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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村民自治的演化逻辑
摘 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村民自治就是我国发展关注的重点领域,十八大以后,村民自治的发展又有了新要求也取得了新进展。了解我国十八大以来在村民自治工作的演化逻辑,对未来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自十八大以来在村民自治方面呈现出格局拓宽、焦点多元、视域聚焦、部署细化的演化逻辑。
关键词:十八大;村民自治;演化逻辑
一、十八大以来“村民自治”问题的演化背景
“村民自治”一直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村民自治的发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模式、取得了部分新的成就。习总书记在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强调,乡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健全村民自治体系,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农村安定有序,这一历史性任务关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环。因此,在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之下,如何更全面的做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议题。我国在探索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演化逻辑为破解这一议题给出了借鉴。
二、“村民自治”的研究现状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国家治理农村的格局中居于重要地位。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村民自治的实践研究主要围绕村级的监督机制、工作规范、治理机制和自治试点等展开,关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政务公开、基层工作规范、自治试点拓展等事项,重视健全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良性运行的保障,强调需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起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在不同地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健全基层的有效自治体系。这些实践研究给我国村民自治未来的研究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方向,但较少涉及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脉络与演化逻辑。
三、村民自治的演化逻辑
十八大之后,我国在村民自治实践方面发生了较为明显的转变,总体趋于完善:关注的格局逐渐拓宽、关注的焦点逐渐多元、关注的视域逐渐聚焦、部署的工作也不断细化。具体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格局拓宽:由完善监督机制到探索创新治理机制
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必须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于村民自治的认识不断深入,我国应对村民自治不再仅限于健全监督机制,而是逐渐向创新治理机制领域转变,格局调整集中体现在健全协商制度和创新服务平台两方面。
第一,将民主协商落实在农村土地经营确权、民事民议和制度建设领域。在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方面,党和国家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领域,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在增强农村治理能力方面,党和国家加强农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的协商制度,推进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长久和谐稳定。
第二,以农村便民体系、农村公益组织、志愿服务和推广依法自治构建创新服务平台。十九大以后,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农村最为突出,农村发展整体水平亟待提升;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实践中,党和国家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整合优化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村级范围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广村级组织依法自治事项,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焦点多元:由关注传统制度建设向规范相关工作转变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强调全面健全村级监督制度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推进村务工作的公开,注重规范村民自治的程序建设以及自治组织的建设。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对村民自治的关注焦点,逐渐从传统制度建设,转移至规范村务公开信息、决策程序、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村规民约等细节工作。
第一,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就必须关注和规范农村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以及村民参与决策的程序步骤。规范化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制度化的核心体现,是自治成效显化的基础,规范村务决策程序是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第三,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村民自治要求,共同讨论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是依法治村的基础性工作。增强乡村治理能力离不开村规民约的制定,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
第四,我国在关注村民政治文化建设的同时,也在一直着重研究村民经济生活的自治实践。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视域聚焦:由完善村民自治向村民试点自治转变
我国作为一个遵循马克思主义,将其视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实践出真知的治国方略已贯彻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十八大以后,我国在村民自治的实践工作中,由以前的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向尝试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自治转变。党和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关注视域不断聚焦,有意识地将社区试点自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这一视域集中趋势体现在探索开展试点工作、扩大深化自治试点、创建示范村这三个方面。
第一,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党中央首次提出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自此,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踏上了因地制宜探索有效治理的新道路,为完善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添了新形式。
第二,扩大深化自治试点。在2015年至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要求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并反复强调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四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迅速开展试点工作,在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深入推进,全面展开了村民自治新形式的实践。
第三,创建示范村。经过四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村民试点自治管理趋于完善,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要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按照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以及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的标准,创建乡村治理示范村,为其他在建的村民小组、自然村树立榜样。在推行乡村治理示范村的同时,也要健全行政村的民主制度,加强落实基层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
(四)部署细化:由宏观向宏观和微观相结合转变
村民自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离不开合理的部署安排。我国在应对完善村民自治的部署安排方面,实现了由宏观把控逐渐向宏观指导与微观结合转变。党和国家通过部署细化村民治理工作,从宏观整体设计角度,协调微观职能、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健全责任体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为深入发展村民自治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完备的方案。这一转变体现在监督机制全面健全、村务工作逐步规范、治理机制完善创新、自治试点深入推进等四个方面。
第一,监督机制全面健全。监督体系的健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有力保证,“三农”问题作为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健全村民治理的监督体系也至关重要,设立监督委员会,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实现了将有效监督贯彻到村民自治的各个层面。
第二,村务工作逐步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村民自治的工作也逐步踏上正轨,为使村民治理体系更加规整,中央要求规范公开程序,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规范村级组织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推行村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第三,治理机制完善创新。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在探索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实践中,也在不断进行创新。这些创新既有格局层面的,又有微观部署层面的,格局创新表现在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微观部署创新体现在整合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四,自治试点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战略目标,深入推进自治试点工作,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深入推进自治试点工作的进程中,关注不同地区实际需要情况的同时,也在强调试点区域民主制度的健全,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也与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同步。
四、思考与展望
村民自治发展至今的成果,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党政机关在治理实践中关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演化逻辑呈现出关注的格局逐渐拓宽、关注的焦点逐渐多元、关注的视域逐渐聚焦、部署的工作也不断细化的特点。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工作已经建构了较为系统的框架体系,治理工作也更加完善规整。
在未来的实践工作中,加强村民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实施,最大限度避免权力滥用、有效管控基层社会的稳定,是村民稳定治理的关键。推进监督体制机制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实现问题的提早发现。其次,加强宏观把控与微观协调相结合的部署安排,需要坚持不同主体的协调配合。村民自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宏观上的整体把控,微观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资源的整合进行优化,不同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切实增强村民自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最后,加强村民自治各环节并重意识,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推进,如果各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协调统筹发展,可能会影响基层稳定和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在未来的村民自治工作中,需要强化各领域协调发展意识,持续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等,以实现村民自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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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静(1997-);女;回族;甘肃平凉人;硕士研究生;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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