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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蔡汶 程颖妮 吴晓文 曾如以 钟瑛琦 李岚
  
西部文化媒体号
2023年15期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摘 要: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它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也给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人脸识别技术是一项依据人的脸部特征自动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对人面部特征的识别来完成对各个生物体的区分,由此实现出行、支付、认证等人脸化,但对人脸识别技术无节制的的滥用,则会导致人们的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隐私被暴露,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会利用此项技术实施刑事犯罪。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还未全面完善,无法及时应对由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运用人脸识别技术。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引 言

在2021年“3·15”消费者权益晚会中,店铺利用人脸识别摄像头获取消费者的有关身份信息的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学界和网友的热议。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中,人脸识别技术对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国家和法律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现象层见叠出,这同时引发出人们的身份信息泄露、人们的财产安全、个人隐私安全陷入危险等一系列问题。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一事被曝光后,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在法律规制是否有不完善的部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出现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人脸识别技术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风险,同时该案也给人们维权提供了指导意义,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于自己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泄露的麻木和放纵,不利于人们的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揭示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这一行为的社会现状及带来的法律后果,研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法律规制,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提高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为公民提供维权法律途径,解决隐私泄露司法救济难的问题。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概述

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推动引导下,我国数字化转型稳步发展,为了更加便利地享受生活和服务,人类逐步推出了人脸识别的技术。正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人脸作为一个人不同于另一个人的最基本最特别的元素,对人脸进行识别以作区分的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定义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项依据人的脸部特征自动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它将人们的虹膜、视网膜、瞳孔、鼻子、嘴巴、各种元素之间的间距、生物信息等进行采集,从而来达到对一个独特的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的技术。该技术主要分为人脸检测、人脸跟踪和人脸对比识别三个环节,其中利用了可见光、红外线等基本原理,通过三维图像、计算机、生物传感器与统计学原理等高等技科学技术,将人们天生的生物特征进行提取、采集与储存,而后再通过将采集到的信息与数据库中已经登记的面貌以及对应的身份信息进行匹配、核实和确认,具有采集方式多样、方便快捷、可利用性高、识别速度快、错误率低等特点。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多运用于门禁考勤系统、刷脸支付、交通通行进出口、公安系统逮捕逃犯、银行自动提款机、自动贩卖超市等方面。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

伴随物联网时代的来临,人脸识别技术近年来飞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各个场景之中都可见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的企业很多,如国外的Google、FaceBook等,国内的科大讯飞、云从科技、商汤科技等。

1.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人脸识别领域便开展了相关的研究。我国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的三大类研究方法分别为基于几何特征的人脸正面自动识别方法、基于代数特征的人脸正面自动识别方法和基于连接机制的人脸正面自动识别方法。

2008年,我国在北京奥运会上使用了一种完全由我国自主开发的人脸识别系统,该系统结合了人脸识别算法与 RFID射频技术两种技术,其将人脸对比的准确率提高到97%以上。2014年3月,香港中文大学信息工程系汤晓鸥教授带领其团队发表了Gaussian Face人脸识别算法,适用该算法所进行的人脸对比准确度达到了98.25%。后来,汤教授的团队不断研究,相继发表了Deep ID2和Deep ID3两种算法,将人脸识别准确度提升至99.55%。

2.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外的发展

在人脸识别技术方面,国外的研究起步要早于国内。国外最早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面部识别技术的先驱之一伍德罗·布莱索设计了一种被称为“Man-machine Facial Recognition”(人-机器人脸识别)的半自动化技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人脸识别技术的雏形便已形成。美国是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最先起步的国家,亦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现实生活的国家。2001年,美国在华盛顿州机场投入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强化对出入境人员的身份认证和管理。201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推出了电子识别系统,用于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进行全网追捕。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的意义

人脸识别技术的出现给我们生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便利,小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到影响国家立法司法活动。

(一)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人脸识别技术的研发和普及在给科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也给人类日常生活中提供了技术支持。人脸识别技术在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分别是精准效率高、便利和降低成本。

