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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的医疗损害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魏岗 郭晓珍 孙力文
  
智慧医学·学术
2022年12期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青岛 266003

摘要:近年来,关于远程医疗的争议较多,其中涉及到了远程医疗争议解决制度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比例确定等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在分析了远程医疗争议解决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远程医疗领域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我国远程医疗实践中应当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远程医疗;医疗损害;法律关系

引言:在远程医疗中,由于诊疗过程中缺乏医患沟通,患者及家属对于医疗行为不能做出准确有效的判断,从而对疾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该如何界定医疗损害?具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司法实践中有何争议?这些问题是对我国远程医疗实践中法律关系认识与处理存在缺陷而产生的困惑。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不断完善远程医疗相关规定,有望可以促进医疗产业发展,保障其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

一、远程医疗的概述

1、远程医疗是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传统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为“点对点”或“面对面”的医疗服务,以目前医疗机构在国内远程医疗服务中运用较多、较为普遍。由于“点对点”或“面对面”的服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与诊断,这种服务模式导致医疗服务中出现医疗质量问题或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远程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远程视频连线或电话咨询也是远程医疗服务模式中常用的手段,为患者提供了与外界沟通交流的渠道。与传统医疗服务相比,远程医疗为患者提供了更为便捷与安全的服务,使远程医疗更为普及和方便,也使患者获得了更多健康保障。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远程医疗正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中一种新模式。

2、远程医疗与传统医患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损害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的举证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结果往往以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为被告,这就是传统医患关系的表现。其实,远程医疗模式恰好是我国传统医患关系的写照,远程医疗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医疗模式下医患双方沟通不畅及难以建立信任关系的问题,这种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医患关系,两者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反映,在远程医疗模式下不存在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侵权关系。当然,基于医疗卫生服务特点,远程医疗模式是远程和集中两种方式互补而成的产物,远程和集中结合将是未来发展趋势。

二、如何正确界定远程医疗与医生过错的关系

在当前医学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远程医疗技术能够为临床医生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诊疗服务。但从其产生来看虽然远程医疗技术使得医疗水平不断提升,但其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首先由于信息技术尚不成熟,各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不能做到无纸化、网络化诊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医疗过错的情况发生,且与患者家属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其次因远程医疗技术设备有限且缺乏统一标准而无法对其进行分类识别,导致一些医疗纠纷的出现。再次,由于远程诊疗机构和医生之间缺乏相互信任关系以及信息保密措施不完善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患者对远程医疗存在不满情绪,及对医疗机构产生不满情绪而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责任划分的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7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医疗机构而言,而对远程医疗中的医师则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若远程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医生在进行远程医疗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结果,而其又没有过错或无过错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患者可向远程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另外,医疗损害一般都是因疾病导致的损害后果,而远程医疗存在特殊性,如果医生在诊断患者疾病时出现错误甚至是重大错误等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情况时,这可能会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1、责任归属

也就是说在远程医疗机构出现医疗损害问题时,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医生作为医疗机构则无过错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医生在进行远程医疗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损害结果,对此可向医生主张赔偿责任了,该责任应由医生来承担。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话,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医生在接受患者之后发生病变导致患者死亡或是严重伤残时才对其进行医疗指导和手术治疗,但是患者未对手术治疗有过错时即不能认定为是医师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在此情况下需承担过错责任。

2、远程行医中的主要操作

虽然基于网络的远程医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诊疗,但其主要操作包括在线咨询、病例讨论、指导手术、医疗文书撰写、视频图像采集等。根据《远程会诊规范》第十二条及《远程会诊病例和疑难病例诊断规范》第五条以及《远程会诊操作手册》第四章以及《远程会诊医师工作职责》第五章第41条的规定可知,在远程医疗过程中,需对远程会诊对象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在会诊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等,以保证远程会诊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另外,在患者与远程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中则不存在具体操作义务。由此可见,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是疏忽行为或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严重错误行为而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或者死亡,那么双方应分别承担各自责任。

四、远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解决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设备的监督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远程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很难对其作出直接判决。虽然远程医疗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仍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了防止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其责任主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远程医疗机构应该以患者利益为导向,尽量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医疗行为符合患者利益。对于远程医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责任纠纷发生。例如医院能够保证医疗设备与医疗环境相匹配等。

2、充分保证患者隐私

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对于患者隐私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目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利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患者隐私进行保护十分必要。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避免患者隐私被泄露。同时,由于远程医疗技术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掌握了患者的病历资料或者诊疗记录等信息存在泄露可能。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以保障患者隐私为前提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和实施。此外,医院在开展远程医疗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问题,避免出现医疗纠纷或损害相关赔偿责任纠纷。

结束语:随着我国的互联网在不断扩大发展,互联网正在不断融入渗透到医学领域,促使着医疗服务产业更进一步,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因此远程医疗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用以充分保证患者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医疗服务更好的服务人们,呈现安全化趋势,提高医疗产业的就诊效率,为人民身体健康做保障。

参考文献:

[1]远程医疗的伦理问题与对策探讨[J]. 邹志辉,陈宇杨,孔颖文,张曼婕,林娥,赖永洪.  医学理论与实践. 2016(15)

[2]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中的法律关系[J]. 田威,孙佩佩.  医学与法学. 2016(01)

[3]协调利益关系促进我国远程医疗的发展[J]. 成秋娴,李秀明,冯丹,王霞,冯泽永.  医学与哲学(B).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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