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选择与具体路径

高子嵋
  
卷宗
2022年20期
贵州师范大学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及公民社会参与意识的提高,网络舆论现象频发。网络舆论复杂性冲击社会秩序、促进司法与网民良性互动的需要以及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决定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具有必要。法治化治理具有自由、平等、秩序、和谐以及正义等价值,根据网络舆论特点,对网络舆论法治化治理应以秩序价值与和谐价值为指导。在秩序与和谐价值的指导下,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路径应为完善法律、及时执法、公正司法以及普遍守法。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治化;秩序;和谐

2020年7月,杭州吴女士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视频,随后郎某与何某基于该偷拍视频编造大量有损吴女士名誉信息进行传播,最终对吴女士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2020年8月吴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案从发生以来在网上引发大量舆论讨论。如今,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公民社会参与意识的提高,愈来愈多焦点、热点事件可见网络舆论的参与痕迹。如何引导网络舆论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避免被恶意利用,在法治化建设语境下需要对其进行法治化治理,而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路径则离不开具体法治价值的引导。本文将对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所选择的指引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路径展开分析。

一、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必要性

所谓网络舆论是指公民在网络上针对某一具体热点、焦点事件所发表的具有影响力并且明确表明立场的,广泛传播的言论。[1]网络舆论是舆论传播机制、文化碰撞现象、资本介入条件以及网络舆论自身独立性等综合作用下形成,[2]具有丰富性、复杂性、多元性、冲突性、难控制性等特点。[1]同时也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特性,决定其相较于传统媒体舆论更具有不健全性、不确定性,可能带来全新风险,因此在法治建设语境下,对其进行法治化治理更显重要。

(一)网络舆论复杂性冲击公共秩序

网络舆论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是由于网络舆论依托互联网平台,而互联网平台广泛性以及及时性使各种网络舆论能够快速传播而难以在一时之内进行控制与监管[1];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由网民在网络发表,在当下智能手机普遍使用的背景下,网民门槛变低,来自不同圈层网民发表的网络舆论自然不同,[3]显现出网络舆论内容的复杂,尤其体现在网络谣言带来的冲击。典型如自媒体用户疫情期间制造恐慌谣言、为博流量编造虚假警情、网民为获关注编造虚假犯罪事实等极大冲击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正常运转。对于网络舆论复杂性所引发的问题,当触及司法底线时自然应当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制裁,但应当看到,问题的背后不是简单采用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解决,本质是缺乏法治化治理,应将网络舆论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促进司法与网民良性互动的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法定监督权,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建议、批评、检举和举报。随着信息科技手段发展,发表网络舆论成为新的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如网络举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但由于当前有关网络舆论监管法律尚不健全、网络舆论管理手段乏力以及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时理性的缺乏,容易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异化为网络舆论审判,[4]尤其体现于刑事案件中。普通公民并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有关刑事案件的网络舆论大多站在“道德”与“情理”角度,通常以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观审视案件,[5]例如“张扣扣案”,网民站在张扣扣角度,认为其情有可原不应严惩,对张扣扣的严惩是违背中国传统情理的做法。然而,若强大的网络舆论异化为网络审判广泛传播,在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完全独立于网络舆论,将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6]将网络舆论规制于法治化轨道内,减少网络舆论带来的“暴力”与非理性,从而更多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积极监督作用,促成司法与网民的良性互动确有必要。

(三)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纲要中明确提出“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向网络延伸,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培育良好网络法治意识,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建设,打击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蔓延,深入实施好网民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7]无论是网络诚信制度不健全,还是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亦或是网民表达缺乏理性,都与当下网络舆论有关,一一对应表现为虚假网络消息的传播、色情和暴力网络舆论的隐匿以及“网暴”事件的发生。[2]党的十九大提出,至2035年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就“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由提出有关建议,其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当今,法治社会建设不应局限于狭义传统社会,对网络社会进行法治化治理能弥补法治社会建设在网络社会上的不足,完善法治社会建设,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二、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选择

