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穿透式监管”逻辑下沙盒监管在智能投顾领域的应用
摘要:随着智能投顾领域新业态的不断出现,传统的金融监管工具难以匹配金融科技发展的速度,分业经营的监管规则也与业务发展规划有所冲突。在穿透式监管的监管理念下,沙盒监管模式能够借助科技监管的效率,有效防范金融科技的多重风险,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价值平衡,对纾解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难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设计的视角出发,讨论智能投顾领域中构建沙盒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监管主体、监管思维、监管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路径优化提出具体举措。
关键词:金融科技 沙盒监管 算法约束
引言:2023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金融强国”战略正式发布,将金融科技置于建设“金融强国”的大课题之中观察,可以发现金融科技依托数字技术能够优化金融服务效率、弥合市场信息鸿沟,为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变铺路。但在实践中,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强、回报周期长、迭代速度快”等特点,这就要求一种具备响应性和前瞻性的监管方式将“长牙带刺”的金融监管举措落实到位,着力防范金融科技的多重风险,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
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一个重要飞跃,智能投顾业务模糊了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两大传统金融业务的边界,与分业经营的监管规则有所出入。随着智能投顾技术在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推广,产品“同质化”问题浮现,对投资者权益、市场竞争环境、金融系统稳定性等多方面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基于行业发展现状重新思考智能投顾领域的监管相关问题十分必要。
1 相关概念界定
智能投顾是指攫取投资者年龄、收入、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与风险偏好、投资经验等金融数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通过特殊算法加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智能投顾的相关监管并未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进而滋生出投资者保护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行业准入违法等现实难题。
监管沙盒是一种源于计算机领域,维护计算机安全的虚拟技术,其具体应用是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测试应用程式,为一些具有不确定性风险、不可信来源、难以辨析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真实环境的模拟,从而提高程序主动防御的能力。将其置于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的逻辑体系下,消费者数据与金融复杂算法能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在被监管者“善意”的前提假设下,由监管部门对“善意”的真伪进行辨析。它授予金融创新企业在一定范围的时空内对其创新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模式进行模拟评测的权利,并预估各种经济突发状况下金融科技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基于测试结果,企业可以预先完善风险应对机制,监管部门可以做出推广或停止该项金融创新项目的判断[1],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风险防御能力,实现金融市场包容性发展与谨慎性监管的平衡。
2 智能投顾领域构建沙盒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2.1智能投顾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挑战
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往往意味着技术风险的酝酿,智能投顾即为一个典型案例。它突破了传统投顾范式的框架,运用云计算技术驱动单一的投资方案转向个性化、多样化、智能化的投资策略,实现了投顾领域的程序化交易。但程序化交易的两大特征是规模大、速度快,无形中放大了违规行为与操作失误的系统性风险,增加了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但目前针对智能投顾的监管模式仍停留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未能跳脱市场准入与业务许可监管的既定框架,监管尺度也难以把控。
随着智能投顾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其功能范围既涵盖了投资咨询又涉及资产管理,突破了主营业务的既定边界,导致监管规则适用混乱。一方面,监管规则覆盖范围与智能投顾机构主体的错配,使个别投顾项目滋生监管空白;另一方面,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规则叠加,又隐性地增加了创新性投顾项目获取资本的难度,对金融创新的包容度较低。因此,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的关系,是智能投顾领域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亟需一种新的监管手段打破监管僵局。
2.2智能投顾促进数字普惠性金融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深化,智能投顾的进步能有效推动数字普惠性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从优势上来看,智能投顾能显著降低投资门槛与财富管理成本,它突破了时空约束,能有效惠及低净值的长尾客户,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受众群体。作为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智能投顾业务的改进优化不仅帮助了个人投资者接受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也对缓解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的融资约束,对维护金融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大有裨益。
