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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数字奴隶制”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数字劳动批判
摘要: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数字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在对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首先只有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出发,正确认识数字劳动已经成为维持人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具体劳动形态,才能揭示数字平台不仅在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作为生产资料中执行职能,同时也作为生活资料被数字劳动者所消费。其次,数字资本主义按照自己的形象将“古代奴隶制”以“数字奴隶制”的形式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再创造出来,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掩盖了这种奴隶制度,使数字劳动“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最后,在互联网中的数字奴隶制度下,数字劳动分为数字必要劳动和数字剩余劳动,其中数字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得到补偿,而数字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平台所有者无偿占有。
关键词: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奴隶制;数字化生存;数字劳动;一般数据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扩张性市场逻辑的影响下,因特网正在推动政治经济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1]与此同时,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科技革命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已经深刻改变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人的生存方式。正如未来学家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说,“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 [2],由此催生出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新形态——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
数字劳动是数字技术和智能算法成为日常生活的基础后,人们在数字生产方式下生产“一般数据”的劳动新形态[3],具有鲜明的产消合一性特征。即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智能终端设备在互联网或者说各类数字平台上进行购物、社交、娱乐、工作等一系列行为都同时在生产着一般数据,“因为一般数据已经将其触角延伸到所有的场域,因此可以将所有拥有智能终端设备并能够从中生产数据的个体演化成数字劳动者。”[3]与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一般”一致,数字劳动者在这种数字生产方式下生产的“一般数据”是对不同用户数据的抽象,代表着所有用户数据的抽象形式。[4]对这种具有产消合一性特征并深刻改变了人们生存方式的数字劳动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对于认识数字资本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1 隐藏在数字行为背后的数字劳动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人们每天在脸书(Facebook)、推特(已更名“X”)、优兔(YouTube)等各类数字平台上进行浏览、点击、购物、分享、点赞、玩游戏等一系列数字行为已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然而,隐藏在这些基于多种不同目的的数字行为的背后,却同时是生产一般数据的数字劳动过程。因为,人们在互联网上“不只是信息的消费者,而是产消者——生产性消费者……所有关于这些活动的数据被生产了出来,并出售给了定向广告商”[5]。从生产一般数据这一角度来看,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一方面是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6],它形成一般数据的价值。
首先,数字劳动生产了一般数据这一劳动产品。马克思在伊比鸠鲁的原子偏斜运动中看到,“物相对于神的普遍规律和轨道而言,总是存在着剩余物(reminder),而剩余物的运动偏斜了‘正常’的运动,让物本身的存在得以可能。”[7]剩余物的偏斜运动也存在于人类活动中。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人类活动中剩余物的偏斜运动不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例如,在科学家的研发过程中,一些新发明并非是科学家一开始的研发目的所指,而是在研发过程中偶然创造的,但这种偶然偏斜了科学家研发目的指向的运动却使得一些影响人类生活的重大新发明成为现实。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一般数据同样是偏斜了数字劳动者目的指向的剩余物。虽然数字劳动者进行点赞、分享等一系列数字行为的主观目的并非是生产一般数据或进行数字劳动,但是剩余物的运动偏斜了数字行为的目的指向,使一般数据这一劳动产品的存在得以可能。可见,隐藏在数字行为背后的是数字劳动,或者说,数字行为实际上就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在使用各类数字平台的同时不断生产着一般数据这一劳动产品。
其次,数字劳动生产的一般数据表现为原材料。尼克·斯尔尼克塞(Nick Srnicek)认为,数字劳动者在互联网中留下的数据是杂乱无章的,“广告商的兴趣不在于散乱的数据”,这些用户数据只是原材料而非是劳动产品。[8]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当数字劳动者在生产出一般数据的同时就立刻被数字平台收集、占有,然后被后台数据工程师进行分析、处理生成为对广告商或生产商直接有用的数据商品。[9]但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它的规定也就改变。”[6]因此,一般数据的规定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从一般数据不必在额外经过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形态变化,而直接进入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过程这一角度来说,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通常表现为原材料。当然,这既不否认在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中,一般数据作为数字劳动过程的结果即劳动产品存在,也不否认一般数据可以直接作为商品出售的可能性。
2 隐藏在数字劳动背后的“奴隶制”阶级对立关系
数字平台所有者和数字劳动者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对立,而是一种非资本主义的阶级对立关系,这种阶级对立关系是“古代奴隶制”经由资本主义的重构以“数字奴隶制”的形式在互联网中的复归。由于数字资本主义构建了由不同劳动形式组成的网络剥削系统,因此数字劳动中的“奴隶制”关系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掩盖,造成了数字劳动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假象。
