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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信息安全诈骗现象的心理分析与防范措施的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行骗与被诈骗的人也越来越多,不经意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就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捕捉利用。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诈骗的方式层出不穷,被骗的人遍布各行各业。本文基于网络信息安全诈骗的常见方式、诈骗人员以及被骗人员心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这些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网络;诈骗;心里;防御措施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成长,金融业、通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也随之快速的蔓延增长,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无处不在的摄像头、手机上的应用程序(APP)、越来越普及的物联网设备,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隐私暴露的风险,信息的泄露使我们时刻有面临被骗的风险;人们在网络中与亲朋好友聊天时,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流,导致无法确认对方身份,此时如果行骗者盗取并利用亲朋好友的社交账号或是冒充银行、公安机关、政府等进行诈骗,这些特殊身份往往会导致受害者盲目信任导致被骗;自行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交易,没有平台方的身份认证和保证,导致受害者支付后卖家失联或是收到商品后与描述不符,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如何预防这些网络诈骗行为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2.网络诈骗常见方式及原因分析
2.1无意识的信息泄露导致被诈骗
网络的普及使人们的生活愈发便捷,生活中也愈发离不开网络,譬如:移动支付、网上购物、软件打车这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东西;通过扫描陌生人发的二维码、点击不明链接、填写网络问卷参与活动等方式,有可能会使得人们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按照诈骗人员的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并造成信息泄露。还有其他两个方面也可能造成信息泄露:一是,计算机遭受外来病毒入侵,在王伟然、李芝语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计算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一方面是其自身的安全防护系统可以帮助过滤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信息和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外来系统对计算机自身系统进行更改[1];二是,在乘坐地铁等交通工具或者漫步街道上时,遭到陌生人请求帮助下载陌生的软件,或者机构招生填写报名表问卷即可领取奖品等方式造成信息泄露。这些泄露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或者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重视所导致的。
2.2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诈骗
人们在知道自己的亲近之人遭遇不测,往往会十分焦急从而丧失理智,这也是诈骗人员所利用的心理。比如:犯罪分子通过特殊手段知道的名字和电话号码,装作父母或者朋友给你打电话,说出了什么事情,需要紧急用钱,要找你借钱帮忙。这种诈骗往往利用的是人性的弱点,你一慌张,失去理智,骗子的计谋就成功了。或者用一些例如QQ、微信等社交软件,通过特殊手段使用提前准备的视频,受害者看到视频内容是本人就放下了戒备。然而现在有手段可以实现将提前录制的视频进行播放,甚至是实时进行面部和音频的合成。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当面进行确认。
2.3冒充政府公安机关、医院、物业等特殊身份诈骗
政府和法院这种深受人们信任的机构,也是骗子喜欢的利用目标。骗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受害人,谎称受害人将面临法律责任,要求进行配合调查,并且在电话中询问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存折密码等私密信息。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到附近的公安机关进行确认,避免上当受骗。这些情况就是诈骗人员利用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的缺点,怕惹麻烦的思想,来冒充民政、邮政甚至银行等部门,利用社会工程学的手段进行诈骗。
2.4个人约定线上交易
有些人为了贪图便宜,在购物平台购物时私聊客服,由客服告知平台要收取服务费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可以获得优惠。但是这种情况代表消费者已经脱离了平台的保障,如果遇到纠纷则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甚至可能遇到“付款不发货”的情况。还有现在一种十分吃香的职业:中介。中介通过联系买主和卖主,给两者之间搭建桥梁等来收取信息费,介绍费,在这种情况下买主无法辨别卖主的真实性,大幅度提升了消费者受骗风险。以家教中介机构为例:有一种非法家教中介机构,一般加入注册需要先交10元至20元报名注册费,中介方承诺在一段时间内成功提供家教工作信息,直到找到家教工作为止,但在提供信息时则收取60元至200元不等的信息中介费,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行骗方式是强制入会,骗取信息:一些家教中介强制家长、大学生交钱入会,声称其在成为会员后才能得到服务,但收钱后却又不提供服务,甚至将这些大学生或家长详细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中介公司。
3.诈骗人员心理与受害者心理分析