但智能投顾领域的缺点也十分明显,算法同质化现象导致了大量相似的投资建议出现。一旦数量庞大的消费者接受并采纳相似的投资建议,就会产生“一致行动人”现象,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算法黑箱”等信息操纵丑闻的揭露也使得投资者们对适当性评估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既对金融系统稳定性产生潜在威胁,也不利于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程的推进。因此,智能投顾将成为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2.3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权益保护受阻
金融市场行为天生存在信息不对称,就监管而言,基于错误信息而采取的监管模式使“穿透式监管”举步维艰,难以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全方位防控,监管机构仅能依靠碎片化信息进行金融司法研判[6]。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金融法虽承担着构建金融市场秩序的责任,但在面对不断更迭变化的市场行为时稍显滞后,难以及时调和市场行为与监管规则间的价值冲突。这就要求金融法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在不断深入、细化的过程中维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下看,绝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即使证券投资顾问有向“卖方投顾”靠拢的趋势,投资者也会因为高筑的技术壁垒而难以获取正确的投资信息。在此信息优势下,投顾平台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可能性。同时,《证券法》中关于智能投顾纠纷解决和风险分担部分尚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加大了投资者后续维权的困难。即使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已经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的调解制度和起诉制度,但该规定是否具备实操性仍有待考量。
3 智能投顾领域构建沙盒监管的可行性分析
3.1监管改革探索的思路与沙盒监管机制相似
作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智能投顾技术具有复杂的算法结构,信息披露的难度较大,易滋生“算法黑箱”问题。沙盒监管模式则能转变传统的监管思维,以“协商性监管”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消除金融行为的潜在风险,增强系统稳定性。此外,沙盒监管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数字测试环境,监管部门可以在数字空间中模拟预判不同监管规则与不同经济环境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效果,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实时监管,尽量避免真空监管与监管套利等乱象的出现。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自由贸易改革试点与沙盒监管都具备了良好的兼容性与继承性,监管沙盒灵活又不失底线的监管方式与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原理相似。同时,沙盒监管作为一种响应性的监管方式,也与国内金融市场当前的发展需求相契合。但投顾领域的沙盒监管制度设计仍有不足,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监管体制缩减了混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并不利于智能投顾领域的业态发展。
3.2国外成功案例验证了沙盒监管的风险管理有效性
沙盒监管能为智能投顾平台提供真实的测试场景,以预防性监管替代事后监管,为投顾平台的创新性优化提供动力。这种监管模式充分考量了市场预期的作用,通过隔离盒内与盒外不同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既为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与价值提供评估,又使监管者实现了对金融科技的实时穿透与风险监测,在试错阶段提前暴露金融创新风险,提高了盒内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英国自2015年11月正式报告对沙盒监管制度进行设计,并于次年6月开始对申请者进行测试。经过五个批次测试后,在缩短创新企业面世时间、减少面世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维持企业客户获得率等方面都收获了积极的政策效果。在英国正式报告沙盒监管制度设计的一年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向社会公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引》,并在申请测试标准、适用领域、申请者豁免相关权益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致、更具倾向性的调整,在统一产品行业标准、降低企业监管合规成本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4 智能投顾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4.1界定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
在监管对象上,一次完整智能投顾业务的实现,需要算法程序、程序设计者与智能投顾平台的合作,因此应详细规定三方的法律责任义务。具体来看,外化为机器人的算法程序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身份,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设计者进行程序设计是职务行为,也无对外担责的义务。基于此,信义义务的承担主体与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仍是智能投顾服务的提供者,即智能投顾运营平台[2]。但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系统中所隐含的道德观、程序算法的有效性等都受到设计者意志的影响,监管部门在追究投顾平台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以审慎性原则强化开发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监管对象的具体内涵作出适应性调整。
在监管主体上,我国可以参考境外智能投顾领域监管体系的设定,主动构建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系[5]。譬如,在智能投顾监管中强调政府监管之外的其他监管实施者的作用,发挥金融消费者、媒体舆论、金融科技提供者等社会各界的监管力量,设立多道监管防火墙,以密不透风的监管审查及时查处风险隐患。
4.2转变监管主体的监管思维
在中央“穿透式监管”的顶层设计下,真正完成穿透式的金融监管的第一步是打破僵化的监管思维,本质是透过科技的表象把握金融业务的本质,通过分析金融产品的真实权属和内部结构,施行相应的金融监管策略[7]。基于此,监管部门应深化“功能监管”的概念,在投顾机构对用户画像信息的采集、使用、保护上做出明确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要求。同时,对于运营机构计算机程序的更新频率也需有所规范,避免大量投资者雇佣同一智能投顾而导致大量同质化投资方案出现的情况。监管机构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譬如仿照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算法风险管理机制[8],制定统一相关算法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防止算法“绑架”投资者的情况发生。
