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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老龄化背景下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研究
——以扬州为例
摘要:近年来,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提出实行“积极老龄化”战略。在《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将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通过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人的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文章针对扬州低龄老人再就业现状及其权益保障现存的问题,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分析出社会对低龄老人再就业需求的忽视和低龄老人自身认知的局限导致了低龄老人再就业时权益受到损害,对此提出细化《劳动法》、政府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低龄老人法治宣传等措施来保障低龄老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低龄老人 再就业 权益保障
一、引言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并在 1999 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从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60 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 18.70%,约 2.64亿人,其中 65 岁以上老年人占比 13.5%,据专家称,随着我国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降低,我国老龄化发展水平将持续加快,并在 2030 年达到峰值。扬州作为一个宜居城市,很多老年人选择在此地定居养老,在扬州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扬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到,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扬州常驻人口中 60 岁以上人口为 118.62 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 26.01%;65 岁及以上人口为91.1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 19.9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4.17、3.79 个百分点,已经处于中度老龄社会。在“十四五”期间,全市第二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将进入老年阶段,老年人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到 2025 年底,全市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 29%,逼近重度老龄化社会。
扬州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超过我国平均老年化水平,这意味着扬州养老压力之大。出生率降低,劳动力减少,这将对扬州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产生巨大影响。在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提到“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在养老五年发展规划中是首次。发展中国特色银发经济,要坚守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均等可及的服务和产品;同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不同组织的作用,推动壮大国内市场。通过建立系统性、整体性的产业发展政策推动银发经济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三方招聘平台“前程无忧”发布的《2022 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中显示,68%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意愿强烈。根据调研,46.7%老年人希望重返就业市场为寻求个人和社会价值。19%的老年人希望继续追求职业发展,发挥一技之长。34.3%的老年人希望通过再就业补贴家用,增加收入来满足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因而,针对扬州重度老龄化水平情况,要积极提倡低龄老人再就业,这不仅可以发挥低龄老人的社会价值,也可以缓解扬州养老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扬州低龄老人再就业现状
扬州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低龄老人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据第三方招聘平台发布的数 据显示,55—59 岁刚退休人群中有再就业意愿的比例为 74.6%;60—65 岁低龄老人中有再就业意愿的比例为 65.4%;65—69 岁低龄老人中有再就业意愿的比例为 60.3%。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扬州有超过六成的低龄老人有再就业意愿,2022 年扬州虹桥坊广场举办了一场“稳经济、促就业”招聘会,在会上不少刚退休的低龄老人或者即将退休的人员纷纷加入咨询的行列,希望通过退休后的再就业继续发挥自己的价值。在招聘会现场,低龄老人大多咨询的是保洁、月嫂、保姆和餐饮服务员等复杂程度较低的职业。
在 2022 年 9 月 28 日印发的《扬州“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到要加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 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工作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搭建老年人再就业公共服 务平台,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船业指导服务。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签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收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发布过一篇名为《扬州:景区用“9 个一”探索推进老年人、新业态群体“心服务”体系建设》的新闻报道,报道中提到现阶段低龄老人群体存在就业供需渠道不畅、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劳动权益维护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老年人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扬州人社局景区办事处联合景区相关部门和乡街、社区自2023 年起探索建立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人社服务体系。
三、扬州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低龄老人再就业法律法规的不足
第一是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尽管法律并没有通过强制性规定将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权利排 除在外,但《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说明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为年 满 16 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性 60 周岁,女性干部身份
55 周岁,女性工人 50 周岁。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选择继续就业的低龄老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二者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这也意味着在低龄再就业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纠纷时,低龄老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二是社会保险规定不完善。目前社会保险体系主要针对劳动者而言,对于退休再就业的低龄老人并没有专门的保障政策。在 2020 年 12 月份,一位扬州民在寄语市长的留言中写到自己的母亲退休再就业于扬杰电子厂,十月初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胸椎骨肋骨骨折, 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报销医疗费用,相关部门的给予的回复是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时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处理,建议申请民事诉讼。低龄老人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更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他们恰恰是最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一类群体, 社会保险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低龄老人再就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规定,员工在退休前购买了养老保险,在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再就业的低龄老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购买保险,但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的员工一边享受养老保险,一边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如果退休再就业的低龄老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退休再就业的低龄老人与在岗人员没有区别,这和我国制定的退休制度是相悖的。《法治日报》也曾指出: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银发就业者”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双方不涉及社会保险等。这使得“银发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地位。
