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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调查

肖苏桓 阳荣蓉 龙昱杉 徐志恒 苗建萍
  
安防科技
2022年33期
内江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四川 内江 641100

摘要:沱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也是四川省的重要河流之一,对四川省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沱江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因工业生产、城镇生活等遭到严重破坏,四川省对其进行了生态保护补偿。通过对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调查发现,沱江流域居住地居民对生态补偿的认知程度和参与度都有待提高,对生态环境的了解度不够,且居民的支付意愿较低。从支付方式和受偿方式来看,居民都倾向于现金。提出通过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并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构建适当的补偿标准,构建多样化的偿付方式等措施来提高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

关键词:沱江流域;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偿付意愿

流域作为人类社会能够使用的淡水资源的主要来源地,构成了全球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发展的首要驱动力是资源,水资源作为农业、工业生产的基本供给要素,对一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面对沱江流域的工业生产、城镇生活等各种污染源众多,环保投入较低等问题,生态补偿是有效的保护措施。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有利于调动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激励流域内政府和居民从事生态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促进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通过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的调查分析,验证流域生态补偿评价体系的科学与实用性,并对生态补偿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及建议。

1沱江流域生态补偿现状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沱江流域人口密集,城镇集中,一度污染严重,为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及水环境质量改善,四川开始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2011年四川省迈出了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探索的第一步,在岷江、沱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涉及的8个市(州)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以交界断面的水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环境标准为依据,上游河流污染要对下游区域进行补偿。2016年四川省在“三江”(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实施《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弥补了岷江沱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缺陷,逐步建立了“上下游对应补偿”的机制和四川境内闭循环考核机制。2018年,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力度加大,组织沱江全流域10市签订《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建立起资金筹集、分配、清算的新模式。2019年《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出台,推动了补偿机制建设;同年颁布《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四川省与重庆市签订长江干流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现长江流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新突破。四川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7-2020年)》,明确到2020年,沱江流域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Ⅰ-Ⅲ类)达65%以上,[2]全流域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2021年四川与甘肃两省政府正式签订了《黄河流域(四川-甘肃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这是四川省第一份与相邻省份签订的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通过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创新与实施,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且沱江干流资中段出境银山镇断面是今年新增的国控考核断面之一,2021年1月-2月,断面水质由去年同期的Ⅲ类改善为Ⅱ类,这些都为沱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奠定了基础。

2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研究采用实地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编制“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调查问卷”,在沱江流域进行实地采访调查及发放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21年9月-2022年3月,本次共发放410份调查问卷,回收41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402份。

2.1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

2.1.1环境问题认知程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36.07%的受访者对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比较高;50.75%的受访者对风景优美的生态环境的喜爱程度相对较高;42.04%的受访者认为环境破坏对生活的影响程度较高;55.97%的受访者对环境保护的知识了解程度一般及51.24%的受访者认为环境法规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程度较为一般。由此可见,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待提高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大众对生态环境的认知。

2.1.2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认知程度

生态补偿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调整,是以生态系统为传递介质行为主体活动影响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或降低了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情况下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生态价值,通过“补偿”的方式来调整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3]在此次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认知程度的调查中发现55%左右的受访者对流域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度和执行的影响程度、流域生态补偿建设的参与程度都较为一般。

2.2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

2.2.1生态补偿内容及类型认知

调查发现,沱江流域居民认为造成流域生态破坏的原因有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污水排放、引进物种等原因,沱江干流的水质污染迫在眉睫,中游、下游河段的水质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也存在恶化的趋势,如果不及时治理水质污染,将会导致整个沱江流域的水质进一步恶化,水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沱江流域沿岸各级政府的水质环境保护责任,尽快建立规范高效的沱江流域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4]

通过对流域居民的认知调查可知,70%左右的受访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括对生态系统本身的保护或恢复的成本进行补偿、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内容,应该给予补偿的类型有防治费用、损失补偿费用、消除储蓄性公害费用、用于监测、技术开发、公害事物行政管理等间接费用。

2.2.2生态补偿存在问题及实施措施认知

生态补偿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受访者看来,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和类型有限、补偿标准过低、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待完善、补偿方式单一。使得受访者不能更好地参与生态补偿,由此可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扩增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和类型,让居民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丰富补偿方式,提高居民的认知度及流域生态补偿的参与度。

调查亦发现,居民对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具有一定的了解,受访者认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措施应包含有加大财政支出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增收生态补偿税、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