在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通常运用于门禁考勤系统、刷脸支付、交通通行进出等需要授权识别的环节,在这些日常环节中,需要要求人脸识别技术精确度高,人脸识别技术是依据人脸部特征自动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能精确完成人脸身份识别任务,运用于考勤打卡、刷脸支付等日常生活环节能提高识别精确度,提高效率。以考勤打卡为例,在人脸识别技术未出现时,一般采用人工考勤、指纹识别的形式,工作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工作失误,但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在工作考勤后,通过识别摄像头和系统结合,提高精准度,对员工出勤、外来人员往来进行实时监控,能及时发现异常问题。人脸识别技术运用于考勤打卡,能够提高考勤效率,有效避免传统考勤发生的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最大的影响就是便利。人脸识别准确度高,识别速度快,在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给民众带来了很多方便的选择。人脸识别技术不断投入于大学门禁、小区门禁等门禁工作中,减轻了安保人员的工作压力,也给使用者提供了便利。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使得多了一个选项去完成社会工作,为民众的生活提供了多一条通道,大大提高了生活的质量。

在人脸识别技术未出现时,日常生活工作的运作离不开人力去维持,但人脸识别技术出现后,逐渐替代了人力去维持日常生活工作的运作。在进出港澳关口时,人脸识别成为通关的主要方法之一。超市结账时,刷脸支付也成为了主要的结账通道。人脸识别技术运用于日常生活中,取代了部分需要人力的职位或与人力职位并存,减低了用工成本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通道提高了效率。

(二)对经济生活的作用

人脸识别技术的服务效率最大化,人脸识别技术真正的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生产新型产品、平台,形成新型产业链,从而促进消费,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通过分析市场,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产业链整合,提高了产品的质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人脸识别产业链上游为基础层,包括高清摄像头、人工智能芯片、传感设备、基础算法和数据集;产业链中游主要由人脸识别算法、软件服务和软硬件系统集成服务等技术层构成;产业链下游则是具体的场景应用,如智慧安防、智能交通、移动支付等。

人脸识别技术的出现会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又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超市、便利店等场所,人脸识别技术也能帮助消费者快速地完成购物。比如,一些便利店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还会放置一个显示屏,顾客可以通过该显示屏了解商品的种类、价格等信息。这样一来,顾客在店内购买商品时就会更加便捷。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如今,在很多商家中已经开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经营活动了。人脸识别技术在零售业的应用正呈现升温态势。我国的科技互联网巨头阿里和腾讯此前先后推出了智慧试衣间,实质上就是基于人脸识别为顾客提供试衣服务的新尝试。顾客只需在智慧试衣间前“刷脸”,系统就能根据顾客的相貌、身材,并结合该商店的商品种类,为顾客提供服装搭配参考意见。另外,人脸识别还被利用于统计到店人流量。现在,许多线下商店的到店人流量统计基本都只能依靠传统的数人头方式,既非常麻烦,也容易出现差错,从而影响本店营销规划的制定。而人脸识别系统则能够精准识别到店人流量的真实数据,避免出现人工统计时的问题。同时,借助人脸识别系统,店家还能获取顾客的店内行动轨迹、不同区域的停留时长等消费行为信息,再结合商店储存的顾客数据,店家能够更好地调整货架、商品的摆放,或者调整产品结构、改变营销策略,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回报。而且,在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到顾客的年龄、性别、行为等诸多信息后,店家还能够进行精准的广告推送、差异化商品推荐以及优惠促销活动的推荐,从而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消费体验。

此外,人脸识别技术在支付环节的应用也愈发普及。无论是移动支付还是线下支付,人脸识别都被视为是重要选择。眼下,在我国的杭州、深圳等很多城市,“刷脸支付”已经非常流行,顾客几乎不需要进行任何操作,就能够凭借“颜值”来买单。

(三)对国家层面的意义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人脸识别技术属于新型技术,其发展不仅响应了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推进,还体现了国家科技实力的进步。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属于国家的一大创新,有效提高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对我国科技强国的发展作出了一大贡献。