3.1诈骗人员心理分析
从事网络诈骗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基础,懂一定的网络知识,他们利用娴熟的计算机信息获取技术,在虚拟空间中肆意妄为;另一种是利用各软件规则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诈骗。这两种类型的诈骗人员都认为网络诈骗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他们把虚拟的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认为虚拟空间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来无踪,去无影,而且虚拟空间存在很多漏洞,机会大。此时,他们往往会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虚拟世界中恣意妄为,为非作歹,从而把网络诈骗行为当作一种成本低、只需要用自己日常可以上网的手机等设备就可以实施诈骗的行为;网络诈骗风险小,犯罪如同玩游戏、被诈骗者远在千里之外,难以追踪;来钱快,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通过诈骗获得大量犯罪所得、可以实现迅速“暴富”的梦想。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网络诈骗犯罪除去电话沟通者外,大多数人都是在电脑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见面,缺少传统犯罪的现场,不会产生恐惧、紧张、负罪的感觉,所以,他们大多存在着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不用进行面对面的诈骗,不会轻易被抓到。诈骗人员也通过骗取少量的金额,广撒网,钻法律的漏洞。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不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认为这些人被骗人因被骗取金额少而状告无门。因此,网络诈骗人员更加的猖狂。
3.2受害者心理
受害者心理大多有三点,一是:通过自己对企业或者政府的了解,或者对自己朋友的信任,因此把对这些的信任转嫁到诈骗犯身上;二是:贪图便宜的思想,认为自己小心一点不会被骗,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三是:被骗人侥幸的思想,觉得不可能自己会受骗,认为自己应该很幸运。
4.如何预防网络诈骗
4.1向公众宣传电信诈骗的危害与手段以及相关法律意识
预防不仅仅只防止自己被诈骗也是预防群众变成诈骗人员,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起到此作用。[2]虽然电信诈骗的手段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但就同一类型诈骗手段而言,通常不会有太大变化。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和作案手法进行解剖分析,让尽可能多的人们熟悉各种各样的电信诈骗的诈骗流程,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4.2多个方向出发,整治各个环节的漏洞
a.从社交软件方向整治,走正规平台交易
有社交的地方就可能有交易,社交平台就给了诈骗分子一个平台。特别是现在有很多的网游爱好者喜欢在QQ,微信等非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游戏皮肤、道具等等。而诈骗分子要求先给钱再交货,这个时候就考验卖主的运气了。因为网上有真有假,卖主也不确定自己这次有没有遇到骗子。无论从什么角度先给钱再交货诈骗分子都不亏,可是卖主亏了。还有家教信息费也是,中介要求先给钱,再提供家教相关信息。为了预防被骗建议可以通过平台交易,这样直接交易的钱在第三方,而不是在诈骗人员手中,平台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b.从网络运营商方向进行整治
手机号码泄露导致自己每天被买房子等等电话骚扰苦不堪言,这些问题的来源之一便是电话卡未实名制,诈骗人员可以通过部分渠道购买到大量电话卡甚至是虚拟手机号。电话卡成本不高,诈骗人员使用电话卡安全性高,不易被查出来。[3]随着国家对电话卡、银行卡实名制管控的逐渐加强,曾经的一部分“黑卡”不能再进入诈骗的黑色链条中,随之而产生的收购、倒卖电话卡、银行卡“非法产业链”。
c.从手机支付平台方向进行整治,严格要求实名制
现在手机支付平台十分多,比如支付宝、微信等等,利用这些平台漏洞进行交易[4]作为一种非接触式犯罪,电信诈骗离不开通讯网络、银行流转、第三方支付等商业服务。部分通信运营商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各类虚假涉骗信息和异常资金往来监管不到位、封堵不及时,客观上为电诈集团吸收、转移、分流赃款提供了便利条件。网上也有一些人利用这些软件聊天假借交友而哄骗受害人转账。
5.总结
网络信息的安全无论是对于公众人物,还是个人都应该重视起来。个人信息是进行网络诈骗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成功几率很高的一种诈骗方式。对维护用户网络信息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防控信息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协调配合,紧密合作,共同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王伟然,李芝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探讨[J].软件,2021,42(07):108-110.
[2]朱艾男.论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J].法制与社会,2020(06):78-80.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73.
[3]武士君.信息化背景下高校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控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36):55-56.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206.
[4]吴志亭,智世勇.浅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打防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1,21(02):77-81.DOI:10.14178/j.cnki.issn1673-1573.202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