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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险现状及优化研究
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且站内空间封闭狭小,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安全生产责任险能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抵御风险并提供事故预防功能,但其推广面临着组织方式不统一、保险产品交叉重叠、保费保额设计不合理、风控质量不高、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专业化能力欠缺、信息共享滞后等问题。本文在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险现状基础上,探索“线上化监管,线下化服务”业务模式,提出优化措施建议。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预防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不少城市建立起了交通运输网络,满足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1]。城市轨道交通因具有大运量、高效舒适、外部效应明显等优点成为各大城市完善公共交通系统的首选,并逐渐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2]。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密集化,车站和车站之间、线路和线路之间的依赖性和联动性不断的增强,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且站内空间相对封闭狭小,一旦发生事故不利于开展救援疏散工作,容易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3]。因此,须科学全面的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优化和完善,保障其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纳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为企业抵御生产风险的工具,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企业安全管理方面作用突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包含交通运输在内的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但目前安责险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推行面临着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服务不到位、预防费用提取不足等共性问题,尤其面临组织方式不统一、保险产品交叉重叠、保费保额设计不合理、风控质量不高、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专业化能力短板、信息共享滞后等问题。因此,本文将梳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安责险业务现状,探索“线上化监管,线下化服务”业务模式,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新思路。
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险现状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明确指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这从政策法规层面确立了安责险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安责险风险管理功能受到国家重视,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安责险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调研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发现安责险在轨道交通领域发展也还存在些问题。
(一)轨道交通领域推行安责险政策尚未明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文件都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但上述文件并未对交通运输进行解释和定义,也正因如此,造成各企业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理解的多样化、扩大化、模糊化。
(二)城市轨道交通安责险区域发展不均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实施安责险;《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全省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投保安责险;《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道路运输、高速公路施工、普通公路施工和水上运输等重点领域,广泛宣传安责险对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但对轨道交通领域未做明确要求。目前,北京、长沙、无锡、南昌、南宁、成都、昆明、青岛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投保了安责险[5-12],大部门城市还是投保轨道交通运营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等)。
(三)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安责险与相关险种存在交叉重合。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大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都投保了工伤保险和轨道交通运营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等),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合。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障额度较低;轨道交通运营保险保障范围较全面,但缺乏事故预防功能(详见表1)。因此,安责险与轨道交通企业现有保险相比,覆盖范围更广、保障更充分、赔偿更及时、预防服务更到位。
(四)安责险费率厘定不科学
据调研了解,目前保险机构为企业承保主要是根据行业类别、投保人数、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保费厘定计算,没有根据轨道交通行业风险特点、企业自身风险特点进行区分,对具体的风险种类分析不够具体,也没有根据不同的经营环境、安全生产水平进行细化分类,造成了安责险投保投入与回报的不公平。同时,在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保险方案时,因充分考虑到行业风险特点,企业自身安全风险、运营期间的三者风险,以及投保人员的岗位特征,实行保费的精准厘定。
(五)市场规模优势不明显
安责险产品市场份额占比较小。由于当前交通运输行业强制投保企业范围尚未明确,安责险在轨道交通运营保险中占有率过低,加之保险产品开发成本大,产品容易复制等原因,故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市场规模效应。此外,安责险重要特点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的强制支出,意味着安责险只能是微利的险种,导致保险机构并无巨大的热情投入展业。
(六)风险防控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尽管现有投保轨道交通安责险的城市使用了风险防控服务,但普遍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频次不足、服务质量较差,以及事故预防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做法仍显单一的情况。如北京地铁公司在与保险公司制定完善了《安责险服务手册》,简化了小额案件处理流程,提高了理赔时效,防灾防损费用主要是用来开展公众安全宣传、培训活动[5]。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未能有效整合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保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等多方专业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主要原因如下:
1.保险公司在安责险的风险预防与控制方面投入不足,存在重承保、轻查勘、重理赔、轻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投入人力、物力开展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2.安责险属于新兴险种,专业技术性强,对从业者要求高;城市轨道交通投入先进机器设备、运营操作程序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其安全隐患的识别对保险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保险公司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的事故预防服务跟不上,缺乏服务质量管控手段。
3.当前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于安责险风险防控认识不足,拒绝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问题,一方面反映出企业担心排查出来的问题上报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反映出企业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并不认可。
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推广安责险建议
近年来,从全国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其能有效利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过程,在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预防事故隐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之间搭建了有效、便捷、高效的桥梁,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路径。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安责险制度实践探索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仍然要进一步完善。
(一)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责险产品开发
1.整合相关保险产品。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为目的进行保险产品梳理,构建以安责险为主,其他险种为补充的保险体系;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安责险功能相近险种整合,例如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完善产品设计,扩大保障范围,设计符合轨道交通运营特点的产品;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公司投保现状,可灵活选择安责险投保模式:一是安责险覆盖城市轨道交通全领域风险,将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个性化设计,多层次开发安责险主险及附加险,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二是安责险与其他险种并存,实现多险种组合投保,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将安责险与其他险种进行捆绑投保,减少企业费用负担。
