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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探讨
摘要: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充装单位,充装环节能否有效进行安全管理,将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从气瓶充装单位的资源条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充装工作质量安全和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各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层日常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气瓶 充装单位 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中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与民用燃料已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易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其供应方式大多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为主,气瓶又是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其充装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甚至具有剧毒、强腐蚀性质,而使用环境又因其移动和重复充装的特点,比其他压力容器尤为复杂,恶劣,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往往发生火灾和中毒,乃至引起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对社会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因此,气瓶的充装环节必须安全可靠。
一、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对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表,对我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分析,发现储存量规模大的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基本正常,能够有效运行,储存量规模小充装单位从资源条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充装工作质量安全和技术能力方面,不能持续保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时的状态,充装工作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问题:
1、资源条件类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充装单位人员不能持续满足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未能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不能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未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化系统运行异常;组织编制的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内容存在错误,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不及时;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不及时;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课时不足,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安全工作还存在差距;不能按照年初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和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不能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存在应付现象;未落实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抽查个别充装单位视频监控记录发现,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存在长期不在岗现象,有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存在借证、挂证现象。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配备不能满足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3)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气瓶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日根据《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气瓶充装进行巡检,形成《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上报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变动较多、变动后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任命补充,存在个别充装人员、检查人员(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P证)无证上岗操作现象,不能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最少人数规定;缺少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人员(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R2证)或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卸载协议,不能满足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1.1要求。
(2)充装工艺设施发生变化不能提供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卸载装置变化、增设紧急切断装置、储存装置容量变化等)、施工单位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告知、工程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充装工艺管道更换部分换为公称直径48X3.5、51X3.5、56X3.5等规格的,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避开了压力管道的管理,构成压力管道的又不能提供设计资料、安装改造告知、施工单位资质、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增设紧急切断装置不能提供设计图纸;储存装置更换不及时办理施工告知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3)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系统不能及时维护,扫码设备损坏,导致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形同虚设,不能正常使用。
(4)充装单位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和“两个规定”制度不到位,从调取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出,使用气瓶充装追溯系统的单位,大多数检查人员用扫码代替了充装前检查,充装人员对充装过程的控制操作不到位,检查人员对充装后的检漏、异常情况的处理没有记录,未落实充装后“二次检斤”制度,检查充装场所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未有效隔离,存放混乱,没有气瓶防倾倒措施。
(5)灭火器的数量、性能及有效期不能完全符合要求,变配电室未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无设备使用维护管理人员,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修。
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存在的问题
(1)充装单位虽然以书面形式建立充装质量保证体系,由于大部分充装单位技术力量不足,人员更换频繁,质量管理手册存在第三方编制或抄录其他充装站情况,充装单位人员对质量管理手册内容不熟悉、不了解,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图与充装单位实际根本不符,机构的设置更是不尽合理,漏洞百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变化后,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不能及时修订,缺少必要的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充装单位未及时增加气瓶充装安全总监、安全员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新要求。
(2)未按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在质量管理手册资料见证附表中增加。
(3)未及时关注特种设备有关政策的变化,缺少充装操作必要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修改单,部分标准非正式版本、最新版本。经常使用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更新后未及时宣贯。
(4)检测仪器未检定、校准。便携式检测仪不进行校准,不能保证使用安全,部分安全阀、压力表超过校验、检定周期,卸车软管未按照TSG R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9及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的要求进行装卸软管材料与介质适应性、公称压力、联锁保护装置检查,充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缺少相应记录。
(5)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缺少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签字。个别记录存在填写错误。对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不齐全;缺少人员的培训记录、考核档案、培训内容与培训计划不符。
3、充装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
(1)气瓶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的充装过程和充装前后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不够熟悉。充装后未进行复秤检查、未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泄漏检测。充装人员对充装过程的控制操作不到位,检查人员对充装后的检漏、异常情况的处理没有记录,未落实充装后“二次检斤”制度。
(2)充装合格气瓶未粘贴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或气瓶警示标签内容不符合符合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气瓶警示标签上未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不能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
(3)新购置气瓶信息录入滞后,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不能满足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部分充装单位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现象。
二、建议
通过分析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气瓶充装单位虽然按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获得了许可,具备了气瓶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和资质,但是充装安全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理想,影响了充装工作质量。存在充装安全隐患,为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培训宣传力度,提高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重点培训气瓶充装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使充装单位能够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充装单位正确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职责,让充装单位明白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性,怎样做方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2、建议充装单位重视充装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是充装单位的纲领性文件,是充装安全的根本保证,只有体系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资源条件持续符合是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基础,是核准的基本要求,必须保证人员、设备的持续满足,让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为充装安全保驾护航。
3、建议充装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装过程进行管理,用信息化充装设备增加气瓶充装安全可靠性。关注追踪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更新变化,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严格执行充装操作规程,完善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充装记录等,组织编制对用户宣传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及时准确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更新录入电子码信息,做到充装工作的可追溯性。
4、建议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气瓶充装涉及应急、住建、公安、环保、消防、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沟通配合各司其职,从立项、设计、安装、使用充装、检验、监察、安全评价、充装资质许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等环节,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同时加强各部门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共同监督,切实保障使用单位和广大用户生命财产安全。
5、建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充装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涉及许可资格、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设备条件等,着重检查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检查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在检验有效期间内,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翻新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等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情形,依法行政处罚,形成威慑作用。
6、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落实的安全总监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完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制度。
三、结束语
特种设备使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按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重点从资源条件能否持续满足要求、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有效实施、法规、规范、标准变化后质量管理手册的及时修订、充装工作质量、充装安全技术能力不断提高这几方面为重点,所涉及压力容器按照特种设备相应法规、规范、标准管理,、压力管道及附件视情况确定适用的法规。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基层日常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体充装安全技术》黄河水利出版社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人员培训教材》中国工业气体协会
GB/T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