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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市地方金融监管问题及优化对策研究
摘要:本研究基于对Q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现状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存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不健全、金融监管理念落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树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工具,提升监管技术能力、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五个方面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技术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增加,俄乌冲突给全球经济带来一些“蝴蝶效应”,新的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产生一定影响,各种金融风险加剧[1]。在促进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中国的金融行业也收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纵观我国金融监管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组织结构更加合理,监管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是国家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2-4]。区域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国家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运行、社会安全稳定的主要体制保证[5]。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力”。但是到目前为止,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法律制度、监管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方金融发展,影响当地金融市场的稳定[6]。因此,完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尤为重要,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可以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快速发展和金融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一、Q市地方金融监管现状
1. Q市经济发展介绍
Q市是河北省的地级市,是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也是首都经济圈的重要功能区。2022年年末全市生产总值1843.76亿元,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4939.24亿元,比年初增加410.58亿元;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3026.99亿元,比年初增加277.85亿元。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平稳发展,生活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经济发展的后劲进一步增强。同时,Q市政府制定了75项政策和措施,在12个方面促进创新和发展,全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振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7]。目前,Q市的金融体系原本是以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各行业、国家和地方金融机构并存的方式设计的,兼顾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和较为完善的金融发展方案。
2. Q市金融监管体系
各级金融情报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河北省金融局的监管职责包括:一是协调和组织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如私募股权、私募基金、资本交易所、小额信贷机构和金融抵押品事业。二是主动与中央监管部门协调,完善相应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纪律。Q市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8]: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小额信贷机构、金融担保协会、农民信用社、私营金融机构和区域贸易市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负责管理各类资本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企业债券发行。商务司(局)负责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Q市农村信用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业合作社、农信社)进行部分监管;省农业厅参与监管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审批农村互助资金组织。
3. Q市金融监管方式
目前,Q市已经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由“省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一行三局”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中,领导小组特别负责落实中央和省里的金融稳定工作,分析我市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我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关键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有效性。“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货币、资本和保险市场的监管。市政府将负责管理新的金融组织和根据中央金融监管局法律不受监督的金融活动。Q市地方金融监管方法和工具主要是传统的监管工具,如抽查和现场检查,还没有形成适合当地情况的监管方法。金融机构设立前阶段严格审查机构的注册条件、股东资格、设立程序和开办情况,运营阶段则对机构的治理结构、范围、经营方针、关键风险控制指标、信用管理机制、内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内部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机构的各种变更,如法人资格、股本、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规则和流程进行监督。
二、Q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 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Q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于2018年,已经落后于其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2020年的疫情也给Q市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打击。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健全,关于金融风险和问题机构解决的规则不充分,中央和地方当局以及一些公司和产品的任务不明确。微观调控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偏离监管要求的做法需要及时纠正。《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监管职能,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改革地方政府的金融职能,出台监督政府职能的问责制度,充分发挥河北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然而,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Q市在促进发展中忽视和轻视了风险防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和堆积。此外,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出现了优势互补的趋势,使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从单独活动转变为混合活动,原来适用于单独活动的监管框架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中国“一元多头”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使地方政府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未被发现的风险。
2. 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不健全
目前,Q市还没有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地方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完全实施。在日常的金融监管工作中,Q市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担保业监管条例》和《担保业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相关规定不仅零散,而且在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方面也有很大差异[1]。例如,在获得监督管理许可的七个行业中,只有金融抵押品行业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制度相一致;其他行业只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对“持牌”活动没有法律要求[9]。例如,在允许加强监管的行业中,农村信用社有专门的规定,但必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点对点的信贷业务;关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规定赋予各地区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规章的权力;投资公司和社会合作金融机构由于法律定义和范围尚未达成一致,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同时,各地区金融业的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不同金融行业的多样性也在增加,即使有相应的上级金融监管法,也难以完全适应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
