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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博弈与统一
摘要:一直以来舆论监督都被视作“孩童手中的利剑”,虽然其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能量,但却缺乏必要的客观与理性,可能会对独立司法产生可怕的冲击。本文通过对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内涵外延进行讨论,分析了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博弈统一辩证关系,提出了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良性互动的合理化配置路径,旨在规范舆论监督,在尊重言论自由与独立司法的基础上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独立司法;良性互动;合理化配置
随着智能硬件的兴起与网络的普及,公众与司法间的传统壁垒被逐渐打破。近年来,“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热点案件,在信息传媒的推动下一出现便吸引了大量的关注,并迅速催生了强大的舆论气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无疑使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与独立的保持均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如何优化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关系配置,保持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内涵外延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外延
1、舆论监督的内涵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指的是公众借助互联网等媒介载体对立法、司法、执法等行使权力的公共性社会事务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对权力行使主体进行监察与督促,避免其出现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方式。一直以来,作为民众意识思潮汇集的舆论在监督权力正确行使、促进了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化、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舆论监督给予了最高效力的法律支持:一方面《宪法》第二十七条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必要性,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宪法》第三十五条体现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肯定了我国公民可以通过言论、出版等多种表意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2、舆论监督的外延
随着舆论载体的多元化,舆论监督也呈现出了越来越丰富的外延特点。首先,舆论监督具有主体广泛的外延特点。依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切公民不受身份、职业、宗教信仰等任何因素的限制,都享有言论自由,即一切公民都具有舆论监督的主体资格。目前社会,基于信息网络的盛行与网络表意身份虚拟化的特点,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舆论监督的主体广泛性亦愈发明显。例如,在各大新闻端发布的热点案件动态,点击与参与讨论评论的数量都十分惊人。其次,舆论监督具有高度开放的外延特点。随着大众接受信息渠道发生的巨大变革,人们不再依靠传统的新闻报纸获取消息,各种传媒平台可以将发生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大众,舆论监督在网络化的科技基础上实现了高度开放。在监督开放的背景下,大众不但接收到的信息更多,反馈意见的途径也更多,且在网络端反馈意见的成本大大降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些都进一步地强化了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最后,舆论监督具有社会影响力大的外延特点。网络化对舆论监督的另一大影响就是打破了传统上的地域限制,提供了跨地实时交流平台。当代舆论监督信息的传播范围极广,传播速度极快,这必然导致了其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独立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1、独立司法的内涵
司法独立是近代分权与制衡理论衍生出的重要概念,认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传统的西方司法独立理念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国家政府、社会势力、上级行政官署、国民喜好、新闻舆论及法官本人的偏见的影响。然而西方的司法体系构建与理念思潮本身存在了很大的局限性,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最高法曾明确表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与第一百三十一条阐明了我国的司法制度坚持的是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式的“司法独立”不同,更多的是独立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审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与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及各诉讼法中对司法独立均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已构建起以《宪法》为中心,相关法律为支撑,其他法律文件为补充的与我国国情与司法规律相符的独立司法机制。
2、独立司法的外延
我国的独立司法理念内涵与我国司法体系的构建模式决定了我国独立司法外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独立司法要求司法权力主体具有唯一性。一方面,司法权力主体的唯一性是指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审判权,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检察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等都无权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司法权力主体的唯一性也排斥了某一法官、某一合议庭享有审判权与某一检察官享有检察权的观点,避免了审判权与检察权沦为共享性权力的司法风险。
(2)独立司法要求司法审判依据具有唯一性。为了保证司法的理性与正义,独立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只能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上级指示、学术理论、公众评议等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事实上,法律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内容来源,更提供了效力来源。将其他影响裁判的因素尽可能地与法律分开,是司法裁判具有拘束力的正当性基础。如果赋予司法机关不必依据法律随意裁量的权力,将会出现司法替代立法的乱象,独立司法亦将不复存在。
(3)独立司法要求司法审判不受内外部其他因素的非法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外部因素不能对司法审判进行非法干预,另一方面,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领导干部等内部因素也不能对司法审判进行非法干预。除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司法审判不受非法干预外,我国三大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还规定了具体的回避制度及法官违反独立审判规定后的惩罚制度。为了保证司法免受权力、人情、金钱的干扰,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等五部委又先后颁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净化了司法环境,加大了打击非法干预的力度。
(4)独立司法要求司法审判置于监督之下。独立司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必要的监督与独立司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督的内涵也应进行与时俱进的变革,通过更丰富的监督手段与更智能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的质效,进而促进司法质量的提升。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博弈与统一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博弈
1、舆论监督缺乏专业性对独立司法产生的负面影响
司法的行业化、专业化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司法具备权威性的先决条件。通过对司法设立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体系,并制定司法机关与司法从业人员的特定准入门槛,是提升司法专业性与保证司法正义实现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的主体往往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只能依据朴素的认知判断案件的是非对错。而引起广泛关注的重点案件,通常矛盾纠纷复杂,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如果不能通过专业的法律视角对事实、证据进行判断,合理正确地适用法律,得出的结果就可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当这种片面或错误的舆论形成巨大的舆论气场时,就会对独立司法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法官做出客观正确的判断。
2、舆论监督掌握信息有限对独立司法产生的负面影响
