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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房企虚假网签隐匿财产逃税的税务全链条处置实务
摘要:房地产企业通过员工、亲属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隐匿资产、虚构无财产偿债事实以逃避大额欠税,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隐蔽性难题。本文以真实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民法典》及《刑法》等相关规定,从证据固定、网签撤销、资产保全、税款追缴、行政追责、刑事移送六大维度,拆解税务机关穿透式核查与全链条处置的实操路径,明确各环节法律依据与执法要点,为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引,破解房企虚假网签逃税的监管困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虚假网签;隐匿财产;税款追缴;穿透式执法
房地产行业欠税金额大、追缴难度高,部分房企在欠税后,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虚假网签等方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恶意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税收权益与税收征管秩序。其中,虚假网签因具备“形式合规、实质隐匿”的隐蔽性,成为房企逃税的高频手段——房企将名下未办证房产以员工、亲属名义办理网签,表面完成“销售备案”,实际无真实交易、无资金流转,以此将核心资产“合法”隐匿,对抗税务稽查与税款追缴。
此类案件中,税务机关面临三大实操痛点:
一是虚假网签隐蔽性强,常规核查难以穿透“合同备案”的外衣;二是网签房产未办证,产权归属认定模糊,资产保全缺乏直接依据;
三是涉案人员多为员工、亲属,取证难度大、易串供,违法事实定性难。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从税务执法全流程出发,以法律为支撑、以实操为核心,系统拆解虚假网签逃税案件的处置逻辑与操作步骤,为税务机关提供可复制、可落地的执法方案。
一、案例还原:房企虚假网签隐匿资产逃税的典型事实
( 一)案件基本背景
某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 房企”)因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累计拖欠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合计8200 万元。
税务机关多次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ΔA 房企均以“经营困难、无银行存款、无固定资产、无可供处置资产”为由拒绝缴纳,税务机关通过常规查询(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工商信息),未发现A 房企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追缴僵局。
( 二)穿透核查发现关键线索
税务机关调整核查思路,聚焦 A 房企开发的已竣工未交付项目,通过住建部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调取该项目全部网签数据,发现异常情况:项目剩余未售房源 97 套,全部完成网签备案,网签主体为97 名自然人,且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针对该异常线索,税务机关启动大数据比对核查:将 97 名网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税务系统内个税扣缴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企业任职信息进行交叉比对,锁定 32 名重点可疑人员——均为 A 房企在职员工、离职员工或股东/ 高管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其余 65 名网签人无明显关联,但存在“集中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付款方式异常”等共性问题。
( 三)约谈取证固定违法事实
税务机关依法对 32 名关联网签人开展税务约谈,同步调取其银行流水、购房转账记录、收入证明等资料。
面对核查,多数人员无法提供真实购房资金凭证,部分人员承认“未实际支付房款、未实际占有房产、未办理收房手续”,系受 A 房企实际控制人指使,以个人名义“代持网签”,帮助A 房企隐匿资产、逃避欠税。
结合约谈笔录、资金流水、网签合同、任职证明等证据,税务机关完整还原违法事实:A 房企实际控制人为逃避欠税,自 2023 年起,将项目97 套未办证房产,以员工、亲属及无关自然人名义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无真实交易对价、无实际交付行为,房产实际控制权仍归 A 房企所有。
A 房企通过该手段,虚构“无财产可供纳税”的事实,恶意拖欠税款8200 万元,构成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全链条处置实务操作
针对A 房企虚假网签隐匿资产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需遵循“证据先行、民事撤销、行政保全、税款追缴、责任追溯”的逻辑,分步开展执法工作,每一步均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处置结果可落地。
( 一)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夯实违法事实认定基础
证据是税务执法的核心,针对虚假网签案件,税务机关从“主体关联、交易虚假、资产隐匿”三个维度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 调取基础备案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向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 97 套房产的网签备案合同、备案登记表、房源信息表;向 A 房企调取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房产产权初始归属为A 房企。
2. 大数据比对锁定关联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系统,将网签人身份信息与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社保缴纳明细、企业员工花名册、股东及高管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员工、亲属等关联人员,制作《关联人员比对明细表》,作为“代持关系”的直接佐证。
