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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隐忧与法律规制

鲜雨君
  
西部文化媒体号
2023年18期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摘 要: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宪法体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网络因其独特的传播特点,导致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增。有必要在分析网络言论所存在的隐患后,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权益冲突;公共管理;法律规制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

人人有享有主张和表达的自由权利,当这一权利在虚拟世界行使时,便属网络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除此之外,公民自由地对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批评与建议属于言论自由。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的触角已经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建构起一个全新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所具有的的即时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点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与要求,为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件提供了更为快捷方便的方式与场所,扩大了公民言论影响的范围。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既赋予公共事务管理的严格性、全面性与及时性,但网络言论的公开性亦会导致与公民其他权益的冲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持网络言论自由权所具备的积极作用并规制该权利所带来的的阻碍影响是亟待被思考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政价值

(一)民主维度:维护民主、实现民主

第一,保障公民参与权,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每个人都有表达思想与观点的自由,网络的出现为我们对这一追求的满足提供了技术条件。在互联网上敲敲键盘、打打字即可将自己的观点及时输送至云端以保证全球均可看见,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无法想象,在现实世界里,或许会因为级别不够而无法参加相关会议,或许因为学历不足而被怀疑发言欠缺科学性与合理性,亦或许因与决策者的意见相左而不会得到其他人的支持。在虚拟网络空间里,公民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表达对决策、决策者的观点和看法不会被制止,又或许会被极力鼓励。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公民可以及时参与决策或社会管理,表达对机关、工作人员或工作方式的不满,结果往往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改进与完善。如浙江推行软件走出县级融媒体建设过程中自建客户端的深化运营和服务输出的成功之路;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为民众与政府的沟通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的途径,从大数据中解读出民生问题,让政府决策更加符合民主化,社会治理更加符合群众意愿;上海市宝山“社区通”软件通过民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做法,有效提升了社区凝聚力,为基层政府以需求为导向供给公共产品提供了支持;以及网络问政解决了现实生活中需要亲历政府机关以寻求帮助的问题。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准确表达问题,国家机关通过网络及时解答疑问以实现政府—公民双向良性互动。公众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意见与看法,同时也使得参加政治生活、参与讨论政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更加便捷方便,公民能够与政府进行更加及时、准确的双向沟通,拉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间接民主的缺陷打上了坚实的补丁。公民通过网络便捷地参与政治生活,为政府的决策建言献策,积极落实政府的倡议与措施,对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提升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二,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传统方式上的公民监督系间接监督,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传声筒。在传声筒的作用下,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表达给该传声筒,传声筒再将收到的信息传递给政府。一套流程下来,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还可能存在公民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被篡改或隐瞒,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效果明显不理想。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公民可以跨越中间不必要的环节,直接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与行为进行批评、建议与监督,公民的监督意愿得以正确、便捷的直接表达,为国家工作人员及时收到整改信息后尽快修正错误行为提供了更直观有力的建议。尤为重要的是,网络的开放性与自主性使得公民的监督言论可以被迅速放大,无数个监督主体参与进来,这种强大的整合与放大功能,会使得势单力薄的个体表达成为呼声更为强大的监督舆论,从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有效与有力。

第三,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网络技术的革新为传统模式下的言论表达创造了新的条件与参与主体。在传统模式下的言论表达主体往往仅限于精英阶层,网络技术使得言论表达具有便捷性,平民阶层通过互联网技术能够及时更新政治信息,同时也可以方便地参政议政。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言论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在网络上,公民的身份一般是被隐藏的,无特殊方式无法获得其身份信息,故公民发表的言论及其认可程度不再受现实社会中的身份与地位的限制,言论表达自由与平等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动力。网络表达的放大性使其声音迅速为社会大众所知悉而扩大支持力度以使其又被更多人所熟知,使得更多的人开始重视关注周围事务或国家事务,并投入极大的热情,这便是民主进程又更进一步的表征。

(二)人权维度:重要部分、保障工具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权本身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出现为人权从理想变为现实,从应然层面跨到实然层面的转变架起了桥梁,其实质则是网络言论自由权对人权的表达作用。其次,采用网络言论的方式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了人权。若是公权力的行使得不到有效干预与制约,将导致恣意横行的行为大量出现,粗暴干涉、侵犯属于公民私权的行为将数不胜数。最后,网络言论自由权唤醒了人权意识。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快捷性的特点,对于宣传人权观念,帮助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非常经济方便,极大提高了宣传效率,也使得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有所拓展。除此之外,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人权宣传的对象,使得人权宣传的受众主体具有广泛性。[1]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益冲突的可能性增加

