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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理学思想之“理一分殊”
摘要:“理一分殊”是宋明理学中非常重要的哲学命题,同时也是朱熹哲学思想中非常关键的部分。首先,其代表了朱熹向儒学转变的关键要点,其次,为朱熹构建其理学系统提供了重要构架。朱熹师从“二程” (程颐、程颢),通过“理一分殊”便能捕捉朱熹的思想变迁,朱熹通过“理”、“气”关系总结出“理一分殊”思想核心概念,从而确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朱熹理学;理一分殊;宋明理学
一.宋代理学发展背景
自陈桥兵变到宋代结束,宋朝历经320年。是在秦朝统一之后执政时期维持最长,也是最久的朝代。在漫长的执政期间,对外抗击异族,对内稳定内部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将军事、政治、经济等一切权利集于一身的同时,社会意识也在发生改变。传统儒学再次受到重视,为统治阶级所用,形成“理学”又被称作是“新儒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为统治阶级服务。只是过于执着便会导致偏激,在过于关注自我修养限制和道德完善的追求背景下,政治上对外显得过于孱弱,对内禁欲、道德规范的要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君主集权政治的腐败,最终导致宋朝灭亡。
佛学在宋代日益渗透到社会文化的各层面之中,在中国的历史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无论是在文学上还是在绘画、雕塑等艺术形式上均能体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宋明理学的产生,这一产生代表着宋代佛学与儒家的全面融合。
宋朝的文人士大夫发现要复兴儒学需要“修其本以胜之”。所以理学家们纷纷采用出入佛老之学,用佛老之学的理论精华来丰富儒家的伦理纲常。宋明理学包括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两大部分。程朱理学构建了以“天理”为本源的哲学体系。“理”的范畴在中国哲学史上很早就有存在,只是那时“理”用来表明事物运行的具体规则、原则,并没有本体论的概念。程朱理学提出“动物有知,植物无知,其性自异,其理则一”。天理是宇宙之间唯一的本体,千差万别的事物都是天理的具体体现。朱熹认为“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源,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如为君需仁,为臣需敬”。他们认为,儒家纲常是天理在人际间的必然表现,如此论证,是用代表宇宙普遍法则的天理来提高封建纲常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在时代背景下,宋明理学不断与佛学吸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为中国哲学体系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二.朱熹“天理”的提出
“圣贤之言,夫子言‘一贯’,曾子言‘忠恕’,子思言‘小德川流,大德教化’,张子言‘理一分殊’,只是一个。”(《语类》卷27,第692页)可见,“理一分殊”在《论语中》就早已有渊源,早期儒家就已有理一分殊这一概念,在宋代理学中明确的将其提出并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这一思想具有着处理一般和个别、整体与部分、统一性与多样性等方面的哲学智慧,并且在佛老哲学、西方哲学之语境中,都可见与其相似的影子。朱熹把“理”从儒家传统伦理纲常上升到本体的范畴,又为理学构建出特有的本体论,一改“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从而对本体论有了新的思考,构建出儒家的思想体系。
朱熹强调“天理”是世界的根本,把理看作是万物之根。“天理”普遍存在“唯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天理主宰一切,是永恒不变的,世界万物万象,最终也是“天理”。朱熹认为“理”不仅是阴阳五行之变化,更是儒家伦理纲常道德之核心,即使君臣之间、父子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但理确实永恒不变。朱熹将“理”称为“实理”。
朱熹认为“要之,佛氏偏处只是虚其理:理是实理,他却虚了,故于大本不立也。”佛学只说虚空是他的道理,但是理是实理,反之却认为朱熹为虚理,如果一切是虚的,那事物的客观实在性怎么能否定呢。接着朱熹用“以君臣父子为妄幻”来指出佛学利用“空”来废弃纲常,实则躲避现实的消极人生态度。
所以,朱熹的理学之间出现了“实理”与“虚理”之争的问题。在本体论上,朱熹强调了理的重要意义,为儒家思想构建出了新的出路。
三.“理一分殊”的哲学思想
朱熹所谓的“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事物的规律,也就是事物所共有的,一般的东西,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另一方面,朱熹认为“理”是道德的基本原则,把封建的道德标准,伦理纲常永恒化,绝对化。将其看作是万物之根本,一切事物的根源。这也是朱熹“理一元论”的观点。从“理一元论”出发,这一理包含万物之道理,万物也分别的体现出这一理出来,从而得出“理一分殊”的道理。他说:“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源,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如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这里所说到的一理和万理就是“理一分殊”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是集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
首先朱熹继承了二程(程颐、程颢)的本体论思想,并从中发展出了“所以然”和“所当然”之理,只是二者统一的关系需要在“理”中实现,这就成为了朱熹这一思想的核心构成,“所以然者”是事物之所以是其本质的规定者,具有形式或“规范”的意义,它使事物成为其本身而不是其他物。“所当然”就是“应当”,有一种应当去遵守的意味。“分殊”对朱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范畴,“圣人未尝言理一,多只言分殊”, 朱熹在《西铭解义》中写道:“天地之间,理一而已。既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则其大小之分,亲疏之等,至于十百千万而不能齐也。”“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四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的不殊哉!”“一”与“殊”所指的是共同性和差别性。从“理一”出发,事物包括人,都必须遵循共同的“理”即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从“分殊”出发,每个人在宇宙中都占有一定的位置,对他人、物都有一定的义务,每个人由于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同,他对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通过这一角度,朱熹归纳出了普遍与一般的关系。
朱熹从其理一元论出发,认为太极包含万物之理,万物分别完整体现整个太极,这叫做理一分殊。他认为,整个世界的最根本的理只是一个太极,太极是不能分割成部分的完整的整体,万物只是它的分别的整体体现。朱熹认为太极是万物的本源,是万物所以生成、存在的根据。每一事物都以太极为其存在的根据,每一物都含有太极。而“理一分殊”实际上是朱熹“理一元论”在对具体事物上的说明,实际上坚持的还是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否认了具体事物的客观存在的实在性。
朱熹的哲学理论,为封建政权的内在稳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通过尽“天人之分”,使君、臣、父、子等具体的纲常伦理成为了可执行的道德标准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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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继文主编.佛教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4
[3]黄世福.朱熹理学与佛学之比较[D].安徽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