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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思考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激励创新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文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作用机理以及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发展的新动力,离不开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谋略和思路,从创新驱动发展到经济发展新常态,到供给侧的经济结构性改革,再到提出的以创新发展为首要的新发展理念,就是我们要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简单靠资源和资本要素驱动,而更多地要依赖于创新驱动。
所谓创新驱动,是指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不是说创新驱动不需要资源和投资,而是说资源和投资由创新来带动。我国长期依靠资源和投资推动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增长方式不可避免而且正在遇到资源和环境不可持续供给的制约。由资源和投资转向创新驱动,就是利用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对现有的资本、劳动力、物质资源等有形要素进行新的组合,以创新的知识和技术改造物质资本,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科学管理。各种物质要素经过新知识和新发明的介入及组合提高了创新能力,形成了内生性增长。创新驱动可以在相对减少物质资源投入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不只是解决效率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依靠知识资本、人力资本和激励创新制度等无形要素实现要素的新组合,在生产和商业上的应用和扩散,创造新的增长要素。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什么是创新?20世纪初,奥地利学者熊彼特首次提出了系统的创新理论。他在1912年的著作《经济发展论》中提出: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现有的生产体系。这就意味着创新突出的是原始创新,突出的是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说,人类社会从生产力、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所有的创造性活动都是创新。例如,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技术创新、科技创新等,这些创新对经济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作为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驱动的创新主要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提高综合国力与社会生产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贯穿于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科技创新,是指依靠科学发现产生的原始创新的创新成果,现在技术进步的源泉更多的来源于科学的发明。20世纪后期以来,科学上的重大发现到生产上的使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越来越缩短,缩短到十几年、几年。现在一个科学发现到生产上的应用,尤其是产业创新,几乎是同时进行的,这意味着利用当代最新的科学发现成果迅速转化为新技术可以实现大的技术跨越。例如,新材料的发现、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突破都迅速转化为相应的新技术,这种建立在科技创新基础上以科学发现为源头的科技进步模式,体现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密切衔接和融合,它是技术进步路径的革命性变化。
从现实发展看,我国经济发展尚未真正转到依靠创新的轨道。许多产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用资源换资本比较成功,用市场换技术则效果不佳,国内制造企业核心技术大都受制于人。而产业界的微笑曲线理论形象地说明了在产业链中,附加值更多体现在两端的研发和营销,处于中间环节的制造实际附加值最低。随着我国与发达国家的产业分工从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转换,在许多领域我们需要引进的技术已经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前沿技术,拥有这些技术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利益考虑,都会对转移或转让这些技术持更加谨慎甚至封锁的态度,继续从国外引进更多先进技术的难度在加大,空间在缩小。
因此,从国内外发展环境来看,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优先地位,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例如,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研究通过了“中国制造2025”总体方案。该方案对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等10大领域,强调要使中国制造包含更多中国创造因素,打造中国制造业升级版。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别无他途,唯有创新,唯有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投入大幅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从2012年的1.03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2.79万亿元;我国特色的国家实验室体系加快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持续提升,原始创新策源地功能不断增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我国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1年的第12位,成功列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正向世界科技强国阔步前行。[1]
二、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作用机理
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的非物质化,因为过去我们的财产权保护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技术,把无形的知识资源进行一种产权的界定,用法律的形式给予创新者一定时期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即通过保护创造性(intellectual)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民事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来保护创造知识(knowledge)的劳动。
随着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日益加强,特别是科学知识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科学知识直接服务于生产,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知识的财产属性就日益凸显,知识财产逐渐成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的产品。而创新性智力成果(知识产品)是一种重要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必然要求法律为创新性智力成果设定财产权,只有通过这种有效保障创新者自身利益的机制才能激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生产出更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原理很简单:财产权制度明确界定了各个社会成员在特定资源上的经济利益范围并能成功地阻击他人对自己利益的掠夺,由此激励着每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成员尽己所能地利用各种资源,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使各种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例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专有权等,就是对相应的技术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和产品商誉提供产权保护,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创新性知识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使得创新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愿意继续再进行创新,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创新性智力成果(知识产品)之所以需要通过法律和国家强制力进行保护,是因为创新性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具有公共品的一些特征:一是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即公用性;二是一旦公之于众,它的创造者便无法阻止他人使用,即不具有排他性。这些特征决定了知识产品的生产者通常不能像其他产品的生产者一样通过销售产品获得收益,而知识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每个人都可能不付费或少付费利用创新性智力成果,这样创新者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投人的高额成本,更淡不上通过创新活动去获取利益,也就不会有人去从事“创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动---“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去播种。”如果创新性智力成果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那么创新者就会失去动力,创新的源泉就可能枯竭。