2.完善安责险保障范围及方案。安责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应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应急抢救救援费用、医疗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等。根据安责险的功能特点,应将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伤亡补充、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作为核心保障,纳入必保范畴,将其作为主险。此外,在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自身需要,商定其他需要保障的赔偿责任,并将安责险的业务核心回归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提升。
3.探索基于风险的保费浮动机制。当前保险公司的保费计算依据投保人数、保额、行业类别等因素进行保费精算,并未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实际风险因素。为提升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投保安责险积极性,建立科学、风险匹配的保费计算模式,可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的保险费率分级浮动机制课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银保监机构,共同招标设立安责险行业费率分级浮动模型研究课题,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费率与风险因素匹配,根据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体现城市交通轨道运营风险特点,包括运营里程数、运量、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设备使用及维护情况、历史出险事故等方面,确定企业综合风险概率;二是充分考虑城规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考量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以及企业投保费用和综合风险概率的合理性,使得企业在投保中也获得实惠,提升企业投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建章立制提供保障
安责险已纳入国家法律,但由于立法受结构、内容、体系、惯例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强制规定投保安责险。因法律依据不充分,导致安责险推广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使得企业处于观望状态,同时加重了基础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而设置配套规定。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责险的良性发展,可以根据行业和城市发展特点,建立安责险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出台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针对行业、投保、续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激励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制定具体条款内容。
建议将安责险与目前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挂钩。目前高危行业投保安责险已经写入新《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投保推行安责险现已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应急管理部2021年11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中明确指出,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将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安全建设先进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等认证的条件。各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企业信贷融资申请审查、项目立项审批、制定和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工作时,将企业投保安责险作为重要参考。
(三)探索“线上化监管,线下化服务”业务模式
建议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地市由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筹建安责险业务运营中心,经费可由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政府适当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通过设立事故预防服务中心,目的主要是降低行业和区域的整体事故发生率,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企业赔付率,监督和规范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
(1)通过构建统一的平台,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服务中心为投保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统一的风险防控服务调度、服务标准、质量控制。
(2)通过服务中心,统筹事故预防服务经费使用,通过中心统一谈判等优势,采购优质的服务,降低服务成本,例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
根据企业实际所需,通过协助或补贴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线下服务,如安全评价、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标准化建设、检测检验等。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让企业获得专业、优质、实惠的服务。同时,健全安保互动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与银保监机构的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工作协调,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日常领导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招标安责险研究课题。定期组织派遣权威专家定期前往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高端的安责险风险评估、排查等专业服务。
(四)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1.丰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涵。安责险制度的重点核心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是推进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可以通过下几方面丰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涵:
(1)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预防服务内容,各地应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规范引导,根据结合地区差异性、行业区别性,采用包容开放的心态,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创新和优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模式、服务类型、内容形式、费用计提、科技应用等方面;
(2)提升预防服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联合专业安全服务机构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更专业的安全服务,根据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安全管理需求或者解决方案,寻求保险公司的支持,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进行约束规范,使得保险公司更加科学高效有序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2.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安责险是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因为安责险既要兼顾经济效益,更要兼顾社会效益。首先,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安责险行业跨度大,专业性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修炼好内功,通过对已有人才的充分利用以及对后备人力资源的储备开发,组建安全工程师团队,培养懂保险、懂法律、懂行业、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加强行业合作、完善服务体系,城轨交通运营风险相对复杂,保险公司无法兼顾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但保险机构可优质服务机构寻求合作,从保费中计提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用于企业服务。
四、小结
安责险是我国安全生产治理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创新,但目前在推广过程中,暴露出了因为缺乏制度设计,导致发展不平衡,事故预防功能发挥不充分,对安全生产推动作用不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配套设计,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明确纳入保险合同,并统一相关服务条款,明确义务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服务要求;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管理特点,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确保保险机构、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行业服务规范要求,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引导服务规范;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等陆续建设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共享交换,建立“线上化监管,线下化服务”业务模式,赋能安全生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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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