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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职业打假行为在网络交易中愈发猖獗,给消费者 权益和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本文首先梳理了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特点 和危害,接着分析了当前我国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职业 打假行为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在立法方面,应该明确职业打 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并建立更为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和赔偿制度,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实施者,应该加大刑事处罚的 力度,增加惩戒力度,从而有效遏制职业打假行为的发生。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 规制需要全面加强,通过加强立法和惩戒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社会应该共同呼吁打造诚信文化,增强社会诚信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 发展。
关键词:职业打假;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然 而,与此同时,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也不断增加,给消费者权益和市场 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假冒伪劣商 品和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其中职业打假行为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职业打假行为是指专门从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的人员或组 织开展的活动。他们通过调查取证、举报、提起诉讼等方式,揭露和打击制假售 假和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行为的兴起和发 展是对法律规制的需求和市场环境的反映。
职业打假行为的兴起得益于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 加速,跨境交易 日益频繁,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商业欺诈行为的范围也不断扩 大。这给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得其单靠 自身力量难以有 效打击这些违法行为。职业打假行为的出现填补了监管机构力量不足的空白,为 市场监管提供了一种补充手段。
2.职业打假行为的概念
职业打假行为,是指以职业身份从事打击侵权行为的人员,包括以商业性质 为 目的的打假行为、以公益性质为 目的的打假行为、以个人娱乐为 目的的打假行 为等。关于职业打假行为主体的范围存在争议,王利民教授主张“职业打假行为 ” 的主体仅限于 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1] 职业打假行为的对象通常为侵犯知识产权 的制假行为、虚假宣传广告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职业打假行为通常 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自发组织的方式展开。
职业打假行为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其产生与知识产权、消费观念、信息 透明度等多方面因素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消费者对产品的 质量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愈发猖獗。为保障消费者 的权益,职业打假行为应运而生。
3 职业打假行为与消费者身份认定
在职业打假行为中,如何识别消费者身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消费者身份认 定是指确定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人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识 别职业打假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只有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确认,才能对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
当前,我国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尚无定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 中对“消费者 ”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读。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实施了消费行 为的人,而消费行为是指一方支付对价来取得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另一方接 受对价丧失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职业打假人依照个人意愿挑选商品, 支付合理对价,经营者接受对价后职业打假人获得商品所有权,这个消费过程与 消费行为一致,因此职业打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故而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3] “ 只要购买者购买的是生活消费品,购买者就受《消保法》 保护。”[4] 何山, 马一德等学者则持这一看法;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梁慧 星就是其中之一。“生活消费 目的的识别标准是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在具体认定 过程中应依据‘生活经验法则’ 判断。” [5] 因职业打假人的 目的是获利,不属于消 费者范畴。
4.1 扰乱市场秩序
职业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消费维权的作用,职业打假者通过大量 购买瑕疵商品或制造问题商品来获得赔偿,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经营者承担不应该 承担的赔偿责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而且,很多时候由于商品的流通 环节复杂,经营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无法举证辩护,这也使得经营者的利益受 到损害。因此,在打假行为中,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必须在消 费者、经营者、职业打假人之间实现均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但是,不能通过增加经营者的责任而对消费者的 权利进行保护。只有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引下,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不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声誉。
结论与展望
职业打假行为对消费者、企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对 于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存在相关法律条款的缺失和执行不到位 等问题。职业打假人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使得职业打假人的 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其次,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消费者身份认 定、欺诈行为的认定等核心问题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情况,需要加强研究和明确 相关标准。最后,要想对职业打假进行规范化,就必须强化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加大对职业打假的控制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与职业打 假行为相关的司法配套措施,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市场秩 序,因此,加强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 (02):2- 11
[2] 知假买假与多倍赔偿:法的解释、功能与价值取向[J] .人民司法(应用), 2018( 19):103- 111
[3] 李剑.论知假买假的逻辑基础、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J]. 当代法 学,2016,30(06):81-88.
[4] 壬子.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 良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访 谈录[J]. 中国律师, 1998(03):3 5-37.
[5] 梁慧星.关于消法第 49 条的解释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作者简介:夏志龄,女,回,贵州安顺,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