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公共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质量提升路径研究
引言
国家图书馆法律馆于2023年4月28日正式开馆,法律馆网站也同步上线,说明我国公共图书馆对法律咨询服务更加重视,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服务内容。法律咨询服务一直在公共图书馆服务范畴内,但受制于政策、馆方重视程度、馆员法律素养、公众信赖度等原因,未能深植于图书馆服务中,以致目前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数量较少、质量参差不齐、缺少知名服务品牌,降低了图书馆服务质量及公众信赖度。而且,随着法制社会建设不断深化、公民法律意识觉醒、法律研究逐步深入,公民、法律研究者对法律服务及法律资源的需求愈发强烈,此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公共图书馆更应主动担当,充分发挥其平台优势、资源优势、人员专业性优势,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以弥补公众面临的法律知识匮乏、检索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法律咨询服务质量。因此,公共图书馆界亟需探索一条提升法律咨询服务质量的路径,以提升自身服务效能。
1 概念界定
1.1法律咨询服务的内涵及种类
法律咨询服务,是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站)工作人员等在解答当事人就有关法律问题的疑问或要求时提供的无偿帮助。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的服务、各类民间组织及个人提供的大量公益性或义务性的免费服务、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利用自己的专长和资源提供公益性或低偿的法律咨询服务。
1.2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的内涵
根据法律咨询服务的内涵,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指以图书馆为服务主体,由图书馆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共同发起,为群众提供免费、专业法律问题解答的公益性服务。
2 研究综述
通过网络调研法、文献调研法梳理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的研究现状。以CNKI、万方为检索来源数据库,以“图书馆”、“法律”为检索主题,检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共检索得到11篇相关文献。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是国内外图书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案例研究:许乐[1]梳理了美国法学院图书馆提供的法律文献服务,及对我国政法院校图书馆发展的启示;李桂芬[2]详细阐释了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法律研究中心;王姝[3]研究了吉林省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实践;刘英赫[4]分析了国家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汪然[5]分析了南京多个图书馆联合开展的“南京18’”法律咨询广场品牌活动。另一个方面是法律信息服务教育研究及提升路径:刘冰雪[6]研究了法律信息背景下图书馆员素质培养;刘丽君[7]研究了北美iSchool法律信息人才培养模式,江友霞[8]探索了高校图书馆如何针对学生开展法律信息服务;武莹[9]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梳理了其开展的法律信息素养教育项目。
分析发现,现有研究数量较少,研究内容相对单一,以案例分析为主,缺少对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的现状分析,及具体有效的提升路径研究。因此,以国家图书馆法律馆成立为契机,以满足公众法律信息需求为出发点,全面梳理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现状,发现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既可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的法律咨询服务需求,为纾解社会矛盾提供有效途径,还可以拓宽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具有较高的学术和社会价值。
3 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现状
通过浏览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全面调研我国32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共两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情况,发现共6家图书馆开展常态化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具体情况见表1。其余图书馆或没有开展相关服务,或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
3.1 服务品牌
创建服务品牌是筹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一个成功的品牌不但可以增加活动吸引力和辐射范围、员工的凝聚力,及对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还可以提高图书馆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调研发现,6家图书馆针对法律咨询服务均制定了专门的服务品牌,品牌名称中基本以简单精炼的文字体现“公益”、“普法”、“惠民”、“法律咨询”等核心要义,首都图书馆以“法韵书香”这样巧妙融合法律与图书的字眼作为项目名称,从字面上将该活动与图书馆建立了强烈的联系。各图书馆均将品牌名称以展板、横幅、LED屏等醒目的方式在活动现场展出,或将咨询场所命名为品牌名称。
3.2 创办时间
通过创办时间可以看出馆方对活动的重视程度、经验情况、人员力量、服务深度等。吉林省图书馆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最早的机构,早在1999年就开始免费向公众提供相关服务,至今已走过24年的历程。黑龙江省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开展服务,在开展相关服务方面也已积累近十年经验。其余三所图书馆均于2021年开始创办法律咨询服务,与国家重视公共文化机构在普法宣传方面承担的职能有很大关联,使省级公共图书馆开始筹备将法律咨询纳入服务体系中。其中,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均已将活动作为本馆的常态化服务项目运营,陕西省图书馆仅与合作单位陕西省律师协会签订一年合同期限,试活动效果而定后续是否继续开展。
