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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视角下环境公民权的理论意涵
摘要:环境公民权是公民权与环境问题相结合的新形态。既有研究对环境公民权的内部维度,即作为权利集合概念的环境公民权给予了较多关注,而作为价值追求的正义是环境公民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应被忽视。因此本文从正义理论分配、承认、代表和参与四个视角出发,探讨正义理论对环境公民权的意涵阐释。
环境公民权(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是西方学者在研究环境质量改善与公民责任和权利之间关系时提出的概念,受到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界的热议,如马克·史密斯和皮亚·庞萨帕在《环境与公民权》一书中提到,环境和公民权之间的论证……正在促成更有活力的、更加多样的公民权概念,生态公民权就是一种高度重视义务政治的新一代公民权的代表1。
理论化的环境公民权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社会,环境质量提升与公民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如何克服公民行为和态度之间的差距以实现生态可持续性目标进而创建一个真正可持续的社会成为一种政治议题2。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分析环境公民权,从环境公民权内部分析了应当如何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及如何保障并提升公民的环境权利;巴里约翰·巴里(John Barry)从共和主义出发指出了狭义环境公民权的局限,提出了环境公民权的外部挑战,认为环境公民权不应局限于单纯的环境议题,对其他领域的关心仍是环境公民权的责任感来源;詹姆斯·康奈利(James Connelly)致力于探讨环境公民权的美德,则进一步拓展了环境公民权的生态美德,并指出了国家应辅助其进行实践。西方社会环境公民权的形成遵循了如下脉络:环境危机出现在公民采取集体行动之前,公民权为公民争取环境权利提供了政治和社会空间,环境危机和公民权共同推动了公民争取环境权利。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有着丰富且生动的环保实践,并取得了亮眼的环保成绩,处在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节点上,公民的行为与国家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如何约束公民行为并保障公民权利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难以回避的话题。国外对环境公民权已经有较多丰富的研究,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环境公民权理论的在地化、时代化研究却尚不充分,因此亟须对环境公民权正义的价值内涵进行分析,以增进对中国环境公民权的深刻和系统的理解。
生态主义对公民权产生了多维的追问,如环境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公民的道德期待与义务履行和生态主义以环境空间分配正义为关怀的理论追求,不论是哪种维度都期待着正义理论的回应来引领环境公民权的发展方向。
一、环境分配正义
后果论的功利主义致力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要求我们及时反思行为及政策是否能增进效用并使其最大化来满足所有人一切明智的(informed)的偏好并以此为正当,然而有限的资源与无差别的效用总量增加共同拒绝了这一理想的实现。它依据对先存在的偏好合计去阐释平等关照,而无论这些偏好的所致,也无论这些偏好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义务,将以牺牲他人“正当”权利为代价来满足最大的效用视为正当,这种权利二元论对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排除了其本身的内在价值,并将承认和保护权利用作促进效用最大化的有力工具。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下,计算并使环境效用最大化的方式就是由富人和精英享受优质生活环境,而弱势者相反。
以功利主义方式分配环境已决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就连功利主义本身也被质疑,能否找到其他路径来代替功利主义成为众多政治哲学家思考的问题。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时提出正义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social primary goods)——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在分配时遵循平等和差异二原则,将保证权利置于优先地位,增进处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公平的正义渗透到了多个领域,其中就包括对环境正义的影响。如彼得·温茨将环境分配正义看作首要,认为环境正义的焦点在于如何分配所有环境政策相关者的利益与负担3,通过平等分配环境代价来增进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环境效用为他们的环境公民权提供保障, 从而“缩小环境权益的个体差异、地域差异和代际差异,使环境权益和社会价值最大化4”。
现代政治世界对平等的追求天然地要求我们获利的行为乃至偏好不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能够保障权利和公平资源份额的平等观要优于功利主义平等观5。在作为平等的正义观的指引下,环境分配正义得以实现,进而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利,使他们更好地享有应得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