2.1 数字劳动体现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阶级对立关系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中占得统治地位,劳动者和实现劳动的客观条件完成了分离,在这一时期,劳动主体从人对人的直接统治关系中解放出来,不再作为封建地主的私人财产而存在,劳动者在外表上以独立个人的姿态而存在并取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马克思所考察的机器大工业时代的产业劳动正是处于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式规定性之中的劳动,数字劳动是否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须回到资本关系中进行考察。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劳动力商品买卖为基础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体现的是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对立。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有两个前提:一是在市场上能够找到失去了生产资料、具有人身自由的、能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者;二是拥有大量货币财富能够购买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力商品的资本家。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两个前提条件的核心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必须构成雇佣劳动关系,即存在着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行为,否则就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其次,资本剥削发生在生产领域。在资本家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资本家组织工人进行劳动,工人的劳动过程同时也是资本家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这一过程不仅转移了生产资本中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价值,而且还创造了新的价值,新创造的价值不仅包括等于可变资本的价值量的那部分价值,而且还创造了超过可变资本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即实现了价值增值。资本主义剥削发生在这一阶段,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事实构成了资本主义剥削。
也就是说,资本家只有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资本家执行资本职能时才同雇佣工人相对立,一旦离开了雇佣劳动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也就不再作为资本家而存在,而劳动者也不再作为雇佣工人存在。由于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平台所有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因而数字劳动体现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阶级对立关系。虽然如此,但这不意味着平台所有者对数字劳动的剥削不属于剥削范畴,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并不局限于资本剥削这一领域。艾伦·布坎南(Allen E.Buchanan)指出,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了三个不同又相互联系的剥削概念:一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二是适用于所有阶级社会劳动过程的剥削概念;三是不局限于劳动过程本身中的一般性的剥削概念。[10]例如,列宁就曾指出农民利用粮食危机抬高粮价的投机行为就是在剥削挨饿的工人[11],农民抬高粮价的投机行为虽然不是对工人的资本剥削,但仍然是一种剥削行为。
2.2 数字劳动体现了阶级对立关系
无论何种社会,“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其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6]马克思的这一概括是对一切社会形式的劳动的抽象概括,换言之,这一概括撇开了劳动在不同时代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体现了一切时代劳动过程中的共同规定。在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靠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劳动过程中支配他人的劳动,劳动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一事实形成了对劳动的阶级剥削。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了数字劳动体现的不是资本剥削,因此必须回到一般数据生产分配的统一中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中,数字劳动者是生产一般数据的主体,而与互联网连接的电子设备和网络本身则是生产工具的两种形式[12]。也就是说,数字劳动者使用的电子设备和数字平台本身都是生产资料。
首先,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执行生产资料职能的数字平台是他人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往往只关注到数字平台作为传播工具的意识形态属性,将其看作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以维持自身统治的精神生产领域。这种看法固然正确,但是仅从整体上将传播领域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上的反映,将导致对传播领域中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忽视。正如马克思所说,“肥育的牲畜在生产过程中是执行原料的职能,不像役畜那样是执行工具的职能”[13],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关系中,所执行的职能也就不同。因此,在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首先撇开数字平台的其他职能,只考察它作为生产资料执行职能。数字平台尽管对于社会来说是传播工具,对于使用它的数字劳动者来说是作为消遣娱乐的手段,但是在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中,数字平台执行的是生产资料的职能,这个生产资料不是数字劳动者自身的,而是他人的生产资料。
