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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七十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政策历史研究

田小禾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3年31期
内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010051

新时代,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疆,是祖国的“北大门”,更要带头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至今,内蒙古自治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经历了七十多年的历史,本文划分为四个阶段:为了团结蒙古族群众,加速普及文化教育,快速提振国民经济,1947-1984“以发展民族语文为主”的政策时期;随着内蒙古地区自治区经济复苏,与兄弟省份的交往交流交融需求增加,蒙古族语言者自身通用语言需求量增大,又因地区教育发展不均衡,1984-2010“蒙汉双语教育政策时期”;2010至今,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民族同胞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交流协调都需要更深入学习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入“大力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期”。

一、“以发展民族语文为主时期”教育政策的实践与经验(1947-1984)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迫切需要普及文化教育,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改变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极为落后的局面,实现国家工业化。当时汉语共同语不普及,全国80%以上的人口是文盲。而当时的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相对更贫穷、封闭、落后,大多不通汉语,认识汉字的更是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他们自己的语言、文字更有利于迅速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生产和经济。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第一届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指出“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和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教育部规定:“凡有现行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如蒙、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小学和中学的各门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授课”。在国家总的政策方针的指引下,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重点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

(一)“重点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

内蒙古各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偏远牧区、山区、林区,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文化教育事业更加落后。少数民族中除王公贵族和喇嘛外,几乎没有识字的人,当时大部分蒙古族同胞不会说或不懂汉语。由于校舍师资教材等条件所限,蒙古族聚集的牧区半农半牧区公社、嘎查只能创办纯蒙古族学校。为缩短少数民族在文化教育上的落后面貌,自治区政府采取了“重点、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措施。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伊始,在其《政府执政纲领》中规定:“推广蒙文报刊和书籍,研究蒙古历史,在蒙校普及蒙语教材以发展蒙古文化。”1948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教部组织编纂的初小各学年第一学期使用蒙古语文各科教科书共十册正式出版发行。1949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学校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采用民族语文教材。”从此,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积极创办民族中小学,并积极创造条件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采用本民族语文教材。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根筑基

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在蒙古族聚居区,中小学课程以蒙语文为重,小学三年级后加授汉语文课,一直到高中毕业。但在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里,除蒙语文专业外都以汉语授课为主,设有蒙古语文专业和班级的院校有9所。全区93所中等学校中,有27所设置蒙古语文授课,其余均为汉语文授课。

1957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蒙族中小学和师范学校语文教学目的、任务、要求、计划和课程设置的规定(草案)》第一次对蒙文授课班和汉文授课蒙生班的蒙语文和汉语文课进行了不同的安排和部署。1959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出(59)教普字第71号“关于1959-1960学年度小学教育计划的通知”指出:“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贯彻蒙族学生“学好蒙汉两种语文”的精神,从新学年起,全区用蒙语文授课的小学,一律加强汉语文教学,小学生从三年级开始学习汉文。三四年级每周6节,五六年级每周5节。汉语文授课的蒙生班,小学生从五年级学习蒙文,每周4节”。同时在《关于1959-1960学年度中学年度教学计划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本着蒙族学生“学好蒙、汉两种语文的精神,从新学年起,蒙族中学各年级一律加强蒙汉语文教学。今后,用蒙语文教授的班级,升学或毕业时考汉文,用汉语文授课的蒙生班升学或毕业时考蒙语文。”

(三)经验启示

建国初期,以发展民族语文为主的教育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内蒙古地区扫盲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了蒙古族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内蒙古自治区积极落实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政策措施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汉语文教学。从1954年起不分农村、牧区,蒙古族小学五年级起一律开设了汉语文课,确定蒙古族中小学及师范学校,蒙汉语文教学具体要求,编辑出版了蒙授学校各年级使用汉语文教科书和教学大纲。60年代以后蒙古族小学汉语文课始设时间提前到三年级,延长教学时间,增加了课时,各级学校加强了对汉语文教学的领导,成立了汉语文教研组,培训培养了专任汉语文教师。促进了当时蒙古族学校汉语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根筑基。

