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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研究
摘要:本文从资产角度出发,从确认、计量、价值转移三个角度对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中具有不同作用,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统一,基于此,本文研究了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关系,以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1.同一经济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的原因分析
在制定会计标准时,首先要使投资者认识到企业的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盈利。税收立法的目标在于获取政府税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因为两者的起点不同,在相同的经济事务中,也会有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税法为保护税基不受损害,在流转税法中,将固定资产的使用视为销售的应税收入,而在《流转税法》中,当未发生经济利益的时候,就不能确认收入。再比如,为调节宏观经济,所得税法将满足一定条件的资产的净亏损,在实际发生时,应在税前扣除,而在会计准则中,根据审慎原则,企业应在核算当期损益时,对亏损进行估计。因此,在我国,我国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的准则来处理有关的经济问题,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会计与税务法律成立的目标不同,其基本前提和原则也存在差异,因此,税法与会计法规之间适当分离是必然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中,税法规定的经济事项与会计标准有很大的不同。
2.资产的概念与确认比较分析
在税法中,以资产交易为主体,以资产价值为主要税种,以资产增值为依据。但是,在税法只列出了各种资产的类型,并未对其作出清晰的界定。资产的基本概念和会计概念是一样的,尤其是各种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损失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和明晰以后,税法中关于资产的定义和会计准则更加接近,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范围上。在资产规模和口径方面,税法与会计的最大差别是:资产减值准备(跌价)的部分,税收法律规定不承认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而对一般企业的坏账准备和金融保险特殊行业的呆坏账准备,虽然税法涵盖了一部分的规定,但会计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允许企业按审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损失提前确认。
3.资产计量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2条指出,“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43条:“在会计计量要素时,通常应使用历史成本,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确保所计量的会计要素的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规定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是,在进行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重组、改制等交易时,可以将其资产的评估值作为纳税基础,而制定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证其增值所得可以纳入税收的征税范围。可见,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计量方式,而现行税法对资产的计量方式进行了统一,并将历史成本作为纳税基础,这就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
3.1资产取得时初始成本的比较分析
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在取得时,其初始成本均应按其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除按会计标准规定的初始计量外)。资产的获取方式通常包括购买、自制、盘盈、融资租赁、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企业重组等。除了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和非货币交易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其初始成本与会计标准有很大差异。
3.2资产入账后价值调整的比较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会计标准都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进行核算,而不能随意调整。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如果企业的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应当对其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后的价值与原来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按其历史价值计算。历史费用是指在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持有资产期间,其资产的价值增加或减少,除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确认的收益和损失以外,不得对其进行调整。”除非在重组过程中,如合并、分立和资本重组,这些资产所反映的价值或损失,只有在税务方面才能确定。
3.3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比较分析
会计信息具有客观性、谨慎性、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在重置资产后,对其进行重新估价,是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财务调整,但目前我国税法尚未予以承认。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企业的资产价格下降或价值下降。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定期或每年年末对各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各种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并将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主要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财务企业的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准备等。《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款:“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能从未核准的预提费用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税法第10条第7款中未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相关准备的支出。”目前,只有坏账准备金和金融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才能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处理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标准和税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计提资产跌价或计提减值准备时,主要是根据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计,以防止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我国现行税法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类计提坏账准备,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税法遵循真实发生和据实扣除的原则,而且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类准备金的提取率也不能确定比较合理的提取比率。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不可预测性,各个行业的经营风险也不尽相同,因此,设定一定的提取准备金比率,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造成永久性或重大损失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标准与会计标准体系的条款基本相符。不同之处在于,税法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对具体的审批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如果企业在处理资产中出现了能够确认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于其账面价值,借入损失的科目,贷记其账面余额,并及时上报审批,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作为实际的扣除。
4.资产价值转移的比较分析
资产的价值转移是指企业在生产和运营期间的价值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对资产的折旧摊销、加工处理、改进和修理、处置等后续的计量。在折旧摊销方面,会计标准与税收法规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折旧摊销范围的认定、折旧摊销基数的确定、折旧摊销的方式、折旧摊销的年限的选取等方面。如果是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内,按照《会计准则》所述,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折旧,但是在税法上,由于与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所以不能进行折旧。与税法相比,会计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自由选择。资产的加工和处置主要表现在生产和制造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自用资产的生产与制造等方面。
固定资产维修是资产改进和维修的典型业务,其会计标准与税法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和成本化的确定上。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建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在发生的月份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对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维修等方面的改进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改扩建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相应延长折旧年限,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处置资产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导致了在处理时所确认的收入出现差异,而在税法中没有扣除。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所有的资产提取准备金的处理上,造成了资产损失的会计和税收处理上的不统一。
5.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协调建议
5.1统一性原则
本文从以上所述及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到,税会分离既是当前经济体制所迫切需要的,也是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深化会计和税务体制深化改革的必然产物。然而,在实行会计制度时,若不把税法纳入考量,就会产生非常大的混乱;同样,如果在制订税收法律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会计体系的实施,就会造成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差别,造成很多的不必要的困难,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浪费。因此,在解决税会差别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标准的差别,二是要尽量减少税务费用和监管费用。这就是所谓的统一性原则,只有遵循了这样一个原则,才能将税法与会计准则辩证统一起来,让税法与会计准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5.2独立性原则
既要坚持“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统一,也不能简单、机械地把它们看作一种法律和法规,而是要在各自的不同领域和功能范围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用求同存异的眼光看待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独立,从而确保所获取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应税限额的准确性。比如,《税收征管法》第20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均明确指出,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如果与税务法规发生矛盾,应以税收法规为主要内容,而以会计标准为补充。因此,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企业的会计准则,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税法、税务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款限额进行核算,并按时申报、缴付。
5.3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固然有其理论上的作用,但最直接的影响,却是在实践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特别是在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十分复杂的今天,不能为了协调而进行协调,必须考虑到有关措施的实际可操作性。复杂的计算方式或许会吸引一些理论界的学者,但在实践中,会计工作者和税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所以,在调整税会差异时,必须以现实情况为基础,以可操作性为目标,尽量使其更加规范、清晰、易于操作,并易于被实务工作者所了解和应用。
6.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今后的改革方向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国家的宏观管理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所以两者之间并不能很好地统一,但是要尽量做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尽量降低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便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减轻税收调节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要想规避税务风险,必须把握两者之间的异同点,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与发展,两者应当辩证统一的结合贯穿于整体过程中。
7.结束语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税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对税务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够透彻和深入,而对税制改革后的错综复杂的会计政策和差异调整,则是一个长期的了解、掌握和运用的过程。同时,要加强对所得税的认识和重视,建立所得税会计核算岗位,由专人进行负责,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税收征缴效率,也能站在实务操作角度,为税会差异的协调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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