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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零工经济税收治理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零工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之一,灵活就业者已成为现代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从业者一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对于以企业征管为主要模式的税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本文从税收机制和税法角度,对围绕互联网平台的零工经济税务征收监管问题进行探究,并为在维护税负公平的前提下构建科学的零工经济税收制度给出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零工经济;互联网平台税收监管;个人纳税申报
一、问题的提出
与传统的长期、全职工作不同,零工经济(Gig Economy)是指一个以短期、临时和灵活的工作为主的经济体系,这些工作通常是按需提供的,从业者根据需要接受工作任务。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新型零工经济异军突起,在占据了一部分市场份额的同时也为劳动力市场带来了一大批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全职或兼职的灵活就业从业者,互联网零工经济通过数字平台连接工人和雇主,使得工作任务的寻找、分配和完成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互联网零工经济不仅包含传统的自由职业者和独立承包商,还涵盖了利用移动应用和在线平台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从业人员作为线上与线下联系的桥梁,为我国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此外,根据阿里研究院的预测,预计至2036年,我国从事零工经济的群体可达4亿人,同时结合我国当前低生育率和人口结构老龄化的现状,届时很有可能从事零工经济的灵活从业者总数将会超过传统劳动者的总数。新的劳动就业结构必将需要一套契合灵活就业特点的法律体系与之契合。应当注意到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用工模式除了涉及用工关系的界定方面之外,当前我国仍以传统工商业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也必将面临改革问题。以网络直播从业者的税收征管为例,在主流的经营环境下,直播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平台签约收入、打赏收入以及流量收入三类,这些收入通常以不定期的方式,在平台抽成之后零散、细碎的汇入直播者账号当中,这就给税务核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当前我国个人纳税意识较差、直播者、平台方、经纪人等多方主体关系复杂等原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征税困难和偷税漏税的现象出现。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仍以对法人的监管为主要内容,这种模式显然无法适应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零工经济所体现出来的小额且呈分散性的收入特征,在互联网零工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二、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的税收征管困境
与传统雇佣关系不同,零工经济从业者的收入具有不固定、波动性大等特点,这对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新型零工经济的运营环境下,传统的税收机制在收入认定与申报、参与主体角色认定以及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监管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零工经济参与主体身份关系复杂
基于零工经济的特点,灵活就业者的纳税身份主要有两种,其中绝大部分从业者是以个人身份履行纳税义务,较少部分的从业者则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在零工经济中,从业者往往是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与各大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平台接单的形式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内容,而收入则根据工作量或服务次数计算,因此零工经济从业者与互联网平台的关系也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
这种个人形式的劳务关系囊括了绝大部分的零工经济从业者。以网约车行业为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网约车行业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即在网约车服务当中,平台方仅作为服务中介在客户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构建触媒和联系渠道,而并不对司机的接单和运营享有直接控制权。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平台方对运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司机也当然不属于平台的员工,而是以个人身份挂靠平台自主经营。
这种劳务关系对于平台而言自然是有好处,比如平台无需承担传统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涉及劳动纠纷的风险,从而降低用工成本。然而,这种关系在税收征管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仍然以网约车行业为例,根据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网约车平台方作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网约车司机则需要根据其订单和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由于网约车服务固有的第三产业性质,除平台留存的订单编号之外,很难通过其他方式知晓交易内容和真实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此外,由于平台方与税务机关在数据共享方面的困难,对税源的监控大幅受限,庞大的订单总量和交易隐蔽性使得以会计凭证为征税基点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在零工经济下收效甚微。
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的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态势,资金利益链条盘根错节。不仅是作为服务中介的在线平台和各大企业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而且还有基数庞大、流动性极强的大批灵活就业从业者需要单独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工作,他们不单会以个人身份参与商业活动当中,有时也会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参与其中。对于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当前我国传统税制要求主体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证和税号才能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监管方式就很难得以适用。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介入,以互联网平台为运营中心的零工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份登记和平台管控的非规范化和虚拟化,税务机关在新技术面前开展纳税人身份识别和认定工作过程中也会面临不小的挑战。