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并不是设定在公共资源上的专有权。事实上,知识产权从未将公有领城的信息划入特定人的专有范围之中,而是特定人以公有领域为基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的新的智力成果。例如,没有人利用杠杆原理(公共资源)创造出一项发明(智力成果)就可以对杠杆原理主张专利权。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创造者毫无疑问地应该就其创新性智力成果得到私有财产权这种形式的报酬和奖励。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世界各国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法律对创新性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可以形象地说:知识产权的设计理念是“知识共享,权利专有”。知识共享,不仅可以使公众享受到人类智慧的结晶,还是许多经济活动和新的智力创造活动开展的必要条件;权利专有,可以制止他人对自已利益实现的妨害,从而安全确定自己得到经济回报,有效地保护和激励了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欲望和动机,因而更多更新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不断问世,持续推动社会进步。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知识产权法律授予创新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独占权),可以帮助创新者回收创新成本并获得经济收益。创新者为了实现创新性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的价值,既可以通过独家生产和销售相应知识产品获得垄断利润;也可以通过出售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来获取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还可以通过出售知识产权来获得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这些权利为创新者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促进创新的主要手段。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鼓励创新的一种保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适当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创新活动及其应用的促进和推动问题。
三、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创新驱动发展是时代大潮流,是国际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大战略。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发展的两大要素,而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等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创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建立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制度,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等等;以及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6年又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对创新驱动发展做出的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部署。其中,强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保障。
为什么这么重视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着“三个重要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它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明确了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拥有合法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得收益的权利。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创新激励机制,它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例如,美国著名的《拜杜法案》解决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归属划分问题,它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科技进步。第三,知识产权还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针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特点制定的许可转让规则,使知识产权在市场环境下,可以顺利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
从世界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西方国家,发轫于市场经济。大约在公元17-19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使知识产权制度化法律化,为这些国家的快速创新发展提供了巨大推动力。例如,1624年英国了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的技术封锁,促进了技术传播,推动了工业革命的发生,实现了大国的崛起;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为了排除影响国际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障碍,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主要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例如,1883年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特别是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中签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推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更高。
从我国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舶来品”,既缺乏制度环境,又少有文化基础。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来又陆续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82年制订《商标法》,后来又陆续制订《专利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参照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解决了一系列具体的权利保护标准。例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允许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发明人获得产品专利,将立体商标纳入商标保护的范围,以及对商业秘密提供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到了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有效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未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61分(百分制),较2012年提高了16.92分。具体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的变化,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2]
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导向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为权利人、创新者护航。民法典规定了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原则。刑法修正案加大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力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完成新一轮修改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密集发布。
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格局进一步确立。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以行政保护为例,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4.98万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0.48万件。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经常性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快保护的效果进一步显现。截至目前,我国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和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均比机构改革前压缩了一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开展以来,最快7个工作日即可办结相关事项。已建设的6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集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大幅提升了协同保护效能。
知识产权同保护的环境更加优越。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始终一视同仁、平等保护。2021年,国外申请人在华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同比分别增长23%和5%,充分说明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认可。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为了激励创新活动而设计新的产权保护模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将会促进人们从事知识创新。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激发创新,提高生产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营商环境,可以吸引国外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推动自主创新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刚需”,也是深化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市场的“标配”。(作者: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参考文献:
[1]《领航中国丨科技自立自强筑国家强盛之基》央视网2022年9月9日
[2]《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022年9月6日
[3]2021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4]《知识产权论——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郑成思主编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唐宏喜;(1963.12-)男;汉族;湖北省汉阳县;大学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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