3. 地方金融监管理念落后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是静态监管,即基于“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管思维,在违规发生后根据违规程度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事后监管”。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监管,但只有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危及安全的程度时,才会引入这一监管,这样的监管跟不上目前金融业快速发展。此外,金融监管以大数据为重要参考依据,大量金融科技创新使得基于大数据的监管响应乏力,这将增加监管机构识别大数据的难度。与金融科技相关的参考数据可能会因为不完全披露和人为错误筛选而导致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此前提下,无法对被监管对象的风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导致无法进行准确、及时、有效的监管。因此,传统的“事后发现,事后处罚”模式下的金融监管缺乏时效性,会因获取的信息不及时、不对称而产生诸多监管盲点和薄弱环节。
4. 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
金融监管主要取决于技术风险的有效控制。特别是随着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赋能,金融科技对现行监管提出了比传统金融监管更高的要求[10]。然而,Q市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刚成立5年,其监管技术发展相对滞后。例如,当蚂蚁金服在其《芝麻服务协议》中设置默认访问用户个人数据时,相关部门缺乏及时识别和解决这些技术漏洞的能力。此外,从目前国内的技术发展情况来看,只有阿里云等少数科技巨头具备自主构建云计算的能力,其他金融机构大多依赖金融科技企业构建的私有云系统。这表明,Q市在技术方面的监管能力仍存在重大不足,在涉及地级市金融监管存在技术缺乏。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技术,充分利用新技术应对金融科技下的监管挑战,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5. 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履行监管义务,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审计监督,打击非法集资”。委员会还将“加强金融部门的能力,防止特别是非法证券和期货合约的扩散以及其他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然而,Q市目前的地方金融统计和风险监测系统并不健全,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限,阻碍了对地方金融交易的及时监测。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缺乏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对的制度架构。特别是许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机构和金融担保公司,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和相关风险缓解的框架,不同地区普遍缺乏风险缓冲系统。
三、Q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对策
1.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省级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双重协调机制。参照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在省金融委内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政策沟通和信息共享,促进区域金融风险防范[11]。同时,Q市政府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的重要问题沟通。例如,地方政府在推荐任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通过协调机制进行协商。
2.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Q市地方金融监督治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治理机构、职能、措施和法律义务,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支撑。在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意见》、《暂行治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将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企业和民营金融机构的地方性法规,补充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3. 树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领域的监管思路还停留在互联网金融阶段,这不利于现阶段监管的有效实施。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制定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的深度、广度和频率。在信托基金领域,鼓励信托业者在上游按照“渗透”原则确定信托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在下游按照“渗透”原则确定基础资产。在证券方面,固定收益项目将被要求披露容量信息,并对相关用户进行容量检查。在基金行业,必须对私募股权的直接投资者进行仔细筛选,以确保他们是合格的投资者。此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大型数据库的监管,避免因人为的基准错误而产生的监管问题,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专业性。
4. 创新监管工具,提升监管技术能力
在金融科技3.0时代,金融服务更加虚拟,业务边界逐渐模糊,风险更加隐蔽、复杂和广泛,仅仅依靠金融治理部门和传统的监管工具,就有可能出现监管不力、监管效率低下、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优化和创新监管工具尤为重要。创新的监管工具必须满足管理安全与创新之间关系的要求。创新的监管工具应充分调动社会上所有的行为者,建立一个结合机构自治、公共监督、行业自律和公共部门监管的金融技术治理框架。科技与金融的融合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在监管中使用技术是对金融监管的优化改进。因此,未来的金融监管者不仅需要了解金融创业和风险管理,而且对自身的监管技术能力也会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数字化是提高监管能力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我们要紧跟数字化趋势,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高基线定位和高水平的科技平台,加强科技监管,快速准确地防范金融风险。
5. 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筹备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基金。在Q市区级财政局的领导下,建立金融稳定基金,应对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救援、救助等金融风险,提高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设立自主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部门间的合作,负责集中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整治功能。建立金融风险工作预案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媒体监督、日常监测、定期报告等渠道,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局部风险出现和蔓延成系统性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指标框架和风险评估标准。明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消除风险的责任,制定风险消除和损失分担办法。对长期经营业绩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恶劣导致破产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四、结论
本研究以Q市为切入点,通过统计数据和调研情况全面掌握了Q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方法开展了调查分析,发现了Q市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深入分析,归纳总结了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的形成原因,同时借鉴多名学者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对策研究针对Q市金融监管问题提出了优化对策,期望通过研究分析,为Q市金融监管工作机制与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提供参考借鉴,推动当地金融行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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