所谓法的价值包含法所追求目的的外在价值、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以及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8]P311-312法的价值集中体现于自由、秩序、效率、正义以及人权。[8]P323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框架内的分支,结合其特殊因素选择合适的法治价值作指导,使网络舆论治理不偏不倚沿着法治化道路行进。

(一)中国法治的价值

“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9]P29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要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严格执法要求执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司法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则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运行框架内办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8]P368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哪一环节,其对“科学性、严格性、公正性以及普遍全民性”的要求,其均体现自由、平等、秩序、和谐、正义等价值。[10]

1.自由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民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1]P2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注重对公民权利保护,为公民设定可行使权利的具体种类,予以社会主义明确自由范围,并且,对于社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法理也为社会公民以概括形式规定自由范围;[12]除此之外也注重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的行为,根据侵犯的不同程度通过民法、行政法、刑法对相应行为予以惩戒,保障受侵害的自由。

2.平等价值

平等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一方面,法律规定以平等价值为理念,在规定中注重各方权益的平等,如诉讼法遵循的古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另一方面,一些“不平等”法律规定恰巧体现出中国法治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如在刑事诉讼法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强势的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行使。

3.秩序价值

维持社会秩序是法律制定的基本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础目的同样是维持社会秩序,就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与约束来说,民法、行政法、刑法之间从责任承担上形成明显阶梯,民法主要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与财产秩序进行调整,承担的责任主要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财产责任的承担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还涉及人身关系;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底线,是所有法律中惩罚措施最严厉的,除会剥夺人身自由外,死刑还会涉及对生命的剥夺。无论是民法、行政法还是刑法,其制定的直接目的都是维护不同情况下的社会秩序,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律将发挥维护秩序作用。除此之外,中国法治治理还根据社会发展过程,弥补社会发展过程中缺漏,调和新事物与旧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持社会秩序良性平稳运行,如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具体河流保护的法律,是对现行生态环境秩序进行维护所进行的调整。

4.和谐价值

中华民族作为崇尚“以和为贵”的民族,和谐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精神价值追求。法治治理中的和谐价值主要体现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对和谐的追求。[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中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规定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予以公民个人行为指导,构建人与人之间和谐基础,而诉讼法对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使纠纷能得到解决,朝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迈进。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治理,统筹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不仅在法律政策等文字层面强调规定平等重要性,近年来有关政策文件的提出与践行也都贯彻平等,如对边远地区教育、医疗等民生的帮扶等,在追求缩小差距实现平等的基础上促成社会和谐。最后,对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追求典型体现于近年来有关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上的重视,无论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上分别发力,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价值。

5.正义价值

中国法治,立法上要求“科学立法”,所立之法应当符合科学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所立之法应当是正义之法;执法上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使所办之事符合正义要求;司法上更是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要求,将正义与公正作为办理案件的第一要义;守法则首先应制定正义法律,此外公民所遵循和崇尚的法律应是正义的法律。可见,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哪一环节均体现正义价值。

(二)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所选择的价值

网络舆论在互联网平台背景下,传播便捷性、内容多元性、形成自发性以及变化的不稳定性决定在对网络舆论进行法治化治理选择指导价值时应更具代表性和倾向性,结合当下网络舆论大环境,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价值应以秩序与和谐为指导。

1.秩序之维

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一针见血指出法律秩序的重要性。法作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管理国家的工具与手段,其制定的首要目的便是帮助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体现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直接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贯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方方面面。无论是整治市场经济违规行为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维护文化艺术合理边界和平稳秩序的《著作权法》和《文物保护法》,抑或是促进生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14]均体现秩序是法治的直接目的。另一方面,法治的秩序价值还体现在秩序是法治的基础价值,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15]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力图构建法治社会,以法治理,以法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特质表现为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以及公共治理。[16]无论是实现法的自由、平等、正义、和谐哪一价值,必须先保证良好法治秩序,只有在稳定秩序的法治背景秩序下才能进一步完善法治,实现自由、平等、正义、和谐,如1979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对国内有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秩序进行稳定,随后有关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益保障、律师权益保障等体现正义、平等价值的追求才能通过1997年、2012年以及2018年的修法实现。

