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浅析秦代法律解释
摘要:当前,学界适用的法律解释理论大都是承继西方的学说,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法律解释的历史非常悠久。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以下简称《法律答问》)向世人展现出了秦代的法律解释的水平。《法律答问》采用问答的形式,在解释过程中体现出法家思想、以例示法以及注重实践应用的特点,同时《法律答问》采用严格解释、客观解释的法律解释原则。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释律者采用词义解释、廷行事、类推解释、比较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融贯运用展现出秦代法律解释技术的先进性。在当代我国的法治体系下,应当客观并且全面的分析秦代的法律解释技术,取其精华,弃之糟粕,为当代法律解释的研究提供些启示。
关键词:《法律答问》;秦代法律;法律解释
何勤华教授认为:“作为特定的以注释、阐述现行法为对象的中国古代律学,诞生于秦汉时期对法律的注释活动,其标志为秦代法律注释书《法律答问》的出现。”[1]以现有史籍资料进行分析,秦代的司法官员在实践中大量地使用法律解释,通过法律解释来构建抽象的制定法与繁杂的社会纠纷之间的桥梁。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可以看作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开端,此时的法律解释技术比较简单,属于初期的发展形态,但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我国古代法律解释技术的先进性,能够作为研究秦代法律解释的史料基础。
一、形式与特点:秦代法律解释的体系初探
从《法律答问》来看,秦代法律解释采用问答的形式,即对某种行为进行描述,或询问某种专业术语的含义,然后对其进行解答。曹旅宁教授认为,《法律答问》是一部法律实务题集:《法律答问》中的题目大都依据相关律条设计题目、做出解答,个别题目征引了律条原文便是明证。[2]关于曹旅宁教授将《法律答问》定性为一部法律实务题集的观点,在此尚不讨论,但其观点恰也证实《法律答问》中大都是关于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问答,如第68至71款中,对打架造成的撕裂耳朵、拔须、拔发、咬人鼻子、咬人耳朵、咬人手指、咬人嘴唇等不同部位损伤下的具体处理方法,都做了一一回应。这种问答的形式,能够对实践中的难题做出具体的回应,简单明确,将法律规定的抽象问题细化为社会纠纷中的现实情形,利于确保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这种法律解释形式切合大众的思维方式,并被其他朝代的法律家所吸收继承,《唐律疏议》中也采用设问与答疑的形式对法律内容进行解释,这与《法律答问》的法律解释形式一脉相承,直到今天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仍适用这种形式。[3]
如上所述,问答式作为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是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法律解释的特点之一,此外秦代法律解释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家思想贯穿其中
商鞅严刑峻法的思想在《法律答问》中有着明确的体现,秦代的法律是以法家思想为蓝图颁行的。在立法中,法家创制了连坐、告发等制度,让百姓知晓犯罪的严重代价,从而使得民众不敢违反法律,最终实现人人守法,社会安宁的目的。在司法中,法家思想要求官吏严格依照法律解决纠纷,不得随意裁判,《法律答问》正是基于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宜进行解释,以协助官吏依法办事。在法律解释中,释律者在探究立法者本意的基础上,将法家思想一并应用在法律解释中。在《法律答问》中,释律者极少运用限缩解释来避免犯罪的判定或者减轻刑罚的适用,相反,释律者通过廷行事、类推解释等方法,扩充了秦律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刑罚的惩罚力度,用法家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法律解释同秦律的结合,更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同时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性。
(二)以例示法清晰明了
在《法律答问》中,或以甲乙丙等作为代称或直接通过具体的示例,将抽象概括,不易理解的法律条文通过举例的方式,释明法律的目的以及处理方式。秦代法律规定:同伍的人相控告,加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不能确定罪人,而对他人进行控告,称为所告不实。该处两个条文中的内容有所重复,在实践处理中造成困难,在《法律答问》中,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条文进行解释: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以例示法的解释方式始于《法律答问》,这种通过列举假设通俗例子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式,更符合中国人长久以来的思维方式,也被后来的法律者所继承。
(三)注重实际讲究实用
从《法律答问》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来看,秦代法律规定简洁明了,而对法律进行解释也是同样继承秦律的传统,注重实践的作用效果。《法律答问》本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著作,是指导官吏解决实践难题的司法指导用书,而不是对官吏进行法律基础培训的教科书,其目的是指导实践运用,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从实践中的犯罪行为出发,重视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的问题。在《法律答问》中,释律者没有直接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理念进行单独的阐述,也没有将当时价值观念融入进法律解释中,这种简单、机械的对条文本身的含义及司法应用做出解释的方式,体现了秦律作为一种规范民众行为的社会规范的严苛性,同时也确保了法律严谨性的特点。其内容大都是判断行为构成的罪名,明确刑罚的方式,对法律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而对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学说等很少阐述,讲究法律解释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原则:秦代法律解释的指导思想
从《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释律者在对秦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并不是将每个条文单独分隔开来进行解释,而是放置于整个秦律的的背景下进行解释。在对《法律答问》进行分析后,可以将秦代法律解释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严解释原则:严刑峻法
《法律答问》第88款,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即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法律答问》第18款,律曰“與盗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一人犯盗窃罪,与其同居的人、里典、伍人应当连坐。释律者在解释法律时,将连坐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即一人所犯罪行适用盗罪的法律规定或者是适用与盗窃相同的刑罚时,与其同居的人、里典、伍人都应当连坐。
上述两款规定,都展示出秦代法律的严苛以及秦代法律所遵从的从严解释的原则。在秦代的法律解释中,释律者根据秦律的思想以及法家的精神,对百姓施加了更加繁重的义务且刑罚更为严厉,很少表现出减免处罚等宽宥政策。秦朝统治者意图用严峻的刑罚来制止和预防百姓的犯罪行为,故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官吏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严格实施法律,不能随意解释法律,因此秦代法律解释遵循从严解释的原则。
(二)客观解释原则:一断于法