3.3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和反映服务深度和服务范围,通过调研发现各图书馆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对象多为普通群众,遇到的多为简单、常见的日常法律关系,但是涉及的法律范围较广,涵盖民事、刑事、知识产权、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吉林省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经过多年的积淀,服务范围不断扩大,除为公众提供相关服务外,还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免费代理民事、经济类案件。除提供咨询服务外,图书馆还为公众提供普法讲座、法律宣传、法律文献检索服务等。
3.4 服务方式
法律问题因其晦涩难懂的特性,使得普通群众对其望而却步、知之甚少,遇到法律问题时更是束手无策,只得求助律师等专业人群,因此,律师的服务方式会影响求助者的接受度及理解程度,最终影响服务效果。调研发现,除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依托新媒体平台,采取线上问答的形式外,其余图书馆均以律师现场解答的方式为主,对于无法立即给出答案的情况,也会通过现场查阅法条、网络查询等方式尽快给出回复。面对面现场咨询的服务方式更有益于求助者完整、详尽的表述自己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律师志愿者详细、细致的解答,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
3.5 服务提供者
法律咨询服务因其专业性决定必须由专业人士提供,以上六所图书馆均与当地律师协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由协会定期委派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优秀律师志愿者到图书馆提供免费服务,这一方式既保证了服务质量,而且律师协会大量的律师也为活动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了人员保证,免费服务也体现了活动的公益性质。首都图书馆还与当地法官、检察官建立合作,定期由他们提供服务,这一做法不但丰富了服务人群,而且法官、检察官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服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3.6 服务频次
服务频次由图书馆与律师协会商议决定,既要考虑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不可过长,同时要尽可能增加服务次数,以稳定的服务频次保证活动效果。调研发现,各图书馆的服务频次差别较大,吉林省图书馆和陕西省图书馆在上班时间均接待群众咨询,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因采取线上问答的形式,随时接受公众咨询,黑龙江省图书馆、首都图书馆服务时间分别为每周一天、每周两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为周月两天接受咨询。
4 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文对我国32所省级公共图书馆的调研发现,我国省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还存在以下不足。
4.1对法律咨询服务重视不足
截止目前,我国32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将法律咨询纳入常态化服务范围的图书馆仅6家,比例为18.8%,超过五分之四的图书馆没有开展相关业务,或者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充分说明我国省级公共图书馆对法律咨询服务重视不足,没有认识到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图书馆应承担的普法宣传阵地作用,没有将法律咨询服务纳入常态化服务体系中。
4.2 以被动服务为主,服务内容单一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基本以被动服务为主,等待读者前来,缺乏服务主动性。法律咨询服务也呈现这一特点,图书馆将服务地点设置在馆内,公众通过宣传前来,这一被动服务的方式虽然降低了图书馆的服务难度、增加了服务便利性,但却增加了服务门槛、缩小了服务范围,将部分因距离或时间无法现场咨询的用户拒之门外。另外,除吉林省图书馆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外,其余各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个人,服务对象的单一性使服务内容逐渐单一,最终也会影响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
4.3 法律咨询服务中馆员职能发挥不足
馆员是图书馆的核心资源,图书馆的一切活动均离不开馆员的参与。然而,调研发现,各图书馆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却基本没有馆员的身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律咨询服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而大多数馆员没有法律知识背景,无法参与服务,其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相对单一,与图书馆业务基本无任何关联,使馆员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
4.4 对法律咨询业务宣传不足
公共图书馆联合律师协会开展公益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能、群众对图书馆的服务满意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律师协会的社会评价,更重要的是为群众带来便利,因此,图书馆应联合律师协会在社会上开展广泛的宣传,扩大活动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群众前来。然而,调研发现,网络上、各图书馆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鲜有活动信息,现有信息呈现出宣传方式单一、内容质量低、时间短的特点。部分图书馆会在官网与其他活动共同发布简单的预告,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等,对活动内容、活动影响力、优势、价值等介绍较少,宣传时间也仅限于活动开始之前,以上现象均反映出各方对活动宣传重视不足、宣传力度较小。
5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质量提升路径探析
针对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存在的不足,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
5.1 加强重视,制定符合本馆定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
