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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的视域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起正式实施,在离婚中增加冷静期制度。而冷静期制度在实施的快两年内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能真正地起到离婚率的实质降低?本文将从离婚冷静期的不足角度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完善之路。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争议;完善
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内涵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常年处于高位,带来了很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降低离婚率,使得夫妻双方当事人谨慎的对待婚姻关系。因此在《民法典》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制度,设立该法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夫妻之间因为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但是离婚冷静期自公布的近两年多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这些争议恰恰是不同人群之间的思想碰撞。这也意味着离婚冷静制度在未来还有修改的空间。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
(一)冷静期时常缺乏弹性
离婚冷静期30天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普通社会群众中都引起了激烈的反响,笔者主张根据夫妻婚龄长短或者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来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于婚龄较短的普通夫妻,适当的延长离婚冷静期。对于已经有未成年子女的,通过该制度来引导双方冷静思考。
另外《民法典》中规定了冷静期制度30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撤回,在离婚冷静期满30日内双方均没有前往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被视为撤回离婚。这就容易导致双方滥用撤回的申请,反而导致行政资源的滥用。
(二)欠缺介入干预调解制度
《民法典》1077条虽然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当经历一段冷静期。这就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想要协议离婚必须自行冷静。那么对于婚姻处于破裂状态两个人,给予30天的自行冷静时间单纯属于形式主义其实并不能真正走出离婚的困境中,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就如同摆设。在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同时并没有配套相关的介入干预调解制度,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状态进行调解。因此缺乏合理有效的介入干预调解制度无疑使得整个离婚冷静期制度大打折扣。
(三)冷静期内相关权利保护不明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致,虽然法律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处理能够尽量恢复这一段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像法律条文所预设的一致。婚姻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有两类:一是人身关系,另外一类是财产关系。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是否要继续履行?另外在夫妻的财产关系下,在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新债务或者新的财产归属权如何?离婚冷静期之所以会产生那么大的舆论反响,这是因为对于冷静期内双方的各项权利保护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补充说明。
三、离婚冷静期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弹性适用期间
婚龄的长短对于冷静期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婚龄较短的双方,基于彼此之间没有对婚姻的认知。容易因为鸡毛蒜皮小事双方都不妥协让步进一步扩大到赌气离婚。而对于婚龄较长的,如果真走到离婚这一步,一定是经过仔细的思考的。因此对于此种情况提前终止离婚冷静期,及时办理离婚手续才是对整段婚姻的良策,而不是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来捆绑。
在《民法典》1077条在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撤回离婚登记,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撤回的次数。虽然立法考虑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的自由,但是无疑也变相捆绑不合适的婚姻状态,同样使得行政资源的滥用。笔者认为将撤回分为善意撤回和恶意撤回,对于双方当事人确实依旧有感情基础,一方当事人主动挽回婚姻状态。这类情况的善意撤回不做限制,但对于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人身安全或者通过恶意撤回来延长离婚周期。这种情形限制当事人的撤回的次数,使得其不得再次申请。
(二)构建多元化介入干预机制
构建介入干预制度指的是国家权利的行政机关、行使社会权利的社会组织为主体,以调解婚姻关系和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在不违法保密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为前来办理行政离婚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咨询、家庭纠纷调解。
首先介入主体应当多元化,不能只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大致主要是以下几类民政局为主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其二是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民间团体。其三是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多元主体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秉持公平公正的客观精神为当事人进行提供客观的意见。
另外构建多元化的介入制度应当发挥以下的职能,首先是法律工作者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提供给当事人专业性意见。其二是情感咨询专家为当时提供疏导情感的困扰。其三 发挥调解职能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深入干预,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以及婚姻家庭中的赡养义务。
(二)完善冷静期内的权利保障机制
首先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在冷静期内继续遵守夫妻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指夫妻之间有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义务。在离婚冷静期内对自己另外一半配偶应当继续保持忠诚,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得有与其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否则就是对忠诚义务的违背。对于没有离婚冷静期内遵守义务的,在后续夫妻正式离婚办理财产分割时候给予惩罚性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归属和债务继承推定为个人所有,但是离婚冷静期内获得工资按照《民法典》1062条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在离婚冷静期内赚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挽回婚姻。但是这项制度还是需要不断的丰富,才能更好地维持婚姻家庭稳定以及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茜.议离婚冷静期的完善与发展[J].运城学院学报,2022(04):7-12.
[2]刘金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效应与完善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4):11-14.
[3]阳雨璇.《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阐释与规范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2):97-105.
作者简介
郦孟丽(1999.06—)浙江省诸暨市,硕士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