网络舆论作为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发展的产物,在给予公民便利表达自我平台的同时,网络谣言、网络虚假信息以及公民无序与非理性表达等负面问题不断冲击社会公共秩序,为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带来困境。网络舆论法治化治理是采用法治化的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治理,即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不同维度和不同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治理。应当看到,现行网络舆论盛行的背景下,部分网络舆论已经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冲击,为防止其负面影响超过其积极作用,应当将秩序价值作为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价值选择,只有保证网络舆论秩序的前提下才能谈论对网络舆论引导以促进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2.和谐之维

中共十六大报告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努力形成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和谐价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新提法,在和谐价值指引下的法治建设便是对法治社会的最高追求和法治社会的最高秩序。[13][15]首先是对我国传统民族精神的回应。和谐精神是中华民族具有鲜明特色的传统美德精神,将和谐作为法治价值,无疑为法治价值注入中国元素,将传统美德与现代法治相融合。[17]其次,和谐价值是其他法治价值的最终目标。法治的正义、平等、秩序、自由等价值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关系的和谐。法治正义将保证法治运行实然效果与应然效果相接近,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活动环境,在这一系列法治价值的指导下,社会纠纷更少、纠纷解决更便捷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更和谐,故和谐价值是其他法治价值的终极目标。最后,和谐价值是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13]当今社会治理不仅要求区别“人治”与“法治”,更要求在法治治理过程中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而和谐价值本身便包含民主、友爱等理念,和谐价值本身便能体现保障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追求。将和谐注入“法治价值”,必然要求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过程均应注重思维方式,以和谐法治的手段进行国家治理,从而才能建成和谐法治社会。

网络舆论本身便是多种社会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并且由于网络舆论自身特点决定网络舆论内部主体、客体关系复杂,处理不好则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对其进行法治化治理应以平稳、和谐为基调,这是其一。其二,当前网络舆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冲击决定必须以秩序价值为主要指导价值对网络舆论进行法治化治理,但和谐是法治的最高秩序,从这一维度而言,在以秩序为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的指导价值前提下,最终也是为了网络舆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和谐,故以和谐为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指导价值也显得十分必要。

三、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具体路径

法治价值对于法治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和引领作用。前文分析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应以秩序和和谐为指导价值,故在此基础上,网络舆论治理法治化应按照价值指导进行具体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法律的必要性

我国于201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维护网络安全、网络空间主权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其中对网络运行、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进行规定,并配套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除《网络安全法》外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就有关案件审理与案件办理还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但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有关案件办理与审理的司法解释,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文件都较少。当案件涉及网络舆论时有关舆论承担则指向民法、行政法或刑法,尽管如此一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但有关网络舆论界定、风险防范以及非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则于法无据,明显具有滞后性。因此,在现行网络舆论现象增多的背景下,弥补法律缺陷便十分必要,不仅应完善法律规定,同时制定行业守则。[4]

(二)及时执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就人民警察对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规定,这一类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的警察通常被称之为“网络警察”。网络警察日常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当网络信息涉及违法犯罪时便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鉴别与处理。网络舆论发布于互联网空间,面向网络使用大众,本身也属于网络信息,对于网络信息,执法人员尤其是主管网络信息安全的网络警察更应多加关注。对于有害网络舆论,网络警察应及时进行查封并对相应舆论的主要传播者处以“封号”的惩罚;对于虚假网络舆论,网络警察应及时考证,查证真伪并进行说明与澄清,并对虚假舆论发布者和主要传播者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倾向性”和“暴力性”网络舆论,网络警察应及时制止,并进行公开教育和警戒。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网络舆论,都对执法人员提出及时性的要求,这是由于网络传播依托于网络平台本身传播便迅速、快捷,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尽管无法在网络舆论恶性事件发生前便进行控制,但若通过提升科技对加快对网络舆论监控和处理速度,也能取得一定效果。