其次,数字劳动者无偿提供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执行生产资料职能的电子设备生产一般数据。劳动者自身提供生产资料并不是今天特有的现象,在以计件工资形式支付的家庭手工劳动中就存在着这种现象,而当代资本主义则使这种现象更加普遍化,不仅网约车司机和外卖骑手往往需要自己提供生产资料,而且数字劳动者也需要自己提供电子设备以生产一般数据。此外,马克思曾将劳动产品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部类,在他看来属于生活资料的那部分劳动产品用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这部分劳动产品不再参与价值的形成而是直接被消费掉了。但是在今天,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部分劳动产品呈现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属性。这一现象在互联网中尤为明显,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对于使用者来说毫无疑问是作为生活资料消费掉的,但在一般数据的生产中又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可见,在一般数据的生产过程中,数字平台所有者无偿地将电子设备作为生产一般数据的生产资料使用,而平台所有者不必支付这一成本。
最后,数字劳动者不是为自己生产劳动产品,而是为他人生产产品。从一般数据的分配来看,平台所有者占有了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平台之所以能够占有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所有者是作为数字平台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后者则以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身份出现。列宁就曾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1]数字平台的所有者仅靠对数字平台的所有权关系就支配了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这一事实反映了二者之间存在着阶级对立关系。
2.3 数字劳动体现了“奴隶制”的阶级对立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假定了一个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将整个世界看作是一个国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积累的分析。同时,马克思又拒绝将封建残余纳入他的资本积累框架中,他否认外部空间对资本积累有任何意义。[14]然而,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尽管资本主义按照它的形象创造出了一个世界,但是直到今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只是世界生产中的一个部分,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最发达的地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没有完全渗透到一切领域。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一般数据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能生产。
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urg)认为,资本积累在一个绝对的资本主义环境里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积累就无法进行,并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侵蚀并同化“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15]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认为,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构成的全球被剥削的劳动网络,在这个被剥削的劳动网络系统中,“一个新的生产阶段或生产方式取代了以前的阶段或生产方式,这意味着新的模式的出现了,但旧模式可以在新模式中保留,可以在新模式中继续存在,尽管其主导地位已经丧失。”[5]可见,资本主义“总是在不同种类的劳动过程和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进行选择。资本会根据其所实行的特定的剥削方式来选择最恰当、最适合它的形式。”[16]尽管卢森堡和福克斯都是以地理空间的视角即地理上的资本主义地区和非资本主义地区进行探讨现实的资本积累过程,但仍然为分析互联网中的资本积累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如果存在着一个虚拟的空间,资本积累应该如何进行?
资本天然具有扩张的基因,当资本积累受到阻碍时总是力求开辟新的空间。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年平均增长率远低于50年代和60年代的水平,呈现出高通胀低增长的形势。在此背景下,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于1974年宣布取消美国资本对外流动的限制;1980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取消了对美国电信公司的管制,由此拉开了对信息技术行业的投资浪潮。到1995年,美国“在公司资本投资增加额中,计算机与软件投资占去了3/4。”[1]伴随着这一投资浪潮,资本不仅在地理空间上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而且创造了全新的、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用以资本积累。
当资本主义将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创造出来时,资本积累不再局限于以地域划分的物理空间中进行,也同时在它开辟的虚拟空间中进行。与此同时,随着物联网这一虚拟空间的产生,人的生存空间和存在方式随之也一分为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我们不再像梅洛-庞蒂所说的,“身体就是我们拥有世界的一般手段”[17]。所有人在使用数字平台时都需要实名建立一个账户,这就是我们在互联网中得以存在的身份即“虚体”。“虚体”是相对于现实的人的身体而言的,是计算机算法生产的一个数据包。如果没有虚体,数字劳动者几乎很难同该平台中的其他人建立联系,甚至最基本的功能都无法使用。但是,虚体不仅只是一个数据包,而且更是现实的人的身体在数字平台中相对应的存在物,换言之,虚体是现实的人在数字平台中的存在方式。[18]在数字时代,我们的存在方式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即身体性的存在,同时也是虚体性的存在。
数字劳动者不是直接在数字平台上生产一般数据,而是首先通过“虚体”这个数字化的中介才能进行生产。但是,虚体作为数字劳动者在平台中的存在方式,并不属于数字劳动者自身,而是属于数字平台所有者。当人们注册一个平台账号时,必须首先需要签订一个用户协议,在这些平台的用户协议都明确指出数字劳动者只拥有该账号的使用权,而没有对账号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劳动者签订了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中的卖身契,他不是将劳动力的使用权暂时地让渡给平台所有者,而是将虚体的所有权永久地卖给了平台所有者,虚体完全属于数字平台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正是这种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平台所有者对数字劳动的剥削方式。因此,劳动和实现劳动的条件也没有发生分离,数字劳动者本身被当作活的、会说话的工具,和死的工具都是生产的客观条件,就像是古代奴隶社会中,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一样。此外,在实行这种“数字奴隶制”的情况下,平台所有者不仅可以借助数字平台这种劳动资料来强迫数字劳动者为他进行劳动,他同时还“拥有用来维持奴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19]