穿透式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智能投顾的适应性,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剥离传统金融属性后,智能投顾平台监管所要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制定并遵守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准则[3]。消费者保护机制主要通过落实消费者对沙盒测试的知情权,完善信息披露和赔偿机制,确保每个消费者享有同等的权利。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沙盒监管的测试结果,建立一套完整的全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沙盒测试的前期、中期、后期,及时告知有效信息,尽可能缩小风险敞口,构建多元化的信息反馈机制,全阶段地确保消费者权益最大化。此外,还可以参考域外的沙盒监管经验,设立强制保险、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者损益状况完成针对性的理赔服务。
4.3重塑信息披露体系
作为实现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前提,监管部门对金融数据的掌握程度极为关键。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尚未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则会给监管部门的数据分析统计工作造成困难。因此,监管方应借助监管科技升级监管手段,缩小信息差距,重塑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是算法有效性,这对监管部门的算法理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监管部门只有在掌握算法运行机制的基本前提下,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技术风险并及时响应。具体来看,监管主体可以借助智能投顾技术的源代码、算法模型等运行机制对复杂的内置算法进行严密布控,还可以通过建立功能性检测机制,定期对算法功能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算法时效性。同时,监管部门应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严格把控信息穿透的深度,保证行政权力的合理使用,避免因干涉边界的过度扩张而使金融科技主体的合法权益受侵犯。
4.4优化豁免权制度
依据我国目前的证券法,投资咨询、证券交易和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的前提是取得营业执照。但随着我国牌照发放的标准日趋严格,具有混业经营发展态势的智能投顾行业缺乏发展动力,风险监管大有阻碍金融创新之意。因此,在牌照豁免层面,监管部门可以赋予沙盒中的被监管主体一定豁免权,准许测试企业可以在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该产品或者服务,主动降低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障碍;亦或是优化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间的转换机制,对于沙盒测试合格的平台及时响应,降低企业的等待成本。而在法律豁免层面,当申请者进入沙盒测试环境中,可以适用更加宽松的监管法规与监管要求,帮助企业降低合规门槛、缩减合规成本。
除豁免权是否赋予问题外,豁免权的赋予范围也值得纳入法律设计的考量之中。针对一些存在隐瞒产品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该明令禁止其获得豁免权。同时,法律制定中还要明确界定金融创新企业的范围,细化区分创新性金融产品与金融创新企业,强调不同的豁免权利。
4.5突破沙盒监管的推广困境
我国目前关于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若要进一步提高沙盒监管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细则。从推广空间上来看,沙盒监管对于金融科技产业基础、金融消费场景丰富度有较高的要求,地区间开展沙盒监管的条件较为严苛。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是科技监管的主要驱动者,因此地方参与创新试点的积极性、接受度也会对监管沙盒的顺利运行产生影响。因此,相关条例制定时不仅要考虑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要通过完善监管处罚机制、优化信息披露机制等手段,控制监管部门的试错成本、提高相关监管者的参与积极性。
除空间限制外,监管沙盒的测试时间也会对其容错性产生影响。从国外经验来看,泰国、台湾、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监管沙盒测试期为12个月或24个月,英国的沙盒测试期限平均为3至6个月,沙特阿拉伯的测试周期则为6个月[4]。较短的测试周期能加快风险暴露的速度,给予监管机构充足的应对时间。但迅速的测试也有可能使风险暴露不充分,进而导致测试结果的可信度遭到消费者质疑。这要求沙盒监管机制在准入标准、测试周期、场景设置、评级机制等方面作出更加细致且完整的规划,以体现沙盒监管推广的价值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黎四奇,李牧翰.金融科技监管的反思与前瞻——以“沙盒监管”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21(03):112-119.
[2]刘杰勇. 智能投顾模式下信义义务的更新适用[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74-82.
[3]宁浩然. 关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思考 ——以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为例[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23,44(2):60-64.
[4]夏俊. 域外监管沙盒机制对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启示[J].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50-58.
[5]袁星宇. 我国智能投顾法律监管制度研究[J]. 北方金融,2022(10):72-76.
[6]王浩然. 论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困境与破壁[J]. 科技与法律,2022(3):109-117.
[7]任怡多. 金融科技穿透式监管的逻辑机理与制度构建[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9(2):96-104.
[8]吴瑕. 中国监管沙盒的区域性适用研究[J]. 金融法苑,2020(3):20-32.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