(三)公正司法的必要性

司法具有终局性,故司法是社会防御的最后一道防御线。网络舆论作为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我的载体,对其法治化治理不能完全依托于司法手段,否则会压抑网络舆论的发展,从而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但对于触犯法律底线的网络舆论司法也要公正处理。所谓司法公正处理网络舆论一方面是指司法在处理网络舆论时应具有独立性。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任何信息都有可能传遍社会各个角落,网络舆论也正是利用这一特性从而不断被大众所熟知。也正是因为如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尽量避免通过网络获取有关信息,尤其是杜绝案件受理后的网络有关信息,保证其心证的独立性。司法公正处理网络舆论另一方面是指司法在处理网络舆论时具有公开性。[4]司法公开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可以保障公民对于司法的知情权,例如裁判文书的公布以及司法机关对热点、焦点案件的及时回复,可以保证公民对司法的监督,也能促使网民合理利用网络舆论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和监督,最终促进公民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四)普遍守法的必要性

当前网络虚假舆论泛滥除了网民身份信息具有虚拟性外,低门槛性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由于网络科技手段的发达,网民发表网络舆论通常只需要利用手机便可完成,也导致任何年龄层次、任何学历都能发表带有自己主观看法的网络舆论,但也正是因为如此,未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网民针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时不具有正确性和指引性,反而具有迷惑性和误解性,从而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误。除此之外,网民低龄化导致网民心智年龄不成熟,三观尚未成型,容易被洗脑和恶意利用,从而导致网络恶性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强网络守法宣传具有必要性。首先,社会公共层面应当大力宣传“网络并非不法之地”,制造网络守法的大环境氛围,对违反网络管理相关法规的人员予以公布;其次,教育机构等社会机构也应重视对学生,尤其是低龄学生的网络守法宣传教育,进行相关展示与宣讲,定期开展有关活动,使学生意识到网络守法与现实社会守法同样重要;再次,社区与家庭也应肩负相应的责任,社区加强宣传力度,使每家家长都了解相应知识,家庭重视对孩子有关网络法律知识的引导,形成社区与家长之间的联动宣传,最终实现网络守法宣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公民表达自我提供了平台与机会——网络舆论。但由于网络舆论本身的特性,导致网络舆论在发展过程中冲击社会秩序,妨碍司法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以及阻却法治社会建设步伐,因此在法治化背景下应走法治化治理道路,并秩序与和谐价值为指导,最终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角度进行具体法治化治理。网络舆论本身是网络空间社会发展所催生的正常网络现象,其本身能够帮助网民便捷表达自我,利用网络平台行使监督权,但在网络舆论发展过程中其消极影响必须在其影响积极作用发挥前进行规制,使网络舆论沿着法治化道路发展,促进网络社会法治化,从而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J].湖南社会科学,2003(05).

[2]申楠,杨琳.复杂背景下网络舆论引导与网络环境治理探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4(04).

[3]王一岚.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发展20年[J].中州学刊,2014(05).

[4]陈龙.舆论监督异化现象及其法律治理[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6).

[5]叶慧娟.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动力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13,31(12).

[6]郑瑶,李建明.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河南社会科学,2013,21(04)

[7]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10]姚建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02).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12]郑成良.论自由权利——简析自由概念在法理学中的含义[J].当代法学,1988(3).

[13]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0(03).

[14]汪洋,莫桑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价值[J].理论与改革,2014(05).

[15]王成礼.利益、法治、秩序与和谐——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维度的价值理路[J].法学杂志,2008(06).

[16]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

[17]贺电,董珊珊.论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平衡取向[J].浙江学刊,2014(05).

作者简介

高子嵋(1998-)女,彝族,云南曲靖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