综上所述,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数字劳动者“是受到抬举的奴隶,但他们毕竟还是奴隶。因为奴隶制的存在……取决于人作为一种单纯的工具以及人沦为物的状况。”[20]数字资本主义按照自己的形象将“古代奴隶制”在这个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以“数字奴隶制”的形式再创造出来,将直接的人身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奴隶制关系转变为以“数据”为中介的抽象统治关系,就像北欧神话中,瓦尔基里将在人间战场上死去的战士召回到英灵殿中一样。与“伊比鸠鲁的神生活在世界的空隙中”[21]不同,虽然“数字奴隶制”是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在互联网这个英灵殿得以复归,并且已经丧失了它在古代奴隶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但它从一开始就被强行刻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这个数字化的物神不仅服从于资本逻辑无限制地吞噬着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进行资本积累,而且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与卢森堡的结论不同的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中,“数字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将长期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
3 隐藏在数字劳动背后的“奴隶制”剥削
数字化生存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每一个人的生存方式,数字劳动也因此成为当下每个人维持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形态。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数字奴隶制度下,数字劳动分为数字必要劳动和数字剩余劳动,其中数字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由数字平台作为生活资料得到了补偿,而数字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平台所有者无偿占有。然而,由于数字平台的虚拟性和数字劳动的产消合一性掩盖了数字必要劳动和数字剩余劳动的差别,使全部的数字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
3.1 数字劳动是维持人的再生产必要的具体劳动形态
“人是世间唯一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人的存在就在于人的‘生存’与‘生活’,人是感性地和实践性地确证和阐释自身的存在过程的,这是人的生命存在区别于动物最本源性的分界点,因而也构成了人之为人的‘奥秘’和深层依据。”[22]生存是人类独特的存在方式,只有人的存在才能称之为“生存”,而动物的存在只能称之为“存在”。人的存在在生存中不断生成,也在生存中得以体现。人通过生存活动改造对象性的世界,同时也在生存活动中创造人自身。然而,自然对象并不是直接地呈现在人的面前,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自然界“都不是直接同人的存在物相适合地存在着”[23],人必须借助“代具”这种非生命的形式克服自然和人之间的不适应状态,随着代具的进化,人的生命形式也随之改变。[24]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生存方式与技术形式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二者相互规定,人通过技术活动实现对世界的改造,技术活动也同时规定了人的生存方式,人的生存方式因而也是历史性的,并随着技术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在以往一切时代,人自身的再生产都是依靠人自身的身体在物理空间中进行。而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出现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的出现使人类活动的场域已经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并且已成为数字时代人类活动的重要场域。为了实现自身的再生产,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通过自己的数字行为实践创造出数字性的社会存在方式”[18]。因此,仅在物理空间的活动已经不能完全实现人自身的再生产,进行人的再生产所需的部分场域已经从物理空间转移到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人们不仅要在物理空间,而且同时也要在虚拟空间中通过数字劳动建立自己同他人、世界之间的关系,以实现自身的再生产。
在数字时代,互联网将世界连接起来,如果单个个体拒斥互联网,日常生活都将受到巨大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使得自己同社会相隔离,成为被社会孤立的人。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依存于这个互联网络,“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1],拒绝互联网不过是数字时代卢德分子的行为。在机器大工业时代,工人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获取维持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那部分价值。维持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价值都是在物理空间中进行劳动获得的,但是在数字时代,维持人自身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那部分价值被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仍然需要在物理空间中通过各种不同的劳动获得,而另一部分则需要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通过数字劳动获得,数字劳动已经成为人维持自身再生产所必要的具体劳动形态。
3.2 数字劳动分为“数字必要劳动”和“数字剩余劳动”
“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劳动者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6]进行生产。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但当劳动报酬以工资的形式支付时,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区别消失了,他的“无偿的劳动也好像是有偿的劳动”[25],工人全部的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与雇佣劳动工人相反,在数字奴隶劳动制度下,数字劳动者的“那部分有偿的劳动,却好像是无偿的劳动。”[25]数字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社会生活、实现自身的再生产,自然要在互联网中进行数字劳动,他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得用来抵偿他自己维持生活的价值。”[25]由于平台所有者占有了数字劳动者创造的一般数据,而他似乎没有提供任何东西进行补偿,于是数字劳动者的全部数字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
实际上,平台所有者的确提供了数字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的报酬,他将“数字平台”作为“生活资料”补偿给数字劳动者。数字平台所具有的价值量实际上不是作为“生产资料”转移到一般数据中的,而是作为“生活资料”被数字劳动者所消费的,在生产一般数据的同一过程的另一方面,数字平台执行的是“生活资料”的职能,这种数字平台对于数字劳动者来说同时也是维持自身生活、实现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尽管数字平台作为劳动产品凝结了大量的价值,但由于数字平台的共享性、不易损耗等特性,使用同一平台的所有数字劳动者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数字平台的价值。