根据现有的史料分析,秦代的法律是带有浓厚法家精神的法律。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4],即法家的思想重在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标准、客观的规则,在法律的实施中,应当注重平等与公平。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融合在法律之中,儒家的经典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工具,汉代的释律者将儒家的思想与经典作为法律背后的法理与道德支撑,在法律解释中一一阐释。与之相比,秦代的法律解释继承了法家客观真实的风格,在《法律答问》中,对法律词语、法律规则的解释有六十多条,释律者对这些专业的法律词语大都采用直接说明其含义的方法。纵观《法律答问》的全部内容,释律者只是在解释法律文本的所要表达的基本含义,对其背后的法理和思想并不多加赘述。
三、方法与作用:秦代法律解释的内容构架
(一)词义解释
秦律的律文中,有许多涉及到官职或者刑罚的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对平常百姓或者新入职的官吏而言较难理解,故在《法律答问》中对这些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方便实践中正确适用。同时,在《法律答问》中也对某些常见的术语进行解释,如“同居”“后子”“提”“四邻”等,这些术语在法律中的含义与百姓的寻常理解不同,需要在解释中加以明确,免去误解与适用中的困难。
(二)廷行事
廷行事在秦代法律解释中极为常见,廷行事是指,相类的案件在以前曾有发生并已有处断结论,现在判决此同类的案子可据此比照。[5]在《法律答问》中,多次引用成例来对律文进行解释,而在解释的过程中,成例的作用又有所不同。1、明确成例与律的不同,但不明确如何选择。第55款中,求盗追捕罪人,罪人与求盗打斗而致其死亡,问杀人者(的行为)属于贼杀人,还是斗杀人。《法律答问》对此解释为“(按律)属于斗杀人,(但是)廷行事认定为贼杀人。”《法律答问》对此行为给予两种处理方式,即按照律文处理与按照成例处理,两种处理结果不同,没有定论。2、明确适用成例,与律同效。第48款: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第49款: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迁)所。该两款中,没有设问没有引用律文,而是直接将实务中的成例指出,即意为按照成例处理,此处成例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据上述分析可知,在秦代,“廷行事”可以作为律文的补充,在律文没有明确规定时,按照成例处理,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类推解释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类推或类推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类推解释等同于赋予法官立法的权利,将会侵害民众的行为自由。[6]在秦代,法律制度尚没有如今这般完善,法律中规定的大都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措施,法律规范的抽象程度不高,并且,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其目的是用严酷的刑罚镇压民众,维护君王的统治。此时,类推解释是秦代法律解释与适用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方法。
“比”是秦律中类推解释的标志。以《法律答问》第73款为例: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未有伤(也),论比剑。秦律中斗的三种手段,分别为以“兵刃、投(殳)梃、拳指”,这里区分了锐器、钝器与徒手,[7]即对拔剑相互斗殴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除了拔剑斗殴之外,还存在用铍、戟、矛等利器斗殴的案件,法律对用铍、戟、矛等利器斗殴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用铍、戟、矛等斗殴与拔剑斗殴都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用锐器斗殴,故而适用类推解释,将用铍、戟、矛有鞘的,拔出打斗,比照拔剑相斗论处具有合理性。此类问题在今天看来无需用法律解释来规范,但在秦代,犯罪行为涉及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时,官吏需要请示,不经请示而自行判决的,犯“不直”罪。
(四)比较
在《法律答问》中,存在将两个相似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的方式,以此来明确各法律概念的内涵,划分相似罪名的界限,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罪名与刑罚。《法律答问》第80款对“不直”“纵囚”的概念进行区分,以明确审判不公时,不同情形适用何种罪名。第90款对“公室告”“非公室告”进行区分,在秦代“公室告”案件官府应当受理审判,“非公室告”的案件更多倾向于家族内部的纠纷,不属于官府的受案范围,将这两个概念进行对比区分,让民众与官吏明确是否属于官府应当受理的案件,作为案件审理的开端程序,明确是否属于官府受理范围非常重要。
《法律答问》第123款对“犯令”“废令”进行比较区分。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在秦代,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即为“犯令”;法律规定不得为而为之,即为“废令”。该款同时指出,在实践成例中,对这两者没有区分,但律文却规定两者不同的罪名,足以见得秦代制律者严谨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细节的重视。
四、结语
中国近现代的法律传承于传统的法律文化,现代的法律解释可以帮助我们以新的视角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但同时,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可以丰富现有的法律解释理论,使现代的法律解释更加贴合我国的国情与传统。秦代的法律解释是我国目前发现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解释,《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于西方的法律解释,解释过程体现出法家严刑峻法的精神,并以从严解释、客观解释等原则为指导思想,运用词义解释、廷行事、类推、比较等方法对秦律进行解释,丰富了秦代的法律内容,并对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借鉴。通过对《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进行研究,不仅要感叹于我国古代解释的技术,同时也要发掘《法律答问》法律解释中蕴含的经验和价值,完善当今的法律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何勤华:《秦汉律学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2]曹旅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性质探测》,《西安财经学院学报》第26版第1期。
[3]参见张伯元:《问答式律注考析》,《律注文献丛考》,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70页。
[4]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2000年,第2487页。
[5]张伯元:《<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6]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5版;杨艳霞、廖斌:《刑法类推解释方法之分析》,《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陈志军:《刑法司法解释应坚持反对类推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 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7]徐世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20年版。
作者简介:
姓名:王舒涵,出生年月:1998.11,性别:女,籍贯:山东,民族:汉,学历:硕士,专业:法学,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