2、零工经济从业者收入性质界定不清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等。而对于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直播从业者等互联网平台下的零工经济从业者而言,由于这些从业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并不存在传统的雇佣关系,他们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其收入一般被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当然也有部分按照现行文件的规定和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与活动的从业者收入应归于经营所得。比如《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这种分类标准下,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与传统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方面就存在显著的差异。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七档,税率从3%到45%不等,按月累计计算年收入并扣除免征额,再进行分级累进税率计算。而劳务报酬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基础税率为20%,当月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加成征收,在同一收入水平下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应纳税额明显高于传统员工的应纳税额。其次,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同也显著影响了不同所得形式的实际税负。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除了每月有5000元的基本免征额,还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从而显著降低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收入。而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则相对简单,仅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收入的20%,且一般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专项扣除。此外,劳务报酬所得通常不涉及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税前扣除,而工资薪金所得则享有较为全面的社保与公积金政策,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看出,当前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项明显不足,《个人所得税法》中也仅对经营所得规定了相应的税前扣除条款,而对于自然人而言,一是其经营必须的各项客观成本无法在税前有效申报扣除;二是当前零工经济从业者以从兼职转向全职化,很多从业者往往只能自负盈亏,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支出项,从而面临着较大的税负压力。税法应当注意到大部分零工经济从业者纳税能力较差的现状,并避免高额税赋对从业者们产生不当约束。
此外,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中的高收入人群而言,还应当注意利用个体工商户身份进行避税的行为。当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则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35%不等,按年计税,年度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再按五级累进税率计算。个体工商户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然不涉及税前扣除,但可能享受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网络直播行业为例,网络主播的收入大致主要有签约费、打赏、流量收入以及带货抽成等几项,这些收入来源各不相同,性质难以界定。作为主要运营者和管理方,直播平台应当切实履行其收款代收代缴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直播平台往往为了方面管理、规避义务,将其招募的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将劳务关系转变为商业合作关系。这一身份的转变也将劳务所得转变为了经营所得,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一行为不仅有着以合法形式实施非法避税的嫌疑,也会导致主播和平台的各项收入和抽成性质更加难以认定,由于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长期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然无法适应主播纷繁复杂的收入形式和来源,越来越多的收入无法合理分类,长此以往必将大幅加重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也会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出现。
3、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仍不健全
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之外,税法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以作为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类别和各项收入所得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申报方式、流程、途径以及监管等方面却缺乏相应的规制。基于零工经济收入零散性和交易分散性的特点,完全由自然人自行申报不免会有漏税的情况发生,且自行纳税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税务机关而言,都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成本较高的繁重工作,纳税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当本着便捷、高效、准确的原则进行,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显然无法达到这些要求。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仍然主要依靠企业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也即现行税法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监管对象在于企业而非个人。正如前文所述,代扣代缴制度虽然具有高效等优势,但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复杂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则往往会力不从心,自行纳税制度若要能取得成效,就必须关注零工经济就业者与企业关注度低、税源监管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规则设计。
三、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税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有针对性的个人纳税申报机制
由于传统的以企业为税务征收和监管中心的税收模式并不能适应新市场环境下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税务办理和申报,因此激活并重视税务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以此维护税务公平、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减轻灵活就业者的纳税负担就显得很有必要。应当在我国已有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扩展,结合我国零工经济从业者零散的收入特点和灵活的工作特征,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纳税申报机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吸收转化为我国税制成果。比如英国为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自由职业者、小型商户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了简化的税务申报流程,称之为“简易核算”制度(Simplified Accounting)。符合条件的灵活从业者需在政府网站上注册,并为自己申请唯一的税号(Unique Taxpayer Reference, UTR),并于每年终使用专门的税务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简易核算制度允许灵活就业者记录年度总收入和总成本,为了简化流程,就业者可选择使用现金会计记录收入和费用,也即仅记录实际收到和支付的款项,无需进行详细分类。这一制度在简化了税款计算流程同时,也帮助灵活就业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2、优化灵活就业者的信息统计,细化收入分级税率机制
