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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涉疫人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杨丽芳 刘思雨 张苏玉
  
卷宗
2023年12期
山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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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伊始,全球爆发了继非典后又一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并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防疫体系带来了严重的挑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对公众健康等方面的影响程度重大,涉及面广。而对涉疫信息不合理的公开和披露等致涉疫人员的隐私权履被侵犯,扰乱了正常的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涉疫人员信息的采集、处理、公布等进行了规定,但具体行政工作、司法活动中却难以有效落实。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制度;规制路径

基金项目:2021年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涉疫人员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困境和完善路径”(2021040107)

一、引言

新冠疫情以来,涉疫人员的隐私权屡被侵犯,因缺少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涉疫人员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有学者认为,涉疫人员包括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密接人员三类。[1]本文认为涉疫人员是指新冠肺炎的疫情发生地的流动者、密切接触者、确诊患者,政府主导披露该部分涉疫人员的信息时必须遵循程序合法、手段正当、披露信息合理,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对涉疫人员非必要信息被公开、散布等潜在的负面影响。又因涉疫信息采集、处理、披露等存在问题,涉疫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因此,在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亟需探索对涉疫人员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和相关的制度保障。

二、涉疫人员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行政机关的工作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

四川女孩被人肉搜索和网暴的事件等案件发生,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公开的注意事项应当受到关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需要对滥用权力的现象进行规制。 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公开的内容需要进行范围上的限定。疫情中,隐私权会适当让渡部分于公众的知情权,但其他无关于疫情信息的隐私容易被泄露并产生正面效果小于负面效果的反作用,因此,公开信息的范围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明确。另一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公的现象。大数据分析时代,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及采集数据更便利。但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使得行政权较集中,难免滥用权力。且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外传播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害。因此内部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对外管理体系的重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才可弱化。

(二)三方涉疫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三方涉疫人员,主要分为信息被披露的人员、披露信息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工作人员、得知涉疫信息的普通群众。这三类涉疫人员是涉疫事件中的三方参与者。因三类人员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在疫情中的不当行为会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

首先,信息被披露的人员大多为确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也是隐私被泄露可能性最大的人员。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拥有维权的意识和隐私权的概念是必要的。其次,作为披露信息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的人员应从源头明确信息被披露人员隐私权的边界。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或单位有范围广泛、由上至下层级多、波及面广的特点。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很容易将信息从源头放出。最后,得知涉疫信息的普通群众则是这三方涉疫人员中较关键、但不稳的一环。该人员数量庞大,部分人员与信息被披露的涉疫人员必然会存在社会关系。与普通群众仅靠自我约束力的管控避免涉疫人员的隐私被披露是不稳定的,需加强其法律意识引导和规范[2]。

三、涉疫信息和隐私的规制路径

新冠疫情爆发后,基层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乱象是涉疫人员隐私信息的泄露的主要原因,而三方涉疫人员对于他人的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需要从行政机关和三方涉疫人员两个维度探寻出对涉疫人员的隐私权保护的规制路径[3]。

(一)健全相关行政规制

针对公众知情权与涉疫人员隐私权冲突这一焦点问题,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有关组织应对需披露信息的范围予以明确并确定披露手段。首先,对于需收集、采集的个人信息和材料详细规定,依据不同的主体做出区别规定。其次,明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收集、公示的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对行政机关非法越权作为,获悉、公示非必要个人隐私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补偿公民因此遭受的损失。最后,设立监督机制。公示涉疫人员的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建立人民监督渠道并设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此外,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规定。对不能公开的应严格采取保密措施,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能进行公开。另外还需非必要信息被公开后的救济手段和途径,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公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合法性[4]。

(二)提高三方涉疫人员的法律意识

披露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进行必要性、合法性与时效性判断。披露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深入考虑该信息披露是否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得知涉疫信息的人员应保护他人的隐私,不应传播涉疫信息之外的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同时对于该类主体不当扩散他人隐私的追责制度也应该进行完善,尽可能细化后续的损害赔偿问题。最后,信息披露人员应提高维权意识,在自身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通过有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四、结语

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背景下,涉疫人员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涉疫信息公开中,需要对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进行权衡。现行行政法律规制对三方涉疫人员等方面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主体和形式,寻求隐私权保护的有效规制路径。健全相应行政规制体系,内部加强管理、外部加强监督,使隐私权保护有具体完备的制度规范;对三类涉疫人员强化引导、加强法律普及,使得全社会形成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吴东镐,崔铭阳.“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困境与破解[J].行政与法,2021(11):36-41.

[2]孟卧杰,黎慈.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涉疫人员信息披露的正当性问题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5):107-120.

[3]李欣慧,李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1,34(01):58-63.

[4]杨红文,官明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保护探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J].东南法学,2021(01):102-114.

[5]王利明,丁晓东.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J].法学家,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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