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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选择:财政民主的政治学、公共财政学与法学研究进路评述
摘要:财政民主的研究,主要存在着政治学、公共财政学和法学三种研究进路,文章比较和梳理了该三种研究进路的成就和进展,也指出了各自研究存在的不足。文章认为,法学角度研究财政民主问题有其独特优势和价值,而结合法治中国目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关注中国财政问题,更是中国财政研究与实践的未来趋势。
关键词:财政;民主;政治学;公共财政学;法学;研究进路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财政民主主义研究”,编号:XSP20YBC110。
一、财政民主的政治学研究进路及其局限
当前国内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在对英美议会制度与议会民主问题,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及其著作包括:曹沛霖教授的《比较政治制度》等著作;蒋劲松教授撰写的《议会之母》等。在研究英国议会制度的相关论文中,不少论述英国议会的起源和早期发展的,它们是朱正梅的《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的变革》等等。这些研究虽然触及财政与民主的关系,但一般只是将议会财政作为议会制度介绍的一部分,鲜有专门研究。随着预算政治学和财政政治学兴起,周均的《英国都铎王朝的财政结构及王权和议会的关系》,李金亮的《英国议会征税权探源》等开始专门探讨财政与议会民主的关系。徐红博士的《财权掌控与财政民主——英美议会财政权的政治学分析》非常具有代表性,其以财政政治学的框架结构,以议会财政权的成长路径、建构理性、内在结构、运行规律、改革机制以及财政民主的理论逻辑作为主线,指出财政民主是政府、议会和社会三者间围绕着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展开的一系列权力互动的过程,目的是实现纳税人主权的根本要求,由实行代议制的议会通过对国家钱袋的有效掌控,达到制约政府财政支配权的目的。回答了财政民主就是以公共财政为纽带,把社会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理念贯穿起来而形成的复合型民主机制和价值追求。以上研究对英美议会与民主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有很大的帮助,也提供了比较研究的极好素材。但研究尚未回应中国现实需求,尤其是新时代法治中国总背景下如何实现财政民主理念。且上述研究聚焦于议会财政,未能对公民财政民主权利问题展开有效论证。
西方政治学注重采用财政政治学的视野对议会财政权问题进行过详细研究,并形成相应理论体系的主要有三位学者,那就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艾伦·维尔德夫斯基、路易斯·费舍尔和艾伦·锡克,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研究了预算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并对议会财政权的内在运作规律进行了长期、深入地研究和探讨。著名的美国政治学家维尔德夫斯基是西方社会公认的研究政府财政和预算问题的专家,预算政治学的创始人。他所撰写的《预算过程的政治》等著作,开创了预算政治学研究中的渐进主义学派(inerementalschool,也称为多元主义学派)。美国学者路易斯.费舍尔从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出发,多角度地探讨了议会与政府之间的财政权归属问题,艾伦。锡克则把研究重点投放在对国家预算政策和议会财政权问题的专题研究上,他所撰写的《联邦预算:政治、政策与过程》和《国会与金钱》等著作,都从全新的角度对议会财政权问题进行全面的透视,深刻阐明了财政权运作过程的内在机理。以上研究为我们了解西方议会民主与预算政治提供了重要资料。
二、财政民主的公共财政学研究进路及其局限
这方面的代表主要有唐皇凤先生的《美国预算管理:过程与制度的分析》等论文,这类文章一般出现在《人大研究》杂志以及有关财政学研究的刊物中,国内不少议会研究专家和财政问题研究专家分别从议会监督体制、税收、预算、国债等角度探讨政府公共管理模式与财政制度之间的关系[1],从正面论述议会财政民主与法治关系问题的文章非常少。直接阐释公共财政与民主机制关系的代表有刘云龙博士的《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政府间财政分工及分工方式》[2],其重点讨论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公共财政关系,主要贡献是重点研究政府间财政分工及分工方式的选择问题,提出21世纪的中国要成功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消除非预算收支现象,必须在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民主财政制度。但研究整套方法和思路受制于经济学的局限,未能充分展开法学背景的论证。
继亚当·斯密之后,萨伊、李嘉图、密尔、施泰因、瓦格纳等人都对西方财政学理论的发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尤其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发表过《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以及《代议制政府》等著作,对政府财政学和代议机关的职能问题做了重要的阐述。在美国,对议会财政权最早的理论探讨出现在汉密尔顿等人所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许多著名学者都对国家财政权问题产生过浓厚的兴趣,他们曾按照不同的分析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过财政对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其中,尤以新制度主义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最为著名。其主要贡献在于:第一,诺斯等人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议会财政权的缘起;第二,诺斯与温格斯特等人深刻揭示了议会财政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第三,布坎南等人从公共选择理论入手探讨财政民主的可行性。
三、财政民主的法学研究进路现状
国内宪法学界近些年来对财政宪法学的研究成为热点。王怡的《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成为代表性论文,朱孔武的《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成为代表性专著,另有《税收的宪法控制》等新作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译作。财政宪法学主要贡献是从立宪角度思考财政问题如何解决,其中一些内容其实也是财政民主的内容,因为立宪主义问题与财政民主问题常常是相伴相生的,民主是立宪的基石,而立宪是民主的最高保障,立宪要考虑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平衡问题,民主也不例外。但财政民主主义理念与制度实践不只是涉及宪法层面的问题。