二、蒙汉双语教育期(1984-2010)

“中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是指少数民族既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又学习使用国家的通用语—汉语文的语文教育。”①“双语教育”作为一个专门术语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进入教育学、语言学的领域的,中国政府的政法文献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未见有双语和双语教育的用词,只是早就有这种思想而已。文化大革命期间,双语教育问题未被重视,双语问题被正式写入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在结束文革的80年代之后。本文所指的蒙汉双语教育专指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加学汉语文的双语教育政策。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993年国家教委制定和颁发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中提到:“正确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教学中,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开放、扩大交流和有利于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民族间科学文化交流、有利于提高各民族教育质量的原则和当地的语言环境、教学条件以及多数群众的意愿决定。凡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要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和民族语文的双语教学研究。学校中的双语教学工作,要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②

(一)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需求增大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处于复苏阶段,不再像过去那样封闭,出来的人多了,中青年的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文化、教育逐渐与内地兄弟省市拉开距离,内蒙古自治区的教育事业面临新的挑战,向兄弟省市学习先进教育经验是关键,与兄弟省市的交往交流势在必行,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198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自治区教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报告》要求蒙古族小学以民族语文授课为主,首先学好蒙语文的基础上,要学好汉语文。内蒙古自治区的双语教育以一类模式为主,即全部课程用民族语授课,加授一门汉语文课。汉语课程设置如下:小学1-2年级每周25课时,3-6年级每周30课时;初中每周32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二类模式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一门民族语文课。

(二)经验启示

蒙汉双语教育时期,随着内蒙古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民族学校汉语文教学改革日趋深化。蒙语授课小学纷纷改革汉语文起设时间,绝大部分农村牧区蒙语授课小学提前了汉语文开设时间。越来越多的蒙古族家长意识到了国通语的重要性,为了孩子能更好发展,开始送孩子上汉语授课学校,一些汉语不是很流利的孩子在进入汉语授课学校后,受大语言环境影响,汉语水平显著提高。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等文件正式将双语教学作为一项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这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对待双语教育的问题上,总有一些人持不同的意见。一些人忽视母语,重视汉语,主张直接过渡;一些人过分强调母语的作用,对掌握汉语的重要性估计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在双语教育阶段相对重视蒙语文教育。

三、大力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期(2010至今)

(一)稳步推进期(2010-2018)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与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的表述与之前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即由过去长期强调“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基础上推进汉语文教学”转变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变迁适应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民族地区的重心发生了转移。

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2016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颁布,首次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与国家语言能力和综合国力相提并论,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语言文字事业服务国家需求的能力,实现国家语言能力与综合国力相适应。”

(二)加强改进期(2018-至今)

语言文字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国际交往。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有利于兄弟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和学习,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十八大以后,为助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2018年1月,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布《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确立了“扶贫先扶智,扶智先通语”的目标定位,强调“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贫困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一是推进学前教育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据教育部2022年7月1日“图说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十年足迹”发布的书籍,“目前民族地区幼儿园已基本实现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为实现2025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普及率85%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二是推进使用统编教材,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从娃娃抓起”,中小学教材逐步与全国接轨,将使教育资源的配置更为公平,更有利于民族地区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发展和智力提升。三是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自治区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推进少数民族儿童学前学会普通话,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2007年年5月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突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条例》同时废止。

(三)经验与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少数民族学生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要积极推进民汉合校、混合编班,形成共学共进的氛围和条件,避免各民族学生到了学校还是各抱各的团、各走各的圈。”

声入才能心通,人心齐泰山移。语言是建立民族意识形态最实在的根基之一。大力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相对落后,提升民众语言能力,是少数民族同胞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前提和基础,是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胡春梅.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3(7).

2.苏德.多维视野下的双语教育发展观[D].中央民族大学.2005.

3.杨定玉主编.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G].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4.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G].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注释:

①戴庆夏.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体制的建立和实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述评:124

②王鉴.《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研究》[M].民族出版社,2012:22-23.

本文系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NJSY2121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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