二、环境承认正义
环境分配仍会出现非正义现象,难以满足环境公民权的多个面向,关怀道德的环境承认正义是经济性利益受损后的衍生品。从根本来说,分配视角下的环境正义仍然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生存需求,以后物质主义为主要理论视角的批判理论对物质主义取向做出了回应。霍耐特认为社会正义在当代应从分配向承认转变,因为“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6”,他对社会冲突做出了“为自我保护而斗争”和“为承认而斗争”两种模型的区分,认为“斗争不可能纯粹是为了捍卫他们肉体存在的冲突。相反,正因为这种冲突是指向主体间相互承认人的个性维度,这种在主体间爆发的冲突一开始就是一个伦理事件”,冲突产生的原因已经由为个体生存转向道德蔑视,也就是为承认而展开的斗争,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是一部为承认而斗争的历史。霍耐特给出的解决办法是遵循需要、平等、贡献的原则,用情感关怀、法律承认、社会尊重的承认方式在爱、法权、成就中实现自信、自尊和自豪,爱与法权为个体在社会行动中提供了必要前提,在社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以获得承认是对爱与法权的双重超越。这样的社会承认模式取代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模式,让个体满足承认的期待并实现同一性的发展,如果社会未能满足这些道德期待实现承认正义进而让个体产生了蔑视体验,个体的蔑视体验就会聚合为集体性经验,产生争取权益的道德动机。公民为争取环境权益行动的部分动机是希望从环境分配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动机则来源于对权利受损伤害了个体自尊和自豪的道德权利。对承认正义的追求一方面受中国克己复礼的传统教化影响,国民在生活中追求体面,互相忍让以避免暴力冲突招致的不必要代价;另一方面,当利益的不当侵占超越了忍让的底线只会让个体失去作为人的正当地位和尊严,进而保卫自己被承认的道德权利来追求最基本的社会承认。公民在马克思这里被赋予了道德意义,公民是有道德的人,他们的权利与社会的权利相协调,是一种道德的利益;同样,在古典共和主义看来,权利也具有道德基础,环境公民权呼吁公民或秉持审慎或保有理性,这两种德性(包括但不限于)在古典时期是对城邦中公民的基础性要求,尽管时过境迁,做出这种判断的具体情境发生了变化,但是一些传统被沿袭至今,对解读当下环境公民权对现代社会新型环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环境代表正义
经济性的分配不公与道德承认蔑视体验难以实现个体自我同一性,霍耐特将社会冲突解释为再分配问题(经济性)向承认问题(道德性)的转向,这种道德一元论难以调谐多元正义,弗雷泽对诸多不正义现象进行考察,认为文化-伦理上的承认关系固然重要,然而“分配不公正并未消失。相反,经济不平等正在增长7”,经济性不平等与非经济性不平等是共存的,一些人受制于经济结构难以参与分配决策来获得同等交往资源而忍受分配不公;一些人由于文化价值被否定身份,遭到了错误承认而难以实现平等交往,因此弗雷泽将正义筑基于承认和再分配两种诉求来实现经济和文化上二元正义论;最后她看到一些人被决策规则阻碍参与,遭遇了政治不公,或称错误的代表权,因此“代表权”被纳入实现正义的第三个维度,从而建立起再分配-承认-代表权的三维正义,分别对应经济、文化和政治的正义,并将参与平等作为这一框架的理论基础。弗雷泽提出,之所以政治正义以“代表权”为核心,是因为“代表权”让我们知道谁具备了参与公正分配的资格并被相互承认,同时 “告诉我们谁能够提出再分配与承认的诉求,以及这些诉求是如何被争论与被裁决的”,从而分配的受益不公与道德承认的蔑视体验的解决搭建平台并提供办法。
弗雷泽论证了代表权对于公民权建构的普遍意义,彰显了代表权利之于公民在政治正义上的重要性,然而公民权利仍有其特殊性,公民权体系下的环境公民权具备公民权的基本要素,它内蕴着代表权利,包含了环境公民权的主体考量。首先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环境公民权并非先天获得,而是被国家和法律赋予并监管,具有明确阶级属性,是一种受到法律的道德限制的具体权利,根据物质和生产条件变化功能,具有相对的性质和范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及权力理论看来,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作为无产阶级的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并成为国家的主人,权力属于人民几乎成为了现代政治的共识8,若要通过自身力量争取环境权益,公民只有在特定的民族国家中获得了成员资格才能够享受和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环境公民权除了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公民权的身份权利资格也赋予其特殊的排他属性。
四、环境参与正义
在环境正义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等重要,参与正义在环境威权主义退场,环境民主呼声不断增加的当下被搬至台前,如何在社会政治如何发挥个体的能力和自主性来改善分配不公的状况是环境公民权面临的又一问题。在艾丽斯·杨看来,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无助于公民参与环境利益的获得,受到影响的民众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因此杨认为正义应该具备参与的要素,利益相关者应有审议和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公民只有在决策中有效沟通和参与来确保决策过程的程序正义,才会让结果更具合理性,以此来破解环境问题频发的难题。同时如弗雷泽所言,参与平等正义的实现要求那种“允许社会全体成员作为平等人彼此相互影响的社会安排”,以制度和程序来保证平等的代表权,令利益相关者在政治决策上能够公平参与。
