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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一直走在新业态经济模式的发展前沿,人民群众是新经济模式的实践者、推动者,是国民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劳动者自身,我们都急需解决共享经济者的劳动权益问题并对此实施有效保障措施。
关键词:新业态背景;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问题
一、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一直走在新业态经济模式的发展前沿,人民群众是新经济模式的实践者、推动者,是国民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劳动者自身,我们都急需解决共享经济者的劳动权益问题并对此实施有效保障措施。本项目将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来分析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影响因素以及从企业家的视角研究,进一步分析当代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影响因素。
二、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1)针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完备
当前,我国对常规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仍存在保险范围小、保险金领取困难等问题,更不用说对于收入时多时少不稳定,很难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的共享经济人员。这极大程度导致了共享经济人员不愿缴纳社保,致使就业的安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针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的各种要素有不确定性
据《劳动法》相关内容,对于劳动条件的规定一般是参照传统劳动关系设计的,当前劳动大背景是以机器运作为主的大工业时代,企业制定固定的工作时长,劳动者以工厂作为固定的劳动场所劳动;在新业态兴起之后,这一常规是否仍然适用成了问题。新业态下的共享经济人员的劳动时间具有碎片化的特征,可根据劳动者主观意识自由安排,劳动场所也随安排的不同而不同,其劳动保护不能照搬传统。
(3)针对共享经济人员用人单位用工程序不规范
在新业态背景下,经营者必须知道,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项目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帕累托理论表明,如果共享经济工人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并改善社会保障福利,那么短期内劳动力成本将增加,对于共享经济,提高有用性水平,增强有用性意识,提高工作动机,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三、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存在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1)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存在的现状
1.1行业内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
由于行业内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国内目前劳动关系存在相当一部分“盲区”,劳动权益难以保障。在共享经济中,劳动者多是以个人为单位从事工作,一般会由相关企业、承包人进行统一招聘管理,但是这些公司往往以自身利益为先,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在发生权益纠纷时,共享经济人员与相关平台、企业无法明确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从而不能适用于相关劳动法律,其劳动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1.2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占比低,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零工经济模式下的共享经济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较低,收入不稳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意识,只看中个人的眼前利益;其次,现行劳动领域法律及社保体系的重点仍放在传统正规就业上,大部分共享经济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3法律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维权意识差目前,国内最大的几家外卖公司和快递公司都存在没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不明确零工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2)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影响因素
2.1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调查中发现,外卖平台内存在的共享经济行业对入职条件要求低,往往只需要身份证、再进行简单的培训就可以很快入职上岗,管理相对来说比较松散,人员变更频繁,长期从事该职业的人较少,从其他行业进入该行业的人员较多。
2.2从业人员工作强度大、收入较少,职业风险相对较高
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月行上千公里已成为常态。不仅如此,在服务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出现延迟时间、服务不周等现象,一旦遭到用户差评,平台则会扣分罚款。这些因素都给从业人员带来严重的身心负担。为了在规定时间送达,他们为了赶时间,抄近道,很容易出现交通违章违规现象,影响人身安全和收入折损,也是这类从业人员面临的最大职业风险。
2.3相关法律不完善,劳动权益难保障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来源于工业社会中单一的劳动关系实践,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工作时间明确、劳动关系稳定的传统雇佣劳动关系。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呈现出高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导致实践中不少用工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侵犯新业态从业青年的劳动权益。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对具体概念和事项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在诸如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判断上,实践中主要依赖《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即从上文所提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规范的统一适用,新业态从业青年劳动争议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而且也难以适应新就业形式中纷繁复杂的劳动实践需要,经常出现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却难以得到认定的情况,尤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将实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以“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等方式“去劳动关系化”,从而严重妨碍新业态从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平台用上万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惩处方式以单位罚款居多,并未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施以处罚,这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新业态从业青年的保护力度。其次,工会法律法规仍有完善空间。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虽然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强调“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工会如何来维护新业态从业青年劳动权益等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尤其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认定仍然比较保守的情况下,工会组织实际上也很难突破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在新业态从业青年劳动权益保护中,工会和集体协商的相关程序如何具体展开也有待细化。此外,工会组织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加强机制衔接共同保护新业态从业青年劳动权益的路径也尚不明确。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新业态从业青年劳动权益保护不仅涉及劳动法、工会法,还包括诸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协同保护。例如,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新业态从业劳动权益保护是否科学合理?鉴于新业态从业劳动者事实上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机械适用该原则是否存在“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况,如果这样,立法应该如何回应这种质疑并进行相应制度完善进而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
四、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缺陷内容调查
(1)共享经济人员缺少劳动合同签署
相应的工资或者节假日福利不能得到根本保障。就外卖 app 而言,驱动程序部署在平台上,以服务于消费者。骑手的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成为外卖平台上“挤压”的对象。关于工作关系、五险一金、评级差、职业安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上升空间狭窄,抗风险能力差。
疫情期间,无数公司裁员共计上万名员工。据《人民日报》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共享经济人员有2亿人,且当前就业形势紧张,共享经济人员竞争压力极大。
1数据来源自《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你认为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由什么导致?