第一,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宪法所要保护的公民权利。属于不想公之于众的公民信息即为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大多数行迹都变成了数据,极易引起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微信支付宝支付信息、人脸识别、银行卡消费记录、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交通违章记录、医疗记录等都是个人数据,无论通过以上哪项记录,均可以通过数据被查到后再被别有用心的人公之于众,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暗箭。先有侵犯隐私,再通过网络随意发表言论,或掐头去尾,或主观臆想,这套流程成为悲惨结局的导火索。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宁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应作为隐私利益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却制约隐私权,隐私权保护公民的隐藏私生活不被他人知晓,这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重点截然相反,二者存在天然的冲突,行为人随意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显然逾越了合理的限度。网络言论自由权侧重于保护公民的“说”与“知”,隐私权侧重于保护公民的“隐”与“私”不被外界所知,如何协调二者的保护对是值得重点思考。

第二,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伴随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与低成本性,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也会产生冲突。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诋毁他人的不当言论时常发生,有损他人名誉的信息会迅速传播至数以万计的潜在受众,所带来的的危害远比传统表达方式更大。同时,由于网络传播途径的多样性,使得获取侵权证据、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增加。一方面,现代网络技术逐渐被普及,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表达所见所闻所感,也即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另一方面,网络世界虽为虚拟世界,但也并非法外之地,网上言论发表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用匿名的方式在传统媒介平台上发表言论基本很难实现,而网络的开放性却提供了这种可能。加之现在技术与人力无法对每一条网络言论都做到事先审查,所以造成滥用言论自由权的现象出现。这种消极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深化发展正在被逐渐放大,即通过不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方式泄露公民隐私、损害公民声誉,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之间的较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的规制措施,在既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保障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他相关权益。

四、完善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建议

针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益冲突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来看,完善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首先需要从立法上着手,其次加强对监管主体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最后需要重视行业自律与现代技术的应用相结合等方面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一)提升立法层级与完善立法程序

1.提升立法层级

言论自由系民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故对于进行规制首先即需要符合宪法的要求。首先,在立法上,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规制的法律还应当是已经公布且公民可以通过一般途径可以获取的。其次,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还应当是可预知的。因此公众对具有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不会有认识理解上的错误与障碍,公民可以通过阅读法条明白其中所表达的意思。最后,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确保所采用的手段与权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活动中,应当坚持提升立法层级,确保规制手段与权限范围限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突出权威性与重要性。

2.完善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民主立法原则呼吁立法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参与得更多,参与的人数更多,立法的民主性越发明显。民主立法所具备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仅可以提高制定法的科学性,还可以保证法的实施性。我国《立法法》要求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便捷性,网络这一形式为这一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通过网络向公民征求意见、建议不仅有助于使公民表达诉求更为方便、自由,还在公民与立法者之间架起了一座可供畅通交流的桥梁与渠道,在此基础上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更加体现出民情民意,实现为公众为公民谋福利,也实现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二)加强监督与管理

规制网络言论的主要监管主体为网络监管部门,其在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于如何充分发挥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需要引导公众对网络言论权的正确行使,采取争取的方法行使权利且保障他人权利不受侵害。基于网络自身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等特点,网络言论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的危害作用时常存在。因此,网络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不当的网络言论,还需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力行使意识,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从合法原则的内在含义与要求出发,一方面,监管行为应当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逾越其规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清楚法无授权不可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最后,监管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合法原则要求监管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治要求,合理原则则是在实质上要去符合法治要求。合理原则要求监管行为应当基于一定的法律目的,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同时符合比例原则的内涵要求,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伤害最小。[2]

(三)重视行业自律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相结合

不论如何完善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可能独立地承担起对网络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管理工作,行业自律与应用技术手段成为监管不当网络言论的题中应有之义。美国电脑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美国各大论坛所规定的的服务规则等,体现了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除此之外,德国的《多元媒体法》要求网络言论的发布需要通过某些技术手段组织青少年获得相关信息。这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与技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与示范作用,对于推动网络行业进行自我管理,提升网络的安全性,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正确行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

参考文献

[1] 闫斌.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政价值初探[J].理论月刊,2013,376(04):108-112.

[2] 柯卫,汪振庭.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9,283(03):131-136.

[3] 杨锴铮.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S1):24-26.

作者简介:鲜雨君(1998.10——),女,汉族,四川巴中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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