人脸识别技术由于具有强烈的便利性,并且作为近年来人工智能主要的研究方向,研究的深入使得人脸识别的准确度大大提升,其在智慧城市得到广泛应用。人脸识别具有直接、高效等优点,广泛应用于户籍、门禁、娱乐等场所,推进了智慧城市的发展。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故相关部门需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加以规制,才能更好地利用新型技术造福人类。

(四)对法律层面的效用

当一项新型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出现在人们眼前时,必然会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问题出现。如商家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便采集当事人的人脸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法分子利用收集到的人脸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应当如何惩治等。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无法在人脸识别技术出现之前便预见到该技术的出现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而是会在人脸识别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之后法律再作出反应,为之进行弥补和完善。在人脸识别技术出现之后,法律进行调整之前这段空隙中,不法分子则会趁机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不法行为,此时则会倒逼法律进行自我完善,顺应发展弥补空缺。

当法律得到了完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得到规制后,人脸识别技术还能成为法律实施的工具。正如北大弑母案中,嫌疑人吴谢宇在杀害了其母后便逃跑,期间还伪造了30多张身份证来隐藏自己的身份,福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便对吴谢宇展开了历经四年的追捕活动,后因吴谢宇在重庆江北机场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机场安检,从而使得福州市公安局知悉了吴谢宇的行踪,才能够将其抓获。又如公安机关在刘德华演唱会上抓捕了追捕已久的嫌犯,嫌犯金某在进入刘德华演唱会时通过了以人脸识别技术为基础的安检设施,通过基于人类面部特征,对录入的人脸图像或视频进行判断,从而识别出嫌犯金某,后又将该信息传送至公安系统,使公安机关能够成功抓获嫌犯。借助人脸识别技术和如今已经比较发达的联网技术,使公安机关在获得嫌犯的行踪,从而达到帮助司法机关通缉不法分子、失踪人口的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三、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难点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利也有弊,人脸识别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了不少便利的同时,也会有不法分子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以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触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逐渐增大。由于“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公民的人脸信息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这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被泄露,也增加了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其损失将难以估量。

目前,我国对于“人脸识别”应用问题的刑法规制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个人信息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的处分行为。将滥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是以本罪罪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的,该规定不仅涵盖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在信息收集的不同阶段制定了约束机制。处理公民个人信息需要遵循合法性、必要性的原则,过分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将会妨碍信息的正常流转,严重者将会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证明“人脸识别”滥用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江苏省首例“人脸解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郑某在利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帮助他人利用人脸识别解封QQ号,最终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见,非法获取他人人脸信息,不当使用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人脸识别的方式多种多样,在最高院发布的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 ,被告人利用”颜值检测“软件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人脸识别信息是公民特定的敏感信息,也是属于社交性较强的个人信息,所以需要刑法加以规制。

此外,在判断是否将滥用人脸识别信息入罪时,不应该只将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当作评判因素。由于人脸识别信息还具有人身危险性,可以根据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必要立足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刑法》的相关条文,更好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触发诈骗罪

正如浙江省一案的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张富、余杭飞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支付欺诈。他们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3D头像,并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支付宝账户并获取红包奖励。被告人们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和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支付欺诈行为,通过伪造公民身份信息和滥用支付宝的红包奖励系统来非法获取财物,触犯了诈骗罪。

人脸识别技术在支付领域被广泛运用,旨在增加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然而,该技术也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伪造或滥用他人的人脸数据来实施欺诈行为。这种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头像照片和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这些信息可能是通过黑市购买、网络盗取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并为后续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基础数据。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注册了大量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实名支付宝账户。他们通过这些账户参与支付宝的邀请注册活动,获取相应的红包奖励。这种行为既是对支付宝平台的滥用,也是对其他合法用户的不公平竞争。被告人通过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和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获得了大量的红包奖励,从中非法获利。案件材料中提到的涉案金额可见其所得利益之巨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支付宝平台的经济利益,也严重侵犯了其他合法用户的权益。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支付触犯诈骗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支付安全的规定。对于涉案人员,他们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和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可能的罚款和监禁。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关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以及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支付欺诈的打击,变得尤为重要。