参与性使公民权获得将权利转化为权力的过程,政治主体在一定政治环境中不断地受到来自政治环境中的各种作用和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政治行为,而反作用于环境,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并被赋予尊严,环境公民权的参与性是对尊严的追求和维护,体现了环境公民权中的承认正义,中国的环境公民权有其生长根基,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参与资格、意愿、能力的结合。公民身份赋予了公民合法参与环境保护实践的资格,满足公民可以参与的基本要求和能够开展活动的基本能力,如技术、信心等,让一切有能力的人都能发挥作用;在参与意愿上,让公众对自己的身份获得清晰认同,公民才会参与其中;最后在参与能力上,公民的参与活动不仅依靠自身能力的提升与完善,还需要为公民的参与提供完善的参与渠道以及基础设施。因此公民参与在环境决策之外,以自己实际行动实践行动权利是实现环境正义的因应之路。
五、结语
环境公民权集中了近代以来两大政治理论流派的思考:自由主义对个人的关注和社群主义对群体的关注。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流派中,权利优先于善,正义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它排除了一切道德情感因素以避免共同体影响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人的身份难以决定其行为;社群主义将被自由主义传统抛弃的情感因素带回了公民权场域中,认为公民权要求有一种公共事务的知识,一种归属感和对于整体的关怀,一种对于其命运处于危急之中的共同体的道德承诺9,因此公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背负着相应的义务,正是这种道德因素构成了其身份认同,在一个特定的道德场域中,个体的身份认同不能与其周围环境割裂,否则在面对自身和他人的问题时就会迷茫,只有“知道你是谁、什么值得你为之努力并分清主次”才让个人在道德空间中有方向感。情感性的共同体纽带塑造了公民权的基本要素,公民权也在反思传统的过程中构造了新的共同体,它既是“情感性的”又是“构成性的”。简单来说,公民权往往与权利和授权结合在一起,却忽视了职责和义务;相反,在环境公民权的视阈下,环境公民权是环境身份认同与政治身份认同的结合,个人的行为决定身份归属,环境公民权的形成依赖于环境身份的认同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作用,这种环保实践反向强化了我们的公民资格,环境身份指引我们认识到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人类作为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难以主宰自然,应积极转变自己的道德身份认同,成为一个生态公民;而政治身份推动我们理解人的行为在影响生态环境上能够发挥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公民的努力将有助于在特定范围的共同体之内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从而在绿化国家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公民权与政治公民权更高层次的结合。
中国将曾经分散的群众组织起来以完成现代国家建构并赋予了其公民身份,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机器与公民及其凝结的社会力量一道作为环境的共同治理主体推动生态环境良好发展,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希望发挥个体之努力实现共同体内的环境正义,让优良的环境服务于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公民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获得自己的身份认同,不断为国家这一共同体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实现公民权建构的实质性完善。中国环境公民权的核心是生态马克思主义,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价值旨归,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民生工程来开展,以国家主导的方式提供绿色福利,集中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10,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和共生共荣的生态目标。党始终把为人民谋福利作为中心任务,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进国家各项工作,尤其是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的道路上,主动回应大众的生态关怀,认识好、理解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应有的生态权利,持续增进对环境公民权的见解,是着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不断推动国家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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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晨(2000.5-),男,汉族,陕西西安人,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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