3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偿付意愿调查与分析

3.1居民生态补偿受偿意愿及受偿方式

在此次调查中,可知受访者的受偿意愿较高,达到87%。在一般情况下,居民的受偿意愿会比支付意愿相对来说高一点,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深究。就近年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来看,受访者可能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希望能在自己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的情况下享有公共资源;但从个人的实际角度出发,在生活质量受到破坏,经济发展受阻的前提下,居民受偿意愿较高是合理的。[5]

我们也在此次调查中对居民的意愿受偿方式做了调查。40.55%的居民更倾向于现金补偿的方式,29.85%的居民选择财政补贴的方式,16.92%的居民选择税费减免,12.69%的居民选择实物补偿。受访者更倾向于现金补偿可能是因为现金能便于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消费,过程相对简单。

3.2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及支付方式

通过对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调查发现,只有71.14%的受访者愿意支付生态补偿。在与受访者的交谈过程中得知,一部分受访者认为沱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是流域中的工业生产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应由自己支付,而应由政府给予支付;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自己所能支付的能力有限,无法改善生态环境。

调查发现,在愿意支付生态补偿的286名受访者中,有33.57%的受访者选择接受现金的支付方式,22.73%的受访者选择接受缴纳生态环境税的支付方式,21.33%的受访者选择接受做义务劳动工的支付方式,12.59%的受访者选择接受交水电费的支付方式,9.79%的受访者选择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

4提高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对策

基于上述对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居民对生态补偿的认知程度及参与度还有待提高,对生态环境的了解度还不够,偿付意愿还有提升的空间。

4.1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并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

在上述调查中发现,沱江流域居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不够,关注度较低,且环境法规对其个人的影响程度有待提高,这说明在沱江流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度还需要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媒介,如手机、报纸、新闻、小视频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

同时,由于生态补偿相关政策的完善度不够,居民对生态补偿的了解度及偿付意愿都有所降低,使得居民不能更好地参与生态补偿,所以政府应该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政策,让居住地居民全方位地了解生态补偿的政策,改变他们原有的错误观念,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生态补偿。

4.2构建适当的补偿标准

据调查可知,沱江流域居民认为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过低。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沱江流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文化素质、收入水平和所从事的职业及其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生态补偿资金要做好监管工作,提高项目运作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6]四川省政府应当合理公平地制定补偿标准,构建一个适当的补偿标准,让大部分居住地居民能够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共同实现沱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构建多样化的偿付方式

上述调查显示,沱江流域居民的偿付意愿有待提高,而偿付意愿的高低与偿付方式有这必然联系。我们通过调查得知,大部分居民的意愿偿付方式一般为现金,现金虽然有利于居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消费且流程简单,但是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现金这一偿付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而且由于偿付方式的单一,不能让居民选择到意愿的偿付方式,这也会大大地降低居民的生态补偿参与度,使生态补偿的发展受阻。有条件的资金直接补偿也许是当前沱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有利途径,但完全单一的政府财政支持面对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无疑杯水车薪。因此,应逐步引入多样化的偿付方式,均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7]

参考文献

[1]黄彦臣.基于共建共享的流域水资源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例[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4:6.

[2]四川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7-2020年)[R].成都: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

[3]李原园,李爱花,郦建强,等.流域水生态补偿机理与总体框架[J].中国水利,2015(22):5-8.

[4]唐学军,陈晓霞. 沱江流域水资源现状及开发保护研究[C]. 河海大学、江苏省水利厅.2018(第六届)中国水生态大会论文集.河海大学、江苏省水利厅:北京沃特咨询有限公司,2018:408-417.

[5]王怡. 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的认知、态度与偿付意愿[D].福建师范大学,2018.

[6]接玉梅,葛颜祥,徐光丽.黄河下游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支付意愿分析——基于对山东省的问卷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1,32(08):95-101.

[7]王昕婷.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量化研究[D].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沱江流域居民生态补偿认知程度及偿付意愿调查”(项目编号:x2021070)。

作者简介:

肖苏桓(2002--)女,汉族,四川盐亭县人,内江师范学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经济学。

阳荣蓉(2000--)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经济学。

龙昱杉(2002--)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经济学。

徐志恒(2002--)男,汉族,四川康定人,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专业为经济学。

苗建萍(1980--)女,山西左权县人,内江师范学院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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