假定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和生产数字平台的劳动处于同质的劳动水平作出以下假设(作这个假定只是为了方便分析,即使没有这个假设也丝毫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因为单位时间内超过一定界限的数倍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大于单位时间内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量,何况大型垄断数字平台的用户往往数以亿计)。第一,某数字平台凝结了1000个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量;第二,使用该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动者有1000人;第三,平均每位数字劳动者使用数字平台的时间为2小时,即数字劳动者将两小时创造的价值量凝结在一般数据中。因此,平台所有者补偿给数字劳动者的劳动量为1个小时,而数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为2个小时。即是说,数字劳动者的全部数字劳动中,有一部分劳动是为了获取维持自身再生产的那部分价值进行劳动,即为自己劳动,而另一部分劳动则是无偿为平台所有者劳动。可见,平台所有者无偿占有了数字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只是表面现象。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无论人们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进行数字劳动来获取维持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那部分价值,而该部分价值只能是以数字平台作为“生活资料”进行补偿。一方面,数字劳动者在进行生产的同时就对该部分价值进行了消费,却由于数字劳动的产消合一性,数字劳动者似乎只是在不停地生产一般数据;另一方面,由于数字平台的虚拟性,平台所有者似乎什么都没有补偿给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者消费数字平台的行为仿佛不存在。这二者共同掩盖了数字劳动者对数字平台的消费过程,进而掩盖了数字必要劳动时间和数字剩余劳动时间的区别,于是全部数字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实际上,数字劳动者用以维持自身再生产的劳动是数字必要劳动,而超出这一界限的劳动则是数字剩余劳动,衡量数字必要劳动和数字剩余劳动的标准仍然是劳动时间。数字必要劳动再生产了维持他所消费的数字平台的价值,而数字剩余劳动则创造了剩余价值。在数字必要劳动时间内,数字劳动者为维持自身的再生产而劳动;超出必要劳动时间界限以外的剩余劳动时间,数字劳动者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平台所有者劳动,在此期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平台所有者无偿占有。因此,平台所有者占有的剩余价值是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与数字劳动者消费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数字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数字劳动者消费的价值,数字劳动者的剥削率=剩余价值/数字劳动者消费的价值。
参考文献:
[美]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M].杨立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9、10-23.
[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61、299.
蓝江.数字劳动、数字生产方式与流众无产阶级——对当代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蠡探[J].理论与改革,2022,(02):60-72.
蓝江.数字资本、一般数据与数字异化——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04):37-44.
[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M].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69、283-38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0、213、208-211、272.
蓝江.从剩余价值、剩余快感到剩余数据——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辩证逻辑[J].南京社会科学,2023(01):19-27.
[加]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M],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64.
孟飞,程榕.如何理解数字劳动、数字剥削、数字资本?——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J].教学与研究,2021,(01):67-80.
[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7.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0、145.
[瑞典]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加]文森特·莫斯可.马克思归来[M].“传播译站”工作坊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0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4.
[美]大卫·哈维.马克思与《资本论》[M].周大昕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200-207.
[德]罗莎·卢森堡.资本积累论[M].董文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416-417.
[英]大卫·哈维.反资本世界简史[M].陈诺译.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23:131.
[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M].杨大春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209.
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99、7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8.
[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77.
贺来.辩证法研究的两种出发点[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1-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1.
[法]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1.艾比米修斯的过失)[M].裴程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54-5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59、59.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