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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研究

陈芬良
  
西部文化媒体号
2022年93期
1湖南大学 湖南省长沙市 410082 2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长沙市 410205

摘要:校园欺凌不仅在基础教育阶段存在,在高等教育阶段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校园欺凌立法,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大多为中小学学生欺凌的治理和惩治,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对高校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存在不足。本文从法治视角出发,分析高校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加强立法、完善程序、多元共治方式,通过法治化路径构建兼具教育性与惩戒性的综合治理体系,从而推动高校依法治教。

关键词:高校;校园欺凌;法律规制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笔者进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点击裁判文书后输入关键词“校园欺凌”显示裁判文书 379 篇。案件来源全国各地,其中2001年至2020年共计249件,2021年39件, 2022 年 26件,2023 年 30 件,2024年 23件,因部分裁判文书未上网公开,再加上有些案件可能通过协商和解,虽搜集案件有不全面之处,但是通过数据和网络舆论报道来看,校园欺凌数量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高校校园欺凌现象更隐蔽和复杂,高校学生多为成年人,处理与惩戒方式与中小学也会有所不同。需准确厘清高校校园欺凌的涵义,不断完善校园欺凌的教育惩戒立法和政策文件,从而推动和谐、平安校园地建设。

一、法治视角分析高校校园欺凌的内涵

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规范或政策文件中多采用“学生欺凌”这一表述。关于学生欺凌的界定,最开始出现在2017年由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在该方案中,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然而,这只是国家的政策文件,其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新修订实施,学生欺凌才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正式界定,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依据这一部法,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故意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或侮辱,导致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直接对高校学生欺凌进行明确界定,相比于中小学生欺凌,高校学生欺凌更隐蔽和复杂。高校学生,除大一极少数新生未满十八周岁外,基本上都是成年人。高校中的校园欺凌,学生若是未成年人,出现学生欺凌情况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是成年人,则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对高校校园欺凌的理解,可以参照中小学学生欺凌的界定进行推理分析,是指在高等院校环境中,一方(个人或群体)利用权力或资源的不对等,对另一方(个体或群体)实施重复性、故意性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或权利受损的现象。高校中的学生欺凌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就可能是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来看,双方主体为学生,且大多数情况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害者与受害者除大一新生入校时个别为未成年人外,基本上为成年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一般是蓄意或者恶意的心态去实施一些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然有意为之。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重复性的侵害行为,且行为隐蔽与形式多样。常见的形式有网络欺凌,一般通过社交媒体、匿名论坛实施侮辱、人肉搜索、恶意P图等。冷暴力则是在宿舍或是人际交往中采用社交孤立、语言贬损、精神操控等非肢体暴力。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导致了不利后果的发生,这种后果既可以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可能是精神损害。

二、高校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现状

高校大学生虽大部分已成年,但实际上心智并未成熟。校园欺凌行为,若不及时制止或予以惩戒,加害方有时就会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受害方则有可能导致身心疾病或极端事件的发生,这将给双方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如北大包丽案,包丽与牟林翰确认恋爱关系后,牟林翰逐渐对包丽实施精神控制,最后导致包丽服药自杀,后经抢救无效。对高校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制,笔者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接下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层面: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内容抽象

我国尚未针对高校校园欺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和文件中间接地出现,从而缺乏系统性。关于高校校园欺凌的规定间接散见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明确规定,若学生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导致严重后果,校方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然而,该条款对“严重后果”的界定较为笼统,既未作出明确解释,也未列举具体情形,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标准模糊的问题。《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5至10日拘留,或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限定是“公然侮辱他人”,导致在实际生活中就难以将群体性冷暴力等隐性欺凌行为涵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但高校校园欺凌相关的这些规定,法律内容过于概括和抽象。在北大包丽案中,警方以涉嫌“虐待罪”刑拘牟林翰。由于现行法律对“精神虐待”仍缺乏明确界定,一审宣判认定牟林翰构成虐待罪,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各高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学院章程和学生违纪处分等校纪校规,虽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但可以作为高校惩戒校园欺凌行为的依据,笔者通过查阅部分高校官网发现,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措施少,惩戒力度轻,难以起到震慑和遏制的作用。

(二)司法层面:立案难、处罚轻

针对高校校园欺凌行为,受害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常见的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寻求救济和补偿的最重要手段。若加害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范的,还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但受害方基于个人隐私和名声,心理压力大,有时会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助长了加害方的行径。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受害方存在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低,诉讼周期比较长,作为大学生一般难以承受和应对。在刑事诉讼中,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起诉意愿低,有时就选择了沉默的方式应对。若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一般要造成了严重后果,重伤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否则公安机关多以“调解”或“批评教育”处理。 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对入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多数欺凌行为难以同时满足,欺凌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且予以定罪量刑的校园欺凌案件并不多。司法机构也尽量避免刑事立案,大大降低了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威慑力,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

