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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及启示
摘要:日本环境立法较早,结构较完整。通过构建以法律为核心,以各项政策、财政调节、税收调节等作为支撑的方式,日本建立了综合性的、良性循环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在追求发展质量、绿色发展的课题中,日本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立法结构与管控路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建立结构完整的综合性环境立法、重视消费领域在行为激励中的重要性,寻找税制结构调整的可能性,是我国的绿色经济发展可以借鉴的改进路径。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立法,外国立法研究
碳排放与温室效应关系紧密,温室气体正在对地球环境造成难以修补的影响。据计算,地球自净二氧化碳的容量约为每年30亿吨[1],而每年人类因生活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早已超过地球自净能力,与之相伴的是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空气质量恶化等种种问题。由此产生的“低碳”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包含了减少单位能源消耗的碳排放、控制碳排放增长、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也包含了改变高碳消费倾向的内涵[2]。2003年“低碳经济”的概念第一次被公开提出[3],指在其中只有很少甚至没有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经济体,即“碳足迹”接近或等于零的经济体[2]。低碳经济本质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4],是一次全方面、综合的变革。
一、日本发展模式转型概况
日本经济经历了从追求经济增长向健康发展的目标变化,在东亚国家中其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崇尚“经济增长第一主义”,在战后初期推行“贸易立国”战略[5],将经济发展的重心放在以加工为主的工业上。当时日本大量进口石油和其他原材料,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以出口获得的外汇购买国内所需资源,以此来辅助国内产业发展。这种发展模式短时间内见效显著,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能源大量消耗,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也带来了四大公害病,这些都让日本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6]。
环境问题使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需要改变发展策略。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起,日本政府针对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试图以“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方式来缓解不健康的经济发展方式给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此后,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让日本政府开始反省国内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意识到建立在“贸易立国”基础上的经济体系的脆弱,以及对石油过度依赖的后果[5]。以此为契机,日本开始探索“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
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的发展战略从“贸易立国”转向了“科技立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减少能源进口,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重工业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向海外转移[5],并尝试引导国内产业向知识密集型转换。日本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并于1998年提出了世界第一部针对气候变暖的法律——《地球变暖对策促进法》[7]。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日本越发重视环境问题,先后制定了《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及各产业专门的再生利用法,加上政府针对绿色科技、绿色消费的政策引导于支持,形成了一套内部循环的低碳经济体系。
二、日本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分析
(一)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综合立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迫于四大公害病的恶劣影响,议会先后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全法》,并在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废止《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将《自然环境保全法》总则的部分内容转移到《环境基本法》中[8]。1998年议会在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及包含相应具体措施规定的《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大纲》,并于2000年颁布现代日本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核心的《循环性社会推进基本法》及数部专门法。
日本的低碳经济核心立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顶层以《循环性社会推进基本法》为基础规则,确立绿色经济基本原则,对低碳社会进行总体规划;中间层为《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就绿色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领域作出规定;第三层为2000年以后制定的针对各产业制定的专门法,包括《绿色消费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小型家电再生利用法》,制定各产业领域的专门规则。
作为核心与基础的《循环性社会推进基本法》从宏观层面对低碳社会进行了规划,并将3R原则明确化,即“Reducing, Reusing, Recycling”[9]。《循环性社会推进基本法》作为统筹的基本法,代表了日本的低碳社会理念:降低碳排放量,提高社会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摆脱大量消耗资源的消费方式,实现低碳型富裕社会;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多样性,促进资源再生[10]。
作为中间层的综合性法律《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建立了废弃物处理综合规范与清洁生产综合规范。《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前身为《可再生资源促进利用法》,其中也对清洁生产、生产环节废弃物排放、产品和零部件再利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细分领域层面的各专门法通过对包装、家电、食品、汽车产业中的资源再利用、绿色方针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详细的行为指导,以法律责任设计将部分资源回收再利用责任限定在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同时对部分可回收资源的回收利用率作出要求,将部分再生利用费用转移给消费者[11]。
(二)针对能源问题的专门立法
低碳经济不仅仅涉及循环利用问题,还涉及能源问题。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平行的是日本关于能源的立法。197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之后《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于1997年问世,目的在于推进日本国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结合日本国内能源较为匮乏的现实,以《温暖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2002年起日本政府先后公布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节约能源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2],从能源的利用、生产、回收等角度建立了完整的能源利用法律体系。