由于舆论监督的主体往往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故其接收的信息非常有限,不足以概括案件的全貌。并且一些相关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会被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改造,影响了案件情节的正确呈现。在片面的,甚至是失实的信息上做出的判断,难以保证是理性客观的,这就会对独立司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在“彭宇案”中,媒体的片面报道直接形影了公众当时的判断,并对独立司法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更为严重的是,在之后的类似案件中,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关注,故意夸大或扭曲细节,直接将标题定为“某地彭宇案”,在案件审理前就让公众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见义勇为反被讹诈。这种舆论围观司法、舆论先行裁判的现象,导致了独立司法对舆论监督的排斥。
3、舆论监督的非正义风险对独立司法产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的匿名性使大众具有极大的表意自由,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舆论的极度混乱与无序,这就使舆论监督存在着非正义的风险。一方面,激进的言论要比理性客观的言论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在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言辞激烈即是政治正确的怪象,这就使人们热衷于抨击时事,情绪化地宣泄不满,不按照事实与证据判断对错,给特殊身份、职位的人贴上标签,仿佛只要身处某一地位便当然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无序的舆论很容易被人故意引导,形成虚假的“民意”,进而影响司法,使民众与司法都成了这种盲目的“义愤填膺”的牺牲品。当舆论监督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时,将会逾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失去了原有的正当性。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统一
虽然舆论监督对独立司法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两者长期处于相互博弈的局面,但从深层价值取向上来看,舆论监督和独立司法所追求的都是正义与道德的实现与回归,两者在终极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1、舆论监督可以保障独立司法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
在网络时代,舆论监督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可以很好地对抗地域性的势力压力,且舆论监督无需实名参与,使舆论监督可以汇聚民众的声音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通过舆论对其他势力进行施压,反而能降低不良因素对独立司法的干预与封锁,增强法官对抗干预的力量,利于案件的查清与裁判的正确。才外,当前的舆论监督还有很强的实效性,可以做到及时对影响独立司法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随时调整与矫正司法偏差。
2、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审判权的行使更为审慎
独立司法在肯定审判权行使不应受到不法干预的绝对性的同时,亦肯定了审判权接受监督的必要性。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权的行使更为审慎,避免了司法审判偏离公平、公正。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官,由于专业素养与经验阅历的不同,对法条的理解与案件的判断也并不相同,这种个人局限性使得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与公正。由此观之,舆论监督可以让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全面地考量各个因素,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降低独立司法走向专横与偏执的风险。
3、舆论监督可以提升审判效率
舆论监督通过对案件审理的过程进行关注与曝光,使司法人员难以利用机制漏洞积压案件、拖延办案,从而可以促进司法人员在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积极履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审判效率,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4、舆论监督可以提升民众对独立司法的认同感
舆论干预司法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众对司法缺少信任,缺乏对独立司法的认同感。司法机关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的监督,给予公众评判司法活动的话语权,可以使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阻隔逐渐消失,强化民众对独立司法的认同感。舆论监督提升民众对司法的内心确信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合理的舆论监督可以防止司法活动中出现暗箱操作等不公正行为;另一方面充分的舆论监督可以让民众了解司法,了解正义的实现方式。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良性互动的合理化配置
(一)规范舆论监督,完善相应立法
缺乏明确的规范体系是舆论围观司法导致舆情审判的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舆论监督的规定与文件,例如,2009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大多较为分散,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更好地厘清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边界,保证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良性互动,应该针对舆论监督建立起完善的规范体系,出台统一的立法。要通过成文规定,明确出舆论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且要对于新闻媒体等特殊的舆论监督主体可以更重的义务,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此外,还要对被监督主体进行规范,列明司法机关配合舆论监督需履行的义务。通过完善相应立法,既可以保障民众能够通过舆论监督发声,又可以避免舆论与司法的边界混同,从而实现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平衡统一,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二)搭建沟通平台,畅通沟通渠道
在网络化的今天,各种媒体平台为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审判之间提供了更多的沟通可能,为了优化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之间的互动,应该充分利用科技的优势,在两者间搭建起沟通平台,畅通舆论与司法的沟通渠道。首先,应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通过司法信息公开,提升司法的透明度。我国当前已有裁判文书网、庭审公开网等司法公开网络平台,让公众更直接地接触到案情,了解案件的释法说理。之后还可以设立更多的平台,加强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司法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其次,应完善听证制度与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正式的渠道发布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听取民众的建议,避免因为信息迟滞造成民众的误解,对积极的舆论走向进行引导,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除了澄清案件事实外,听证制度与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可以起到法律普及的积极效果,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最后,要建立舆论监督意见反馈机制。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对舆论监督提出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正,并将整改的情况进行公开反馈。让监督落在实处,更好地发挥出舆论监督的效果,提升民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实现全民参与的新型社会治理方式。
(三)深化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
舆论监督是司法与民众接触、沟通的重要方式,深化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对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合理化、规范化都有着深远影响。一方面,对法治观念进行更深刻的理解,熟悉法律规范,可以让民众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更加理性、客观,能够通过较为公正的视角看待问题,避免了因为冲动做出偏颇的言论,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提升法律素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要。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养的提升,利于其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提升审判案件的质效,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惩戒机制,降低法律风险
促进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良性互动还要建立起惩戒机制。除了要对舆论监督发现的违法司法公职人进行惩处外,对于恶意引导舆论,散播虚假消息的行为也要予以追责,增加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降低舆论违规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新闻媒体等在舆论监督中处于引领地位的单位,更要加以严格的要求,促进其客观地报道事实,尽量减少有失公允的倾向性报道,避免出现媒体滥用职权优势煽动民众情绪的行为,防止司法公信力遭受侵害,独立司法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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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珂珂(1986.3-)女,汉,湖南隆回,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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