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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研究与探索

孙胜东 刘红文
  
卷宗
2022年21期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本文认为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是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着重分析了信访积案的特征和背后形成的机制原理,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法治社会;多元化解;心理疏导;风险评估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信访局统筹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对信访难点案件、历史遗留问题、职工长期上访、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重点,责任到部门单位,限期办理。因此,攻坚克难化解信访积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有利于打开信访工作新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化解信访积案的意义

所谓的信访积案就是指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信访积案是社会矛盾积累叠加的集中反映,做好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化解信访积案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

近年来,总书记提出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指示提出,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此,国家信访维稳工作机关部门推出了“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中央巡视组交办各类信访案件,督办严办,落实单位,责任到人,限期办理,合理妥善解决。

(二)化解信访积案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企业在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经营主要任务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持稳定、为社会做出表率、输出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责任。谛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期盼和诉求,为民解忧,为民梳难,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和“就地”解决职工信访问题,妥善化解信访矛盾是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面。

(三)化解信访积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在当地制造影响的群体访、赴呼进京的越级访在不同程度和层次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必然将更多地人力、物力、财力、精力花费在维稳保障上。那些扯旗、喊口号、围堵办公大楼的行为有可能让正常的办公秩序被打破。上级的压力、社会的舆论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信访疑难问题解决的进程。信访积案的化解有利于减少维护稳定的社会成本,维护组织的威信和拉近党群、干群关系。

二、信访积案的特点

信访积案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长时间内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的信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疑”“难”“杂”症的复合体,是信访工作难啃的硬骨头,普遍具有以下特点:

(一)历史遗留特征

判断一个信访案件为积案重要依据是时间跨度长,长时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不论是什么原因由一个普通案件经历了多位办案人、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多个年份最终形成几乎无法解决的“死结”。历史资料、关键证据和证人缺失,致使一些客观事实很难准确认定,当年政策有时也不能很好地解释清楚。

(二)主要诉求缺乏政策法律依据

很多信访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访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毫无客观事实和政策法律依据。在提倡程序合规依法治国的今天,他们的诉求与政策法律所允许尺度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那种趁机敲诈勒索的企图和想法越来越难以实现。

(三)情绪易失控,行为易过激

一些上访人常年投入上访过多的感情、时间和精力,致使个人行为举止失常,与亲属友邻关系疏远,自我疏远孤立,行为越来越冲动化、极端化。加之信访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更加深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不信任感。这种上级不作为、正义得不到伸张自我强化的意念始终无法走出无限循环的怪圈。

(四)办案的难度大

之所以被归类为信访积案就是因为办理难度大,简单易于解决的信访问题早就解决,也不可能久拖未决。一方面是由于案情成因复杂、涉及部门多、诉求的易变性和扩展性强,另一方面是时移世易、政策环境、工作人员的改变、以及后果的示范效应都为信访问题的解决增添了难度。

三、信访积案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社会转型伴随的产物

随着近几十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社会急剧转型,伴随着各种阵痛,形形色色的矛盾不断涌现。城镇化、工业化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产生了影响,直接导致了各种信访问题的产生。国家由原有的传统计划经济转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由大锅饭平均主义转变为按劳分配,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镇住房、社保医疗、知青返乡、民办教师、个人机遇不均等、心理落差等问题交织,势必会寻找矛盾的发泄口,其中,上访就成了一种选择。另外,在打破旧经济体制建立新体制过程里,全社会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社会管理机制配套的政策法律体系未健全,在处理某些问题时存在不规范和瑕疵,这些都为社会矛盾的滋生提供了的土壤和条件。

(二)案件处理不到位

一个普通信访案件最终演变成为信访积案,既有案情复杂、涉及三跨三分离、证据不足、不符合政策法规、信访人要价过高、解决难度大的客观原因,也有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与信访人员沟通不畅的人为因素。总之,工作人员没能抓住案件解决的最佳窗口期,随着时间的延长,最终沉淀为信访积案。由于信访人对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在化解协同工作上不再配合,致使案件迟迟难有实质进展。

(三)信访人员思想认知问题

以“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鸣冤平反”为主要内容的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影响着人民的行为和准则。当人们遇到矛盾、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时,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往往会引导我们选择“找青天”“鸣冤平反”等方式予以解决。并且“官官相护”“人情往来”这些自古就有的弊端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的骨子里,就算是法治社会,需要法律流程来维护权益,但人们通常仍然坚信“权力”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法规渠道去解决,这显然体现出了“官大于法”的错误信条。现实中,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示的事例又加深了群众对条子比较好使,条子比法律管用的信念。另外,有一些老信访人,上访成为其生活方式,不再上访,生活就失去了方向和追求。

