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中援引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70个司法案例研究

徐嘉珮 梁瑞娴 陈轩琳
  
西部文化媒体号
2024年17期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 广东广州 510640

摘要:本文对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援引该法的70个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的司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该法在此领域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情况和特征,发现自该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保护力度有所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法律在该领域的缺陷。未来应当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和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两种途径从不同角度增强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外嫁女;妇女权益

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则更易在村民自治的多数规则下被选择性剥夺,导致其在集体分配中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实践中,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结果的审查往往是被动且流于形式的,审查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此阶段难以得到切实保护。而当受侵害的外嫁女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法院又以村集体收益分配属于村民自治、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等为由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案件,目前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法院的确权依据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同案异判屡见不鲜,外嫁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期望在很大程度上会落空。

一、70 个司法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笔者于2024年4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外嫁女”“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以案由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及适用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标准,筛选并剔除重复案例,得到司法案例70个。

(一)案例的分布

1.地域分布。在70个案例中,来自广西、湖南、广东的案例数量位列前三,分别为34个、14个、9个。来自福建、海南、陕西、内蒙古、河南的案例数量差别不大,均为个位数。案例的地域分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法院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保护情况和对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司法适用的重视程度。其中广西对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程度最高,处理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也高于其他省份。

2.审级和法院层级分布。就审级而言,只有3个案例在一审结束后提起二审,进入再审的案例则为0个。就法院层级而言,有65个案例的一审由基层法院审理,约占92.8%,只有5个案例的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总的来看,多数案例在基层法院一审审理完毕后就得到了解决,从侧面反映出各地区基层法院能够顺应趋势正确适用新法。

(二)援引的特征

1.援引的形式。在70个案例中,援引主要分为援引具体条款但不写明内容和援引具体条款且写明内容两种形式,法院援引法律的形式较单一,大多仅在判决书结尾处简单罗列法条,缺乏说理的过程。

2.援引的分布及功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55条被援引了49次,第56条则被援引了68次。第55条强调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土地权益问题上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56条在第55条的理论基础上,强调村民自治不得因外嫁女的婚姻、家庭等状态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多数共同援引第55、56条以保护外嫁女的土地征收和宅基地权益,少数单独援引第56条用以否定剥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村民自治结果。

(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类型

1.原告的身份类型。所有案例的原审原告均为自然人,占比最高的是最常见的权益受侵害群体——外嫁女,占64%;其二是外嫁女的子女,占29%。受父母身份影响,该群体的权益易受到牵连性侵害;其三是上门女婿,即婚后将户口迁入妻子所在村的男性,占3%;其四是本村妇女,即在本村中因离婚、未婚等原因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妇女,占3%;最后是仅占1%的内嫁女,即外村妇女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村,但该村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不分配、少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女性。

2.被告的身份类型。所有案例的原审被告均为组织,占比最高的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即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共同被告,占62.65%;其次是村民委员会,占18.07%;再次是占比相同的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委员会居民小组,各占8.43%;最后是占比最少的居民委员会,仅占2.41%。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70个案例中,诉讼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确认原告在村集体收益分配上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的确认之诉;第二,请求被告向原告分配其应有的各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给付之诉,包括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等;第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制定或决定的侵害原告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成员权益的决议、分配方案等无效的确认之诉。

从原告诉讼请求的分布来看,占比最高的是原告仅向被告请求分配其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单一之诉,占82.86%;其次是将请求被告分配权益与确认成员身份合并提出的复合之诉,占14.29%;占比最少的是将请求被告分配利益、确认成员身份、确认决议无效合并到一起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复合之诉,仅有2个案例。

(五)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中的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1.裁判结果。法院的裁判结果主要有三种。一是确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并支持其诉求,共有67个案例。可见在实践中,虽然各地区的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但绝大多数法院都认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是不确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不支持其诉求,只有2个案例;第三种情况占比最少,即法院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仅有1个案例。

2.裁判理由中的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有37个案例中的法院采用复合判断标准,即确认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为:原告不仅需要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户籍,还需要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与该村形成土地承包关系、以该村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基础、在该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有22个案例中的法院采用户籍单一标准,即以户籍作为唯一的标准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出嫁后户口留在该村未迁出,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身份或成员权益的,可以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原告的户籍自出生之日起便登记在该村,可以确认其因出生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在2个特殊案例中,法院不仅将原告是否以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视为主要认定依据,还将原告是否具有该村户籍以及是否在该村中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视为次要认定依据,进行综合性考虑。有且仅有1个案例,法院直接依据现有的行政确认或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相关文件确认原告的成员身份。

二、司法案例研究视域下的外嫁女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思路

(一)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制度

笔者对70份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被告或以村规民约中规定外嫁女不享有成员权益,或以外嫁女不享有成员权益系村集体一致同意作出的决议、分配方案,或以外嫁女的婚姻、家庭状态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对此,几乎所有法院都援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以判决案件中损害外嫁女各项合法成员权益的村规民约、村集体决议等无效。可见村规民约、村集体决议等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况仍十分普遍。因此,亟须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制度,保证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1.加强基层政府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审查。一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基层政府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授予的备案审查权,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的同时对其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性、适用性进行全面审查。特别针对村规民约中可能存在的损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排除。二是建立定期审查制度。由基层政府定期对已实施的村规民约进行条款内容和实施情况的审查评估,责令基层自治组织对内容本身不合法或实施过程中有非法情形的村规民约进行改正。三是设立政绩考核制度。将基层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倒逼政府认真、严肃地对待村规民约审查工作。

2.将基层人大列为审查村规民约的主体。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县、乡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保障村民自治在本行政区域的落实和开展的规定,以及人大常委会对开展村规民约审查工作有经验和法治资源优势,笔者认为可以将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为审查监督村规民约的主体。首先明确职责并制定审查的流程与标准,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有序地参与村规民约的合法审查;其次背靠人大设立专门渠道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使村规民约真正体现民意;最后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的协作,形成审查合力。

(二)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即便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为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参与侵犯妇女权益纠纷化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确的方法指引,70份司法案例中仍鲜少见到妇女组织的身影。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在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在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3、77条的基础上,扩大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等纠纷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仿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将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列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在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纠纷中,以当事人未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前提,县级以上的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可针对其所在地发生的具有相同群体性特征的纠纷,主动开展案件线索收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发挥其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节省受侵害妇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好地保障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

三、结语

我国正处于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时期,实现乡村振兴不仅要迎难而上,敢于“啃硬骨头”,还要强化薄弱,致力于“补短板,强弱项”。我们必须直面问题,坚定不移地将保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这一工作置于乡村治理的核心位置,做到切实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蒋月,潘锦涵.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研究——基于人民法院审结的244个相关诉讼案件统计分析[J].人权研究,2023,(02):61-88.

[2] 刘梦情.村规民约视角下“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17):197-200.

[3] 刘连泰,余文清.村民自治与外嫁女平等权冲突的司法裁判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2023,(07):40-50.

[4] 李洪祥,马佳悦.《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救济制度的构成、特色与运行[J].人权研究,2023,(02):47-60.

[5] 邓丽,薛宁兰,刘小楠,任大鹏,刘岩,金眉,马春华,张永英,谭琳.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起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理解与适用专家座谈会纪要[J].妇女研究论丛,2022,(06):5-18.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