(三)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触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近年来,搭乘信息技术发展的东风,人脸识别大行其道,且越来越被有滥用之势。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法律特征,具有复合型的权利属性。故人脸识别信息若被泄露,将会造成一系列的侵权风险。

2019年10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判决披露,2018年8月,被告人唐杰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两次在李瑞安处学习制作用以破解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的3D人脸动态图。之后,唐杰向被告人张羽提供了唐某支付宝账户信息,张羽通过伪造唐某手持身份证和承诺函的照片,欺骗了支付宝客服,从而解除了支付宝对唐某账户的资金冻结。随后张羽通过购买话费的形式,将唐某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全部转移。

照片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特征,因此我们在使用他人的照片时时需要得到照片本人同意或授权。本案中,唐杰未经同意、授权非法利用了唐某的肖像,加工人脸识别数据后破解安全验证,是利用了计算机系统运行数据的基本原理,以此侵入计算机系统控制或转移账户资金的,是获取并运行数据的结果。尽管在主观方面上,唐杰并没有非法占有唐某支付宝资金的目的,但是其所实施行为并未经过肖像权人唐某的许可,再结合客观方面,故应认定唐杰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人脸数据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得,将给公民信息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对收集人脸数据的机构加强监管,并设置相应的资质等级迫在眉睫。

四、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规制缺失

(一)完善各方主体责任

1.政府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人脸识别滥用现状制定监管计划

政府部门发挥带头作用,组织统一的监管机构。至今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这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十分不利。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问题,不同性质的问题都分散至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不利于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管理,应当对利用人脸识别进行违法行为进行整合管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新兴事物,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处理方法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并不成熟。政府可以借鉴境外对于人脸识别的监管态度,结合我国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现状,组织统一的监管机构。

人脸识别技术自研发入市后,不断投入各大企业、学校、公众场所进行使用。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使用者带来了麻烦。服务方强制要求使用者使用人脸识别、商家未经顾客允许采集人脸信息进行使用等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情况出现,原因是人脸识别技术没有明确的使用许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门槛低。面对强制人脸识别、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情况,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机关,要制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标准,制定人脸识别技术投入使用许可制度。

2.运营商加强技术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发展趋势良好,但出现的技术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进行违法活动的途径。犯罪分子利用不同的科技手段破解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使用门槛低导致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人脸识别保存的数据信息被泄露,都离不开运营商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管理。

作为提供人脸识别服务的运营商,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问题,应当加强对人脸识别数据的加密程序,减少人脸识别数据被泄露的现象出现。不断升级人脸识别技术的识别能力,提高人脸识别技术的识别精确度和准确度。加强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防线,减低黑客入侵系统风险。人脸识别运营商应该联合人脸识别全行业共同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

3.使用者加强警惕性,合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

作为使用者,在使用人脸识别时应当提高自己的警惕性,不要轻易授权自己的人脸信息给他人使用。使用者并没有明确了解到自己是否同意授权自己的人脸信息,使用者随意授权和不知情同意导致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原因之一。使用者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了解少,会出现自己的人脸信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或随意授权人脸信息的现象,会增加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应当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加强对人脸识别使用的普及教育,非关键时刻不要授权自己的人脸信息。

(二)扩充知情同意规则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对收集到的人脸信息进行处理时应当充分获得当事人的知情且同意。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子概念,当然应当遵循包括知情同意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由此,应当分为公共场所与商业场所两种场景不同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公共场所应当适用“提示+告知”规则,一是在对当事人的人脸信息进行采集的场所以及地点方位粘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当事人此处将会对当事人的人脸信息进行采集,且应当注明采集的方式。二是通过派驻工作人员或粘贴告示的方式,向当事人充分表明采集人脸信息的用途以及人脸信息的处理方式等。在商业场所则应当采取“选择+同意”规则,一是在当事人接受服务时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表示同意接受服务条款的方式以供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应该给服务接受者提供不同接受服务条款的方式,若服务提供者仅给服务接受者提供通过人脸识别方式来表示接受服务条款,则会构成侵权。二是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征求服务接受者的同意再对人脸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

