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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及对后世的影响

张瑛
  
卷宗
2023年8期
凤城市人民法院

摘要: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本文的目的就是想要沿着古典自然法学派发展的思路,从法学角度探索卢梭对洛克和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批判接受。从而论述了卢梭的不平等和社会契约法律思想。并讨论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和法律平等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关键词:卢梭的法律思想;洛克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萌芽和发展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念,希腊人独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性主义传统的先河。且古希腊大部分理论在论证其哲学和政治法律观念时,都是从自然出发的,典型人物有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

柏拉图首先用理念这一概念来标识理性,表达了人类对于法的理性追求,他认为人的理性是认识法律本源,认识社会生存规律,从而完成法的定律的条件。他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构建哲人王统治的理想国之设想,他认为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和体现,是理性的结晶。法律是根据理性的一种推定。亚里斯多德在柏拉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理性主义,客观的将法律界定为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

在 17、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影响几个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而使古典自然法学达到颠峰的主要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其中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对洛克和孟德斯鸠有深入的研究和进一步的发展。

二、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集中体现在《政府论》(下篇)中,该书是以对《政府论》(上篇)作出简短小结的形式而开始的。《政府论》(上篇)集中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针对菲尔麦 “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的主张,洛克进行了反驳,他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主张。人类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具备理性,这是自由的前提。而所谓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洛克以为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的又一个特征是平等,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三、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现实世界为对象的启蒙思想为理论基础,倡导理性主义法律观。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特殊场合的适用。

孟德斯鸠的法律理论重点在于:法律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有节制的权力之下才有自由,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社会理论中的法律观念,虽然现在看来存在许多显而易见的粗糙之处,有些判断也过于简单。但是,作为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他能够立足于社会现象的分析,探讨法律的精神,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

四、 卢梭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的批判接受

(一)卢梭对洛克的主要法律思想的批判接受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按约行事这一过程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洛克在《政府论》中谈到这一问题时说道: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从这一论述中可知,当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不可能获得全体的同意,对此洛克讲得非常清楚,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个人的同意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要取得这样的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沿着这一思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将此表达得更为清楚。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虽然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符合公共选择理论中“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逻辑形式,但由于二者所设定的主要参数与变量后所隐含的则是政治理念的差异:洛克更重视个人权利,卢梭更重视集体意志。

洛克第一次将人的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与社会中的人的自由,但二者都与法律紧密相联,人的自然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然法为准绳,社会中的人的自由以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为边界。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式的自由始终得到了自然法及社会中明文的法律保障。在自然法以及社会中明文确定的法律以外,人的自由的实现依赖于其自身的个人意志及理性所能及的程度。

卢梭除了将人的自由区分为天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以外,还加上了道德的自由,并且将“天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对立起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只享受“天然的自由”,而这种“天然的自由”并不以自然法为限。而且,“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此,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就失去了“天然的自由”,而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

(二)卢梭对孟德斯鸠的主要法律思想的批判接受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有着比较深的阐述。在《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卢梭写道“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不是卢梭所提出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这个观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有直接赞同孟德斯鸠观点的话,在《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中卢梭在一开头就写道“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就越发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但不是孟德斯鸠的所有观点卢梭都会赞同,在国家权力问题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分歧。权力分立并通过权力制衡达到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明确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卢梭极度轻蔑赋予国家各组成部分独立权力以相互制约的均衡理论,在《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中卢梭对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有着深刻的批评,他写道“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这里指的就是孟德斯鸠。紧接着卢梭又对这种观点写出他的结论:“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对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不同,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人性恶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而人性善,社会恶是卢梭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力的分割性,而卢梭主张其不可分割性;孟德斯鸠主张议会代表制,而卢梭主张主权的不可代表性;孟德基鸠为防止权力的腐败而进行了制度性的,社会层面的技术性安排--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卢梭用道德约束,否认了主权者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是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史上两座辉煌的历史丰碑,它们对政治学理论发展和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历史影响。

五、卢梭的法律思想

自然状态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都不惜笔墨描述自然状态。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花大量的篇幅来阐述自然状态。

卢梭从人性本善的观点出发,把自然状态描述成怡然自得的“世外桃源”。自然人按其本能无忧无虑地生活,不会造成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找不到任何社会不平等的基础。

卢梭抛弃了以前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的三个重要理论假设,针锋相对地提出一个观点:自然人与社会的人是对立的。归纳起来,卢梭认为自然人的生活在“黄金时代”,自然人孤独、幸福、善良,自然为自然人安排了简单淳朴孤独的生活方式,没有种种欲望的枷锁,所以他们又是健康和幸福的。

那政治制度是怎样起源的呢?卢梭有一段名言:“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生长。”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由私有制引起的不平等、奴役和压迫之间的关系。

六、卢梭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卢梭的思想为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和原则奠定了主要基础,并通过罗伯斯比尔等人在革命过程中加以实践,这是国内外学术界已达成的共识。罗伯斯比尔所接受的卢梭影响显然超过其他革命领袖。马拉赞扬卢梭是“真理和自由的倡导者,恶劣习俗的讨伐者,人道主义的保卫者和人民神圣权利的复兴者。”他多次上街宣读卢梭的著作。路易十六曾哀叹:伏尔泰和卢梭毁灭了法国。研究卢梭的法律思想对大革命的影响,既有利于把握这位著名启蒙大师的历史地位,又可以解读法国革命的特色。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 “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二)法律平等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平等对于卢梭来说,有切肤的感受。卢梭既受到富贵人家的欺凌与侮辱,也得到了穷人真诚的帮助。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在它大放光彩的那些国家的大多数,除了专制的势力和对人民的压迫外,还能产生什么呢?”所以,卢梭坚持法律平等,即“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法国大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原则的第一次伟大实践。1791年9月3 日,革命政权颁布了冠以《人权宣言》的宪法,从此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终于完全代替了封建等级特权的原则。

以上是我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卢梭法律思想的一些简单认识,卢梭是伟大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其历史地位是不可磨灭的,正如罗曼·罗兰所评价的“卢梭是心灵的力量压倒其时代的最突出范例之一,他渗透改变和彻底改革那世纪和以后世纪的社会。”

作者简介:

张瑛(1988.8-),女,汉族,吉林通化,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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