(3)收入稳定性差
新经济背景下的工作多为临时性、短暂性工作,因此也就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其一,工作薪资不固定,不同的工作内容下,短期雇主支付的工作费用也不同;其二,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的时间越长,可能得到的收入也就越多。而且收入渠道不固定,共享经济者的收入渠道大都至少有一条以上,这个过程可能随时会出现被动更改或减少的可能性。
五、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1)在新业态背景下中国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在法律上存在问题
共享经济的人指的是是那些与雇主或个人有短期关系的人。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共享经济者能够为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然而,在中国建立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更加侧重于对定岗务工人员的权益完善而在共享经济者劳动权益保障这一方面留有很大空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律缺乏明确性、指向性。
《劳动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是该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就业人员需要和雇佣方企业间存在明确界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然而,在新业态背景下的共享经济人员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明确;同时,有关于共享经济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现职业病,工伤伤害等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化”和“社会保险公民化”的趋势,不符合我国人才市场发展规律。
1.2法律缺乏实效性、可行性。
我国目前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共享经济人员的保障上存在缺陷,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维护以一种新的商业形式加强了对分工经济中从业人员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商业形势下,由于对经济部门和员工部门之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不充分,而且就业平台没有为他们支付保险费用,当就业群体面临职业伤害问题时,很难解决商业对法律渠道的损害问题。
(2)在新业态背景下中国企业轻视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2.1企业忽视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
受自身收益最大化倾向的驱使,企业选择忽视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利用自身资源及地位规避劳动法律。通过种种手段,刻意避免与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构成直属的劳动关系,不为其缴纳社保,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新业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明显缺失。由此可见,新业态企业为了提高利润的目的,忽视对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
(3)在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性质问题
3.1共享经济人员的劳动性质导致法律难以全面贯彻实施
首先是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问题。当今社会,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形式,由于新型共享经济人员较少签订劳动合同,组织上的从属性弱于雇佣关系。学界围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进行讨论,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的欠缺,每每不把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二是国家立法层面的空白。法律具有迟延性,法律的创建过程是一个由规定到习惯的发展过程,新型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常规的“个人-单位”常规传统就业形态,立法部门未能及时根据新形态制定相应的法律。另一方面,当新型共享经济劳动者权益遭受侵犯时,由于劳动立法无法可循,只能寻求民法保护,但是民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和范围远远不及劳动法。
3.2共享经济人员难以参保
客观上,随着年龄增长,一部分共享经济人员超过参保年龄,便失去了参保的权利,这也成为新型共享经济人员参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失业保险方面,新型共享经济人员入行门槛低,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面临较大的失业风险,如果被雇主辞退,很难得到补偿。并且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新兴共享经济人员个人参加失业险也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方面,由于新型共享经济人员可能存在多个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伤,用工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很难符合工伤的时间、地点等认定条件,使得工伤的认定困难重重。生育保险方面,当女性怀孕后,便会面临生产、哺乳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便会考虑在工资发放上克扣甚至是直接辞退。
2数据来源自《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你认为在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性质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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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入与共享: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实现路径席恒社会科学2021(06)
[6]零工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域外实践及我国的应对.涂永前政法论丛2021(02)
本文系2022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新业态背景下共享经济人员劳动权益研究”(教高项目编号xxxxx)的研究成果,本文是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研究员刘烈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
作者简介:
钱嘉悦(200-.5-),女,汉族,江苏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刘佳凤(2001.11-),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钟颖慧(200),女,汉族,湖南益阳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管理。
谢文迪(2002.08),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学生,主要研究: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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