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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研究

汪贤芳
  
卷宗
2022年29期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摘要:自从《民法典》开始实施,我们国家的法院在最近审理的与银行放贷有关的纠纷案件当中发现,很多银行在抵押担保业务当中存在着一些不是十分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引起了很多纠纷与矛盾,非常容易给银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贷款担保业务规范审查,完善银行担保业务,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本文站在《民法典》对于担保做出的全新规定以及内容等角度上出发,对当前银行放贷担保业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有关人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民法典》;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法律风险;措施研究

担保贷款在根本上对银行防范贷款风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涵盖了保证贷款风险以及抵押贷款风险,还有质押贷款风险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对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从各个方面予以法律上的必要防范。贷款担保风险主要是指银行采用一定担保的方式,在发放贷款以及经营贷款的过程当中,因为担保措施失去效用发生的损失信贷资产的主要可能性。担保贷款担保风险种类较多,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时注意,找寻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且及时上报和处理,切实把相关隐患以及问题控制在自身实际工作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对于银行贷款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一、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时,银行未尽到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

首先,在担保合同中,通常是法定代表人加盖公司的印章以及签字,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银行没有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其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银行也没有对这个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进行审查,没有根据该企业主要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要求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最后,在分公司为其他人进行担保的过程中,银行仅查看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并未按最新规定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公司同意其以自己名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这三个情形之下,假如出现了争议甚至冲突,法院将会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法》等的有关条款,认为银行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从而最终认为商业银行并不构成善意相对人,直接造成担保合同失去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审查抵押物的状态

抵押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银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在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主债权金额内滚动发放贷款的实际过程中,如果在每次放贷之前没有审查抵押物实际状态,在抵押物实际上已经被法院查封的状况下,依然将贷款发放下去,这种现象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银行对于查封的抵押物是不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需要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用途等主要情况展开严格的审查,如果银行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主要义务,在借款人出现经济纠纷案件并且抵押物已经被法院查封的状况之下,仍在查封之后将贷款发放下去,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银行自己承担。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银行可以为将来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的债权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当商业银行没有收到抵押物被查封通知的时候,商业银行还是能够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向借钱企业放贷,不然的话,假如商业银行不发现抵押物被查封,则认为他在规定的决算时间内到了最高额期限内的贷款,所以不能使用抵押权与担保法中的所有权实现的基本原则是相互违背的,这就将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地位产生了蜕化。在《民法典》实行之后,尽管《民法典》当中的相关规定也对法院对于能够查封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的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规范,并且规定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如果商业银行在实际贷款发放时没有尽到及时审查抵押物状况的职责,还是面临着会在各地司法实施中的不统一,从而导致了商业银行错失优先受偿权的主要风险。

(三)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银行根据此前《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保证方式缺乏规定或存在条款错误的情形,均按连带责任的处理。按照《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保证方式如缺乏规定或是条款不清楚,则参照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将拥有先诉抗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风险承担。与此同时,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第六百九十二条的有关条款,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根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此类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缩短也增加了银行的诉讼风险。

二、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问题解决措施

(一)及时更新合同文本

在一般情况下,信贷合同都需要采用装订版的合同文本,并且还需要加盖骑缝章,或者要求相应担保人以及借款人在合同细则中的每一页进行签字确认。同时,相关人员还需要及时更新合同内容,把与现在规定产生矛盾的主要内容剔除掉,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违规对担保类合同进行修订,防止出现缺乏规定和条款错误等较低级错误的发生,并针对最高额保证担保条款和最高额抵押,建议有关人员对最高额债权责任范围的说明加以完善,有效区分了最高本金余额、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有关信息。

(二)规范公司担保行为

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正在进行着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当中时,就一定要要求担保公司将股东会决议提供出来,并且对在股东会决议当中所签署的股东是不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股东进行审查。而且对企业为他人贷款保证的,需要审查担保企业的章程有关企业对外保证的有关条款。假若章程中有必要条款,就必须根据章程内容要求企业进行决议,而假若章程中缺乏必要的条款,那么就必须要求企业作出股东决议或者是董事会决议,而对正在履行的保证合同,假如公司不能按照根据上述形式进行审议,就应该及时采用相应手段加以弥补。这一个问题是相当关键的,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注意落实,以利于公司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查抵押物状态

信贷人员一定要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的放贷过程进行有效管理,针对抵押人及抵押物的的情况做好动态性的管理。在对每一次贷款进行投放以前,都必须事先对抵押物是否出现过被法院查封的现象进行核查,因为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将会阻碍贷款的实现。所以必须定期进行对贷款投放前后的尽职调查工作,从根源上对问题做好预防和管理。

(四)强化风险合规意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邀请法律顾问来对涉及银行业务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行讲解,对上述案件中表现出的重点问题加以分析,使所有有关人员都能明白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做好对有关人员业务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复核。同时,还必须对人员严格规定有关协议履行的主要步骤,对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做出必要的加强。除此以外,还需积极引导内部职工运用自身的空闲时间提升自身综合素养,了解必要的法规知识。对业务运作活动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银行在借款及保障服务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而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有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合规以及行业合规管理上都缺乏进行专业的训练,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订最新的合同文本。另外,由于个别人员法律意识以及风险意识的缺乏,对于有关资讯掌握的不全面,也就极少有机会可以触及到比较重要的法律案件,没有较为深入的直观感受,对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没有存在着敬畏的心理,所以针对这些问题,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合同文本,同时要对担保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严格审查抵押物的实际状态,也需要及时强化风险合规意识。做到以上这四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对银行担保业务进行必要改善,也能够持续降低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让整个银行的担保业务在《民法典》的带动与帮助之下变得更加安全,让整个担保业务变得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合理有效的解决担保工作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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