鉴于数字经济的蓬勃生命力和预期的显著增长力,可以预见到的是未来从事零工经济的灵活就业者将会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适应零工经济的发展,提升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和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纳税信息统计和数据整合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的深度合作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税务机关可以建立起完善的纳税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从而可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从业者收入信息,以提升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精准度。此外,通过数据监测,也可对从业者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和问题以防患于未然。
其次,互联网平台作为零工经济运作的中心和载体,对其继续加强税务征收监管也是完善税收机制的必要措施之一。应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互联网平台方的信息报告义务,向互联网平台明确在维护从业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将与税务有关的个人收入状况、交易详情、涉税资产信息等重点纳入报告内容,并明确少报漏报、故意避税的处罚措施。同时,由于零工经济种类繁杂,行业运行模式不尽相同的特点,也应当分门别类的构建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以符合灵活就业者分散、流动性强的从业特征,税务机关可以与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多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标准。通过政策的协调和统一,避免地方间的税收竞争和政策差异,以促进零工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再次,应当注意到我国当前零工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行业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各从业者的工作时间不尽相同,在收入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大部分灵活就业者的收入水平并不高,绝大部分从业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属于社会基本服务行业,从事的是基础的体力劳动。当前实行的劳务报酬比例税率已然无法凸显灵活就业者的收入水平差异,应当根据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特点,制定适应性更强的税收政策,引入按收入级别划分的税率,以减少税负不均;同时,也可以为收入不稳定的从业者设立专项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税政策,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3、推动税收教育和服务,适当减轻从业者纳税负担
针对个人纳税意识不足、积极性不强等问题,也应当从加强对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税收教育入手,以提高其税法意识和纳税意愿,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税务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从业者了解和掌握税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应当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零工经济从业者和平台公司的积极参与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广泛听取行业内部的意见和建议,在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社会对税收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此外,还可以积极利用信息平台和技术优势,开发移动端应用程序等便捷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工具,简化从业者的纳税流程,提高纳税便利性。
针对目前我国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态势,在税收机制上仍应当以鼓励待业者积极参与零工经济、适当减轻从业者的税务负担、激发各行业的活力和发展潜能为主。因此,为零工经济从业者构建合理的税务缴纳办法,制定科学的费用减免和扣除机制,对于零工经济的发展和激发从业者的工作热情是很有必要的,这一问题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比如有学者认为,应当鼓励零工从业者向个体工商户转化,在其进行实质经营之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进行综合所得的各项费用扣除,以此减轻零工从业者的生存压力。也有学者认为,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税务登记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针对当前市场上主流的“服务外包模式”下的从业者,可以先进行临时税务登记,以保证税款的正常缴纳。本文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当前在互联网平台参与零工经济的主体越来越多,且其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兼职从业者,鼓励甚至要求这些灵活就业者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向个体工商户的转化并不现实,且很有可能会打消从业者以及其他观望者的从业积极性。从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当务之急是需要在维持税源稳定和行业向上发展的同时保证税务的征收监管秩序,在构建零工经济从业者多元化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健全自然人税务缴纳机制,才能够涵盖并适应多元化的行业发展前景和不断复杂化的税务环境。
四、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零工经济的税务征收监管工作主要涉及四方主体,即税务机关、税务制度立法者、互联网平台第三方以及零工经济从业者,也即纳税人。由于零工经济交易活动的可见性较低和税务机关与互联网平台的互动性较差等原因,若要实现科学的零工经济正常税收税务秩序,就需要这些主体之间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充分了解零工经济运营特点和纳税人特征的情况下构建合理的税收协作体系。此外,零工经济参与者,包括个人和平台对其纳税义务的缺乏了解和纳税积极性也被是导致当前零工经济税务冗杂低效的原因之一,针对零工经济参与者和交易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很明显,零工经济的发展程度已超出了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设计初衷和冗余,但也应当看到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扩大税基的机会,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能够使主要以线上为主的交易变得对税务机关可见且可追踪,以保证零工经济税收工作的正常化。同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优化税收政策和制度设计,推动税收教育和服务,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我国可以逐步完善零工经济的税收管理体系,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为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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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智尧(2001.05—),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市,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本科,天津工业大学,经济法、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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