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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完善路径

肖萌萌
  
作文指导报·科教视野
2022年12期
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颁布,对全国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制度。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包括案例发现、案例筛选、案例审查、案例发布四个程序。当前制约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在于生成机制存在漏洞,体系化建设亟待加强。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需要以生成机制中各程序的规范建设为突破,强化内生动力,促进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发挥。

【关键词】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实践运用;规范发展

自2010年发展至今,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在立法层面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案例制度的运行也遇到了许多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有所规定,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存在着立法层面的制度设定对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性、复杂性问题无法给予准确指导与回应,针对性不足等缺陷。笔者认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当前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具有密切关联。本文拟从当下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的缺陷视角出发,探析当下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完善路径,从而推动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长远发展。

一、中国特色检察指导案例制度的内涵释义

案例指导制度最早是围绕法院的审判实践,积极探索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所谓案例指导,是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过有关机构的确认,经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例。”①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②中国特色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检察机关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的公正运行,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经过发现、筛选、审查、发布具有法律规则运用指导意义或法律宣传教育指导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的一系列工作制度的总称。其主要通过以案释法的基本运作方式,结合具体的案件合理地解释某一法律规范的含义,并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发挥具体的指导作用,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的判例制度。

二、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包括案例发现、案例筛选、案例审查、案例发布四个程序。就当下司法适用效果而言,在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各程序自身还是在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都存在一些瑕疵,制约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案例发现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高质量的案件来源是决定指导性案例质量的关键因素,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机制要发挥作用,是以有可供选择的高质量案例为前提条件的。③我国指导性案例来源多元化,检察系统内部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不同渠道来进行案例推荐,案例发现的途径多样化。多元化遴选机制拓宽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渠道,为实现高质量的案例发现提供了可能性。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并未形成立法层面所设想的多元化,案例发现途径较为单一,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因社会各界人士推荐而入选的指导性案例少之又少甚至倾向于零。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关于内部推荐模式和社会推荐模式的规定不明,存在模糊之处。立法层面上构建的“多元化”的遴选机制并未实际保证司法实践过程中案例发现的多元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发现机制并未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致使当前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不够高,且数量总体偏少,类型单一,对实践中疑难问题的针对性、回应性不够。

(二)案例筛选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案例筛选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初步明确了筛选指导性案例应予参考的条件,基于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高检目前将筛选指导性案例的标准界定为:筛选出的指导性案例应能够提炼规则或明确检察工作方法;没有瑕疵和舆情风险;契合主题、回应关切;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一致,又能阐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疑难之处。笔者认为,能够提炼规则意味着存在大量类似案件,若确立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只是“个案”,不能代表“类案”,具有偶发性,那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显著轻微。没有瑕疵是说不能存在大的瑕疵,世界上没有完美案件,每一个案件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瑕疵,但指导性案例不能具有“硬伤”,对于争议较大或者经不起推敲的案件断不能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最后,对于那些只是办案效果好,但是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也不宜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否则就失去了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的意义所在。综上,最高检确立筛选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无一不围绕着确保指导性案例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一目的,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标准在大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瑕疵亟待解决,这些瑕疵限制了检察指导性案例实际作用的发挥。

(三)案例审查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对于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同意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备选案例,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案例进行修改,并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而后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审议。可见,报送的备选案例在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机制,层层审议才可以进入检察委员会的视野。这种审查机制对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降低指导性案例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带有司法行政特色的审查机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阻碍了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长远发展。

(四)案例发布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案例发布作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成的最终环节,是连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理想与现实的一道桥梁,在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的归属,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来说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设定,当前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指导性案例可以来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但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规定》对于案例发布主体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指导性案例一旦发布便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均应予以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该精益求精,对检察案例发布主体的要求相对较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案例发布主体对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案例发布机制存在密切关系,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局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导致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语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实乃一种涉及多方主体、依赖经验积累、需要依靠逻辑建构的制度体系。如何在指导性案例生成过程中提高案例生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动态平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立足于中国特色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已然全面推行的现实语境,合理建构此一制度项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实现制度设计伊始的基本价值预设,是本文的撰写初衷。

参考文献:

[1]杨雨泽.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光明网,2006(12).

[2]万春.检察指导案例效力研究[J].中国法学,2018(2).

[3]吴军霞.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M].东南大学出版社,2021:127.

[4]李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6).

[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困境与出路[M].“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论文集:95-102.

[6]陈兴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0.

[7]万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5).

[8]王玄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状况分析[J].人民检察,2017(5).

[9]秦宗文.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7).

[10]陈凌.案例指导制度下地市级检察院的定位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1(11).

[11]王玄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状况分析[J].人民检察,2017(5).

注释:

①杨雨泽:《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载光明网2006年12月29日,http://www.sina.com.cn。

②万春:《检察指导案例效力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第75页。

③吴军霞:《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27页。

作者简介:

肖萌萌(199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1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诉讼法学(刑事),研究方向: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指导性案例选编和适用方法研究”(项目编号:GJ2021AL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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