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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现象的形成与消解

——基于马克思关于工作日的思想进行分析

林子暄
  
卷宗
2022年23期
华南理工大学

摘要:加班现象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自愿加班普遍以奋斗之名美化加班现象,以达到控制员工自愿付出其自由时间的现象;非自愿加班则以一种强制性手段榨取员工自由时间的现象。近年来,员工因超量加班猝死的新闻屡出不穷,各类老年病发愈加趋向于年轻化,严重影响国人的生命健康,同时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日制度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中对工作日进行了深刻地研究,分别可以从“质”、“量”、“度”三个方面进行对工作日进行规定与考察,有助于我们从理论根源上找到“加班文化”的成因,并对进一步消解这种不合理现象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马克思;工作日;加班现象

随着一句“今天中国BAT这些公司能够996,我认为是我们这些人修来的福报”,越来越多的大厂开始理所当然的沿用这一制度,并美名其约“给年轻人更多的机会”,甚至连“715”都已不是个例。这种病态加班现象的盛行,不仅压榨了人们的休息时间,更损坏了人们的身体。近年来,职工因超量加班猝死的新闻屡出不穷,各类老年病发愈加趋向于年轻化,严重影响国人的生命健康。即便如此,加班仍在继续,不加班就可能随时被淘汰。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关乎社会和谐,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工作日的思想,他提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的时间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workingday)”。从“质”、“量”、“度”三个方面的规定对马克思工作日思想进行考察,对于分析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不合理加班现象的形成和消解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日“质”的规定引出了加班现象的根源

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的过程就是时间的过程,时间作为劳动的过程具有改造世界的意义,劳动时间看似只是在说明时间的多少与流逝,实则说明的是一个生产和获取的详尽过程。人们进行劳动的过程,也就是“将流逝的时间物化在了劳动产品上”。因此,工作日从“质”这个方面来说就是劳动的付出过程。

就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而言,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也就是说,劳动过程首先应该是劳动主体推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改变自己原有的物质形态,成为满足人们需要的新的劳动产品。相比于动物本能式的活动而言,人的劳动是一种有思想、有目的和有意志的活动过程,是一种在意识、思维指挥控制下的综合的复杂的过程。同时,劳动表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人们不断改变自然物质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另一方面,人们在改变自然物质的过程中,也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技术,使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得到发展,从而也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劳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起物质变换以满足人们需要而进行的,是为了创造出满足劳动者需要的劳动产品。劳动是人类生活永恒的自然条件,人们为了生存就不能停止消费,消费品从生产中来,因而也就不能停止生产。

就劳动过程的特殊性质而言,工人不仅要生产出满足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还要生产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也就是价值;不仅要生产出价值,更重要的是还要生产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终的也是唯一的目的。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因子,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对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久就不再具有决定权。相反,资本家通过付出货币得到了工人的劳动力在一段时间之内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就会不断延长工人们的劳动时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工人的劳动都被资本家占有,生产出的劳动产品必然归资本家有。可以看到,在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下,人们只能为了生存而被迫劳动,劳动不在凸显人的本质,而成为了与人的发展相对立的东西。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人们依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进行生产性劳动,不仅仅是出于“谋生”的需要,还要在更高一级上满足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时还要通过劳动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践中,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但相较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劳动还存在很大差距,劳动并没有完全凸显人的本质。首先,劳动主体的地位有待提高。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的主体,人正是通过付出劳动创造并享有一切社会财富和文明成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科学、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劳动者却不能在付出劳动和时间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回报。其次,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体面劳动的现实状况和理想状态还存在很大差距。所谓体面劳动,马克思认为是一种自主自觉自愿自由的创造性活动,能够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验到欢愉,而不仅仅是为了谋生。体面劳动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首先就是要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正如马克思所说,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劳动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二、工作日“量”的规定指出了加班现象的本质

从“量”这个角度来看,工作日被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指工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在一天之内进行劳动的时间;剩余劳动时则是一个工作日内除掉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剩余部分。因此,马克思指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固然是由不断再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工作日是一个永恒范畴,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只要人们进行满足自身需要的劳动,便存在劳动时间,即工作日。同时,组成工作日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也是一个永恒范畴,不管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尽管剩余劳动时间在整个工作日中占比较小,但仍然存在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如此,只不过剩余产品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且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主要目的。资本家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利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通过改变工作日的长度和密度,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主要表现在两种形式上:一是保持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将剩余劳动向一个自然日无限趋近,即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二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改变工作日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即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总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总是试图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剥削压迫工人为其无偿生产剩余价值。

