文尚未做到完全明确,尤其是在涉及家庭财产转移、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等情形时,法律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在《合同法》中,应明确界定赠与与买卖的具体界限,尤其是对“无对价”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某些形式或附加条件掩盖其赠与性质,这一点应当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在涉及低价交易或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法律应对如何判定赠与的实质给出明确指导,避免当事人通过改变交易形式来规避法律义务。此外,对于赠与和买卖界限的司法解释,也应增加更为具体的内容。例如,对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典型案件,法律应明确规定相关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存在明显不对等交换、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赠与的实质,避免法院判决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认定交易的本质,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解释上,进一步完善赠与与买卖合同认定的操作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明确指出,如果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交易双方并无实际的对价支付行为,法院应当推定该交易为赠与而非买卖。这一操作标准的明确将为法官提供更清晰的判断依据,减少司法判断中的不确定性。通过这种清晰的法律框架,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快速而准确地做出判决,既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提升了司法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

5.2 建议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法官和律师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此,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尤其是民事法官的专业培训。这些培训内容不仅应包括现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还要涵盖如何处理具有模糊性质的交易行为,如何综合考虑交易背景、当事人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司法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提升其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敏感性,尤其是在面对情感因素强烈、交易背景复杂的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在判决时做出最为合理和公正的判断[9]。

此外,推动各地法院之间的经验交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地区间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标准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定期组织跨地区的法律交流与研讨,能够促进司法人员之间的经验共享,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并增强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一致性与公正性。通过经验交流,法官可以更好地借鉴他人成功的判案经验,提升对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从而使整个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公正。

总结:“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问题反映了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分析买卖与赠与的法律定义、意思表示的认定方法、权利保护机制以及典型案例,我们不仅揭示了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存在,还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改进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赠与与买卖行为的界限,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培训与经验交流,能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问题将会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更加清晰的界定和解决。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完善与司法改革,我们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使得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在公平、透明的法律框架下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范悦,文颇. 借贷纠纷中“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刑民边界 [J]. 中国检察官, 2025, (12):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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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昱丞,李雯珊. 被指存“名为买卖实为放贷”等问题 精艺股份遭监管23问终回复[N]. 证券日报,2022-11-28 (B02). DOI:10.28096/n.cnki.ncjrb.2022.005015.

[4] 寇雅熙. 让与担保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行为的效力 [J]. 中国市场, 2022, (12): 1-6.DOI:10.13939/j.cnki.zgsc.2022.12.001.

[5] 顾 淇 . 名 为 买 卖 实 为 担 保 合 同 之 效 力 研 究 [D]. 扬 州 大 学 , 2020.DOI:10.27441/d.cnki.gyzdu.2020.001400.

[6] 王 宏 强 . “ 名 为 买 卖 实 为 借 贷 ” 之 合 同 研 究 [D]. 深 圳 大 学 , 2020.DOI:10.27321/d.cnki.gszdu.2020.001980.

[7] 宋晓卉.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效力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8] 陈琪.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D]. 华东政法大学, 2018.

[9] 林 敏 . “ 名 为 买 卖 实 为 借 贷 担 保 ” 效 力 研 究 [J]. 法 制 与 社 会 , 2017, (30): 75-76+78.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5.

作者简介:李艳(1989-4)女,满族,辽宁锦州人,本科毕业,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简介:杨小静(1987-5)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本科毕业,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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