第三是用人单位与低龄老人解除劳务合同时的经济补偿不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劳务合同法纠纷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主体发生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受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并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因而在低龄老人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或者辞退时只能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低龄老人来说又是一大难点。
(二)政府社会职能的不完善
低龄老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其再就业需要社会各方的帮助,但从目前扬州发布的政策来看,政府对低龄老人再就业政策仍不完善。第一是扬州政府并没有出台有关低龄老人再就业灵活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政策,大多数低龄老人的身体状况都很一般,甚至有部分低龄老人存在慢性病等情况,超负荷的工作可能会导致低龄老人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度劳累、疾病复发等状况,这也增加了低龄老人再就业的风险;第二是扬州政府虽然设置维权服务专线,与人社、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有效联动来及时帮助低龄老人解决问题,但由于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涉及的事务较为复杂,需要建立专门管理低龄老人再就业事务的机构,但目前扬州政府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导致低龄老人在再就业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政府无法及时地作出处理;第三是扬州政府在对用人单位雇佣低龄老人保障其权益时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导致用低龄老人易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的对待。
(三)非法行为者对低龄老人实施欺诈行为
再就业低龄老人是社会中一类特殊群体,他们在追求实现社会价值和增加自身收入时,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欺诈的目标。2023 年 3 月份,扬州广陵区的于先生向扬州晚报反映,有多名老人因为找工作,被冒充知名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骗子骗走数百元“健康证和体检”的费用。这些不法分子利用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急切心理及薄弱的防范意识,通过虚假招聘广告对低龄老人进行诈骗,达到骗取钱财、个人信息的目的。低龄老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自身认知不足等原因,在被骗之后不能及时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社会对低龄老人再就业需求的偏见和忽视
《劳动法》中规定了低龄老人的退休年龄,因而社会普遍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其身体状况和学习能力都在持续下降,这无法支持他们继续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但实际上有很多低龄老人不仅身体状况良好,而且他们还具备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他们不仅可以继续发挥 自己的余热,为所在单位创造出更多价值,而且可以将自己的经验知识教授给年轻员工,共同助力公司发展。但由于社会大众的偏见造成了低龄老人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低龄老人再就业需求与权益保障的忽视。
(二)低龄老人对个人再就业权益保障认识的不足
首先是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大部分低龄老人在再就业时对自身合法权益认识不足,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恶意克扣工资等不 公平对待时难以察觉;其次是信息不对称,低龄老人由于对互联网接受程度较低,往往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到有关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是低龄老人 的证据意识薄弱,在遭受用人单位不公平对待时无法及时收集关键证据,导致其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后很难维护。
五、促进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低龄老人再就业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低龄老人再就业时的纠纷,这些法律文件需要将有关老年人就业的内容进行细化,第一是针对低龄老人在再就业时面临的年龄歧视问题,应该明确禁止企业因年龄原因拒绝录用、降低待遇或非法解雇低龄老人;第二是要求企业对低龄老人的工作时间、内容等根据实际做出灵活要求;第三是在《劳动法》中放宽劳动者年龄的限制,让低龄老人也能够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也可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低龄老人购买保险,确保低龄老人能够在再就业时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表示,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年龄,建议将超龄老人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低龄老人再就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低龄老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政府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地方政府需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权利和保障措施,在必要时提供再就业援助;倡导企业拒绝年龄歧视,尊重低龄老人的合法权利,为低龄老人提供无歧视、包容、和谐的工作环境,确保低龄老人能够享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合法的权益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自 2023 年以来,扬州人社局景区办事处联合景区相关部门和乡街探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人社服务体系,首先将核酸小屋改建成为“家门口的就业服务站”,为低龄老人提供招聘信息咨询、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就业服务;其次是协调相关方联合建立老年人、新业态群体行业用工规范、劳动定额、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行业劳动标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协议,统筹推进各项权益保障措施地落实实施;最后是设置维权服务专线,安排专人接听低龄老人的来电,组织建立维权专家库,与人社、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有效联动,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工资、工伤、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教你知权、帮你维权、为你护权”的长期维权服务机制。扬州人社局推出的这套“心服务”体系打通了低龄老人群体在再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堵点,进一步促进了低龄老人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三)加强低龄老人法治宣传
首先定期开展适合低龄老人认知特点的法治宣传活动,向低龄老人宣讲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和权益保障政策;其次也可以在社区公告栏处制作涉及就业权益、法律知识、维权方式的宣传海报,方便低龄老人了解学习;最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从根源上杜绝不法分子对退休再就业的低龄老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今年来,扬州各地方居委会和村委会会定期举办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低龄老人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 维权能力。
六、结语
我国老龄化程度正在逐渐加深,扬州更是即将迈入重度老龄化的城市,面对劳动力也 在不断减少的现状,要利用好低龄老人人口这一当前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在鼓励低龄老人 再就业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扬州现存的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 的不足依次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国家立法机关需要细化完善低龄老人再就业的法律法规, 明确低龄老人再就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低龄老 人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更要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不法分子对低龄老人的欺诈行 为;低龄老人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做到知法懂法,提升自我的法律防范意识,利用法律来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扬州低龄老人人力资源的开发不仅可以促进低龄老人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 缓解扬州重度老龄化的程度,而且还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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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扬州大学科创项目基金,项目编号:XCX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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