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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程思政教学元素探析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
摘要:自习总书记强调要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以来,高职院校的各类课程都掀起了课程思政建设的热潮。刑法作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一门核心课程,也可以从中挖掘丰富的思政教学元素,给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将三观的培育融入教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理念在刑法课程中可以得到体现,教师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整个刑法课程中,寓教于刑法。
关键词:课程思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一、课程思政建设的背景
为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高校的各类课程都掀起了课程思政建设的热潮。教育部也积极响应,2017年12月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指出,要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修订专业教材,完善教学设计,加强教学管理,梳理各门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融入课堂教学各环节,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2020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为高校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指出了具体的方向。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就是要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更是必备内容。
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教师的义务,也是责任。高校教师应当将培育学识丰富、品格向上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己任,充分发掘课程中的思政元素。
二、刑法课程思政建设的必要性
刑法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律事务专业以及相关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天然的和思想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开展刑法课程思政建设极为必要。
首先,开展刑法课程思政契合中国传统文化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向来注重“德”的培养,强调德才双修、德才兼备。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有才无德之人只会造成更大的祸害,所以,我们的教育事业也需要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学实践人才。思政符合教书育人的本质。教书育人,从来都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应当通过教书达到立德树人的目的,而课程思政融专业知识与思想政治熏陶于一体,正好可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其次,刑法学的本质就是研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课程,其性质决定了刑法课程就是以惩罚犯罪、弘扬社会正能量为目的,刑法教学的过程本身就可以通过讲述相关内容,比如正当防卫的教学引导学生见义勇为,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再次,刑法课程思政可以利用刑法的严厉性达到教育的目的。刑法是处罚措施最严厉的部门法,如果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通过这种严厉措施的实施让学生体会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体会法治的重要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课程思政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从事刑法教学多年,授课经验丰富,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学,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笔者试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从中挖掘课程思政元素运用于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内容。笔者之所以选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因为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中明确了课程思政建设的内容重点,其中就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提高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修养,自觉把小我融入大我,不断追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分别阐述了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着眼于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观具有统领作用。刑法无时无刻不在体现我们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刑法通过各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使得我们国家能够避开各种不利发展因素,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保障国家的制度安全,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为我们提供更规范更安全的市场经济,通过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为我们国家的民主、文明、和谐提供更好的土壤,通过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通过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更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国家变得更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法律制度健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因此法学课程天然地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直接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的制度保证。课堂上,可以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学习,和同学们一起深入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来惩罚犯罪,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与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比有一定的区别,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只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正反两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正面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刑法既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约束权力、保障人权的重要抓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当然是必备要素,但对权力的约束也是同样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个人的权利,保证了社会的最根本的公平正义。讲授罪刑法定原则一定要结合法治理念,使得同学们对法律心存敬畏,做遵纪守法之人,不得随意践踏法律。罪刑法定原则因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公认的法治原则甚至宪法原则,而我国直至1997年才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刑法领域逐步确立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牢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看起来刑法和自由似乎不沾边,因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范的总称,因此,刑法规范都是禁止性规范,也就是限制我们一定自由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而刑法规范恰恰告诉了我们自由的边界,“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公民我们不能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否则,等待我们的只有严厉的刑罚。
平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不断前进在追求实质平等的道路上,尽可能地做到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在课堂上引用孙小果的反面案例说明了行刑的不平等,但是,正义终究会到来,孙小果在横行霸道多年后难逃死刑的命运。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的根本价值理念。刑法通过打击犯罪的最基本功能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到违法必究、犯罪必罚。此外,刑法中很多制度设计也是为了获得公正的结果,最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譬如2018年江苏昆山发生的于海明反杀案,在遭遇刘海龙持刀人身攻击的情况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致死,最终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爱国、诚信、敬业、友善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爱国是基于每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刻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支持港独、出卖国家重要机密、情报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要制止,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们的爱国主义。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新增加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更为我们流血牺牲的英雄烈士提供了保护,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对于随意侮辱英雄烈士之人,我们终于有了法律武器与之对抗,通过这些罪名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发掘民众的爱国情感。
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置业精神。刑法中对于不敬业的行为也设立了相应的罪名,譬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严重忽视本职工作或者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予以惩罚,通过相应的案例让学生明白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的道理。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诚信系统,但刑法通过对某些犯罪的惩罚让人感受到诚信的重要性。首先,对各类诈骗犯罪绝不手软,包括一般的诈骗罪,也包括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等,对于实施杀人放火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的更要严惩不贷。可结合社会上的热点新闻进行评析,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违反诚信的行为也纳入刑法之中,比如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增加的代替考试罪,该罪名既处罚代替他人参加法律对待的国家考试的人,也处罚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对于这种极其不讲诚信的行为,我们通过刑事立法予以遏制。通过这些罪名的讲解,我们鼓励学生诚实守信,做一个值得尊重的人。
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友好和睦,努力形成社会主义新型的人际关系。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发生于江苏溧阳,被告人徐某某因与他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两次从厨房拿出菜刀抛至楼下,被判高空抛物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这个案例中可以与学生共同分析徐某某的心理动因,冲动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徐某某缺乏对他人的善良友爱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秉着善良友爱之心,就不会抛刀于楼下,毕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刀为利刃,高空抛下,可能发生什么后果自己也无法预料,如果秉持着善良友爱之心,自然就不会实施这些损人不利己的事了。通过这些社会热点新闻,把学生往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引导,长此以往,一定会有显著效果。
教师应当不断挖掘、利用这些思政元素,在课堂教学以及案例讨论中,以各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将“课程思政”的内容寓教于刑法,以“润物细无声”地方式让学生成为德法双修的社会主义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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