(三)执行困境:协同机制乏力或缺失

因欺凌行为出现后,在进行调查时,有时加害方会否认,觉得是“玩笑”、“同学间的矛盾冲突”,不存在欺凌,公安机关对未构成治安案件的欺凌行为缺乏介入依据,导致执法机关难以介入。有些长期、反复的施压欺凌,如孤立、嘲讽,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但因其单次情节轻微,难以直接使用法律方式解决。而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规范没有规定高校对学生欺凌行为的专门认定机构和处理流程,所以介入和调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一般就是由高校学工部门和辅导员来开展调查了解。由于缺乏专门的调查人员和处理机构,加上辅导员队伍中专业背景参差不齐,在开展调查中难免会遇到困难,若没有充分证据,则难以对学生进行惩戒和处理。部分校园欺凌案件在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解决办法。高校享有一定的自治管理权,为避免负面影响,高校针对欺凌事件有时会通过“内部调解”处理,导致实施欺凌行为人加害成本过低。针对校园欺凌中的网络欺凌,因需要多部门联动,并采取高科技手段,但高校、教育部门、公安、网信办之间的合作和联动机制还需加强。

三、高校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项法律

校园欺凌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维度的,从个体层面来看,这种行为会对受害学生的心理发展和身体健康造成持久性伤害;从教育层面而言,它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和管理秩序;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行为还可能演变为社会安全隐患,威胁公共秩序的稳定。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问题,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程显得尤为迫切。余雅风教授认为现有研究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校园欺凌的新问题,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必须在校园欺凌定义中予以明确,才能更加确切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现有政策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和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 ,加强监督,明确责任,让欺凌行为得到依法惩治。在专门立法中,要明确校园欺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中小学,对于高校校园也需要涵盖在内。对于校园欺凌的主体,也需要明确,是否仅限于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是否也囊括在其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如可以降低立案门槛,对未构成轻伤但具有长期性、群体性的欺凌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情节恶劣”条款,允许公安机关介入。同时,强化高校校规的法律衔接,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细化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分措施,并确保校规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责任体系相衔接。教育部可出台《高校校园欺凌防治指南》,提供标准化的处理流程。

(二)完善校园欺凌程序设计

校园欺凌的发生通常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施暴者的行为很少只发生一次,然而当其被揭露时,常常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并导致了一些损伤。正是由于校园欺凌认定程序的缺失,导致校园欺凌事件不能被及时提出、及时发现,也让受害者对能够构成校园欺凌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信心而导致一再忍耐,最终酿成更恶劣的事件发生。为了防止或降低学校的欺凌现象,我们需要构建预先警告系统与流程,充分利用如大数据、校内监视器等信息科技工具来尽早识别出可能出现的欺凌情况,并在它产生危害前采取措施阻止。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认定应当有明确的程序,一方面避免学生之间正常的人际关系受到过度的干预和控制,另一方面也为了给受害者提供一个明确的帮助渠道,增强寻求帮助的信心。在启动主体方面,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和其他具备防止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都可以提起。启动该程序时,应当具备能证明校园欺凌存在的基本证明材料和证据,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启动校园欺凌的预防程序。

优化司法与校内处置机制和流程,建立“校园欺凌快速处置程序”,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验,设立校园欺凌专门调解委员会,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设立校园警务室,公安机关与高校共建“校园安全联动中心”,对欺凌事件快速响应,避免校方“内部消化”导致处理不公。简化证据收集工作,针对网络欺凌(如聊天记录、匿名帖),允许受害者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降低举证难度。推行“自诉转公诉”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欺凌案件(如涉及群体性侮辱、长期精神虐待),允许检察机关依职权介入,避免受害者因畏惧报复而放弃维权。

(三)多元综合治理

防治校园欺凌是一个复杂且系统的工程,它要求各个部门譬如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及公众媒体等一同协作。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优先考虑预先防范的方法,即在学生的初级违法犯罪行为演变至更为严重的状况前就加以控制。高等院校必须坚定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原则,创建由个人到家庭的教导、学校的教学、社会生态环境的治理等多层级、多主体协同作用的联合机制,实现多样化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打造保护大学生身体、心理健康发展的安全屏障。我们要建设多个主体组成的大学校园暴力的检测、指导和应对系统,确保全程教育的实施。把反校园欺凌教育融入大学生的学习生涯中,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采用各种方法,利用不同的途径,来不断创新高校校园欺凌防治教育工作,增强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气氛,充分发挥追踪机制和反馈机制的功能,提高实际的效果。

高校要与司法系统形成治理合力,构建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体系,构筑出高效的法律监管网络系统。首先高校要创建一个法律教育中心或第二课堂,对学生们实施多种类型的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培训及模拟审判活动;其次在学校内部设置一处专职部门,联手本地警方,迅速识别并依照法规处理校园欺压事件,同时清除不良的社会氛围,减少负面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校管理需要自治,但更需要法治,校园欺凌的治理需要多方联动,要加快推动高校校园欺凌专项立法,不断优化校园和司法处理程序,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余雅风,王祈然.科学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对校园欺凌定义的再反思[J].教育科学研究,2020(2)

李贵妃,王燕军:《法治中国背景下大学校园欺凌问题调查分析与对策研究———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载《岭南学刊》 2023 年第 1 期

冯凯,陈汶佳. 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问题检视[J] . 山东社会科学,2020,34(03).

作者简介:陈芬良,女,汉族,湖南宁乡,研究方向:法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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