(三)明确人脸识别滥用的定罪量刑标准

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涉及个人隐私和公民权利等重要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以客观和法律性的方式描述人脸识别滥用的潜在后果。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这里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描述。

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人脸数据:人脸识别滥用可能包括未经授权收集和使用个人的人脸数据。这可能涉及在公共场所、私人领域或数字平台上秘密收集人们的人脸图像。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或数据保护法规的违反。

人脸识别用于歧视或违法目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可能包括将其用于歧视性目的,例如种族、性别或宗教歧视。此外,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非法目的,如盗窃身份、进行欺诈或侵犯个人自由等行为也属于滥用范畴。这类滥用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指控,包括仇恨犯罪、诈骗或人权侵犯等。

人脸识别滥用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跟踪和监控特定个人、群体或社区,可能被视为违反个人权利、侵犯公民自由或侵犯反间谍法等。此类滥用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和量刑。

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数据共享: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涉及未经授权的人脸数据共享。这包括将个人的人脸数据提供给第三方,而未经明确授权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类行为可能违反数据保护法规、侵犯个人隐私权,并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

人脸识别滥用导致经济损失或个人伤害人人脸识别滥用导致经济损失或个人伤害: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导致个人或组织遭受经济损失或个人伤害。例如,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非法获取银行账户信息、盗窃财务数据或进行网络欺诈,可能涉及电子犯罪或金融诈骗等刑事指控。此外,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导致个人声誉受损、社交媒体欺凌或身份盗窃等问题,这些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诉讼或侵权指控。

公共机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滥用可能涉及政府机构或执法部门的滥用。例如,未经合法授权或法律依据,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公民进行大规模的监视或跟踪。这类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违反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公共机构的人脸识别滥用可能面临宪法诉讼、行政调查或刑事指控。

人脸识别滥用对少数群体造成不当影响: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可能对少数群体造成不当影响。例如,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对待某些种族、宗教或社会群体进行系统性的监控、定罪或歧视,可能涉及人权侵犯、种族歧视或宗教迫害等刑事或民事指控。

未经明确授权的人脸识别商业应用:人脸识别滥用还包括未经明确授权的商业应用。这可能涉及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广告、市场营销或个人定位等商业活动,而未经个人的知情同意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类行为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或个人隐私权,并面临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

(四)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

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传播快、成本低、识别速度快等特点,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获取他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不法行为,就要提高违法成本,从财产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目前,我国法律主要是对人脸信息的个人权利方面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仅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以财产性保护。人脸识别信息一旦被滥用,所造成的损害时不可估量的,包括人身、财产等。由于这时候双方的利益不对等,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是巨大且难以弥补的,因此我们需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加以惩罚性赔偿,增加金钱惩罚力度,才能从根源上对商业实践中的非法应用“人脸识别”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控,切实打击相关主体的不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其救济。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新型技术应用的良好环境,让大数据真正造福人类。

结 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管是在金融、安保、交通还是娱乐等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社会生活的大大小小领域,都有人脸识别的身影,因此,必须要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保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对于人脸识别信息相关立法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为此,我们应该深入分析人脸识别在现实生活中的利弊,立足于现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首先,各方主体应当明确自身责任,政府部门、运营商、使用者三管齐下,做到体系化保护人脸识别信息;其次,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应当增加知情同意规制,将对人脸识别的应用落实到纸面上,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得处理人脸识别滥用问题有法可依;最后,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增加金钱惩罚力度,切实打击犯罪分子。

人脸识别信息对于现代社会愈发重要,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不仅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交际,更关乎公民的隐私安全。因此,我们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多方位、多角度探索完善人脸识别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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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汶(2001),女,汉族,广东汕头,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刑法学

程颖妮(2001),女,汉族,广东肇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刑法学

吴晓文(2000),女,汉族,广东阳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刑法学

曾如以(2001),女,汉族,湖南耒阳,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刑法学

钟瑛琦(2001),女,汉族,广东高州,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刑法学

通讯作者:李岚

项目名称: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的法律规制  项目编号: 2021139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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