法治化建设背景下,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高低取决于公民素质的高低,而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与是否容易获取法律信息呈正相关关系。作为免费提供知识服务与学习教育宣传的优质公共平台,图书馆完全有条件成为提供法律信息服务、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首先,公共图书馆具有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传统、经验和资源,其次,公民法律素养提升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个稳定的公共机构提供平台支持,最后,已有部分公共图书馆开展相关服务,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金陵图书馆联合南京市12个区联合打造的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南京18'法律咨询广场”,27年来,共义务接待了本市和外地群众10万余人,被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省市各级媒体专题报道,已成为南京市公共文化和法律领域普法文化特色品牌,为其他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优质经验。因此,图书馆应充分重视公众的法律需求,整合现有资源及潜在资源,发挥平台优势及资源优势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前沿阵地。
5.2 丰富形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出击
为更好发挥省级公共图书馆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公众提供更精准、快速、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馆方应进一步丰富服务形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出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及“走出去”的服务策略,提高服务效率及服务覆盖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在线咨询、直播服务等打破时间及空间障碍的方式,以便无法前往现场咨询的公众也能享受到同样的服务。针对社区、农村等基层存在的老龄化严重、文化程度低、信息相对闭塞等问题,馆方采取“走出去”到基层的形式可以很好的缓解以上问题,由馆员带领律师志愿团队定期前往开展现场一对一咨询与讲解,帮助基层群众解决面临的法律问题,打通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拓宽服务对象,由个人拓宽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5.3 多元联动,打造以馆员为核心、多机构合作的服务模式
法律咨询服务多由参考咨询部负责,虽然两者均有“咨询”两字,然而,在服务内容却差别很大,法律咨询服务已脱离图书馆业务,逐渐演变为“法律援助服务”,而参考咨询服务是基于馆内资源而开展的知识服务。为拓宽法律咨询服务范围、贡献图书馆现有资源优势、贡献法律咨询法律中的图书馆力量、提高图书馆服务效能,馆方应充分发挥馆员职能,将参考咨询服务中的信息检索、知识服务纳入法律咨询服务中。
面对海量且持续增长的法律资源,馆员应时刻准备,尽快更新自己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提高与法律人士沟通的能力、法律信息检索能力、法律知识整合能力、法律基本知识理解能力等,扮演好法律咨询服务中的“图书馆角色”,做好法律服务与图书馆服务的桥梁作用,使自己成为“法律知识服务专家”、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核心角色。另外,图书馆应积极需求多机构合作,借助当地司法局的力量与律师协会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并将法院、检察院、法学院也纳入合作网络中,以增加服务力量,打造多元联动的服务模式。
5.4 加强宣传,致力打造知名法律咨询服务品牌
强有力的宣传可以增加活动影响力、提高品牌效应、吸引公众前来,然后,各图书馆针对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还存在宣传不足的问题,为改善这种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改善。首先,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线上线下途径广泛宣传。线上方面,提高信息预告、活动文稿的宣传及时性,并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等机构共同开展线上宣传。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和普及,线下宣传效果影响力逐渐降低,然而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等弱势人群依然会通过横幅、讲座、进社区活动、宣传彩页等线下方式获取信息,而他们正是法律咨询服务的潜在需求者,因此,作为公益项目的法律咨询服务更应注重线下宣传,尽力扩大宣传的服务范围。其次,采取“以案宣传”的方式提高活动影响力,在征得求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具体案例为宣传素材,以增加群众对活动的信赖度。最后,积极走出去,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一方面可以学习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机会宣传本单位的服务项目。
参考文献
[1]许乐.美国法学院图书馆法律文献服务探析[J].图书馆学研究,2021,503(12):86-93.
[2]李桂芬.高校专题图书馆建设实践与启示——以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法律研究中心为例[J].农业图书情报学报,2021,33(12):89-98.
[3]王姝.吉林省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的实践与体会[J].图书馆学研究,2003(8):63-65.
[4]刘英赫.国家图书馆法律咨询服务的实践与思考[J].图书馆学刊,2018,40(2):73-78.
[5]汪然,庄文越.公共图书馆品牌推广的区域协作策略——以南京18’法律咨询广场品牌活动为例[J].图书馆学刊,2019,41(2):40-43.
[6]刘冰雪.法律信息视域下的图书馆员素质培养研究[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4,32(5):10-13.
[7]刘丽君,陈凤强,李赫等.北美iSchool法律信息人才培养的历史、实践及启示[J].图书馆杂志,2022,41(12):82-95.
[8]江友霞,赵文升,涂晓静.高校图书馆关于开展法律信息服务的探索研究[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4,201(5):65-68.
[9]武莹.“双一流”背景下法律信息素养教育研究——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J].河南图书馆学刊,2021,41(2):91-94.
作者简介:
马清峰 性别:男 出生年:1977 工作单位:菏泽市图书馆 职称:副研究员
学历:大学 研究方向:文献资源建设与利用。
黄 东 性别:女 出生年:1990 工作单位:菏泽市图书馆 职称:助理馆员
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图情教育,图书馆服务。
董辉辉 性别:男 出生年:1987 工作单位:菏泽市图书馆 职称:馆员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