三、日本低碳经济的规则构建
日本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并非仅仅依靠立法,而是建立以国内立法为中心,分别从财政、税收、消费、采购四个方向来构建外围辅助的低碳规则体系。
财政政策方面,日本政府为低碳技术,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提供了大量财政预算。在《循环性社会推进基本法》颁布的同年,日本政府便投入6.22亿美元用于节能技术研发[7]。石油危机之后日本政府设立了针对清洁能源问题的“新阳光计划“,每年以数百亿日元的投入进行可再生资源生产等相关低碳技术研发[7],同时以补助的形式发放大量节能减排专项预算,针对使用清洁能源、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的个人、家庭、企业进行补助。
税收方面,日本政府提出了“绿色税制“的理念[13],增加高碳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税负的同时减轻低碳产品消费者及生产者的税负。日本政府于2009年借《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正式开始征收环境税,并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国内购买符合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的个体免征车辆购置税,购买循环设备、废旧料再生处理设备的企业也能获得特别退税。2012年日本政府开始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14],并将所得税收被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普及、化石燃料的绿色效率化。日本环境税主要针对高碳排放产品,尤其是煤炭、石油的下游化石燃料产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调节消费者、生产者行为,控制碳排放量,减少环境负担。根据环境省的预测,地球温暖化对策税2020年将减少约600万至24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将削减5408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消费方面,2008年日本政府推出了针对消费的环保积分制度,并在2011年对积分制度进行了改进。所谓积分制度,即消费者进行购买环保型商品服务、参与公害防治管理等环保行为,能够获得一定的环保积分,可用于今后的消费中抵扣部分价款[7]。环保积分制度以调整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的方式,拉动了家电产品的更新。环保积分制度开始实施后,由于市场的引领作用,日本家电产业越来越关注产品的节能性能。据测算,环保积分制度每年带来约27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的减少[7]。
采购方面,日本国内由大型企业组建了绿色采购网络,面向社会为涉及低碳采购的个体提供培训、建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各产业协会联系环保组织,为产品提供环保认证,以帮助消费者辨别对环境负担较小的产品服务。
此外,日本引入了大量与环境有关的国际协议,如京都议定书、领域外处理的《伦敦公约》、控制废弃物越境移动的《巴塞尔公约》等,以此为中心建立“环境外交”,即各国围绕全球或区域环境治理展开的双边或多边外交行为[15]。环境外交带来的是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国际条约、协议部分,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约束国家行为。
四、日本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低碳法律规则体系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日本建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各部门整体协作的循环体系[16],以法律为基础,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带动科研应用发展,提高环境质量,调整产业结构,从宏观层面使经济发展与环境负担得以平衡,并以此提高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在低碳的核心基础上调整政府行为,以产业、市场来调整大众行为,以税收、财政政策扶持科研,以科研成果与市场反应来反馈、改进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在国际方面,日本通过绿色外交,确立和引入大量环境相关国际公约、条约,保障本国环境利益以及跨国环境保护协作。
(一)我国环境立法现状
我国虽然在198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并陆续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并在2003年后制定了大量政策性文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排放权交易试验,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并不完整,大量文件立法层级较低[17],原则性内容较多,法条的内容缺少具体操作性[2]。同时,我国针对环境、低碳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极少触及消费领域。这样的法律体系在面对我国脱离“世界工厂”的紧迫需要[5]时,很难迅速改变目前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破坏严重的状况。
(二)借鉴日本立法经验的改进路径
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依笔者之拙见,我国目前可以向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以低碳为核心的综合规则体系,同时着重落实有具体实施可行性的法律规则,从结构上改善碎片化的立法方式。环境保护立法需要明确联系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运用市场的调节力量,以便更好地产生激励效果,最终影响经济增长方式。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整体性,也决定了环境立法需要构建整体框架,而非碎片式立法。
其次应当重视消费领域在立法对象中的重要性。目前我国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对于消费领域的涉及较少。日本为消费导向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示范,通过对消费提供补贴、税收优惠,调整消费者行为,通过消费市场向低碳消费的转向来引导制造业转型,此举目前看来获得了良好的成效。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而言,有需求则有市场,有市场则有供给,若无法从消费需求角度、引导消费向绿色消费倾斜,仅针对生产行为进行规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状况。
再者,在建立完善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税制结构也有调整的空间。调整不同环境负担的产品税负,完善对环境的监控和评估体系,通过整体规划设计降低监管成本,以补贴方式对绿色技术进行支持,综合运用宏观调整手段使社会发展向低碳绿色方向形成良性循环。
五、结语
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发展与生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全球整体性。对东亚国家而言,日本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早,结构较完整,对我国改进环境立法现状有一定参考意义。从综合性、体系化改善环境立法结构,确保具体规则可执行,调整法律规则作用对象,从生产领域扩大至消费领域,寻找税制结构调整的可能性,是我国改善碎片化环境立法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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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玲莎(198年-),女,汉族,四川省乐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史、公司法、境内外建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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