3. 约谈取证固定主观故意与虚假交易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向关联网签人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依法开展约谈,重点核实“购房资金来源、房款支付凭证、房产实际占有情况、网签目的、是否收取代持报酬”等核心问题,制作《约谈笔录》并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同步调取网签人银行流水、微信/ 支付宝转账记录、收入证明,核查无真实房款支付记录。
4. 调取房企内部证据印证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A 房企开展税务检查,调取企业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股东会决议、实际控制人聊天记录、内部工作群记录,核实无 97 套房产的销售收入入账、无对应房款资金流入,且内部记录明确标注“网签代持、避税专用”,印证A 房企隐匿资产、逃避欠税的主观故意。
( 二)第二步:撤销虚假网签备案,恢复房产原始产权状态
虚假网签的核心危害是通过备案形式隐匿房产产权,税务机关需联合住建部门,依法撤销虚假网签备案,消除产权公示障碍,为后续资产保全与处置奠定基础。
1. 依法认定网签合同无效
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A 房企与网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税款),属于无效合同;向住建部门出具《税务执法建议书》,附完整证据链,建议撤销虚假网签备案。
2. 联合住建部门撤销网签备案
住建部门收到《税务执法建议书》及证据后,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虚假网签备案进行核查,作出撤销网签备案的决定,并在商品房网签系统中注销备案信息,恢复97 套房产的原始产权状态(产权归属A 房企)。
( 三)第三步:启动行政强制保全,查封扣押涉案房产
网签备案撤销后,房产产权明确归属于A 房企,税务机关需立即启动税收保全措施,查封涉案 97 套房产,防止 A 房企再次转移、隐匿或处置资产,确保税款可追缴。
1. 作出税收保全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向 A 房企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 / 扣押适用)》,明确查封标的为 97 套涉案房产,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登记,限制 A 房企对房产的转让、抵押、网签等处分行为。
2. 保全措施实操要点(1)查封范围需精准:
明确每套房产的坐落位置、面积、房号,避免查封标的模糊;
(2)查封期限合规:
房产查封期限不超过3 年,期满可依法续封,防止保全失效;
(3)禁止重复查封:
核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确保本次查封为有效首封。
( 四)第四步:全维度追缴欠税及滞纳金,并处行政罚款
在资产保全到位、违法事实清晰的基础上,税务机关需依法追缴A 房企所欠税款、滞纳金,并对其隐匿财产逃税行为处以罚款,实现税款应收尽收、违法必罚。
1. 追缴欠税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向A 房企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欠税金额(8200万元)、滞纳金计算标准(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缴纳期限及方式,责令A 房企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启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拍卖 / 变卖查封的 97 套房产,以拍卖 /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2. 对逃税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向 A 房企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通过虚假网签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依法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可处4100 万元-4.1 亿元罚款)。
( 五)第五步:追溯行政责任,惩戒相关责任人员
除对 A 房企处以罚款外,需依法追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形成“企业受罚、个人担责”的双重惩戒,震慑同类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A 房企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参与虚假网签操作的相关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财政、公安)处理;将A 房企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招投标、限制融资贷款等)。
( 六)第六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 A 房企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税务机关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 刑事立案标准(1)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重处罚。本案A 房企逃税8200 万元,远超立案标准。
(2)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2. 移送司法机关实操要点
案件行政处理完毕后,若发现A 房企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完整证据链(证据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顺利推进。
三、结论
房地产企业以虚假网签方式隐匿资产、逃避欠税,是典型的“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的税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税务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摒弃“常规查询、被动等待”的传统思维,树立穿透式监管、全链条执法的理念,以“证据固定为基础、网签撤销为前提、资产保全为关键、税款追缴为核心、责任追溯为保障”,严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分步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每一步程序合法、每一项证据确凿、每一笔税款追缴到位。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S].2015-04-24 修订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S].2020-12-26 修正 .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