加班现象是在违背法律规定的工作日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随着市场化趋势逐渐出现与发展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内,我国劳动者基本上在公有制企业内就业,公有制企业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更强调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社会效益,因此,八小时工作日制度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私有部门的一些企业主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总是尽可能的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就加班现象的本质来说,仍然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产品,即为剩余产品,是体现财富的象征。但私人占有的劳动产品本质上仍然是剩余价值,是通过剥削工人而获取的。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机器代替的手工劳动,第二次工业革命人们进入的电气时代,第三次工业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至今对人们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新冠疫情肆虐,催生了居家办公、远程操控这种劳动生产方式,使生活与工作更加密不可分。从根本上来讲,这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现代化转型。当人们的工作不再以加班的形式进入生活,工作和生活的界限也就逐渐模糊,但不变的是资本总是在更加“费尽心机”、“高效”地利用它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可见,只要私有制还存在,剥削和压迫也就存在,那么资本变幻形式以工作日的延长为手段实现自身的增值就存在。但是,人们要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仍然要不断发展生产力,只有在社会的劳动时间缩短的基础之上,人们才有更多的自由时间去发展自身。

三、工作日“度”的规定指出加班现象的问题所在

马克思指出,工作日是一个可变量,而且“工作日虽然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是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变动”,这个界限就是指工作日的最低界限和最高界限。工作日的最低界限就是指满足工人自身所需而在一天之内进行劳动的时间。工作日的最高界限则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二是道德界限。“加班文化”为什么会产生?问题就在于工作日长度可以超过最低限度,进而突破身体界限和道德界限。

最低界限是“加班文化”存在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当剩余劳动为0时,就可以得到工作日的最低界限,“即工人为维持自身而在一天当中必须从事必要劳动的那部分时间”。工作日的最低界限是必要的,因为没有这部分劳动时间,劳动者便无法补偿自身损耗,只能以萎缩状态继续存在与发展。同时,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也是最高界限的基础。虽然在不同社会中,生产的目的各不相同,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社会主义社会以满足广大劳动者需要为目的,但不变的是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人和社会存在的基础,只有在必要劳动时间完成的基础上才可能有剩余劳动时间的延续。因此,“加班文化”也是在必要劳动时间基础上才存在,即以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为基础而存在,企业正是在一边肯定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一边又不断挑战工作日的最高界限。

“加班文化”是违背工作日最高界限的存在。马克思认为,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首先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马克思指出,“一个人在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除这部分时间之外,人还需要休息、睡觉、吃饭、穿衣等等。这也就是,工作日需要维持在劳动力的身体承受范围之内,但对于身体承受的具体范围所指界限模糊,许多企业正是在此基础上不顾劳动力的身体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必需所求,将工作日长度延长至工作日的身体界限以外。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力量,在生存压力和资本逻辑的左右下,无限度延长劳动时间。近年来,多例新闻案件报道员工因加班猝死,原因就在于工作时间过长已超出身体所承受范围。其次是道德界限。马克思指出,“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文化状况决定”。近年来,社会中对加班过度褒扬,加班成为一种奉献、一种精神,人人以加班为荣,越优秀的员工越受这种现象影响。同时,在社会中也存在假借奋斗之名,强化加班的重要性,弱化工作日的道德界限。

最低界限和最高界限指出了“加班文化”的问题所在,身体界限以明显表征来作为考察依据,道德界限看似无形,但是却可以清楚的反映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展现对于广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著名经济学家樊纲曾经说,996对GDP增长没有贡献,但对生活质量是有影响的,我们之所以消费水平比较低,在一定意义上是我们的闲暇水平比较低。

四、结束语

诚然,劳动是人类生存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最符合人的本质发展的劳动并不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全部目的,创造出满足人类全面发展的自由时间才是劳动的更高层次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发展和外在力量的束缚有着重要关系,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程度,取决于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摆脱这种外在力量的束缚。工作日作为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钥匙,必然是社会主义社会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日,归根到底还需要发展劳动生产力。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缩短工作日是历史趋势。随着劳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物质资料将会极大丰富,人们进行劳动的目的不再是仅仅为了生存,劳动时间将会缩短,相应的自由时间就会增多,人们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有了条件。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外在必然性目的消除之后,人类劳动能力的发挥才真正表现人的本质,社会财富真正被全人类共同占有和分享,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于自由时间的共同拥有和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才会开始。其次,应继续加强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日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伊始就规定了每日8小时的正常工作日时间,对这每日8小时劳动时间的规定还存在比较宽泛的问题,对于在这劳动时间内如何休息也没有进行规定。对此,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中国应该先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最后,需要加强工作日的教育。工作日的正常化,不仅仅要靠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还需要使人们接收其中的信息,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我国相关规定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在严防用人单位“钻空子”、“找漏洞”的同时,各级人力资源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加强宣传与教育。对于广大劳动者这一方,应通过开展相关教育,使其树立维护自身工作日权利的意识,了解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和方法,依法合理并且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工作日权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207,266,268,26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27.

[3]黄志军.马克思社会时间理论探析[J].吉林大学学报,2011(6):23.

作者简介

林子暄(1996-)女,汉族,新疆库尔勒,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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