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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中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相关研究与思考
【摘要】随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受到了空前重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包括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与属性、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教师惩戒权的原则在内的理论性研究,和包括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教师行使惩戒权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和教师惩戒权行使困境的对策在内的实践性研究。综合梳理与研究,提出了在借鉴国外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惩戒权在时间、空间、不同主体等之间的比较实践研究的展望。
【关键字】教育惩戒权;中学教师;困境与对策
从政策上来看,国家的政策与立法都在探索教师惩戒权制度化落实路径。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6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但教师行使惩戒权是一个比较难操作的环节,近年来成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与属性
在2021年3月实行的《惩戒规则》中定义,所谓“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依法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言行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合法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行为。教育惩戒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或方法,是学校和教师基于自身职责和社会期望,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合法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对发展中的学生进行行为上的矫正和思想上的正确引导。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属性的探究,集中在其实“权力”还是“权利”、“私权力”还是“公权力”等问题的探讨上。一种观点认为惩戒权纯粹是一种公权力,其代表是陈胜祥老师。梁东荣认为教师惩戒权具有权利属性,因而教师惩戒权合理存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劳凯声认为惩戒权既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又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但是,学界对教育惩戒权的属性显然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定论,从实践角度来说会更偏向于教师的惩戒权应当受到教师义务责任的限制的观点。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理论性研究
(一)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
在国内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都认可适当的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正面效果,但在以人为本的教育环境下,存在有的家长把正常的教育惩戒当作体罚,使教师教育惩戒权被架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受到挑战。
有学者从教育惩戒缺失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如果剥夺教师惩戒权,在遇到违纪学生时,教师将束手无策,课堂教学和校园管理将陷入混乱;有学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回驳,认为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授予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权力,是合法正当的;还有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缺乏教育惩戒的教育,会使学生倾向于认为自己犯错也不应该受到老师的教育惩戒。
(二)教育惩戒权的原则
关于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遵守的原则,研究者归纳了以下几大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教师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惩戒权,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二是教育性原则,即教师对来学生的错误行为实施惩戒,促进学生规范行为的形成。三是尊重性原则,即教师实施惩戒时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伤害学生的心灵。四是公正原则,即教师实施惩戒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五是节约性原则,即教师不要轻易对学生实施程度较重的惩戒,一般教师还是应该以口头批评教育为主。六是灵活性原则,即教师实施惩戒时要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实际情况等。七是整体性原则,即教师要将惩戒与沟通相结合,必要时和家长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2]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践性研究
(一)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
刘旭东认为教师享有的教育惩戒权包括批评、写检讨书、剥夺特殊权利等十种具体形式[];我国颁布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方式主要有口头劝导、取消参加课外活动、留校、调整座位、增补作业、责令道歉或罚写悔过书、扣减学生操行成绩、责令赔偿以及其他适当措施九种手段[]。
另外,在进行惩戒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个惩戒边界的问题,因而需要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做出一个区分。我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但在操作层面上受教师自身专业素养的限制而容易将三者混淆。在文献分析中大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对其进行概念辨析的重要性,并有部分学者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做出了描述性定义。教师一般是根据学生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实施何种惩戒方式,惩戒的方式非常多,但需以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尺度,来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之间做出一个区分。
(二)教师行使惩戒权出现的问题与原因
虽然每个教师都行使过惩戒权,但大部分教师对惩戒权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对惩戒权的概念不是很清楚,行使惩戒权也存在问题。综合来说学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的教师不敢实施惩戒,而有的教师实施惩戒又超出一定的限度,对学生实施一些不当的惩戒手段,把握不准惩戒的限度。二是有些教师行使惩戒权背离了惩戒学生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将惩戒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只是纯粹的惩罚学生,罚完就置之不理。三是有些教师惩戒学生时没有一个执行的大致标准。
关于原因主要集中在:我国相关法规对教师惩戒权没有明确规定和执行标准;社会各界人士受现代教育观念及舆论导向的影响,对教师惩戒学生还是抱以质疑的态度;另外就是有些教师素质相对较差,导致一些教师出现不正当的惩戒。
(三)教师惩戒权行使困境的对策
针对教师惩戒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困境,从立法角度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第二,明确实施惩戒的主体、惩戒的客体、对象、程序和行使方式;第三,完善教师和学生的救济措施和途径等。还有研究者建议由法律专家、教育主管和家长代表等加以研究、建立各种监督制度等来监督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情况,以避免教师在实施惩戒中的随意性,如此便可大大减少教育事故的发生和家长对教师惩戒的错误理解。
四、总结
从目前我国研究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现状来看,还缺少教师惩戒权的实践研究和在时间空间上的对比研究。在上述不足的基础上,可推进教育惩戒的实证性研究、重视教学主体的实践性研究和运用国外经验进行本土化的对比研究,以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教师惩戒权,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EB/OL].(2019-06-23)[2021-02-1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11564.html.
[2] 张丽.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3] 刘旭东.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9(1):48-55.
[4] 曹晖,石璐.国内外教师惩戒权立法综述[J].山东社会科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