财政法学界对民主问题的关注和贡献主要在财政法学的基本原则方面。早在1993年就有学者提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主原则。但当时并未引起学界重视,及至近些年,才有刘剑文、熊伟和王源扩等人重提财政法的民主原则并有一定深度的阐述[3][4][5]。随后有人在预算法领域提出预算民主问题,有人在税法领域提出要在民主的视野下研究中国的税收立法。也有人提出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问题,认为纳税人权利意识是公共财政民主基础的观念因素,财政立宪是公共财政民主基础的制度因素,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民主基础的经济因素,等等,另外,财政法学界对税权和纳税人权利的研究是近些年的一些研究亮点[6],其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归入到财政民主问题的范畴,或可以为财政民主问题的研究提供有力支撑。总的来说,近几年来财政民主问题在我国财政法学界已有一定程度关注,但基本还处于起步研究阶段,目前直接以财政民主为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法学专著还没有,需要对财政民主的概念和内涵等基础理论方面的系统研究进一步拓展。
国外法学侧重于案例和具体法条研究,涉及财政民主主义的概念较少。但涉及财政民主的代表性法学著作有:其一,在布坎南和布伦南合作撰写的《立宪经济学》一书中,收录了他俩合写的《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一文,两位作者提出了“财政宪法”的全新概念,他们认为,税制很容易对私人产权造成侵犯。只有做到“没有代表就没有征税权”(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税制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才有希望最小化。其二,日本的税法名家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最具代表。它们对本课题所要论述的产权与议会财政权的相关性,财政民主的基础及其理论依据,以及议会财政权的确立对推进民主化的重要意义提供了智识上宝贵的支撑和借鉴。
四、未来展望:法治中国与全过程财政民主的协同进路
国内外政治学、公共财政学和法学等多个角度展开了一定成效的研究,但综合来看依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将财政民主主义缺乏全景式、系统性研究;二是对议会财政民主关注偏多,对公民直接性的财政民主权利关注偏少;三是对国外财政民主介绍偏多,国内财政民主现实关注偏少;四是结合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以来法治中国的文件精神和目标,立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两大核心价值关系,落实新时代财政民主与财政法治协调推进的相关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法学角度研究财政民主问题有其独特优势和价值,而结合法治中国目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关注财政问题,更是财政民主的法学研究进路的未来趋势,也就是财政民主主义与财政法治主义在中国财政领域的实践。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从财政法治主义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法治背景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
从1999年宪法载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至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更是明确要求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以及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2019年党中央提出来的民主目标,也一并在二十大报告中再次确认。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地位,强调民主过程的全覆盖,强调民主的社会主义方向。当前,我国明确了公共财政的改革目标,然而,财政职能转换还没有到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制尚处于建立过程中。而这一构建的过程必然是财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民主。当前,关于跑“部”“钱”进、“政府花巨资追星”、“政府形象工程”、“长官项目”、“部门小金库”、“审计风暴”等现象的存在都说明了我们财政收支等问题还缺乏一种民主化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财政民主是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能否纵深发展的焦点所在[7],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民主与法治是内在有机联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法治中国建设结合起来研究和实践是必然的选择和趋势。构建契合法治中国目标的财政民主主义的话语体系,有利于防止陷入“西方中心论”理论误区,有效揭示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两大核心价值关系,并协同推进两者建设,实现通过管住政府的“钱袋子”,达到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目标;还能有助于完善我国人大财政民主制度和公民财政民主参与权利体系,实现国家财政权和公民财政权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馨.财政公共化改革:理论创新·制度变革·理念更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4-32.
[2]刘云龙.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14-16.
[3]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26.
[4]熊伟.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J].中国法学,2004(4):99-108.
[5]王源扩.论财政法的民主原则[J].安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3):264-272.
[6]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2.
[7]姜峰.人大授权立法与财政民主价值的流失[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1):51-60.
作者简介
阳永恒(1977—)男,汉族,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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