不论是坚持自己道理才是真理的固执己见,还是不满足自己心理预期就认定是敷衍欺骗的怀疑抵触心理,都严重阻碍着信访事情的解决。

(四)信访积案是综合作用动态演变的结果

信访积案本事说明确实有其事,信访事项在过去处理过,只不过信访问题未得到化解或彻底解决。既然处理过就必然留下处理痕迹,由于处理痕迹和结论是基于当年的社会情境作出的,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当年多么无争议的处理结果用当下的评价标准衡量都值得商榷。其次,过去所谓的真正“客观事实”只不过是认定的“既定事实”。这是因为多数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完全还原,不存在纯粹的客观事实。尽管有一些历史证据资料和事实的描述,但每一方都站在自身的立场进行选择性的收集和描述,这就造成客观事实人为不同程度的扭曲。更何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当事人、事件的处理人、证人证据的自然消失使得事件很难真正说的清楚。这势必导致信访部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基于政策、依据法大于情理的原则与信访人只注重情与理、合不合法、有无政策依据不重要的心理预期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分歧。

上访人出于名誉、利益、公平等动机用现实的“情、理、法”的参照质疑过去既定事实和结论的不公,为其重复上访寻找理由。鉴于信访是公民的权利的国家现行体制,即便信访部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无理诉求,但迫于中央和各级政府集中化解信访积案维稳的压力,信访工作者往往也会对缠访、闹访者做出让步。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无论上访者是否有理,几乎都会以困难救助的名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眼前的困境。在尝到补偿甜头后,一些人以重要事件节点为时机,以同一个事项,以精神补偿费、因上访造成的子女教育费、老人看病费、为子女争取工作为由提出新的诉求,这种扩展性诉求名目随着年限的增长不断拉长。另外,有样学样的示范效应在相似遭遇的其他群体中产生攀比现象,激起了更多效仿者和跟随者的加入。

四、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思路与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信访工作是政治工作的政治定位,将信访积案化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划分,落实到人。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工作方针,坚持领导下访接访、包案等制度,做到不回避、不放弃、不上交,敢于面对,勇于担责,切实抓实抓好。制定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明确“一案一策一专班”,重新梳理案情,制定工作进度和化解时间节点,月度案情分析,实时汇报。强化联动协调化解,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主动做好横向沟通对接,切实通过联席会议上下联动协调,横向沟通交流,推动“三跨三分离”信访积案妥善解决。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既要坚持政策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心双解为目标,扎实推进信访积案化解。

(二)健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协调机制

立足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实际,积极探索信访问题多元调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介入信访积案化解,改变“信访部门—信访人”二元传统模式。积极引入听证会制度,对难度大、关注度高的信访疑难案件依法依规举行由社区、人大、政协、信访、综治、政法等单位为代表的听证会,让听证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也让参会单位感受到化解积案的努力和诚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让信访人满意,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积极探索律师介入化解,实施法律援助。借鉴司法援助模式,引入律师第三方,独立调查、全程介入信访积案化解,依法纠正调查出的错误,从而把信访问题引导正常的司法框架内解决,启动调查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对复核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引导其到法院诉讼,或到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三)强化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在信访积案化解中的应用

针对认为人治大于法治的老上访户要耐心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撑的诉求是难以解决的。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理解他们的无理或过高诉求的动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信访人的对立敌对情绪,以真情换真心,使上访人感到自己受尊重、被接纳,获得一种自我价值的认同。用“有温度”的语言与信访人沟通,客观、公正地分析矛盾问题,真心实意对待信访人,帮其算好上访账、收入账、风险账、法律账,讲清利害。要将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相结合。摆事实讲道理,既要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幻想,又要促使其面对现实,正面对待自己的问题。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面对合理诉求,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化解方案,压实责任,妥善合理解决。对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工作。对涉法涉诉问题,要做好法律援助,引导走法律的途径。对企图以闹访解决,以访谋私缠访闹访人员,要态度鲜明,坚决配合公安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多措并举,坚持源头治理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通过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一是发挥党政工团群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职工关注度高、涉及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健全化解通报机制。按照积案化解工作方案,将化解进程结果实行月度通报,对进度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涉案责任单位和包案领导积极作为,主动化解,促进积案化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三是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介体系,量化考核指标,将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作为信访积案化解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让信访积案工作与信访总目标同下达、同检查、同考核。强化责任考核,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和处置不当,导致积案化解不到位而酿成重大事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制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完善决策论证机制、民主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增强政策的科学系、公共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信访积案化解要充分评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早制定预案,做到突发事件有案可依,方案可行,结果和影响可控,做好信息反馈,及时修订完善。

信访积案化解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的疑难问题,在人民至上、发展依靠人民的发展理念下,要勇于改变固有思维,积极尝试新的思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总结中进行创新,不断推动信访积案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晋华.关于国有企业有效化解信访积案的几点思考[J].新经济,2014(2):65-66.

[2]吴彬.城市基层政府信访制度改革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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